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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规划图

发布时间:2023-06-17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小区规划图

小区规划图

学校社会工作-通报模板

2023年3月20日发(作者:子宫小)

小区规划总平面设计

1总平面设计

1.1常用总图设计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总平面是建筑设计的基础,建筑单体的造型、平面布局、层数很大程

度上受到基地的局限,受到基地周边道路、建筑物的影响;而新建建

筑物又会导致新的环境、空间产生,因此还须考虑建筑物建成后不能

使周围环境受到损害,不能影响公众利益。因此,总平面设计必须遵

循国家和地方的设计规范与设计标准。总平面设计中常用的技术规范

和标准如下:

1.1.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

1.1.2《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外省市当地的城市规划管

理技术规定)

1.1.3《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1.1.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1.1.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1.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1.1.7《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计标准》DBJ08-7-96(上

海市地方标准)

1.1.8《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2001

1.1.9《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3年4月)

1.1.10各专项建筑设计规范中涉及总平面的条文标准

于负荷中心。锅炉房应设在下风向。

8规划总平面布局如需考虑远期发展时,必须考虑与近期结合使用,

达到技术、经济上的合理性。

9总平面设计应考虑安全及防灾(防洪、防海潮、防震、防滑坡)措

施。

10总平面建、构筑物定位应以测量地形图坐标定位。其中建筑物以

轴线定位,有弧线的建筑物应标注圆心坐标及半径。道路、管线以中

心线定位。如以相对尺寸定位时,建筑物以外墙面之间距离尺寸标注。

1.2.2建筑、建筑突出物与用地红线的规定

1建筑物退后红线距离和退后道路红线距离应按规划设计条件要求

执行。

2临街建筑物的台阶、平台、楼梯、窗井、地下建筑、建筑基础、围

墙、工程地下管线及其他构筑物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

3地下建筑物距离用地红线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

地下建筑物底板)的0.7倍,不得小于5米。(上海市规定不得小于3

米)

4符合下述条件的建筑突出物允许突出道路红线上空:

5在道路旁设置骑楼时,骑楼柱外缘距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0.45m,

且应有安全措施。1)骑楼建筑底层外墙面至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

3.5m。2)骑楼净高不得小于3.6m。3)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

平,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0.10~0.20m,表面铺装平整。

1.3总图设计中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3.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基本规定

1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

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除口及排泄雨水。

3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

下建筑及建筑基础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4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1.3.2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1学校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

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

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2科学实验建筑基地应避开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和其他污染源,或

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科学实验工作自身产生的上述危害,亦应采

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使用有放射性、爆

炸性、毒害性和污染性物质的独立建筑物或构造物,在总平面中的位

置应符合有关安全、防护、疏散、环境保护等规定。

3饮食建筑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

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

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

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4图书馆建筑图书馆建筑宜单独建造。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必须满

足图书馆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5殡仪馆建筑设有火化间的殡仪馆宜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

侧,并应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

6汽车客运站建筑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二

级汽车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出站口宽度均不应小于

4m。2)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应设不小于5m的安

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措施。3)汽车进站口、出站口距公园、学校、

幼托建筑及人员的主要出入口距离不应小于20m;4)汽车进站口、

出站口应保证驾驶员行车安全视距。

7港口客运站建筑客运站的站前广场、站房和客运码头应配套设置。

站前广场、站房和客运码头应布置在沿江或沿海城市道路的同一侧。

8铁路旅客车站建筑当综合型站房中设有锅炉房、库房、食堂时,应

设置运送燃料、货物、垃圾的单独出入口。

9汽车库建筑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

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

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10综合医院建筑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

体和废弃物出口。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

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线路交

叉。

1.3.3建筑防火

1民用建筑防火间距1)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之间的间距:6

米。2)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与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之间的

间距:7米。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与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物之间的间距:9米。4)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之间的间距:8米。

5)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与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之间的间距:10

米。6)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之间的间距:12米。7)两座建筑相

邻较高的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8)相邻的两座建

筑物,较低的一座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

件的耐火等级不低于1小时,且相邻较低的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

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低于3.5米。9)两座建筑相邻两面的

外墙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

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

可按规定的距离减少25%。

2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表表1.3.3.2的规定表1.3.3.2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他民用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米)

建筑类别高层建筑裙房其他民用建筑

耐火等级

一、二级三级四级

高层建筑13991114

裙房96679

3汽车库、停车场与建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1)一、二级耐火等级汽

车库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10米。2)一、二级耐火等级

汽车库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12米。3)一、二级耐火等级汽

车库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14米。4)三级耐火等级汽车库与

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14米。5)三级耐火等级汽车库与四级耐

火等级建筑物之间:16米。6)停车场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

6米。7)停车场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8米。8)停车场与四

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10米。

4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大于1/4且不小于一个

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m、进深大于4.0m的裙房,且在此

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5总储量超过1.0m3、而不超过3.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

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6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

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7环形消防车道至少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

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

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

8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1.4总平面的基本概念

1.4.1用地分类

1居住用地(R):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居住用地包括住

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中、小学、

幼托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2公共设施用地(C):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

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

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可分为行政办公用地、商业

金融用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和科研设

计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幼托设施用地)。

3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

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如供电、供水、

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公共客运交通设施,邮政、电信设施,雨污水

泵站、污水处理厂、垃圾集运、堆放、处理设施等。

4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各

类公园和街头绿地;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1.4.2常用术语

1建筑容积率(容积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

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

3绿地率建筑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

率(%)

4建筑线又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5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6河道蓝线城市河道用地的规划控制线。一般不得小于6米。

7基地边界线由规划管理局颁发的《建筑规划用地许可证》中明确的

用地范围线。

8离界距离建筑物离开基地边界线的距离;一般按建筑间距或消防间

距控制。

9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建筑物离开道路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建筑高度

在60米以下,退5米,60米~100,退8米。100米以上,由详细规

划或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10开放空间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

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

顶平台)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a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

b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c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且与

基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米以内(含±5.0米);d提供室内连

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5.0米至+12.0米,且开放地面层;e向

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1.4.3有关规划文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省(市)、区级等当地规划管理局的规划文件,

是总平面图设计的依据之一。该文件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名称、建设

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位置、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建设

用地面积(附红线图)。

2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单总平面布置除了必须执行《上海市城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当地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外,还必须执

行省(市)、区级等当地规划管理局签发的《建筑工程审核意见单》

每个新建项目的方案都必须上报当地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批,规划管理

局会根据用地性质、建筑类型提出审批意见、明确用地范围、容积率、

覆盖率、建筑密度、绿化率、建筑高度、建筑高程等有关要求,对于

一些特殊情况作特殊的规定和解释,这些是总平面设计中不可缺少的

重要依据,也是今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重要依据。

1.5建筑高度计算在总平面设计时,建筑物的高度计算主要用来计算

日照、控制建筑间距和城市空间,其计算方法不同于消防要求的建筑

高度。

1.5.1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风景区附近的建筑物、在航线控制

高度以内的建筑物、其高度系指建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

间、水箱、烟囱等。

1.5.2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以下规定计算:

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图

一);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图二)。

2坡屋面建筑:屋面高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

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图三);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

至屋脊顶(图四)。

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

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

高度。

1.5.3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其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计

算时,其高度按100米计算,但若受遮挡的是居住建筑,必须同时满

足日照要求。

1.5.4超高层建筑退让建筑基地边界距离时,其建筑高度也可按100

米计算;但同时必须符合最小间距的规定。表1.5.2建筑高度计算附

1.6建筑间距建筑间距一般根据日照和通风的要求控制。多层建筑与

高层建筑的要求不同。各地的地理位置不同,间距要求也不同。本章

以上海地区为例,设计外省市建筑物时,应以当地的间距要求为依据。

1.6.1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含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

东西侧时):南北朝向的间距为南向建筑的1.0~1.2倍;东西朝向的

间距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1.2倍(市区取下限,郊县城镇取

上限)。

1.6.2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含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

东西侧时):南北向为南侧建筑高度的0.7~0.8倍;东西向的间距为

较高建筑高度的0.7~0.8倍(市区取下限,郊县城镇取上限)。

1.6.3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含非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

于16米,山墙宽度若大于16米,其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

制。

1.6.4居住建筑(含非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1两幢建

筑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两幢建筑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间距不小于

南侧建筑高度的0.8~0.9倍(市区取下限,郊县城镇取上限)。3两

幢建筑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1.6.5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多层居住建筑底层的商店或其他非居住建

筑用房的建筑高度不得扣除。

1.6.6多层居住建筑(含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时)

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5倍,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

于4米,若间距尺寸不满足消防最小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要

求控制。

1.6.7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平行间距:1南北向的,不小于

南向建筑的高度的0.5倍,但不得小于24米;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

高建筑的高度的0.25倍,但不得小于18米。

1.6.8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平行间距:1与其北侧的多、

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但不得小于24

米。2与其东(西)侧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与13米。

1.6.9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得小

于13米。

1.6.10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

控制,但山墙开设有窗的,间距不应小于13米。

1.6.11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向

建筑的高度的0.5倍,但不得小于18米;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

筑的高度的0.25倍,但不得小于13米。

1.6.12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应小

于13米。

1.6.13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1.6.14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6米。

1.6.15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控制。

1.7建筑间距计算

1.7.1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1.7.2坡度大于45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

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1.7.3当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的凸出部分(如楼梯

间),凸出距离不超过3米,且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外墙总长度

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

1.7.4居住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凸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

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不超过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1/2),其最

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1.8建筑日照

1.8.1民用建筑的日照要求是按所在气候分区满足日照要求,不同省

市均有各自具体的日照间距系数,有的按建筑之间的距离和高度比控

制,有的按日照阴影分析和建筑间距同时控制,不同地区的建筑设计

按照当地的规划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表1.8.1-1住宅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Ⅰ、Ⅱ、Ⅲ、Ⅵ、Ⅶ气候区Ⅳ气候区Ⅴ、Ⅵ气

候区

大城市中小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大寒日冬至日

日照时数(h)≥2≥3≥1

有效日照时间带(h)8~169~15

计算起点底层窗台

注: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表1.8.1-2全国主

要城市或地区建议朝向表

地区最佳朝向适宜朝向不宜朝向

上海地区正南至南偏东15°南偏东30°南偏西15°北、西北

北京地区正南至南偏东30°以内南偏东45°范围内南偏西35°范

围内北偏西30°~60°

石家庄地区南偏东15°南至南偏东30°西北

哈尔滨地区南偏东15°~20°南至南偏东15°南至南偏西15°

西北、北

长春地区南偏东30°南偏西10°南偏东45°南偏西45°

北、东北、西北

济南地区南、南偏东10°~15°南偏东30°西偏北5°~10°

南京地区南、南偏东15°南偏东25°南偏西10°西、北

合肥地区南偏东5°~15°南偏东15°南偏西5°西

杭州地区南偏东10°~15°南、南偏东30°北、西

福州地区南、南偏东5°~10°南偏东20°以内西

郑州地区南偏东15°南偏东25°西北

武汉地区南、南偏西15°南偏东15°西、西北

广州地区南偏东15°南偏西5°南偏东22°30′南偏西5°至西

西安地区南偏东10°南、南偏西西、西北

乌鲁木齐地区南偏东40°南偏西30°东南、东、西北、西

成都地区南偏东45°至南偏西15°南偏东45°至东偏北30°

西、北

青岛地区南、南偏东5°~15°南偏东15°至南偏西15°西、北

昆明地区南偏东25°~50°东至南至西北偏东35°北偏西

35°

厦门地区南偏东5°~10°南偏东22°30′南偏西10°南偏

西25°西偏北30°

重庆地区南、南偏东10°南偏东15°至南偏西5°、北东、西

桂林地区南偏东10°南偏西5°南偏东22°30′南偏西20°

西宁地区南至南偏西30°南偏东30°至南偏西30°北、西北

1.8.2上海市对居住建筑和文教建筑有不同的日照的要求

1.8.3居住建筑

1低层独立式住宅:独立式住宅的主要朝向,每层最少应有一个居室

满足冬至日连续两小时有效日照时间。

2多层住宅间距在中心城浦西地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在浦东新区、郊区、县城镇地区不得小于1.2倍。

3高层住宅的小套、中套应有一个居住空间,大套应有两个居住空间

能获得冬至日连续满窗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一小时。

1.8.4文教建筑

1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

少于三小时;属市区旧区进行改建的,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

少于二小时。

2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三

小时;属市区旧区进行改建的,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二

小时。

3文教建筑保证日照时间的窗户应是主要朝向的窗户,日照的有效时

间可以不连续,按累加计算

1.8.5建筑朝向的方位不同,其有效日照时间也不同表1.8.5日照有效

时间表

建筑物朝向日照有效时间建筑物朝向日照有效时间

正南向南偏东1°~15°南偏东16°~30°南偏东31°~45°南偏

东46°~60°南偏东61°~75°南偏东76°~90°9:00~15:

009:00~15:009:00~14:309:00~13:309:00~12:309:00~

11:309:00~10:30南偏西1°~15°南偏西16°~30°南偏西

31°~45°南偏西46°~60°南偏西61°~75°南偏西76°~90°

9:00~15:009:30~15:0010:30~15:0011:30~15:0012:

30~15:0013:30~15:00

注:日照时角按每小时15°计算。

1.8.6上海地区的高层住宅除了按建筑间距控制以外,还要求做日照

分析图。对日照分析有以下的要求:

1高层建筑的主楼和裙房应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日照分析。

2居住建筑受高层建筑遮挡的,其日照分析应对新建高层建筑和原有

高层建筑遮挡日照产生的影响,进行叠加分析。

3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主要朝向居室的日照时间符合

规定,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可不进行日照分析。

4一个居室有几个朝向的窗户的,以主要朝向的窗户作为日照分析范

围,其他朝向的窗户不计;居室有转角直角窗户的,以主要朝向的窗

户作为日照分析范围;居室有转角弧形窗户的,按圆弧的角平分线划

分为两个朝向,并以其中主要朝向的窗户作为日照分析范围。

5日照分析以外墙窗台面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有阳台(含凸阳、

凹阳台)的窗户也应以窗台面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对阳台顶板、

阳台分户隔板或凹阳台的墙体本身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6阳台内窗户为落地门窗的,可视作窗户,其窗台标高以阳台栏杆面

为准。阳台窗户为组合门窗的,应将门扇上半截玻璃视作窗户,其标

高与窗台平。阳台在设计中已做封窗处理的,按窗户对待,其日照计

算点以封窗的窗台为准。

1.9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1.9.1总图应列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1.9.1民用建筑主要技术经济指

标表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备注

1总用地面积m2

2总建筑面积m2地上、地下部分可分列

3建筑基底面积m2

4道路广场总面积m2含停车场面积并应注明停车泊位

5绿地总面积m2可加注公共绿地面积

6容积率(2)/(1)

续表1.9.1

7建筑密度%(3)/(1)

8绿地率%(5)/(1)

9小汽车停车泊位数辆室内外应分列

10自行车停放数量辆

注:当工程项目(如城市居住区)有相应的规划设计规范时,技术经

济指标的内容应按其执行

1.9.2总用地面积应为用地红线坐标范围内的用地面积,不包括其中

的代征城市道路用地、代征城市绿化带用地;应以扣除上述用地后的

可规划用地面积作为总用地来计算各项技术指标。

1.9.3道路用地面积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主要道路用地。居住区级

道路按红线宽度计算,小区道路及组团道路按路宽计算,车行道旁设

有人行道时计入道路面积,不包括宅前路用地面积。

1.9.4大型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内广场、居住区内人口及公共空间的广

场面积可计入道路用地,属于环境绿化设计的铺装面积不计入道路用

地面积。

1.9.5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可单独列入用地平衡表内,如计入道路面

积应在备注栏中说明。

1.9.6公共绿地最小面积应为:居住区1.00ha,居住小区0.4ha,组团绿

地0.04ha,且应大于1/3的绿地面积在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带状

公共绿地的宽度应大于8米,面积不小于0.04ha。

1.9.7绿地率为建设用地的绿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绿地面积包

括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道路绿地与宅旁绿地以及满足

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的地下、半地下建筑顶部绿地(覆土深度应大

于等于0.8米)。

1.9.8地上建筑屋顶绿化面积和垂直绿化面积不计入绿地面积(外省

市)

1.9.9上海对屋顶绿化有一定的放宽政策:位于市区旧区的建筑基地,

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化指标的,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园林管理部门

同意,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每块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绿

地面积。其折算公式为:F=M×N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

屋面地栽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表1.9.9屋顶绿化面积折减表

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单位:米)有效系数(N)

小于、等于1.51.0

大于1.5,小于、等于5.00.7

大于5.0,小于、等于12.00.5

大于12.0,小于、等于18.00.3

大于18.00

1.9.10计算容积率时,通常不包括±0.000以下地下建筑面积

1.9.11半地下室顶板若高出室外地坪1.00米以上时,其地下室建筑面

积应计入容积率

1.9.12上海市地区对计入容积率的建筑总面积称为“容积率总面积”,

对总的工程量总建筑面积称为“总建设规模面积”。并反映在不同的

建筑面积汇总表中。表1.9.12-1建筑面积汇总表

建筑分类幢数建筑面积(平方米)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M2)

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M2)

住宅办公商业裙房设备层避难层架空层屋顶层

开放空间奖励其他半地下室地下室

高层

多层

低层

别墅

合计

总建筑规模面积(平方米)

表1.9.12-2多、低层建筑面积汇总表建设项目名称:

建筑分类计入建筑容积率部分不计入建筑容积率部分备注

建筑面积(平方米)层高(米)建筑面积(平方米)层高

(米)

住宅

办公

公寓式办公

商业

半地下室建筑

地下室建筑

其他

地上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平方米

地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平方米

总建设规模面积平方米

表1.9.12-3高层建筑面积汇总表建设项目名称:

建筑分类计入建筑容积率部分不计入建筑容积率部分备注

建筑面积(平方米)层高(米)建筑面积(平方米)层高

(米)

住宅

办公

公寓式办公

商业

半地下室建筑

地下室建筑

其他

地上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平方米

地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平方米

总建设规模面积平方米

1.10道路与停车场

1.10.1道路的类型与分级

1道路的类型一般分为车型道和步行道两类。基地内的车型道主要担

负基地与外界及内部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交通联系,是基地内道路

系统的主体。步行道主要用在居住小区与小区内各级绿地系统结合,

起着联系绿地、户外活动场地和公共建筑的作用。

2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4级:居住区级:红线宽度20~30米小区级:

红线宽度不小于10米。一般道路宽取6~9米,人行道宽1.5~2米。

住宅组团级:红线宽度8米,路面宽度3~5米。宅前宅后小路:宽

度不宜小于2.5米。

3城市道路分为: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主干路:红线宽度:30~

60米(特大城市主干路宽可达70米),机动车道不少于4条次干路:

红线宽度:20~40米(特大城市主干路宽可达60米),机动车道不

少于2条支路:红线宽度14~20米(小城市的次干路),机动车道2

1.10.2道路设计原则

1道路系统应有利于各类用地的功能分区和有机联系,应有利于建筑

的合理布局,有利于雨水排泄,便于管线敷设。

2居住区(小区)的内外联系道路应通而不畅、安全便捷,既要避免

往返迂回和外部车辆及行人的穿行,也要避免对穿的路网布局。

3应考虑防灾救灾的要求,保证有通畅的疏散通道,保证消防、救护

和工程救险等车辆的出入。

4居住区道路应满足居民日常出行以及区内商店货车、消防车、救护

车、搬家车、垃圾车和市政工程车辆通行要求,并考虑居民小汽车通

行需求。

1.10.3道路设计的规定

1基地出入口的规定:主要道路至少应有2个出入口,机动车道路出

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米。

2居住区内尽端道路长度不宜超过120米,基地内尽端道路长度大于

35米应设置回车场地,回车场地尺寸:12m×12m。

3基地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连接有以下规定:1)基地位于城市主干路

与次干路相交的位置旁,出入口应设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基地位于次

干路和支路相交的位置旁,出入口应设在支路上;2)基地出入口不

宜设在主干路上,确需在主干路上设置时,距离交叉口不应小于80

米或在基地的最远端。在次干路上设置出入口,距离与交叉口不应小

于50米或在基地的最远端。在支路上设置出入口,距离与主干路交

叉口不宜小于50米,距离与次干路交叉口不应小于30米,距离与支

路交叉口不应小于20米。3)距地铁出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

桥、人行地道应保持不小于30米的距离。4)距公交车站应保持不小

于15米的距离;距铁路道口、桥梁、隧道引道端点等,应保持不小

于50米的距离。5)距学校、公园、儿童及残疾人等使用的建筑出口

不小于20米。6)与城市道路交接时,交角不宜小于75°

4、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道路设置应满足以下规定:1)电影院、剧

场、文化娱乐中心、会堂、博览建筑、商业中心、体育场馆等建筑基

地,应至少有一面直接临城市道路。2)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

照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3)基地至

少应由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出入口,出入口处应进行无

障碍设计。4)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的空地。

1.10.4消防车道应满足下列要求:

1低层、多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高层建筑的消防

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m,穿过建筑物门洞净高不应小于4.0m。

2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设12m×12m的回车场,高层建筑

消防车道的回车场地应不小于15m×15m。

3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的外墙宜大于5米

4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或沿高层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

置消防车道。

5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超

过3000㎡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环形消防车道。

6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1.10.5道路的纵坡

1居住区道路坡度控制见表1.10.5-1表1.10.5-1居住区道路纵坡控制

坡度(%)

道路类别最小坡度最大坡度多雪严寒地区最大坡度

机动车道≥0.2≤8.0L≤200m≤5.0L≤600m

非机动车道≥0.2≤3.0L≤50m≤2.0L≤100m

步行道≥0.2≤8.0≤4.0

2基地机动车道与城市道路相接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且不应占用

城市道路空间。

3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

在梯步旁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4居住区各级道路的人行道应考虑无障碍设计,人行纵坡不宜大于

2.5%,在人行步道设台阶应同时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1.10.6道路的横坡

1机动车、非机动车道路横坡为1.5%~2.5%

2人行道横坡为1.0%~2.0%1.10.7自行车停车1自行车停放面积按

每辆1.5㎡计算。2自行车的基本尺度

类型长宽高

28吋1940520~6001150

26吋1820520~6001000

20吋1470520~6001000

3自行车停放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垂直停放时,单排长2米,

双排停放长3.2米,自行车间距0.7米。

4自行车停放宜分段设置,每段长度15~20m,每段设一个宽度不小

于3米的出入口。

5、自行车停车库(场)应设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不宜设在交叉

口附近。公共建筑的自行车停车场地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不

得占用城市道路。

6自行车库停车数在300辆以上时,其出入口不应少于二个。

7自行车停车库出入口净宽不应小于2.0m,,多层或地下自行车停车

库应设置供自行车推行的斜坡,斜坡宽度不应小于0.3m。

8上海市自行车停车配置指标

建筑类别计算单位停放指标

内部外来

旅馆停车位/每客房0.750.25

饭店、娱乐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1.01.0

办公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1.51.0

商业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1.51.0

影剧院停车位/每百座5.025

展览馆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1.01.5

医院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1.01.5

游览场所(市区)停车位/每100㎡游览面积30%职工人数

0.5

游览场所(郊县)停车位/每100㎡游览面积30%职工人数

0.2

火车站停车位/高峰日每百旅客30%职工人数4.0

客运码头停车位/高峰日每百旅客30%职工人数2.0

≥15000座体育场馆停车位/每百座30%职工人数25

<15000座体育场馆停车位/每百座30%职工人数25

娱乐性体育设施停车位/每百座30%职工人数20

住宅停放指标

内环线以内(%)内环线以外(%)

一类住宅每户建筑面积>150㎡8050

二类住宅每户建筑面积100~150㎡10090

三类住宅每户建筑面积<100㎡125115

1.10.8机动车停放

1机动车停放面积按每个车位25㎡~30㎡计算,摩托车每个车位按

2.5㎡~2.7㎡计算。

2机动车停车位一般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系数应符

合表1.10.8-1的规定:表1.10.8-1车辆换算当量系数

车辆类型各类车辆外廓尺寸(m)车辆换算系数

总长总宽总高

微型汽车3.51.61.80.7

小型汽车5.02.02.21.0

旅行车---1.2

中型汽车9.02.24.02.0

大型汽车(客)12.02.54.03.0

铰接客车18.02.54.04.0

3停车场布置的要求1)居住区车行出入口与机动车停车库(场)车

辆进出口之间的车行道布置,应遵循距离最短原则。2)社会停车场

场界与住宅、学校、医院、疗养院、幼托等对环境要求较高的建筑间

距应大于20米。3)居住区内地面停车位宜设置在行车方便、不影响

居民生活宁静和不影响景观环境地段4)住宅区内采用道路一侧停车

时,停车带宽度不小于2.5m,路面宽度不小于7.5m.。5)停车场出

入口应符合行车视点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

4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100辆的停车数:可设一个双车道或

二个单车道的出入口;<25辆的停车数:可设一个双车道或一个单

车道的出入口(但应完善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出入口外应设置不少

于二个的等候车位);100~200辆的停车数:应设置不少于二个单车

道的出入口;200~500辆的停车数:应设置不少于二条车道进、二

条车道出的出入口;≥500辆的停车数:应设置不少于三个双车道的

出入口。

5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0m;机动车与非机动

车停车库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出入口净距不宜小于5.0m。

6基地内的机动车停车库(场)不应将其出入口直接设在城市道路上。

其出入口的坡道终点面向城市道路时,于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

于8.0m,平行城市道路或与城市道路斜交时应后退基地的出入口至

少5米。

7停车库(场)内部通道和坡道的宽度双向行驶的通道不应小于5.5m,

单向行驶的通道不应小于3.0m。弯道处转弯半(内径)小于15m时,

双向行驶的通道不应小于7.0m,单向行驶的通道不应小于4.0m。

8地下停车库地面出口的宽度小型车和微型车单向行驶时不宜小于

3.5m,双向行驶时不宜小于6.0m;大中型车单向行驶时不宜小于5m,

双向行驶时不宜小于7m。

9微型车、小型车车道的最大坡度:直线坡道15%,曲线坡道12%

10地下汽车库出入口坡道纵向坡度大于10%时,坡道上下端应设置

缓坡。缓坡可设置为直线缓坡和曲线缓坡。直线缓坡坡段长度不应小

于3.6m,其坡度为坡道坡度的1/2,曲线缓坡坡段长度不应小于2.4m,

曲线半径不应小于20m。详见图示:图1.10.8.10车道缓坡

11居住区半地下、地下车库顶板宜考虑不小于0.6m厚的覆土层;(覆

土层厚度在0.8m以上时,才能满足植树绿化覆土要求)

12上海市机动车停车配置指标

建筑类别计算单位停放指标

旅馆停车位/每客房0.25

饭店、娱乐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0.75

办公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0.5

商业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0.25

影剧院停车位/每百座2.5

展览馆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0.4

医院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0.2

游览场所(市区)停车位/每100㎡游览面积0.07

游览场所(郊县)停车位/每100㎡游览面积0.15

火车站停车位/高峰日每百旅客2.0

客运码头停车位/高峰日每百旅客2.0

机场停车位/高峰日每百旅客4.0

≥15000座体育场、≥4000体育馆停车位/每百座3.5

<15000座体育场、<4000体育馆停车位/每百座2.0

娱乐性体育设施停车位/每百座10

住宅停放指标

内环线以内(%)内环线以外(%)

一类住宅每户建筑面积>150㎡70100

二类住宅每户建筑面积100~150㎡5060

三类住宅每户建筑面积<100㎡2535

1.11竖向设计

1.11.1竖向设计的目的是在分析基地地形条件的基础上,对原地形进

行利用和改造,使它符合使用、适宜建筑布置和排水,达到功能合理、

技术可行、造价经济和景观优美的要求。

1.11.2名词解释:

1高程系统:我国各城市采用的高程主要两种不同的系统:黄海高程

系统—以青岛观潮站海平面作为零点的高程系统。吴淞高程系统—以

吴淞口观潮站海平面作为零点的高程系统。

2等高线和坡度1)等高线—测量地形图上表示地面高程相等的线,

线上注有高程。2)等高线平距(l)—地形图上两相邻等高线之间的

垂直距离。3)等高线高距(h)—相邻等高线间的高程差。一般地

形图有用0.5m、1.0m、2.0m、5m、10m等。设计等高线高距常用

0.1m、0.20m、0.25m、0.5m等。视地形坡度及图纸比例不同而选用。

4)设计等高线高距选用(m)

坡度比例<2%2~5%>5%

1:20000.250.501.00

1:10000.10.200.50

1:5000.10.100.20

5)坡度(i)—等高线高距与平距之比。i=h/l(%)6)地面坡度分

级及使用

分级坡度使用

平坡0~2%建筑、道路布置不受地形坡度限制,可以随意安排。

坡度小于3‰时应注意排水组织

缓坡2~5%建筑物宜平行等高线或与之斜交布置,若垂直等高

线,其长度不以超过30~50米,否则需结合地形作错层、跌落等处

理;非机动车道尽可能不垂直等高线布置、机动车道则可随意选线。

地形起伏可使建筑及环境绿地景观丰富多彩。

5~10%建筑、道路最好平行等高线布置或与之斜交布置,若与等

高线垂直或大角度斜交,建筑需结合地形设计,作错层、跌落处理,

机动车道需限制其坡长。

中坡10~25%建筑应结合地形设计,道路要平行或与等高线斜交

迂回上坡。布置较大面积的乒坛场地、填、挖土方量甚大。人行道如

与等高线作较大角度斜交布置,也需做台阶。

陡坡25~50%用作城市居住区建设用地,施工不便,费用大,建

筑必须结合地形个别设计,不宜大规模开发建设。在山地城市用地紧

张时仍可使用。

急坡>50%通常不宜用于居住区

1.11.3竖向设计的基本原则

1满足各项用地要求1)建筑室内地坪高于室外地坪:住宅0.3m~

0.60m;学校、医院0.45m~0.9m多雨地区宜采用较大值,高层建筑、

土质较差或填土地段应考虑建筑沉降量。2)道路机动车道纵坡一般

≤6%,困难时可达9%,山区城市局部坡段可达12%。但坡度超过

4%,必须限制其坡长:5~6%坡长≤600m6~7%坡长≤400m7~8%

坡长≤300m9%坡长≤150m非机动车道纵坡一般≤2%,困难时可达

3%,但坡长应限制在50m以内;桥梁引坡≤4%人行道纵坡以≤5%

为宜,>8%行走费力,宜采用台阶踏步;交叉口纵坡≤2%,并保证

主要交通平顺;3)广场、停车场广场坡度以0.3%~3%为宜,0.5~

1.5%最佳;儿童游戏场坡度0.3~2.5%停车场坡度0.25~0.5%运动

场坡度0.2~0.5%4)草坪、休息绿地坡度最小0.3%,最大10%

2保证场地良好的排水1)建筑室内地坪标高应保证在沉降后仍高出

室外地坪0.15m~0.3m。2)室外地坪纵坡应不小于0.3%,并不得坡

向建筑墙脚。3)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城市设计洪水水位标高0.5~

1.0m,或采取相应的防洪措施;4)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多年平均地下

水位5)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场地周边道路设计标高,且应比周边道

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6)场地内应采用雨水管(暗沟)

排除地面水,地面水排至城市排水系统。7)排水暗沟沟底坡度在0.4%

以上,明沟沟底坡度在0.2%以上。

3充分利用地形,减少土方工程量填方、挖方一般应考虑就地平衡,

缩短运距;一般情况土方宁多勿缺,多挖少填;石方则应少挖为宜。

挖土地段宜作建筑基地,填方地段用+作绿地、场地、道路较为合适;

岩石、砾石地段应避免或减少挖方,垃圾、淤泥应挖除干净。

4做好台阶、边坡、挡土墙的细部处理1)台阶:台阶踏步高度应不

超过0.15m,踏步宽度应不小于0.3m。台阶连续踏步数不宜超过20

级;20级以上时,应设中间休息平台,超过40级的台阶,应利用休

息平台作错位或方向转折,以利于行走安全和消除行人心理上的紧张

和单调感。台阶一侧或两侧宜设置坡道,便于手推车和自行车的上下

推行。2)边坡:一斜坡面,坡度按使用要求,一般土坡不大于1:1。

边坡的坡面应尽量种植草皮或树木。边坡与建筑的距离应不小于

2.5m。较大坡度的边坡应有防护和加固措施。常用的措施有:干砌

或浆砌石块护坡20~50㎝厚,垫层10~30㎝混凝土护坡,护墙10~

30㎝厚3)挡土墙:挡土墙有仰斜墙,垂直墙,俯斜墙,以仰斜墙最

佳,垂直墙次之。仰斜墙的倾斜度一般不小于1:0.25。4)雨水口:

地面水用暗管排除时,场地和道路上需设雨水口;每个雨水口可担负

2500~5000㎡的汇水面积的地面水。多雨地区采用小值,少雨地区

用大值。雨水口的间距与道路坡度有关雨水口间距和道路坡度的关系

(多雨地区)

道路纵坡(%)<11~33~44~66~7>7

雨水口间距(m)304040~5050~6060~7080

1.11.4竖向设计的主要步骤

1根据基地四周道路设计所提供的高程资料,进行基地内道路竖向设

计。在基地地形比较平缓的情况下,只需按地形、排水及交通要求,

确定道路合适的坡度、坡长,定出主要控制点(交叉点、转折点、变

坡点)的设计标高,并注意与四周城市道路高程的衔接。若地形起伏

较大,则需按城市道路纵断面设计的深度作断面设计。

2根据地形的竖向设计方案和建筑的使用、经济、排水、防洪、美观

等要求,确定室内地坪及室外场地的设计标高。

3进行细部处理,如边坡、挡土墙、台阶、排水沟等的设计。

4竖向设计往往需反复修改,调整,尤其是地形复杂起伏的基地,测

量的地形图与实际地形有很大的出入,设计之前应仔细核对,施工中

也有可能会进行修改。

1.11.5竖向设计图纸的内容

1设计的地形、地物:建筑物、构筑物、场地、道路、台阶、护坡、

挡土墙、明沟、雨水井、边坡等。

2坐标:每幢建筑物至少有两个屋角坐标;道路交叉点、控制点坐标;

公共设施及其他需要标定边界的用地、场地四角点的坐标。

3标高:建筑物室内、外地坪标高;绿地、场地标高;道路交叉点、

控制标高。竖向设计标注的标高宜为绝对标高,如标注相对标高,应

注明相对标高与绝对标高的换算关系。

4道路纵坡坡度、坡长。

5排水方向:室外场地的坡向。

1.11.6竖向设计图的表现竖向设计图的内容及表现可以因地形复杂

程度及设计要求不同而异。如建筑物坐标,施工总平面图上已有标注,

竖向设计图可以省略。竖向设计图在表达室外地形时,一般有3种方

法:

1设计标高法:在设计基地上标出足够的设计标高点,并辅以箭头表

示排水方向。一般用于平地、地形平缓、坡度小的地段,或保留自然

地形为主,对室外场地要求不高的情况下应用,用此种方法表达的竖

向设计图,地面设计标高清楚明了。

2设计等高线法:用设计标高和等高线分别表示建筑、道路、绿地的

设计标高和地形。此种方法便于土方量计算和选择建筑物场地的设计

标高;容易表达设计地形和原地型的关系和检查设计标高的正误,适

合在地形起伏的丘陵地段应用。但设计等高线法表示的竖向设计图上

等高线密布,施工时应用读图不够方便。为此,也可应用等高线法进

行设计,确定间注标高厚,根据设计等高线确定场地道路的主要控制

点标高,在图上略去设计等高线而改用设计标高法的表示方法。

3方格网法:将场地划分成方格网,网格大小根据地形复杂程度和设

计要求而定。先运用设计等高线法设计地形,然后将方格网点的设计

标高标注在图上。此种方法特别适用于平整场地和广场、道路交叉口

的竖向设计,也便于土方计算。

1.11.7竖向设计图图例

1.12总平面的设计深度

1.12.1根据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的

要求,总平面图应满足各阶段的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1.12.2方案阶段的总平面图纸

1场地的区域位置。

2场地的范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的坐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

3场地内及四邻环境的反映(四邻原有及规划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

场地内需要保留的建筑物、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现有地形与标

高、水体、不良地质情况等)。

4场地内拟建道路、停车场、广场、绿地及建筑物的布置,并表示出

主要建筑物与用地界线(或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相邻建筑物之间

的距离。

5拟建主要建筑物的名称、出入口位置、层数与设计标高,以及地形

复杂时主要道路、广场的控制标高。

6指北针或风玫瑰图、比例。

7根据需要绘制下列反映方案特征的分析图:功能分区、空间组合及

景观分析、交通分析、地形分析、绿地布置、日照分析、分期建设等。

1.12.3初步设计阶段的总平面图

1保留的地形和地物;

2测量坐标网、坐标值,场地范围的测量坐标(或定位尺寸),道路

红线、建筑红线或用地界线;

3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主要坐标或定位尺寸)和主要建

筑物及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建筑间距;

4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人防工程、地下车库、油库、储水池等隐

蔽工程用虚线表示),其中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应标注坐标(或定位

尺寸)、名称(或编号)、层数;

5道路、广场的主要坐标(或定位尺寸),停车场及停车位、消防车

道及高层建筑消防扑救(登高)场地的布置,必要时加绘交通流线示

意;

6绿化、景观及休闲设施的布置示意;

7指北针或风玫瑰

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9说明栏内注写:尺寸单位、比例、地形图的测绘单位、日期,坐标

及高程系统名称,补充图例及其他必要的说明等。

1.12.4初步设计阶段的竖向布置图

1场地范围的测量坐标值(或注尺寸)

2场地四邻的道路、地面、水面,及其关键性标高

3保留的地形、地物

4建筑物、构筑物的名称(或编号)、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室内外

设计标高

5主要道路、广场的起点、变坡点、转折点和终点的设计标高,以及

场地的控制性标高;

6用箭头或等高线表示地面坡向,并表示出护坡、挡土墙、排水沟等

7指北针

8注明:尺寸单位、比例、补充图例

1.12.5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总平面图

1保留的地形和地物;

2测量坐标网、坐标值

3场地四界的测量坐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或用地界

线的位置

4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主要坐标值或定位尺寸),以及

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

5建筑物、构筑物(人防工程、地下车库、油库、储水池等隐蔽工程

用虚线表示)的名称或编号、层数、定位(坐标或相互关系尺寸);

6广场、停车场、运动场地、道路、无障碍设施、排水沟、挡土墙、

护坡的定位(坐标或相互关系)尺寸

7指北针或风玫瑰

8建筑物、构筑物使用编号时,应列出“建筑物和构筑物名称编号表”

9注明施工图设计的依据、尺寸单位、比例、坐标及高程系统(如为

场地建筑坐标网时,应注明与测量坐标网的相互关系)、补充图例等

1.12.6施工图设计阶段的竖向布置图

1场地范围的测量坐标值

2场地四邻的道路、水面、地面的关键性标高

3建筑物、构筑物的名称或编号、室内外地面设计标高

4广场、停车场、运动场地的设计标高。

5道路、排水沟的起点、变坡点、转折点和终点的设计标高(路面中

心和排水沟顶及沟底)、纵向坡度、纵坡距、关键性坐标,道路表明

双面坡或单面坡,必要时标明道路平曲线及竖曲线要素。

6挡土墙、护坡或土坎顶部和底部的主要设计标高及护坡坡度

7用坡向箭头表明地面坡向,当对场地平整要求严格或地形起伏较大

时,可用设计等高线表示

8指北针或风玫瑰

9注明尺寸单位、比例、补充图例等。

1.12.7标高注法

1应以含有±0.00标高的平面作为总图平面。

2总图中标注的标高应为绝对标高,如标注相对标高,则应注明相对

标高与绝对标高的换算关系

3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管沟等应标注以下部位的标高1)

建筑物室内地坪,标注建筑图中±0.00处的标高,对不同高度的地坪,

分别标注其标高。2)建筑物室外散水,标注建筑物四周转角处或对

称两角处的室外地坪标高;3)构筑物标注其有代表性的标高,并用

文字注明标高所指的位置;4)铁路标注轨顶标高;5)道路标注路面

中心或变坡点标高。6)挡土墙标注墙顶和墙脚标高,路堤、边坡标

注坡顶和坡脚标高,排水沟标注沟顶和沟底标高;7)场地平整标注

其控制位置标高,铺砌场地标注其铺砌面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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