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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农再贷款

发布时间:2023-06-16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支农再贷款

支农再贷款

社会公益活动有哪些-函数拟合

2023年3月20日发(作者:你大四了)

支小再贷款操作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某某市中心支行

支小再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资金扶

持力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支小再贷款支持扩大小微企业信贷

投放的通知》(银发[2022]90号)、《中国人民银行某某中心支行办公

室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某某中心支行支小再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

知》(长银办[2022]108号)、《中国人民银行某某中心支行转发中国人

民银行关于完善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管理支持扩大“三农”、小微企业信

贷投放的通知》(长银发[202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辖内实际,特制

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支小再贷款是指向辖内小型城市商业银行(按人民银行确定

的标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村镇银行等四类地方性法人金

融机构(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中央银行专项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发放

小微企业贷款的合理流动性需求,促进降低融资成本。

第二章支小再贷款条件

第三条借款人申请支小再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在人民银行设立准备金存款账户;

(三)上季度末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同期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

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四)符合宏观审慎管理要求,财务状况健康,且上年末本外币小微

企业贷款(含个人经营性贷款)比例不低于30%。

(五)可足额提供人民银行规定的合格质押品;

(六)曾借用过支小再贷款的金融机构,借用期间符合人民银行支小

再贷款的监督管理要求;

(七)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支小再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

第四条支小再贷款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1年三个档次。贷款

可以展期,最多展期两次。具体期限根据借款人发放小微企业贷款流动性

需求确定,但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定期限。是否展期由承办人民银行

县(市)支行调查,拿出初步意见,报人民银行某某市中心支行并报人民

银行某某中心支行审批。

第五条支小再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减点执

行。目前执行的利率水平为3个月3.3%、6个月3.5%、1年期3.6%,遇

利率调整按新规要求执行。

第六条人民银行某某市中心支行按照人民银行某某中心支行要求和

下达的限额,对支小再贷款限额管理实行“总量控制、期限管理、优化分

布、提高效率”的总体原则。人民银行县(市)支行需严格按照人民银行

某某市中心支行下达的限额执行。

第四章支小再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支小再贷款应向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提交申请

报告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申请书》,加盖借款人公章。申请报告应包括

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近期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

(二)借款人上季度小微企业贷款投放情况;

(三)借款人已借入再贷款的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八条按照支小再贷款的管理要求,借款人申请支小再贷款应向人

民银行某某中心支行提交合格质押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与常备

借贷便利抵押品管理指引(试引)》规定,合格质押品主要包括:

记账式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金融债、中央政

府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同业存单、主体信用评级和债券信用评级均为AAA

的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主体信用评级为AAA,债项评级为A-1的短期融

资券和超短期融资券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

第十条经人民银行某某市中心支行审查批准后,将审查报告报人民

银行某某中心支行。在人民银行某某中心支行审批同意签订质押合同(附

2)后,人民银行某某市中心支行应及时通知承办人民银行县(市)支行

与借款人签署《支小再贷款借款合同》(附3)。

第十一条对单个借款人发放的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余额超出该机构

资本金的1.5倍或上年末存款余额的10%的,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应上

报人民银行某某市中心支行,由人民银行某某市中心支行报告人民银行某

某中心支行。

第五章支小再贷款的发放、使用与收回

第十二条借款人根据《支小再贷款借款合同》规定,填制《借款凭

证》,经人民银行承办行业务部门签署意见后交会计营业部门,将支小再

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在人民银行设立的准备金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借款人应按合同规定使用支小再贷款,按时足额归还本金

和利息。当日还款确认后,承办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应立即报告人民银

行某某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部门,后者及时向人民银行某某中心支行

报告,以便人民银行某某中心支行通知托管机构解押质押品。

第十四条支小再贷款到期后需展期的,应按再贷款发放流程办理展

期。

第十五条支小再贷款逾期的,自逾期之日按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逾

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人民银行某某中心支行将按《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

与常备借贷便利抵押品管理指引(试引)》处置质押

品用于偿还本息。

第十六条借款人因发生下列特殊事件之一而不能正常履行偿还支小

再贷款本息时,人民银行承办行有权采取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支小再贷款

的措施:

(一)出现再贷款欠息的情况;

(二)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支小再贷款;

(三)未按规定建立支小再贷款台账;

(四)其他影响支小再贷款资金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对监测分析发现内部管理薄弱,经营财务状况持续恶化,支

小服务功能弱化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及时收回其借用的支小再贷款。

第六章支小再贷款的监督、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人民银行辖内承办行应加强对借款人支小再贷款使用情况

的管理。按季对借款人开展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建立台账,是否记录用支小再贷款发放每笔小微企业贷款

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要素;

(二)运用支小再贷款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的真实合规性;

(二)在借用支小再贷款期间,小微企业贷款增量是否高于对其发放

的支小再贷款额度的1.5倍;

(三)借用支小再贷款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的加点幅度是否控制

在4个百分点内。

(四)借用支小再贷款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同业存放、有价证券投资

的资金运用行为,支小再贷款资金不能用于金融市场套利。

第十九条人民银行某某市中心支行和人民银行县(市)支行货币信

贷管理部门要建立支小再贷款台账,逐笔登记支小再贷款发放和收回情况。

第二十条人民银行县(市)支行货币信贷管理部门每月3日前向人

民银行某某市中心支行上报上月支小再贷款情况分析,人民银行某某市中

心支行每月4日前汇总,向人民银行某某中心支行上报上月支小再贷款分

析表,年后12日向人民银行某某中心支行上报支小再贷款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支小再贷款监督管理情况纳入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

年度货币信贷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操作规程(试行)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

人民银行某某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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