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查计划包括哪些内容 银行检查计划
日本茶道精神-实习周记300字
2023年3月4日发(作者:李白的诗歌风格)中国⼈民银⾏执法检查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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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银⾏令〔2022〕第2号
《中国⼈民银⾏执法检查程序规定》已经2022年2⽉8⽇中国⼈民银⾏2022年第2次⾏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2022年6
⽉1⽇起施⾏。
⾏ 长易纲
2022年4⽉14⽇
中国⼈民银⾏执法检查程序规定
第⼀章 总则
第⼀条为促进中国⼈民银⾏及其分⽀机构依法履⾏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明执法,保护被检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
共和国中国⼈民银⾏法》《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等法律、⾏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中国⼈民银⾏及其分⽀机构依法履⾏职责,对被检查⼈进⾏执法检查的,适⽤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被检查⼈,是指根据法律、⾏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中国⼈民银⾏规章规定,中国⼈民银⾏及其分⽀机构有监督管
理权限的法⼈、⾮法⼈组织和⾃然⼈。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执法检查,是指中国⼈民银⾏及其分⽀机构根据履⾏职责需要,通过进⼊被检查⼈现场、查阅相关材料、
询问相关⼈员、访问计算机信息系统等⽅式,监督被检查⼈执⾏有关⾦融管理规定情况的⾏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中国⼈民银⾏及其分⽀机构开展执法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合理、效率的原则,加⼤关系群众切
⾝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度,不断提升执法效能。
第五条中国⼈民银⾏及其分⽀机构开展执法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式。
第六条中国⼈民银⾏及其分⽀机构根据“分级负责”原则,按照法律、⾏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中国⼈民银⾏规章和有关规定,
对本单位负责监管的被检查⼈和发⽣在本辖区的违法违规⾏为开展执法检查。
中国⼈民银⾏统筹、指导、协调全系统执法检查⼯作,根据需要,可以对分⽀机构负责监管的被检查⼈开展执法检查,或者委
托特定分⽀机构以中国⼈民银⾏的名义开展执法检查。
第七条中国⼈民银⾏可以授权特定分⽀机构对部分业务类型或者部分被检查⼈开展执法检查。
第⼋条中国⼈民银⾏及其分⽀机构应当配备与执法检查需求相适应的检查⼒量,建⽴完善检查⼈员库。
本规定所称检查⼈员,是指承担⾏政执法⼯作职责、掌握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具备执法检查⼯作能⼒,按照规定取得《中国
⼈民银⾏执法证》的中国⼈民银⾏及其分⽀机构正式⼯作⼈员。
第九条中国⼈民银⾏及其分⽀机构根据执法检查⼯作需要,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员、律师等专业⼈员,以及数
据分析、信息技术等领域技术⼈员作为辅助⼈员协助执法检查,或者邀请上述⼈员出具专业意见。
第⼗条中国⼈民银⾏及其分⽀机构的⼯作⼈员、参与执法检查的辅助⼈员对执法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作秘密、商业秘
密、个⼈隐私和个⼈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中国⼈民银⾏及其分⽀机构可以要求上述⼈员签署保密
协议。
执法检查结果公布之前,被检查⼈及其⼯作⼈员对执法检查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与执法检查有关的信息。
除法律、⾏政法规或者中国⼈民银⾏规章另有规定外,中国⼈民银⾏及其分⽀机构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案卷信息不予公
开。被检查⼈及其代理⼈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查阅证据材料等相关案卷信息。
第⼗⼀条中国⼈民银⾏及其分⽀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依法共享检查信息,必要时可以与其他监管部门
联合组织现场检查。
第⼗⼆条中国⼈民银⾏及其分⽀机构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对执法检查⼯作给予经费保障。
第⼆章 ⾮现场检查
第⼗三条中国⼈民银⾏及其分⽀机构可以对被检查⼈的相关活动以及其风险状况进⾏⾮现场检查,充分运⽤互联⽹、⼤数据
等技术⼿段,依托国家统⼀建⽴的在线监管系统,建⽴完善监管信息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分析、评价被
检查⼈的风险状况,及时发现被检查⼈的违法违规⾏为。
第⼗四条中国⼈民银⾏及其分⽀机构可以要求被检查⼈通过业务管理系统、监管信息系统等信息化系统提供监管所需的信
息,并通过对相关信息的汇总、分析了解被检查⼈的业务开展情况、风险状况等。
第⼗五条中国⼈民银⾏及其分⽀机构在⽇常监管中,或者通过业务管理系统、监管信息系统等信息化系统发现被检查⼈可能
存在违法违规⾏为的,可以采取线上检查的⽅式直接通过信息化系统对相关情况进⾏进⼀步核实。
线上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员实施。检查⼈员应当全⾯、客观、完整地记录检查⼯作情况,并制作执法检查⼯作底稿。
第⼗六条中国⼈民银⾏或其分⽀机构发现被检查⼈存在违法违规⾏为问题线索的,可以向被检查⼈发出函询通知书,要求其
限期说明情况,提供相关信息、电⼦数据、⽂件和资料等。
被检查⼈应当书⾯答复中国⼈民银⾏或其分⽀机构的函询,并按照中国⼈民银⾏或其分⽀机构指定的⽅式、规定的时间,如
实、完整提供相关信息、电⼦数据、⽂件和资料等。
第⼗七条中国⼈民银⾏及其分⽀机构开展线上检查、函询等⾮现场检查的,应当⽴项。
第三章 现场检查
第⼀节 检查的准备
第⼗⼋条中国⼈民银⾏及其分⽀机构根据执法检查计划、⽇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现场检查情况以及其他履⾏职责的需
要,组织实施现场检查。
第⼗九条中国⼈民银⾏于每年年初统筹制定中国⼈民银⾏系统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确定本年度拟开展的执法检查项⽬。
第⼆⼗条中国⼈民银⾏副省级城市中⼼⽀⾏以上分⽀机构根据中国⼈民银⾏制定的执法检查计划和本辖区履⾏职责的需要,
对本辖区的执法检查⼯作作出统⼀部署。
第⼆⼗⼀条中国⼈民银⾏及其分⽀机构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应当将防范⾦融风险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充分利⽤⾮现场检查
结果和⽇常监管信息,确定被检查⼈。
第⼆⼗⼆条中国⼈民银⾏及其分⽀机构根据⽇常监管⼯作的需要、突发风险事件等拟对被检查⼈开展现场检查的,应当⽴
项、制定检查⽅案,经法制审核后,报本单位⾏长或者副⾏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后实施。
已经列⼊执法检查计划的现场检查项⽬可以不再⽴项,在制定检查⽅案,经法制审核后,报本单位⾏长或者副⾏长(主任或者
副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中国⼈民银⾏及其分⽀机构应当根据检查⽅案组成检查组,检查组的组成⼈员不得少于两⼈,原则上从本单位检
查⼈员库中随机抽取。
检查组的组成⼈员与被检查⼈存在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根据现场检查的需要,检查组可以组织检查⼈员进⾏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和纪律教育。
第⼆⼗五条检查组应当在实施现场检查前,向被检查⼈送达执法检查通知书,告知现场检查的依据、内容、检查期限范围、
检查开展时间、要求、检查组成员名单等事项;因特殊情况需要⽴即实施现场检查的,检查组应当在进⼊被检查⼈现场时送达
执法检查通知书。
第⼆⼗六条检查组在实施现场检查前,可以书⾯通知被检查⼈提供与现场检查相关的信息、电⼦数据、⽂件和资料等,被检
查⼈应当配合,并按照检查组指定的⽅式、规定的时间,如实、完整提供。
第⼆⼗七条中国⼈民银⾏分⽀机构对管辖权存在争议的案件,应当逐级报请共同上级⾏指定管辖,或者由共同上级⾏直接指
定管辖。
对重⼤、特殊案件,中国⼈民银⾏可以指定中国⼈民银⾏分⽀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或者⾃⾏开展现场检查。
作出指定管辖决定的中国⼈民银⾏或其分⽀机构应当出具指定管辖通知书。
第⼆节 检查的实施
第⼆⼗⼋条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员应当向被检查⼈出⽰《中国⼈民银⾏执法证》,⾃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与被检查⼈进⾏进场会谈,说明检查的⽬的、内容、⼯作安排和要求;充分听取被
检查⼈的业务情况报告和其他有关情况报告。
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检查⼈享有的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并由被检查⼈签字、盖章确认。
第三⼗条检查组在现场检查中需要查阅被检查⼈的⼯作制度、业务凭证、会计账⽬、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应当填写执法检查
调阅资料清单,并由专⼈负责接收和退还调阅资料。
第三⼗⼀条检查组可以采取抽样检查的⽅式核实有关情况。
检查组在实施抽样检查前,应当书⾯告知被检查⼈拟采取抽样检查⽅式的检查项⽬、抽样⽅式、拟抽取的最低样本数量或者⽐
例等信息;被检查⼈有异议的,应当在抽样检查实施前向检查组书⾯提出。
第三⼗⼆条检查组应当全⾯、客观、完整地记录检查⼯作的情况,并制作执法检查⼯作底稿。
第三⼗三条检查组可以根据检查⼯作的实际需要,变更下列事项,并书⾯告知被检查⼈:
(⼀)执法检查通知书载明检查期限范围可以追溯或者顺延的,调整检查期限范围;
(⼆)执法检查通知书载明可以对被检查⼈的分⽀机构、营业⽹点开展检查的,增加、变更被检查⼈的分⽀机构、营业⽹点;
(三)增加、变更检查⼈员;
(四)变更检查开展时间。
第三⼗四条现场检查过程中,为进⼀步查明相关事实,检查组可以向被检查⼈以外的其他法⼈、⾮法⼈组织和⾃然⼈调查情
况。
相关法⼈、⾮法⼈组织和⾃然⼈不在本地的,检查组经本单位⾏长或者副⾏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可以请求其所在地中
国⼈民银⾏分⽀机构协助调查。
第三节 简易现场检查程序
第三⼗五条中国⼈民银⾏及其分⽀机构为核实较为明确的特定违法违规线索、了解特定情况,可以适⽤简易现场检查程序对
被检查⼈开展执法检查。
中国⼈民银⾏及其分⽀机构适⽤简易现场检查程序的,应当⽴项、制作执法检查通知书,经法制审核后,报本单位⾏长或者副
⾏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三⼗六条中国⼈民银⾏及其分⽀机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检查⼈员,参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三章第⼆节、第四章规定的
具体程序和证据收集规范开展执法检查。
适⽤简易现场检查程序进⾏执法检查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不再拟定检查⽅案、进⾏进场会谈和退场会谈等,但应当以适当
形式告知被检查⼈享有的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
第四章 证据
第三⼗七条检查组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根据违法违规⾏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合理使⽤⾳视频记录和⽂字记录等
多种⽅式,全⾯、客观、及时、准确地收集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三⼗⼋条检查组在现场检查中可以要求被检查⼈对相关检查事实进⾏确认,制作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由被检查⼈签字、
盖章确认。
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应当载明被检查⼈的名称或者姓名、检查开展时间、检查内容、确认的事实等内容。
被检查⼈对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异议的,视为被检查⼈认可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载明的内容。
第三⼗九条检查组在现场检查中收集有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的,应当尽可能取得原件;⽆法取得原件的,可以制
作复印件、影印件、节录本等复制件。
能够证明合法来源,与原件⼀致的复制件可以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证据使⽤。
第四⼗条检查组可以直接提取被检查⼈电⼦计算机数据库及其他信息化系统中的电⼦数据作为证据,也可以采⽤抽样、汇
总、分解、转换、计算、统计、⽐对等⽅式形成新的电⼦数据。
检查组形成新的电⼦数据的,应当通过取证说明、⾳视频记录等⽅式,记录电⼦数据的形成⽅式或者过程。
第四⼗⼀条检查组向被检查⼈或者其⼯作⼈员、其他知悉相关情况的⼈员询问有关情况的,应当制作执法检查询问笔录,由
被询问⼈进⾏核对并签字确认;执法检查询问笔录有错误或者有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提出更正意见或者补充意见。
第四⼗⼆条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检查组经本单位⾏长或者副⾏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可以根据具体
情况依法采取先⾏登记保存、聘请公证⼈员进⾏公证、申请有权机关冻结或者查封等保全措施。
采取保全措施的,检查组应当通知被检查⼈。先⾏登记保存证据期间,被检查⼈或者其他有关⼈员不得毁损、销毁或者转移证
据。
第四⼗三条中国⼈民银⾏及其分⽀机构通过函询,或者在线上检查中通过信息化系统获取的信息、电⼦数据、⽂件和资料等
可以作为认定被检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为的证据使⽤。
第五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四⼗四条现场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应当与被检查⼈进⾏退场会谈,通报现场检查中认定的事实,并制作执法检查退场会谈
纪要。被检查⼈存在异议的,可以在会谈中提出,或者⾃收到执法检查退场会谈纪要之⽇起五个⼯作⽇内向检查组书⾯提出。
确因特殊原因难以在现场检查结束时举⾏退场会谈,或者通过⾮现场检查⽅式、适⽤简易现场检查程序拟认定被检查⼈存在违
法违规⾏为的,应当及时书⾯告知被检查⼈拟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检查⼈存在异议的,可以⾃收到书⾯告知之⽇起五
个⼯作⽇内向作出该书⾯告知的中国⼈民银⾏或其分⽀机构书⾯提出。
检查组应当听取被检查⼈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向被检查⼈反馈。
第四⼗五条中国⼈民银⾏及其分⽀机构在现场检查,或者函询、线上检查等⾮现场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存在违反法律、⾏政
法规、国务院决定,以及中国⼈民银⾏规章、规范性⽂件规定的⾏为的,应当向被检查⼈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被检查⼈
整改;必要时,可以将责令整改通知书抄送被检查⼈的上级机构。
责令整改通知书应当载明被检查⼈的名称或者姓名、被检查⼈违法违规⾏为情况及认定依据、被检查⼈应当采取的整改措施、
整改期限等。
中国⼈民银⾏及其分⽀机构应当参照《中国⼈民银⾏⾏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五条、第四⼗六条规定的时限和⽅式送达责令
整改通知书。
第四⼗六条被检查⼈应当在责令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向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的中国⼈民银⾏或其分⽀
机构提交整改报告。
中国⼈民银⾏或其分⽀机构可以采取适当⽅式对被检查⼈的整改情况进⾏核实。
第四⼗七条中国⼈民银⾏及其分⽀机构根据⾮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认定的事实,可以约谈被检查⼈的实际控制⼈、法定代表
⼈或者主要负责⼈、董事、监事、⾼级管理⼈员以及相关责任⼈员。
被检查⼈拒绝、阻碍中国⼈民银⾏及其分⽀机构的⾮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作,或者未按要求进⾏整改的,中国⼈民银⾏及其
分⽀机构可以采取前款规定的约谈措施。
第四⼗⼋条中国⼈民银⾏及其分⽀机构根据⾮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认定的事实,可以对被检查⼈采取出具警⽰函、监管意见
书等监管措施。
第四⼗九条被检查⼈有违反法律、⾏政法规或者中国⼈民银⾏规章规定的⾏为,并且中国⼈民银⾏或其分⽀机构对相关违法
违规⾏为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和《中国⼈民银⾏⾏政处罚程序规定》处理。
第五⼗条中国⼈民银⾏分⽀机构在⽇常监管、执法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存在违法违规⾏为,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移
送有管辖权的中国⼈民银⾏分⽀机构处理;发现属于中国⼈民银⾏管辖的,应当逐级报请中国⼈民银⾏处理。
中国⼈民银⾏及其分⽀机构在⽇常监管、执法检查中发现被检查⼈涉嫌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为的,应当依法
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中国⼈民银⾏及其分⽀机构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及其⼯作⼈员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应当按照《⾏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中国⼈民银⾏及其分⽀机构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的⼯作⼈员中存在被监察对象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
罪等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第五⼗⼆条中国⼈民银⾏及其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执法检查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三条中国⼈民银⾏及其分⽀机构的⼯作⼈员违反本规定,按照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四条被检查⼈或其⼯作⼈员违反本规定,拒绝、阻碍中国⼈民银⾏或其分⽀机构的⾮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作,拒绝
提供信息、电⼦数据、⽂件和资料等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电⼦数据、⽂件和资料等,拒绝参加或者配合中国⼈民银⾏或其分⽀
机构约谈的,有关法律、⾏政法规和中国⼈民银⾏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依据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政法规和中国⼈民
银⾏规章未作处罚规定的,中国⼈民银⾏或其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罚款,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五条被检查⼈未按照中国⼈民银⾏或其分⽀机构的要求整改,或者提交的整改报告内容不实,有关法律、⾏政法规和
中国⼈民银⾏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依据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政法规和中国⼈民银⾏规章未作处罚规定,情节严重
的,中国⼈民银⾏或其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罚款,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六条本规定所称中国⼈民银⾏分⽀机构包括中国⼈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中⼼⽀⾏和⽀⾏。
第五⼗七条本规定所称被检查⼈享有的权利,是指被检查⼈对检查组⼯作进⾏监督、申请检查⼈员回避、对检查情况提出异
议、举报检查⼈员违法违纪⾏为等权利。
本规定所称被检查⼈配合检查的义务,包括:
(⼀)不得阻碍、拒绝监督检查,不得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如实回复函询或者回答检查⼈员的询问,及时就相关事项进⾏说明;
(三)按照要求及时提供执法检查所需的信息、电⼦数据、⽂件和资料等,并对所提供的信息、电⼦数据、⽂件和资料等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机构实施执法检查的程序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制定。
第五⼗九条中国⼈民银⾏及其分⽀机构与其他⾏政执法部门联合实施执法检查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
中国⼈民银⾏可以依法与其他监管部门建⽴执法合作机制,相关办法由中国⼈民银⾏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另⾏制定。
第六⼗条本规定由中国⼈民银⾏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规定⾃2022年6⽉1⽇起施⾏。《中国⼈民银⾏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民银⾏令〔2010〕第1号发布)同
时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