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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教务系统

发布时间:2023-06-16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海南大学教务系统

海南大学教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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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0日发(作者:日本db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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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手册目录(2012版)

一、海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

二、海南大学本科教育学分制条例.....................................18

三、海南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规定.............................25

四、海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28

五、海南大学关于全国大学英语考试成绩与学士学位授予

挂钩的规定....................................................................31

六、海南大学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实施细则.........................33

七、海南大学学生综合素质考评操作指南.........................39

八、海南大学学生奖励办法................................................60

九、海南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64

十、海南大学先进班集体评选实施细则.............................69

十一、海南大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

生”“最具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大学生”评选实施

细则.............................................................................74

十二、海南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80

十三、海南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92

十四、海南大学考场规则..................................................100

十五、海南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暂行)...........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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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海南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106

十七、海南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112

十八、海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118

十九、海南大学学生干部管理办法...................................129

二十、海南大学学生课外活动管理办法...........................135

二十一、海南大学校园管理规定......................................139

二十二、海南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143

二十三、海南大学书刊借阅管理规定...............................152

二十四、海南大学学生证和火车票优惠卡管理规定.......153

二十五、海南大学学生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155

附录一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157

附录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59

附录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暂行规定.......173

附录四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181

附录五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195

附录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6

附录七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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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

海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

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

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

第二章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三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

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

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在学校报到截止之日前以书

面报告及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原则上不

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

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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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

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

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

第五条新生体检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

宜在校学习,但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向

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报学校招生办审核,分管教学的校领

导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

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批准之日起三周内办理离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新

生入学前,持县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向我校招生办申请入

学,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

内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先向

所在学院教务部门提出申请,报学院分管院领导批准,办

理暂缓注册手续。凡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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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及要求学习某门课程,考

第八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

入成绩册(一式两份),并分别归入本人档案和学校教学档

案。

第九条

(一)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

(二)课程考核成绩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

考平时成绩。原则上学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

30%。体育与健康课成绩评定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考查课程成绩和考试课程的平时成绩是指对学

生平时学习态度、出勤、听课、提问、实验或实习、作业、

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及期中考核成绩等的综合

(四)课程考核可采用开卷、半开卷、闭卷、笔试、

口试、实际操作、设计、撰写论

第十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时,每学期都必须

第十一条体育与健康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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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体育与健康》及《学

第十二条军事理论课为必修课,按《普通高校军事

第十三条学生未到课学时数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

1/4,或欠交作业(含实验报告)次数达到该课程作业(含

实验报告)总次数1/4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其成

绩按零分计,必须重修。任课教师应提前将此情况以书面

形式提交学生所在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并在课程结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按学校的有关规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按规定申请自费修读第二专业、

1.申请修读第二专业者,第一、第二学年所学的本专

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平均绩点3.20

2.申请辅修专业者,第一、第二学年所学的本专业教

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平均绩点2.80

3.若因特殊情况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或第二专业,由学

院作意见,报教务

1.申请修读第二专业或辅修的学生须于第三学年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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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期第二周到所在学院领取并填写《海南大学学生修读辅

修专业申请表》和《海南大学学生修读第二专业申请表》

一式3份,经学生所在学院及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同意后,

连同本人学习成绩单一份(教学秘书签名、盖公章)一并

报送教务处审批。

2.经教务处审批后,申请表一份留存教务处学籍管理

科,其余两份分别送所在学院和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存查。

1.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在学习年限内,修满主专业

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同时修满第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

主要课程约50

2.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学习年限内,修满主专业

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同时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的主要

课程约30

1.经教务处批准,获得修读资格的学生,于每学期前

两周内到所修读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后,由学院发给听课

2.经学校批准的学生凭听课证听课,未经批准的学生

3.一学期累计1/4以上(含1/4)时间未到课者,取

消其考试

4.需要更改或终止修读,须到修读专业的学院办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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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修读期间,主修专业不及格课程若达到试读或因各

种原因退学者,修读资格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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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主修专业已获得毕业资格,但辅修专业尚未修够教

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经本人申请,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同

意,教务处批准,可延长修读。延长一年后,若自愿终止,

第十六条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后方可承

认。

学校与境外高校合作协议派出学习的学生的学习事宜

第十七条学生擅自缺考(含考试不交卷),该课程考

核成绩记为缺考;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的,该课程考

核成绩记为无效。缺考、违反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者均

不得参加第一次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可申请参加毕

业前的补考。

第十八条学生因伤、病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在正

常时间内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考核而需要缓考的学

生,应在考前一天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经学院主管

教学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准予缓考。各学院教学

秘书负责将缓考事项及时通知相关的任课教师和学生。缓

·7·

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的第3—4周内进行,其

学分及绩点计入该课程所在学期。如缓考不及格或在缓考

时间内仍不能参加考试者,可以申请参加毕业前的补考。

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不能申请缓考。

第四章考勤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

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规定的

学习活动,应当事先请假。

第二十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因病请假的,必须附有学

校指定医院证明;因事请假者,必须附相关的证明材料。

凡弄虚作假骗取准假者,按旷课论处。

第二十一条学生考勤范围包括早操、上课(含劳动

课)及学校安排政治学习、集体活动。

第二十二条

(二)擅自离校一天按旷课六学时计算(节、假日除

外)。

(三)政治学习、集体活动缺勤一次按旷课两学时计

算。

(四)早操、升国旗缺勤一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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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假手续。学生请假须填写请假条,办理请假

手续。请假三天以内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两周以

内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批;两周以上由学院作出书面意见报

学生工作处审批,请假超过学校规定的天数应办理休学手

续。学生请假均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受理,并通知学生

(二)续假手续。因故需申请续假者应按本条第(一)

(三)销假手续。学生请假期满应按时到批准部门办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课论处:

(二)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申请续假未经被批

第二十五条

(一)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学院各班级

(二)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每月都必须对上月份各

项考勤进行统计,并及时向学生公布,同时做好考勤存档

工作。

(三)学生工作处负责检查、督促各学院学生工作办

(四)经批准请假的学生名单,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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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抄送学院教研办备案,由学院教研办负责通知有关任课

第五章基本学制、提前毕业和延长修业年限

第二十六条本科教育基本学制除特殊专业外为4年,

学生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三年内修完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规定的所有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应修的最低学

(一)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所学课程的学习平均绩点

必须达到3.60

(二)学生申请提前毕业的时间为第三学年的第二周,

逾期不予办理。学生修业年限以学年为单位,学校不受理

(三)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到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

请,领取并填写《海南大学学生提前毕业申请表》,由教学

秘书审查,并经主管教学的院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学籍

管理科审核。经教务处领导审批后,所在院系方可安排其

(四)因学籍变动(包括转专业、休学、专升本、保

留学籍等)转入低一年级的学生,在修读过程中,若提前

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可以按上述程序申请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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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

(五)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如果不能提前毕业,应

当继续修读所培养方案规定的所需学分,除特殊专业外基

第二十八条除四年级(建筑学专业为五年级)学生

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延长修业年限。

(一)一学年内不及格课程达16.0以上学分;

(二)第二学年以后(含第二学年)已修课程中不及格

课程累计达20.0

第二十九条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当在学校

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并报

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延长修业年限等手续,学籍转入

同专业的下一年级,延长修业年限最长不能超过2年。经

批准延长学制的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

第三十一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相关规定申请转专

业。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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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

指定医院体检证明,不能在原专业或相关专业学习,但尚

(三)经我校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

第三十三条学生的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年的5月和

12月份的各第一周内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学

第三十四条我校学生申请转入其他高校就读,先到

所在学院填写《转学申请表》,经学院领导审查同意后,将

该生《转学申请表》、在校表现的操行评语鉴定、在校期间

学习成绩单和近三个月内体检表一式两份(原件)送交教

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在征得转入院校同意后,报

有关两省(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正

式的转学手续。学生必须办妥离校手续后,才能办理档案,

申请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

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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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由学生本人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伤停课治疗休养

时间占该学期所选课程(含重修课程)总学时四分之一(含

(二)因故一个学期内请假超过该学期所选课程(含

重修课程)总学时的1/4

(三)因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七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周期。因病休

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学年。全学程休学时间共计

第三十八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需要休学的学生,应提出书面申请和填写休学

申请表,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者须有学校指定

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

休学手续。休学的学生必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1周内

办理离校手续。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三)休学学生必须办妥休学手续后离校,费用自理。

(四)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责

任。

(五)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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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并计入在校学习

年限。

(七)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学生医疗方面

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其他

事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要求复学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持身体康复

体检证明和品行表现证明,向学生所在学院申请复学。凡

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违

纪行为或身体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二)因病、伤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县级

以上医院近半个月内已恢复健康的体检证明,并经学校指

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三)按时申请复学的学生,经学院同意,教务处批

(四)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同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如同专业停止招生,可安排在校内其它相近专业学习。

第八章退学

第四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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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延长修业年限,但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者;

(二)除另有规定外,在校学习年限已达学校规定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四)经学校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

(五)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

活动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四十二条学生退学,由所在学院作出意见,教务

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同意,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院送交

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入学前户籍所

在地。因病、伤不能自行回家的,由所在学院通知其家长

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二)学生接到学校的退学通知后,应在一周内办理

退学手续离校。无特殊原因逾期未办理的,学校不予办理,

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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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退学学生,均不得复学。

第四十四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五条当学生学籍所在年级按基本学制计算已

达毕业年限时,按学校的规定进行审核,准予毕业或结业。

第四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或提前修

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课程成绩考核合格,取得所在

专业毕业要求的学分,各方面符合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

第四十七条对于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所修的课程

应按原所在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其毕业资格和

第四十八条符合《海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

第四十九条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

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

经本人自愿申请,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由学校安

排一次补考,或申请跟其它班级一起补考,补考成绩合格,

可换发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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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换发毕业证书的落款日期,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五十一条本科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

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结

第五十二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或者学习期满仍不符

合毕业或结业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

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行政部

门注册,并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

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

第五十五条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学校批准进行教学试点改革的学生,其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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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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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本科教育学分制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

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精神,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教学质量,调动教师教学积极性和学生学习主动

性,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具有创业创新精神和实践能

第二条学分制是相对于学年制的一种教学管理制

度。它以选课制为基础,以学分作为学习计量的单位,以

在规定的年度内取得必要的最低学分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

学位的标准。

第三条本条例的适应对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结构

第四条学校根据教育部规定的专业目录,制订各专

业的培养计划,规范专业课程结构。按修课形式分必修课、

选修课两大类;选修课分为限制性选修课和自由选修课两

分类,自由选修课由专业自由选修课和文化素质选修课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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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修课是指根据各专业的培养目标,为使学生牢固掌

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要求学生必

限制性选修课是指根据各专业的学科发展方向限定学

自由选修课是指为拓宽学生的知识面,体现相关学科

的交叉与渗透,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由学生自由选修的

课程。

在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内学分中,必修课学分约

占70%;选修课学分约占30%,其中学生应当修读文化素质

选修课7-10学分。原则上,学生应当选修非本学科的文

第五条

学分与学时相对应,最小单位为0.5

(一)理论课为16学时1

(二)体育课为32学时1

(三)单独开设的实验(实训)课为32学时1学分;

(四)实践课为独立计学分的课程或课程群实习,一

般每周计1学分,但1门课程实习最高不超过3

(五)毕业生产、实习为5学分,共计5

(六)毕业论文(设计)为8-10学分,共计8-10

周。

第六条学分由课堂教学学分、实践教学学分、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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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构成。奖励分计入自由选修课的学分,具体办法另行

规定。

第七条学分绩点采用学分绩点评定方法,具体计算

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学分绩点总和÷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百分制和五级制登记成绩的的课程其课程绩点计算方

法分别

(一)以百分制计算的第一次正常修课考核的课程绩

点:

60分以下记为0,60分开始绩点记为1.0,每增加1

分绩点增加0.1,达到90分后,绩点记为4.0;

(二)以五级制计算的第一次正常修课考核的课程绩

点计算如下表:

(三)补考或清考通过的课程绩点一律计为1.0。

第八条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学生应当在

五级制绩点

优4.0

良3.5

中2.5

及格1.5

不及格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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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年限内取得本科人才培养中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必

第三章课程选修与考核

第九条课程选修应当符合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学

生每学期修读的学分一般不超过28学分,每周学时一般不

超过30

第十条文化素质选修课程,原则上从二年级开始选

修,由教务处组织实施;专业自由选修课的课程选修由各

学院组织实施,选修人数一般应不少于该年级本专业人数

的50%

第十一条学校开设的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

核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除学校另有规定外,学生

修读的课程,考核成绩达到60分或及格以上者,取得该课

程的学分。

第四章补考和缓考

第十二条学生所修课程未取得学分,必修课、限制

第十三条学生首次修读的课程不合格,在正常修业

年限内最多可以再参加两次该门课程的补考。第一次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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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在课程结束的下一学期,第二次补考安排在毕业前。

第十四条学生一学年内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16学分

(含16学分)或者在第二学年以后(含第二学年)不及格课

程累计达到20学分(含20学分)者,按照延长学习年限

处理。

第十五条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有关课程正常考试

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参加下一学期同专业培

养方案规定的同一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五章免修

第十六条学生通过自学已经掌握某一课程的基本理

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可以在每学期第一周内提出免

修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并参加该学期免修课程的期末考试(学校不单独组织考

试),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

第十七条思想政治理论课、文化素质选修课、体育

第十八条经批准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在国内外其他

高校修读的课程,如该课程的教学内容与要求同所转入专

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基本相同,在原高校修读的学分经

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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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未经批准免修的课程,学生一经选课必须

严格按时到课。一学期累计1/4以上(含1/4)时间未到课

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该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入成绩册。

第六章辅修专业、第二专业

第二十条学校开设辅修专业和第二专业,供全校学

生修读。

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学年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必

修课平均绩点2.80以上(含2.80)的学生,可申请自费修

读某一辅修专业。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学生修满辅修专业

主要课程约30学分,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第一、第二学年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

必修课平均绩点3.20以上(含3.20)的学生,可申请自费

修读第二专业。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学生修满本专业培养

方案规定的学分,同时修满第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主要

课程约50学分,由学校发给第二专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学生毕业当年若未修够辅修专业或第二

专业课程者,允许在毕业后延长一年继续修读。若一年内

仍未修满,则取消修读辅修或第二专业资格,出具学习证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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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学习年限与毕业

第二十四条本科教育基本学制年限为4年,弹性学制

年限为3-6年;建筑学专业基本学制年限为5年,弹性学

年年限为4-7年。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结束时,未按人才

培养方案规定取得相应学分的

结业学生,在弹性学制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不及格

课程补考一次。经学校批准同意参加补考并且考试成绩合

第二十五条学生按要求修满规定学分且符合学校有

关规定的,取得毕业资格;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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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规定

第一条为鼓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充分调动学生的

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规范学生转专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申请转专业者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我校普教在籍一年级学生,且在校就读时间一

学期以上;二年级的学生因身体条件等特殊原因确需转专

业(一般转入下一年级)。

(二)已修课程平均绩点≥2.50,且排名位于同年级

同专业前10%(含10%)以内。

(三)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招生要求;

(四)入学以来无违纪处分记录。

第三条跨学院转专业的,各专业累计转出名额原则

上不超过同年级该专业入学人数的10%;累计转入名额由教

务处根据办学条件确定。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专业:

(一)通过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录取的艺术生;

(二)三、四年级的学生;

(三)不同校区之间。

第五条各学院每学期放假前两周,应将各专业可接

纳转入学生的数量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汇总后

·26·

公布。

第六条申请转入或转出的人数超过规定名额时,则

按课程平均绩点排名顺序由高到低择取;如排名相同,则

优先考虑获得校级以上奖励的学生。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1次。

第八条未达到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申请条件者,因

情况特殊确需转专业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自身办学资

源情况,在调整总量不超过本专业本年级学生总数5%范围

内,提出学院内部调整专业的意见,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后,

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在学院内部调整专业。

第九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前规

定的学生注册时间内提出转专业的书面申请,学校于开学

后三周内答复,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第十条申请转专业手续程序:

(一)学生到学校教务处网站下载专区下载并填写《海

南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二)学生将申请表(一式三份)及有关证明材料一

并交所在学院教学秘书;

(三)学生所在学院对申请学生的基本条件进行核查

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意转出的,应将专业平均绩点排名表、

申请表及该生有关证明材料一并转交所申请转入学院;

(四)拟接收学院根据专业需要和接收人数情况,对

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定,签署意见后将所有材料送教务处。

·27·

开学后第一周,学生所在学院完成基本条件审查并提

出初步意见,第二周拟接收学院完成对申请学生的考核并

提出意见,第三周教务处完成审批并通过学生所在学院通

知学生。经学校同意转专业的学生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完成

转出转入手续的办理。

第十一条转专业的学生,应当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

养方案要求,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方可毕业。依据转入专

业的教学计划要求修读未修过的课程(含必修课和限选

课);已修且成绩合格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可向所在学院申请

转换学分,学院审批后送教务处备案。学生转入新专业后

按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满规定的总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二条学生转专业后,其学籍转入新专业,由新

专业所属学院管理。原专业所建立的学籍档案材料和转专

业材料存入该生档案。

第十三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从转入的学年起按转

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四条本规定如因国家及海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

门的有关政策调整而出现与之相抵触情况,则根据政策予

以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本规定适用2011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8·

海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

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我校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

条件者,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读课程成绩平均绩点达

2.00以上;

(三)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四)在校期间未受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条下列特殊情况的,学生本人可以提出补授学

士学位申请,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授予学士

学位。

(一)不符合第一条(二)、(三)款条件,或(四)

款中因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毕业之前(受处

分的同学还需在处分之后),表现较好,且具备下列情形之

一者:

1.毕业当年考取境内或境外(教育部认可高校)硕士

研究生。

·29·

2.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学校认定的中文核心期刊、专业

内权威学术刊物(不含增刊、专刊)发表本专业相关论文、

作品;以第一、第二作者署名论文被SCI、EI、ISTP三大

检索收录;出版专著;以排名前三名的身份取得发明创造,

获得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实用新型专利)或省

部级以上成果奖励等,其中论文需通过学校组织的答辩,

确认其具有相应的业务能力。

3.代表学校参赛,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获省级运动

会前二名或中南区运动会前六名或全国性运动会前八名;

参加经学校组织并予以认可的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

响力的竞赛并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二)除考试作弊外,因其它原因受到留校察看处分

的学生,处分之后至毕业前,表现较好,并在抢险救灾过

程中表现突出或有其它立功表现,受到学校或地方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书面表彰;揭发、制止、协助侦破他人严重违

法、犯罪行为,并受到学校、县级或县级以上纪检、政法

部门书面表彰;具有其它经学校认可的突出表现。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可以授予学士学位的其它

情形。

第三条学士学位申报审批程序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授予学士学位的条

件要求,对本学院本科毕业生严格审查,提出拟授予和拟

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送教务处审核、汇总后,上报学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30·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查

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四条对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其学位评定按学生

学籍所在年级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毕业时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学校不再补

授。但因外语未达到要求,且在毕业前参加相关考试,毕

业后公布的成绩证实其外语水平已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

经本人申请,可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六条学位证书只发一次。如遗失或损坏,由本人

登报声明作废,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工作单位证明和学校

审核,情况属实者,可开具“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

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按照国家教育部和省

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不适用于我校独立学院或校外学生申

请我校学士学位。

第九条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以前”、“以后”

均包含本级别或本数在内;“省部级以上表彰”是指国家

有关部委司局和厅级或省政府所属机关颁发的相关奖励或

荣誉证书。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2011级及以后年级学生。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

负责解释。

·31·

海南大学关于全国大学英语考试

成绩与学士学位授予挂钩的规定

为调动广大学生学习英语的积极性,结合我校的实际

情况,学校决定将大学英语全国统考成绩与本科毕业生学

士学位授予挂钩,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全校非英语本科专业学生(高水平运动队成

员、体育特招生和通过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录取的艺术生

除外)应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并达到学校

规定的成绩,同时满足学校规定的其他要求,方可授予学

士学位。

第二条全校英语专业本科学生应参加全国大学英语

专业四级(TEM-4)统测并取得及格(按百分制60分计)

以上成绩,同时满足学校规定的其他要求,方可授予学士

学位。

第三条全校非英语本科专业学生与学位授予挂钩的

四级考试成绩为425分。成绩达不到此标准的学生,其与

学位挂钩的四级成绩可按其换算后的学校英语课程考试成

绩与全国大学英语考试实际成绩之和(N)计算。换算办法

如下:



n

i

i

n

PNN

1

2.1

0

·32·

N0: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分数

P:各学期学校英语课程考试(不含重修、重考和补考)

成绩

n:开设大学英语课程的学期数

第四条修读日语和俄语等小语种学生的外语考试成

绩与学位挂钩办法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规定自2007级起施行。

·33·

海南大学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综合考评工作,促进学生综

合素质的提高,根据《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

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生综合素质分为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

质。基础性素质是指体现共性要求的学生德、智、体方面

的素质;发展性素质是指体现学生个性发展的创新精神和

实践能力方面的素质。

第三条综合考评采取定量与定性、记实与评议相结

合的办法,对学生进行全面测评。

第二章基础性素质考评

第四条基础性素质考评按德、智、体三个一级指标

设立。

(一)“德”素质考评分由记实分值和评议分值两部分

组成。“记实”和“评议”的权重分别占0.7和0.3。用公

·34·

式表示为“德”分=记实成绩×70%+同学互评成绩×30%。

需要“记实”的关键行为有:(1)学校要求每个学生

必须做到的行为;(2)学校提倡、鼓励学生做到的行为;(3)

学校反对并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行为;(4)学生在

宿舍的表现。

“评议”包含学生品德表现测评八项指标。

根据学生“德”分的成绩排序进行“德”素质等级评

定,品德评定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级,其中优

秀占20%。

(二)“智”素质考评分:F课程=44+14N(N为学生学年

平均绩点)。

(三)“体”素质考评评分依据“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成绩得出。

第五条基础性素质成绩=德分×0.2+智分×0.7+

体分×0.1。

第三章发展性素质考评

第六条发展性素质考评内容包括创新创造能力、组

织管理能力、文体特长、操作技能、辅修选修课情况、特

殊表彰等方面,以学生实际获得的荣誉、奖励及成果鉴定

书等为主要评价指标。

(一)创新与创造能力

·35·

1.科技(或学习)竞赛:参加校级以上科技(或学习)

竞赛获奖者,可予以加分。

2.科研成果及作品:学生的科研成果或作品获得校级

及以上奖励者,可予以加分。总加分不超过6分。

(二)技术技能

技术技能主要包括英语、计算机、社会实践方面的能

力(英语和计算机专业除外)。

(三)组织管理能力

组织管理能力是指学生干部所承担的本职工作能力。

学生干部包括校、院学生会干部,团委、团总支学生干部,

各学生社团负责人,班委、团支部成员,有关部门的学生

助理等。对学生干部进行统一管理,分级考核。各级学生

干部分别由在用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级。考核部门应在

新学年开学的第一周内将上学年考核成绩报给学生所在学

院,学院应予以认可。考核分三等:优、良、一般。比例

各占三分之一。

(四)文体特长

参加院级及以上文艺、体育比赛获得奖励或表彰。一

次活动中获多项奖励时,累计加分不超过A等对应的分值。

(五)选修、辅修、第二专业情况加分

以获得的选修、辅修和第二专业规定要求学分为依据

进行加分。总加分不超过6分。

(六)特殊加分

·36·

1.积极参与学校的改革与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学

校采纳者加4分,被学院采纳者加2分。加分不超过6分。

2.学年内被评为校级“先进文明宿舍”和“标兵文明

宿舍”的,宿舍成员每人分别加3分和2分,其中宿舍长

分别加4分和3分。

3.本方案未能涵盖的发展性素质加分项,由学校学生

评优奖励领导小组确定加分值。

第七条发展性素质综合成绩为以上(一)、(二)、

(三)、(四)、(五)、(六)项分值之和。

第四章考评结果与评优评奖

第八条考评结果与学生的各类评优评奖挂钩。在评

优评奖中,考虑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的双重作用。

第九条评优评奖原则为:根据评优或评奖比例,按

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考评成绩排序确定获奖资格人选

范围,按各奖项规定条件确定最终奖项分配。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条综合考评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工作处在每

学年末统一部署全校学生综合考评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由学院负责考评工作的动员和组织。班主任具体负责本班

·37·

学生的综合考评的组织、协调工作。班级学生干部应当掌

握本班同学学习、生活及工作情况,做好考评的基础性准

备工作。

每学年开学初的第一周内完成上一学年的综合考评工

作。

第十一条学生综合考评工作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院进行学生学年总结、考评动员与具体组织

安排;

(二)成立以班干部、宿舍长和一般同学等各层次的

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考评组,考评组成员不得少于本班人

数的20%;

(三)以小组为单位召开总结会,每小组需有考评组

成员,先由同学对照《学生品行表现测评参照模式》,逐条

汇报自己的实际表现后,其他同学对其进行评议,肯定其

成绩与优点,指出其存在问题;

(四)班级考评组成员根据各小组的汇报及自己所掌

握的情况,对照《学生品德素质考评参考标准》对全班同

学逐项逐个打分,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

统计出每位同学的得分;

(五)班主任组织计算并核实每个学生得分,对全班

学生进行排名,并在开学初第一周内完成相关奖项的推荐

工作;

(六)学生学年考评鉴定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38·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的普通本科、应用型本

科学生。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39·

海南大学学生综合素质考评操作指南

为了更科学、更全面地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评价,把

素质细分是素质考核与评定的前提。本办法改变了传统素

质测评结果单一、难以准确反映学生差异的状况,把学生

综合素质分为基础性素质与发展性素质二方面进行考评,

一方面,有利于引导学生注重基础性素质的培养,另一方

面又能更好地激发学生向发展性素质发展,为学校培养具

有较高综合素质又具有较强创新能力人才奠定基础。

一、如何理解综合素质分为基础性素质与发展性素

质?

本办法根据共性与个性、普遍与特殊的关系,将大学

生综合素质分为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基础性素质是

指体现共性要求的学生德、智、体方面的素质,即指学生

在学校确定的教学、教育和第二课堂环节中形成的德、智、

体等方面的一般素质,包括政治思想品德(记实和评议)、

学习成绩(必修课和限选课)和体育达标成绩;发展性素

质是指体现学生个性发展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方面的素

质,包括学生创造创新能力、组织管理能力、文体特长、

选修辅修情况和操作技能等。基础性素质是按共性的要求,

学生所达到的状态;发展性素质是学生在个性、特殊性方

·40·

面所达到的状态。基础性素质的测评,充分体现了公平性

原则,即整个考评过程对于每个被测评者来说,其有利性

是相对平等的;发展性素质的考评着重体现公平性前提下

的差异性原则,以差异为依据,反映学生素质发展水平的

真实差异。

二、学生综合素质评定体系构成

学生综合素质分为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基础性

素质设立德、智、体设立三个一级考评指标;发展性素质

从学生创新与创造能力、组织管理能力、文体素质拓展能

力(特长)、操作及运用技术能力、参与管理和议事能力、

选修或辅修其他专业能力等方面考评。学生综合素质考评

指标体系如下表所示:

F

必修课、限定选修课

=44+14N(其中,N为学年平均绩点)

w=0.70

w=0.10

记实w=0.7

评议w=0.3

学校要求每个学生做到的行为

学校提倡、鼓励学生做到的行为

学校反对并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行为

宿舍表现分—由学生宿舍服务部提供

参考学校奖扣分标准

或由学院确定行为特

征和奖扣分标准

志存高远、坚定信念(w=0.15);诚实守信、严于律己(w=0.10)

热爱祖国、服务人民(w=0.15);明礼修身、团结友爱(w=0.10)

勤奋学习、自强不息(w=0.15);勤俭节约、艰苦奋斗(w=0.10)

遵纪守法、弘扬正气(w=0.15);强健体魄、热爱生活(w=0.10)

w=0.2

0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即体育成绩和达标情况)

创新与创造能力

组织管理能力

文体素质拓展能力(特长)

操作及运用技术能力

参政议事能力(提出建议被采纳)

辅修其他专业能力

(100分)

·41·

三、基础性素质计算办法

基础性素质考评采取定量与定性、记实与评议相结合

的办法,分别从德、智、体三方面进行考评,计算公式如

下:

F

基础

=F

品行

×0.2+F

×0.7+F

体育

×0.1

(一)品德分按公式计算:

F

品行

=F

评议

×0.3+F

记实

×0.7

1.

m

1i

iE

m

1

F评议

F评议参照附件一《学生品行表现测评参照模式》八个指

标评定。其中,E为考评小组某成员对某同学逐项打分后统

计结果总和,m为考评小组人数。

2.F记实=F1+F2+F3+F4(F1为学校要求学生必须做到的行

为得分;F2学校反对并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行为得

分;F3为学校提倡、鼓励学生做到的行为;F4为学生宿舍表

现得分;F1、F2、F3分值范围为0—30分,F4分值范围为0

—10分。)

各项记实关键行为加分和扣分标准如下:

(1)学校要求每个学生必须做到的行为(0≤F1≤30

分)

A.政治学习与文体活动:无故不参加校、院、班级统

一组织的政治学习、文体活动、升旗仪式、早操、社会实

·42·

践等集体活动的,每次扣2分;

B.课堂行为表现:违反课堂纪律(旷课、迟到、早退),

每学时(次)扣1分;

C.其他:学校或学院未规定尽必须做到的其他行为,

由学院酌情可每次扣1-2分。

(2)学校反对并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行为(0

≤F2≤30分)

A.受纪律处分:本学年度违反校纪校规,受校纪律处

分的,根据处分轻重等级分别扣6、8、10、15分;

B.通报批评:本学年度受学校或学院通报批评的,分

别扣除5、3分;

C.其他不良行为:弄虚作假、不诚实守信,或不尊敬

师长、不团结同学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每次扣2

—5分;组织观念差,举止不文明违反以上述未尽其他行为,

学院认为可扣分的,可扣1-3分。

(3)学校提倡、鼓励学生做到的行为(0≤F3≤30分)

A.科技文体活动:积极参加学院和学校级组织的各类

科技、文体活动的,如比赛、主持或表演等,每次加2分

(参加年度运动会和游泳比赛等多项目活动的最多只记1

个项目;学生干部或干事从事本职工作的不按此加分);积

极参加省市级以上政府机构组织的,或省市级以上行业或

社会团群组织的各类科技、文体活动的,每次加5分;

B.组织管理工作:积极参加社会工作、担任学生干部

·43·

的可视其履职情况加6、4和2分;

C.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参加志愿者活动或社会公益活

动,如无偿献血、志愿者活动等,经学院认可的,每次可

加2分;因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行为而受院

级、校级、省级以上表彰的分别加3、5、10分;

D.宿舍评比优秀:评为学院优秀宿舍及校文明宿舍的

成员分别加3分和5分;

E.其他:学院认为应给予加分的,可参照上述标准酌

情考虑。

(4)宿舍表现分(0≤F4≤10分)

A.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学生宿舍服务部门或公寓辅导

员根据《海南大学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和学校其他相

关规定对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学生,经核实后,每次可酌

情扣1-2分,并于每学期末以专业班级为单位将被扣分学

生情况书面报送学生处;

B.在学生宿舍区内有突出表现的,可向学校或学院提

出加1-2分的建议。

3.根据学生“德”分的成绩排序进行“德”素质等级

评定,品德评定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

级,其中,优秀占20%。该学年符合先进班集体条件的,该

班优秀比例占25%。学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学年的品

行表现等级为不合格:

(1)受到纪律处分的;

·44·

(2)F品德得分在60以下的;

(3)未经批准缓交而无故拖欠学费或者有其他不诚信

行为的;

(4)考评小组认为不合格的。

(二)“智”素质考评分按以下公式计算:F智=44+14N

(N为学年平均绩点)。

(三)“体”素质考评评分依据学年体育与健康课和学

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得出。

四、发展性素质计算办法

发展性素质从学生创新与创造能力、组织管理能力、

文体素质拓展能力(特长)、操作及运用技术能力、参与管

理和议事能力、选修或辅修其他专业能力等方面考评。

1.发展性素质按下列公式计算:

n

G=∑Ni

i=1

(其中,G为发展性素质得分,N是学生个人发展性素

质某项目得分,n是得分项目数。)

发展性素质评价是以学生实际所获得的荣誉和奖励作

为评价的指标。分别从科技与文体竞赛、学术与科研、非

竞赛文学表现、学习能力(包括函授培训、专业技术开发

推广、辅修第二专业、职业技能)、学生干部考核、社会实

践、计算机等级、英语水平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定。具体包

·45·

括以下几方面:

(1)创新创造能力

A.科技竞赛与论文:

参加校院级以上科研成果竞赛,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

依据。科技学术论文以所载正式刊物为依据。

B.科技成果:

学生的科技研究成果,经专家、教授推荐并经校科技

部或人文社科部审定,可予以加分。

(2)组织管理能力

学生干部指参与或承担一定学生事务服务与管理职责

的学生,主要指校、院两级团委、学生会干部、各级学生社

团负责人、有关部门的学生助理、各班级班委、团支委等。

对学生干部的评价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考核,各级学生干

部分别由任用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级。团委、学生公寓

管理服务中心等学生干部任用、考核部门应在新学年开学

第一周内将考核结果报学生所在学院,学院应予以认可。

考核可分三等:优、良、一般。比例原则上各占三分

之一。

(3)文体素质拓展能力

按照本条加分的项目有:参加校级以上(含校级)文

艺、体育活动和其他相关活动(如校运会、科技文化节、

社团文化节、元旦文艺会演等)获奖励或表彰。

(4)操作技术能力

·46·

本项技能包括英语、计算机、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能力。

(5)辅修第二专业、第二学位能力

以获得的辅修第二专业、第二学位课程数目为依据进

行加分。

(6)其他特殊表彰

由学院制定标准,对学生的特殊优秀表现给予加分。

2.学生发展性素质考评加分标准,见附表3:《学生发

展性素质量化评定标准》。

五、如何组织大学生综合素质考评?

大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实施三个层面进行:

(1)学生工作处作为管理归口部门,代表学校制定综

合素质测评的制度和细则,解释有关文件,指导各学院和

有关部门开展考评工作。

(2)各学院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考评工作在本单位、

本部门的实施,建立相应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开展思想

动员和宣传教育,具体落实各项考评工作。

(3)各学生班级是考评的基层单位,在辅导员、班主

任的参与和指导下做好日常考评工作。学院和班级综合考

评组织体系框图如下:

·47·

学院分管领导

综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

综合考评办公室

记实组输机登录组宣传组审核监察组

综合考评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工作部(处)在每学

年末统一部署全校学生综合测评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由

学院负责测评工作的动员和组织。班主任具体负责本班学

生的综合考评的组织、协调工作。班级学生干部应当掌握

本班同学学习、生活及工作情况,做好考评的基础性准备

工作。

每学年开学初的第一、二周,完成上一学年的综合考

评及各项评优评奖工作。

六、操作程序

学生综合考评工作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院进行学生学年总结、考评动员与具体组织

安排;

班级综合考评

工作小组

院团委、学生会和社团

考评工作例会

·48·

(二)成立以班干部、宿舍长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

考评小组,成员不得少于本班人数的20%;

(三)班委在辅导员和班主任指导下根据每名学生日

常表现的相关记录,按相关扣分或加分标准,对照附表1

《学生品行记实量化标准》,填写综合测量表二《海南大学

学生品行记实量化统计表》,计算出F

记实

(四)学生个人根据发展性素质各类项目量化评定标

准填写综合测量表四《海南大学学生发展性素质量化统计

表》,计算出个人发展素质得分G

发展

(需要加分的应提出

加分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每名学生对照附表2《学生品行表现测评参照模

式》的各项要求,对上一学年的表现进行自我总结,形成

书面报告;每班可以分为若干个小组,以小组为单位召开

总结会,本小组同学逐个对照附表2《学生品行表现测评参

照模式》,逐条汇报自己的实际表现,其他同学对其进行评

议,肯定其成绩与优点,指出存在问题;

(六)班级考评小组成员根据各小组的汇报及自己所

掌握的情况,对照《学生品行表现测评参照模式》对全班

同学逐项逐个打分,并填写综合测量表三:《海南大学学生

品行表现测评表》,统计得出每位同学的F

评议

(七)在班主任指导下,考评小组填写《海南大学本

专科学生综合素质考评汇总表》,并认真核实每个学生的

F

评议

、F

品行

、F

体育

、F

等各项数据得分,输入计算机并准

确算出每位学生的基础素质得分F

基础

和发展性素质得分

·49·

G

发展

。最后对F

基础

和G

发展

进行全班学生排名,并组织提交

相关评奖评优材料;

(八)学院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依据三好学生、优秀

学生干部评选办法及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初步确定各类奖

项入选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九)学生学年考评鉴定表及表彰审批表,归入学生

本人档案。

具体操作程序流程图如下:

七、相关考评指标操作说明

1.如何确定记实关键行为?

考评小组

评议与打

分计算出

每人得分

个人申报

发展素质

得分

学绩点和

体育成绩

导入

审核

监察

核实、

汇总、

公示

分成若干小

组进行个人

自我总结

记实、评

议和发展

素质得分

输入计算

班级

综合

考评

工作

小组

宣传有关文件

营造氛围

分别计

算出基

础素质

和发展

性素质

并进行

排名

院团委、学生

会和社团干部

公示、反

馈、修正

记实组

根据学生

日常表现

记录计算

出记实分

·50·

“德”的素质“记实”是指对学生日常学习生活中反

映品德特征和关键行为、事件进行记录和评价。由于学生

的日常行为千姿百态,难以穷尽,品德测评不可能、也不

必要对学生的所有行为都进行“记实”,只须对一些含有丰

富信息内涵的、反映学生品德特征的关键行为进行记实。

这些行为从学校教育的角度来看,分为三个部分:(1)学

校提倡、鼓励学生做到的行为,如积极要求入党、参加文

体活动、公益劳动、无偿献血、科技创新、志愿者活动等。

(2)学校要求每个学生必须做到的行为,如遵守学校的规

章制度等。(3)学校反对并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行

为。这三类行为在不同的学习生活环境中有不同的体现形

式,因此,要求各学院从本院教育和学生学习和生活特点

出发,确定具体的行为项目和评价标准。关键行为项目和

评价标准一经制定后,应向全院学生公布。注意,学生的

科技创新成果、论文发表情况、文体特长、社会实践成绩

等已归入发展性素质,在确定“德”的记实关键行为时,

不应考虑。

2.如何实施记实?

记实是本考评办法的一大特色,也是发挥综合考评教

育功能的途径之一。记实考评具有过程评价、测评频率高、

测评主体多等特点。“过程评价”是指记实测评贯穿在学生

日常学习生活各个环节中,不是学期末的“秋后算帐”,关

键行为及时得到记实、评价和反馈,起到激励和教育的作

用;“测评频率高”是指记实测评的对象—学生关键行为具

·51·

有多发性特点,每一项教育活动之余,均可对学生的关键

行为进行记实;“测评主体多”是指学生在校园里的行为涉

及方方面面,要求有关单位、部门尤其学生工作的相关部

门都要及时记录并反馈学生的关键行为。

要做好记实工作,第一,必须建立健全院级和班级综

合考评组织机构。尤其是院学工办、院团委、学生会、社

团应有综合考评的相应职责,及时记录反馈参加本部门所

组织的大型活动学生的行为表现,院综合考评办公室应建

立定期例会报送制度,督促本院学生组织及时上报记实材

料,各班级测评工作小组应及时记录反馈学生的重大表现

行为。第二,学校一级的组织,如校团委、校学生会、校

级社团、后勤服务中心,也要制定相应的记实项目及评价

标准,及时对所辖部门学生干部的表现进行记实,学期末

给出评价结果。

3.如何组织评议?

评议是学年末依据考评量表对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作

出的评价。评议工作一般以自然班为单位进行,由辅导员

或班主任负责组织。首先,辅导员或班主任在组织学生互

评之前,应说明评议的重要性,解释各指标的含义以及各

等级之间的区别和特征,创造一种公正、公开、严肃的氛

围。然后,根据各班学生人数情况分成若干小组进行评议

和总结。最后,班级考评小组成员根据各小组的汇报及自

己所掌握的情况,对照《学生品行表现测评参照模式》对

全班同学逐项逐个打分,并当场收回量表进行统计,算出

·52·

每名学生品行表现得分。

量表统计由班级综合素质考评小组负责。为避免互评

过程中异常分数影响,采用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求算术平

均数的方法。

4.如何测评发展性素质?

发展性素质的测评以学生实际所获得的荣誉、奖励资

格证书、文件及证明材料为依据。以班级为单位,将上述

凭证分类登记并由班主任或辅导员签字。登记表连同原始

凭证报学院综合考评办公室,学院考评办公室依据加分标

准分项计分,输入计算机,得出每个学生发展性素质的总

分。原始凭证审核后归还学生。

5.学生干部如何评价?

对学生干部的考核一学年进行一次,由校团委统一考

核标准、考核程序和统一的考核表格,学生干部任用单位、

部门组织考核,一学年汇总给出一个等级(优、良、一般,

各占1/3)。学院内各机构(如团委、学生会等)中的学生

干部和班级学生干部考核由学院组织进行。其中班级学生

干部考核以班主任为主负责进行。校团委、校学生会和校

级学生社团的学生干部由团委考核;广播站学生干部由党

委宣传部考核;学生处聘用的学生助理由学生处考核。这

些学院以外的校级相关部门应在新学年开学第一周内将所

任用学生干部的考核结果报学生所在学院,学院对此结果

应予认可。

·53·

综合测量表一:

海南大学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考评汇总表

(20—20学年度)

学院:班级:填表日期:年月日

基础性素质(F)

发展性素

质(G)

结论

德分

(F品行)

智分

(F智)

体分(F体育)

基础性素

质(F)

得分排名

记实

F记实

评议

F评议

成绩

(平均学绩点)

体育

与健

康课

学生

体质

健康

标准

奖学

金入

围者

(√)

三好

学生

入围

者(√)

·54·

综合测量表二:

海南大学学生品行记实量化统计表(F记实)

(20—20学年度学期)

学院班级填表时间:年月日

项目

扣分Ⅰ加分Ⅱ

F记实=70-Ⅰ+

学校要求每

个学生必须

做到的行为

(0-30)

学校反对

并予以通

报批评或

纪律处分

的行为

(0-30)

宿舍

表现

(0-10)

学校提倡、鼓励学生

做到的行为(0-30)

政治

学习

与文

体活

课堂

行为

表现

其他

不良

行为

表现

违反宿舍

管理规定

科技

文体

活动

组织

管理

工作

社会

公益

活动

宿舍

评比

优秀

扣分标准:(1)政治学习与文体活动:无故不参加校、院、班级统一组织的政治学习、文体活动、升

旗仪式、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的,每次扣2分;(2)课堂行为表现:违反课堂纪律(旷课、迟到、早退),

每学时(次)扣1分;(3)受纪律处分:本学年度违反校纪校规,受校纪律处分的,根据处分轻重等级分

别扣除6、8、10、15分;(4)受通报批评:本学年度受学校或学院通报批评的,分别扣5、3分;(5)其

他不良行为表现:弄虚作假、不诚实守信,或尊敬师长、不团结同学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每次扣

2—5分;学校或学院未规定尽必须做到的其他行为,由学院酌情可每次扣1—3分。

加分标准:(1)科技文体活动:积极参加学院和学校级组织的各类科技、文体活动的,如比赛、主持

或表演等,每次加2分(参加年度运动会和游泳比赛等多项目活动的只记1个项目;学生干部或干事从事

本职工作的不按此加分);积极参加省市级以上政府机构组织的,或省市级以上行业或社会团群组织的各类

科技、文体活动的,每次加5分;(2)组织管理工作:积极参加社会工作、担任学生干部的可视其履职情

况加6、4和2分;(3)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参加志愿者活动或社会公益活动,如无偿献血、志愿者活动等,

经学院认可的,每次可加2分;因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行为而受院级、校级、省级以上表彰

的分别加3、5、10分;(4)宿舍评比优秀:评为学院优秀宿舍及校文明宿舍的成员分别加3分和5分;(5)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经核实后,每次可酌情扣1-2;(6)其他学院认为应给予加分的,可参照上述标准酌

情考虑。

·55·

附表1:

学生品行记实量化标准(满100分)

类别记实关键行为及特征

加分或扣分

标准

记实负责

部门(人)

备注

学校要求每

个学生必须

做到的行为

(0≤F

1

≤30

分)

政治学习

与文体活

无故不参加校、院、班级统一组织

的政治学习、文体活动、升旗仪式、

早操、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的

每次

扣2分

*班委

*团支委

*学生会

前带*点的为主要

负责单位,不带*

点的为协助单位,

以下均同

课堂行为

表现

违反课堂纪律,如旷课、迟到、早退

每学时(次)扣

1分

*任课教师

*班委

教务办

学工办

日常考勤由任课

教师或班委负责,

每周汇总后送学

生办备案

学校反对并

予以通报批

评或纪律处

分的行为

(0≤F

2

≤30

分)

受纪律处

本学年度违反校纪校规,受校警告、

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

处分的

按处分等级分

别扣6、8、10、

15分

*学工办

班委

每学年根据相关

处分文件和通报

文件或事实材料

给出

受通报批

本学年度受学校或学院通报批评的

分别扣5或3

其他不良

行为

弄虚作假、不诚实守信,或不尊敬

师长、不团结同学造成不良后果者

视其情节,每次

扣2—5分

组织观念差,举止不文明违反以上

述未尽其他行为,学院认为可扣分

扣1-3分

宿舍行为表

(0≤F

4

≤10

分)

违反公寓

管理规定

违反《海南大学学生公寓住宿管理

规定》的

每次可扣1-2

*楼管

*公寓辅导员

违反安全管理和

财产管理规定的

扣2分,其他的扣

1分

学校提倡、鼓

励学生做到

的行为

(0≤F

3

≤30

分)

科技文体

活动

积极参加学院和学校级组织的各类

科技、文体活动的,如比赛、主持

或表演等

每次加2分

*学生会

*班委

*团支委

参加年度运动会

和游泳比赛等多

项目活动的只记1

个项目;学生干部

或干事从事本职

工作的不按此加

积极参加省市级以上政府机构组织

的,或省市级以上行业或社会团群

组织的各类科技、文体活动的

每次加5分

*班委

*团支委

由本人提供相关

佐证材料,有异议

的由院团委核实

组织管理

工作

积极参加社会工作、担任学生干部

视其履职情况

加6、4和2分

*校团委

*院团委

院级以下干部由

各学院评定;

校级干部由校团

委统一审核

社会公益

活动

积极参加志愿者活动或社会公益活

动,如无偿献血、志愿者活动等,

经学院认可的

每次可加2分

学工办

*院团委

*学生会

以本学年内行为

为依据

因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抢险救灾

等行为而受院级、校级、省级以上

表彰的

分别加3、5、

10分

学工办

*院团委

宿舍评比

优秀

评为学院优秀宿舍及校文明宿舍的

成员

分别加3分和5

*学生会

学生公寓服务

部门

其他

学院认为应给予加分的,可参照上

述标准酌情考虑加分

可加1-3分

*学工办

院团委

·56·

综合测量表三:

海南大学学生品行表现测评表(F评议)

(20—20学年)

学院班级测评责任人

学名

志存高

远坚定

信念

E1

热爱祖

国服务

人民

E2

勤奋学

习自强

不息

E3

遵纪守

法弘扬

正气

E4

诚实守

信严于

律己

E5

明礼修

身团结

友爱

E6

勤俭节

约艰苦

奋斗

E7

强健体

魄热爱

生活

E8

合计

F评议

填表说明:(1)合计(E)总分100分,打分以0.1为单位,合计(E)值保留

二位小数;(2)E1E2E3E4各项评分等级为:A-优秀(15.0-12.0分);B-合格

(11.9-9.0分);C-不合格(8.9-0分);E5E6E7E8各项评分等级为:a-优秀(10.0

-8.0分);b-合格(7.9-6.0分);c-不合格(5.9-0分)(3)此表为署名测评,测

评责任人务必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原则。若有马虎应付或弄虚作假者,将追究测

评责任人相关责任。

·57·

附表2:

学生品行表现测评参照模式

项目内容满分

评分

等级

打分标准

志存高远

坚定信念

E1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

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

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

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

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

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15ABC

A-优秀:

(15.0-12.0分)

B-合格:

(11.9-9.0分)

C-不合格:

(8.9-0分)

热爱祖国

服务人民

E2

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

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

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

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

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

献。

15ABC

勤奋学习

自强不息

E3

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

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15ABC

遵纪守法

弘扬正气

E4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

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

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15ABC

诚实守信

严于律己

E5

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

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

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

毒等不良诱惑。

10abc

a-优秀:

(10.0-8.0分)

b-合格:

(7.9-6.0分)

c-不合格:

(5.9-0分)

明礼修身

团结友爱

E6

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

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

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

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10abc

勤俭节约

艰苦奋斗

E7

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

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

际的物质享受。

10abc

强健体魄

热爱生活

E8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

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

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

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10abc

填表说明:(合计(E)总分100分,打分以0.1为单位,合计(E)值保留二位小数。

·58·

综合测量表四:

海南大学学生发展性素质量化统计表(G)

(20—20学年)

学院班级审核人签名

注:1、学生发展性素加分需由学生本人提出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具体加分标准参考《学生发展性素质量化评定标准》。

类别

得分

姓名

获奖项目及得分

G

科技与文体竞赛类

学术

与科

研类

非竞

赛文

学类

≤6

学习类

学号姓名

文艺类

≤6

体育类

≤6

专业

技术

开发

推广

辅修

第二

专业

≤6

·59·

附表3:

学生发展性素质量化评定标准

级别

加分

标准

项目

国家级(A)省级(B)校级(C)院级(D)

一等奖

(分)

二等奖

(分)

三等奖

(分)

鼓励奖

(分)

一等奖

(分)

二等奖

(分)

三等奖

(分)

鼓励奖

(分)

一等奖

(分)

二等奖

(分)

三等奖

(分)

鼓励奖

(分)

一等奖

(分)

二等奖

(分)

三等奖

(分)

鼓励奖

(分)

科技

654343213210.521.510.5

文艺

类≤6

54323210.521.510.51.510.50.3

体育

类≤6

54323210.521.510.51.510.50.3

学术与

科研类

国家级刊物第一作者

6分

省级刊物第一作者、国家

级刊物第二作者

4分

校级学术类刊物第一作

者、省级刊物第二作者

2分

院级学术类刊物

第一作者

1分

学生的科技研究成果,经专家、教授推荐并经校科技部或人文社科部审定,每项可加3分。加分不超

过6分

有发明创造通过国家有关技术部门鉴定或者取得专利的,主要负责人加10分,其他成员加6分

非竞赛

文学类

≤6

所创作的文学作品发表于正式发行的报刊或结集出版的,每篇加2分

参加校级以上函授、培训班学习一周以上,有结业证书的,加2分

参加由科教人员主持的教学计划以外的专业性科研或技术开发推广活动,累计达30学时以上的,加1分

辅修第二专业,每通过一门课程加2分(最高不超过6分)

获得省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的,每项加2分

学生干

部考核

优4分良2分一般1分

社会实践

全国级先进个人,先进小分队

成员6分

省级先进个人,省级先进小分

队成员4分

校级先进个人,先进小分队成

员2分

院级先进个人,先进小分队成

员1分

国家计

算机考

程序员级3分三级2分二级1分

国家

英语

六级603分以上3分

六级达425或

四级603分以上2分

四级达425分1分

其他

参与学校管理提建议:被学校采纳加3分;被学院采纳加2分

学院认为可以加分的其他课外项目,参照上述标准确定分值,加分最高不能超过3分

相关说明:

(1)如果获奖项目只按名次不按等级划分的,分别按相当等级一等奖得分乘以系数1、0.9、0.8、0.7、0.6、0.5

递减得出。

(2)英语成绩加分项目适用于非英语专业的本科生,其他语种参照该标准等级加分。英语等级考试以取得的最高成

绩或最佳成绩计分,

一旦取得加分,以后每学年都记一次该分值,直至毕业。

(2)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以取得的最高等级计分,一旦取得加分,以后每学年都记一次该分值,直至毕业。

(3)以上同一行为(项目)只扣分或加分一次,对同一项目获多级奖励,只计最高级得分,所有计算只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

·60·

海南大学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

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努力实践,奋

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

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凡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

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

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以及其它方面表现突出者,

依据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二章奖励项目和方式

第四条奖励项目

(一)国家级奖项:全国先进集体、全国三好学生、

全国优秀学生干部以及全国学科和科技文化竞赛奖等。

·61·

(二)省级奖项:全省先进集体、全省三好学生、全

省优秀学生干部以及全省学科和科技文化竞赛奖等。

(三)校级奖项: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先进班

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最具创新

精神和实践能力大学生。

第五条奖励分为奖学金和荣誉称号两部分。奖学金

既发奖金又发证书,荣誉称号只发证书不发奖金。一般情

况下,对国家级奖项和省级奖项获得者,学校予以通报表

扬。

第三章评选条件和比例

第六条国家和省级奖项奖励条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七条校级奖项奖励条件由相应的评审实施细则规

定。评审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制订。

第八条国家和省级奖项评选比例按上级有关文件执

行。国家级、省级学生奖学金获得者,不再参加当年学校

的学生奖学金评比。

第九条由社会捐资在我校设立的奖助学金,经捐资

方同意,与学校所设的奖学金一并统筹安排。

第十条校级奖项评选比例:

综合奖学金评选比例按当年学校划拨经费确定,但评

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20%;

·62·

单项奖学金按条件评比,不设比例;

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班级总数的15%;

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0%;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3%;

优秀毕业生不超过毕业生人数的10%;

最具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大学生按条件评比,不设比

例。

第四章评审机构和程序

第十一条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为学生评优奖励工作

的领导机构。学生评优奖励领导小组(属学生工作委员会

下设机构)为学校奖项设立、奖励评审、颁奖组织工作的

学校职能机构,学生评优奖励领导小组将根据学校工作的

实际需要,与学校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奖励的评审及相关工

作。

第十二条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具体负责

本院的奖励推荐、评审和汇总工作。

第十三条评审程序

评优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认真

进行集体或个人总结的基础上,由学院组织申报、初审、

公示、推荐,国家和省级奖项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后上报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并上报上级评审机构批准。校

·63·

级奖项由组织评审部门审核后上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

批,由学校作出奖励决定。

第五章评审原则和时间

第十四条评优奖励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

平合理、公开民主的原则,应该坚持鼓励先进、奖优促学

的原则。

第十五条评审时间

国家和省级奖项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校级奖项:优秀毕业生每年6月份评审;综合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最

具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大学生每年9月份评审。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政府、社会团体及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各项

奖助学金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评选。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原《海

南大学学生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64·

海南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立志成长,建立有效

的奖优助学机制,学校设立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第二条综合奖学金的等级、金额标准:

(一)特等综合奖学金每学年每人奖金4000元;

(二)一等综合奖学金每学年每人奖金2500元;

(三)二等综合奖学金每学年每人奖金1500元;

(四)三等综合奖学金每学年每人奖金1000元。

第三条特等综合奖学金获得者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

件:

(一)评选学年内,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均在全

班学生前10%名次内,品德评定达到优秀等级;

(二)评选学年内,学习成绩平均绩点≥3.70;

(三)评选学年内,体育与健康课及《学生体质健康

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成绩75分及以上(免修体育课

者除外);

(四)非外语专业的本科一年级学生的英语课程学年

平均成绩须达85分及以上(艺术类学生和体育特招生的英

语课程学年平均成绩须达80分及以上);二、三年级学生

CET-4达到425分及以上(艺术类学生和体育特招生的英语

·65·

课程学年平均成绩须达80分及以上或者CET-4达到425分

及以上);

(五)英语专业的本科三年级及以上学生须通过专业

英语四级测试;其他外语专业参照相应等级标准执行。

第四条一等综合奖学金获得者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

件:

(一)评选学年内,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均在全

班学生前15%名次内,品德评定合格及以上;

(二)评选学年内,学习成绩平均绩点>3.50;

(三)评选学年内,体育与健康课及《标准》成绩75

分及以上(免修体育课者除外);

(四)非外语专业的本科一年级学生的英语课程学年

平均成绩须达80分及以上(艺术类学生和体育特招生的英

语课程学年平均成绩须达75分及以上);二、三年级学生

CET-4达到425分及以上(艺术类学生和体育特招生的英语

课程学年平均成绩须达75分及以上或者CET-4达到425分

及以上);

(五)英语专业的本科三年级及以上学生须通过专业

英语四级测试;其他外语专业参照相应等级标准执行。

第五条二等综合奖学金获得者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

件:

(一)评选学年内,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均在全

班学生前20%名次内,品德评定合格及以上;

·66·

(二)评选学年内,学习成绩平均绩点>3.20;

(三)评选学年内,体育与健康课及《标准》成绩75

分及以上(免修体育课者除外);

(四)非外语专业的本科一年级学生的英语课程学年

平均成绩须达75分及以上(艺术类学生和体育特招生的英

语课程学年平均成绩须达70分及以上);二、三年级学生

CET-4达到425分及以上(艺术类学生和体育特招生的英语

课程学年平均成绩须达70分及以上或者CET-4达到425分

及以上)。

第六条三等综合奖学金获得者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

件:

(一)评选学年内,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均在全

班学生前30%名次内,品德评定合格及以上;

(二)评选学年内,学习成绩平均绩点>3.00;

(三)评选学年内,体育与健康课及《标准》成绩75

分及以上(免修体育课者除外)。

第七条单项奖学金分为社会服务奖、学习进步奖、

文体优秀奖,单项奖学金的金额标准为300元。同时符合

两项以上奖项条件的,只能选择一项申请。

第八条评选学年内,具备如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

请社会服务奖:

(一)从事较长时期的社会公共服务、公益服务,表

现突出,获得服务对象的认可,为学校赢得较好的社会声

·67·

誉;

(二)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并受到校级以上

的相关表彰;

(三)关心学校、学院的改革与发展,在某方面或某

项具体工作提出合理性建议并被采纳者。

第九条评选学年内,具备如下条件者,可以申请学

习进步奖:

学习认真刻苦,学习成绩进步大,评选学年内第二学

期平均绩点比第一学期提高1.0及以上,并且学年平均绩

点达2.80及以上者。

第十条评选学年内,具备如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

文体优秀奖:

在文艺演出或体育竞赛中,获得省级以上,非团体奖

奖励者。

第十一条评奖学年内,所修课程中,必修课和限选

课有不及格的,不得参评奖学金;经学校批准缓考的学生,

缓考科目以零分记,按评奖条件参评。

第十二条评奖时间和办法

(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于每年九月份进行。

(二)综合奖学金申请人数超过评奖比例时,所评奖

学金等次,在专业内按学年学习平均绩点排名顺序取舍。

(三)评奖学年内,品德评定不合格、受过纪律处分

或擅自拖欠学费者,取消奖学金评选资格。

·68·

(四)各学院依据综合考评,严格按照评选的条件及

学年划定比例,拟评出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在校内公示不

少于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名单及有关材料送学生工作

处审核,提交学校评优奖励领导小组研究评议,报学校学

生工作委员会审批后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普教本科学生。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原《海

南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69·

海南大学先进班集体评选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班集体的建设,充分发挥学生班集

体在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校风和学风建设,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海南大学学生奖

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评选条件

(一)组织建设

1.班委会、团支部委员会组织健全,按规定程序经民

主选举产生。学生干部符合任职条件,并按期进行改选。

2.学生干部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热心为同学服务,

以身作则,在各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

(二)日常管理

班务公开,民主管理,按时召开周会和班会,及时通

报情况、传达信息;主动承担学校和学院交给的各项任务,

按时按量完成各项常规工作;日常工作有计划、有记录、

有总结;设立“班务日志”制度,日志记录认真详实,辅

导员定期批阅;对突发事件和事故苗头,能早发现,早汇

报,处理及时恰当。

(三)党团工作

积极开展团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团组

织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认真组织党团活动,积极参

·70·

加党课、团课学习。“推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入党积

极分子培养、党员发展工作有条不紊;学生党组织建设健

全,党员组织生活质量较高,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组

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较好。

(四)思想教育活动

树立热爱集体,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朝气蓬勃,文

明健康的良好班风;按学校和学院的计划,认真组织时事

政策学习,开展班级主题教育活动(主题班会);积极组织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工作;班级成员自觉学法守

法,模范遵守校规校纪;积极地进行自我调节,提高心理

承受能力,做到自尊、自爱、自强、自立。

(五)学风建设

争创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具体要求

如下:

1.专业思想稳定,学习态度端正,课堂纪律严明,考

勤制度严格,认真上好每一堂课,上课出勤率不低于95%。

2.学习积极主动,有明确的晚自习安排,自习课出勤

率高。

3.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作业收

缴率高。

4.认真实施考试制度,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风端正,

无考试作弊行为。

5.全班同学共同提高,携手并进,学习成绩及格率不

·71·

低于95%。

6.班级成员不断提高实践和创新能力,结合专业积极

开展科学研究和课外学术活动,内容丰富多彩,效果好。

(六)校园文化活动

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举办的校园文化活动,组织工作

出色,成绩良好;举办学术讲座、知识竞赛、技能比赛、

文娱活动等,形式新颖,内容健康,富有教育意义;班级

成员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活动,班级经常开展各种体育

活动,并积极参加各种体育比赛,成绩良好。

(七)校园文明创建

继续深入持久地开展文明修身活动,做到认识到位、

措施得力、常抓不懈,班级同学没有严重违反校园文明规

定的行为。

(八)宿舍管理

模范遵守《海南大学住宿管理规定》,在学校、学院检

查评比中成绩良好,没有严重违反宿舍管理的现象;保持

良好的宿舍卫生和个人卫生环境。

(九)创新工作

结合班级实际和专业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具有科学性、

针对性、实效性的工作,影响良好,并形成班级特色。

第二条评选资格

(一)我校当年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非毕业自然班。

(二)凡是在本学年内有下列现象之一的班集体,不

·72·

能评为先进班集体:

1.班级成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参加非法

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2.班级成员有打架斗殴、酗酒 、考试作弊等违纪

行为,并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3.不愿承担学校和学院布置的工作任务的。

4.在评比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第三条评选时间和程序

(一)“先进班集体”评选时间与综合测评、奖学金评

定工作同步进行。

(二)班级自评。学生班级对照评选内容和条件,实

事求是地对班级工作进行估评。

(三)学院初评。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小组在班级自评

的基础上,通过收集材料、听取汇报、调查核实等渠道,

研究确定先进班集体的初步名单,并上报送学校。

(四)学校审批。学校学生评优奖励领导小组对上报

的先进班集体的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向全校公示,接受师

生监督,收集反馈意见,最后确定先进班集体的名单报学

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评选比例和奖励

(一)“先进班集体”的评选要实事求是,比例不超过

参评班级总数(不含已毕业离校的班级数)的15%。

(二)凡是被评为“先进班集体”的班级,由学校授

·73·

予荣誉称号,并发给一定的活动经费。

第五条荣誉与奖励的撤销

发给先进班集体的活动经费只允许用于组织有意义的

班集体活动。经费的使用,必须报班主任批准。如挪作他

用或分给个人,一经发现,即追回全部经费,并取消该班

已获得的荣誉称号,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责任人以警

告以上的处分。

第六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细则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原《海南

大学先进班集体评选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74·

海南大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毕业生”“最具创新精神和实践能

力的大学生”评选实施细则

为了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激励学生奋发向上,促进

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和《海南大学学生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品德评定达到优秀等级;

(二)学年平均绩点>3.10;

(三)学年内必修课和限选课无重修、重考科目;

(四)学年体育与健康课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简

称《标准》,下同)成绩良好以上(免修体育课者除外);

(五)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均在全班排名前20%

名次内。

第二条当“三好学生”的申请人数超过评选比例时,

有下列情形者优先:

(一)非外语专业的本科一、二年级学生的英语课程

学年平均成绩须达85分及以上或者CET-4达到425分及以

上(艺术类学生和体育特招生的英语课程学年平均成绩须

达80分及以上或者CET-4达到425分及以上),三、四年

·75·

级学生CET-4达到425分及以上(艺术类学生和体育特招

生的英语课程学年平均成绩须达80分及以上或者CET-4达

到425分及以上);

(二)英语专业的本科学生通过专业英语四级测试;

其他外语专业参照相应等级标准执行。

第三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在班级、学院、学校或学校认可的学生组织中

担任学生干部一学年以上,并表现优秀。有全心全意为同

学服务的思想,群众基础扎实,工作积极主动,任劳任怨,

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在自己负责的岗位上做出较好成绩,

受到同学的好评。

(二)品德评定达到优秀等级;

(三)学年的平均绩点>2.50,学年内必修课和限选课

无重修、无缺考和重考科目;

(四)工作认真负责,遵守校规校纪,在各方面起到

模范带头作用。

(五)学年体育与健康课及《标准》成绩合格以上(免

修体育课者除外);

(六)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均在全班排名前30%

名次内。

第四条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在校期间各学年(最后一学年为一学期)综合

评定排序在全班排名前30%名次内,品德评定有二次以上优

·76·

秀;

(二)全学程(不含最后一学期)的学习平均绩点>

2.80;

(三)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四)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荣获“三好学生”称号二

次以上;高职专科生荣获“三好学生”称号一次以上;

(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优秀,考上研究生

者达良好以上;

(六)非英语专业学生英语成绩须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英语专业学生须通过TEM-4;其他外语专业参照相应等级标

准执行。

(七)本科生须能获得学士学位。

第五条当“优秀毕业生”的申请人数超过评选比例

时,按下列顺序优先评选:

获得国家级奖励;获得省级奖励;通过国家英语水平

考试的级别;获得校级荣誉称号。以上奖励均没有的则在

专业内按全学程学习平均绩点排名评选。

第六条最具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大学生评选条件

(一)品德评定达到合格以上等级;

(二)学年的平均绩点>2.00;

(三)学年体育与健康课及《标准》成绩合格以上(免

修体育课者除外);

(四)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均在全班排名前40%

·77·

名次内。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全国“挑战杯”科技作品竞赛活动中获鼓励奖以

上的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

2.当年度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发表论文(含美术、

书法作品)(若合著论文则为第一作者);

3.在全国性美术、书法、设计比赛中获奖者或作品入

选国家级展览者;

4.荣获省级以上“三好学生标兵”称号或“优秀学生

干部标兵”称号者;

5.荣获省级以上学习类竞赛一等奖、演讲赛一等奖或

辩论赛最佳辩手者;

6.英语具备较高的听、说、读、写、译能力,非英语

专业学生通过国家六级英语考试成绩565分以上且是全校

最高者,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国家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成绩80

分以上且全校最高者;其他外语专业参照相应等级标准执

行。

7.与上述获奖级别相当的其他国家级、省级奖项非团

体奖获得者。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为“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和“最具创新精神和实

践能力的大学生”。

(一)考试(考查)课成绩有不及格者。

·78·

(二)未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者。

(三)无故拖欠学费和住宿费者。

(四)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不守诚信者。

(五)在综合测评和评优工作中有舞弊行为者。

(六)违反校规校纪,受到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纪律

处分者。

(七)所在宿舍未达到卫生宿舍责任者。

第八条评奖时间和程序

(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最具创新精神和实

践能力的大学生评选于每年九月份进行,优秀毕业生评选

于每年六月份进行。

(二)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和最具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大学生的评定:由班级民主推荐,

报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小组组织评选,报学校评优奖励领导

小组审核,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评选名额及奖励

(一)校级奖项评选比例:

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不含当年

入学新生和已毕业离校的学生数)的10%;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不含

当年入学新生和已毕业离校的学生数)的3%;

优秀毕业生不超过毕业生人数的10%;

最具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大学生按条件评比,不设比例。

·79·

(二)调控指标:校、院、班级学生干部以及学生社

团主要负责人在所在班级参加评选。若符合评选条件,仅

受班级评优指标限制不能出线的,其所在班级可向校、院

推荐,参加校、院评选,全校评选总指标为1%,其中学院

团委、学生会调控0.6%;校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调控

0.4%。

(三)额外指标:在文体、学术、科技等竞赛、评比

活动中受省及其以上表彰,或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学

术性文章(论文)的学生参加评选,若符合“三好学生”

或“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的,其评选不受指标限制。

(四)对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

毕业生”和“最具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大学生”称号的

学生,由学校进行表彰、奖励,并发给相应的荣誉证书。

相关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原《海南大学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最具创新精

神和实践能力的大学生”评选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80·

海南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校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

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

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

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具有海南大学学籍的各类学生违反校纪校

规(以下简称违纪),应受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

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集体研究决定,少数服从多

数的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四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

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

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学生违纪,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分别给

予下列处分:

·81·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违纪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

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一)事后及时、主动、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或者受侵

害方承认错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取得受侵害方谅解,

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防止损害结果扩大的;

(二)事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或者提

供重要证据、线索,有助于及时、准确地查清事实的;

(三)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的。

第七条违纪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

者加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包庇同案人的;

(三)阻止证人作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干扰、阻碍、

抗拒调查,或者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威胁或打击报

复的;

(四)受处分后又违纪的;

·82·

(五)酗酒后违纪的;

(六)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八)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

第八条对于受处分者,应当附加适用以下限制:

(一)本学年内不得评定各类奖、助学金及各种荣誉

称号;

(二)已获奖、助学金者,自处分之日起,停发奖、

助学金;

(三)视情节,取消推荐公派出国、出境资格。

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九条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或司法机关处理的,

根据情节、性质等,给予以下处分:

(一)受到行政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

以上处分;

(二)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违反宪法,以及组织、煽动、参与闹事,扰

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

育认错态度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给予留校

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组织、策划、参与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

·83·

动或其他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管理、

学习、生活秩序的活动,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

处分。

第十二条在学校传播宗教或组织、参与非法宗教、

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组织、成立、加入非法团体或组织,进行

非法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组织或胁迫、引诱欺骗他人参与传销活动

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书写、印制、张贴、散发宣传品或通过互

联网制作传播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管

理、学习和生活秩序者,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严

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造成不良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

上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违反教室、图书馆、运动场等公共场

所的管理规定,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警告以上

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学生宿舍或学生公寓管理规定,造成

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参与起哄、或高声喧叫,或敲打物品等破坏正

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

分;带头肇事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84·

(二)在起哄过程中燃烧烟花、鞭炮、物品,或往楼

下扔、砸物品,致使起哄现象扩大或延续者,除责成赔偿

损失以外,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章自拉电线、违章使用电器和液化气瓶以及

其他行为而引起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或

人员伤害者,除责成责任人进行赔偿以外,情节较轻的给

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

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

教不改或被多次投诉查实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

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导致

宿舍财物损失或导致缴纳水电费纠纷者,视情节给予严重

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擅入异性宿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

和休息者,给予警告处分。

(八)在宿舍喝酒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

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因私自换装宿舍门锁或将宿舍钥匙借给非本宿

舍人员等行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等后果的,给予严重警

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以各种形式参与或组织 ,或为 活

·85·

动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第二十条干扰、阻碍师生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警告以上

处分。

第二十一条私刻公章或他人印章,或者涂改、伪造、

冒用或利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生证、图书借阅证及其

他证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制作或传播、藏匿,观看非法刊物、音

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黄色信息或淫秽物品等,视情节

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根据情节、性

质、后果等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

分;

3.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唆使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

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86·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发展并产生后

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伪证者:

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

重警告以上处分;

2.打架者犯此款加重处分。

(六)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

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除追回赃

款赃物或责成赔偿之外,视其情节分别作出如下处分:

(一)盗窃、骗取、挪用、贪污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

获取公私财物,视情节、性质、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至开

除学籍处分。

(二)为他人实施盗窃、勒索、抢劫等违法行为提供

信息、工具、方便或协助、制造条件,情节轻者,给予警

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87·

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视情节、性质、后果,给

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

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妨害校园安全或公共安全行为之

一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非法持有或贩卖毒品;吸食、注射毒品者,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爆、易燃、放射性等危险

物品管理规定,制造、销售、储存、携带、运输或者使用

危险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刀具管制规定,制造、贩卖、储存、携带

国家管制刀具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擅自动用、破坏公共安全设施、设备、器材者,

视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校园内违章或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警告

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

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或危害公共安全,发表或散布反动

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

恶劣、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于违反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者给予处

分,适用《海南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88·

第二十九条旷课者(含擅自离校,一天按旷课六学

时计算,节假日除外)一学期内累计达14学时以上者,分

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旷课达14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达2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34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达50学时以上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两人以上共同违纪,分别按个人所起作用

依照本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按个人所得

数额和所起作用进行处理。无法分清个人所得数额的,对

主要责任者可按共同所得的总额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违纪者同时或者先后违反本规定的,合

并处理时,应选择其中一个较重的处分,并以此为基础,

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作为合并执行的处分。该处分以开除

学籍为限。

第四章处分程序与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生违纪,由有关部门或学院及时用书

面形式汇报情况和提出处理意见,送交学校学生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自收到学生违纪材料

后,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本规定中的有关规

·89·

定可直接做出处分决定的,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做出处理

决定,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对情况复杂,情节严重,影响

较大的违纪事件,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做出处理意见报学

校学生违纪处分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

处分及退学处理的,应当由校长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对违纪学生,要进行批评或纪律教育。

给予学生处分时,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

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

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五条处分决定书要送交本人,违纪学生如对

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

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

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申诉者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

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

诉。

第三十七条在违纪事件中有受侵害人的,处分决定

也应通知受侵害人。

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应受司法机关处理的,由

学校保卫部门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学校学生管理部门

还根据本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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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以一年为限。受

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悔改

表现或明显进步的,可按期自动解除留校察看期;有突出

贡献或立功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经教育

不改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一般至当学年

校历周结束日止。

第四十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应在处分决定生效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

办的,不予以出具学习证明。无理拖延、滞留不离校者,

学生宿舍(或公寓)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可采取措施,责

令其离校。档案、户口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

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学生受处分后,悔改表现良

好,有明显进步的,在毕业前,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所

在学院考察,可就其所受处分前后的情况做出书面评议,

提交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后,归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二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省

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均包含本

数,“以下”、“不满”不含本数,所称“学校学生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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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教务处。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原《海

南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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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正常秩序,建设良好的

校风学风,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

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

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

学校的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考试为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籍的本科学生,其他学生可

参照执行。

第二章学生考试违规及处理

第四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按规定放

在指定位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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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

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

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

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和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九)开卷考试时传递或借用他人的资料、笔记、书

(十二)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

他人员;

(十三)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

(十四)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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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替他人考试或组织

作弊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

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书写在考场的桌面、墙面、

(十一)利用上厕所或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

(十二)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或

(十三)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学生实施作弊行为,事后

查实的;

(十四)学生所交答卷系他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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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

第六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

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

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

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

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学生在考试中有第四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

一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的处分,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

无效。违反考场纪律行为二次以上的,给予记过或记过以

第八条学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该

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

第三章处理程序

第九条监考人员在学生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有考试

·96·

违纪或作弊行为,应在考场当场认定,终止学生考试并在

违纪作弊试卷上签字注明“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等

字样,同时在《海南大学监考登记表》予以记载。

监考人员应当提取学生试卷、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

工具、考生证件等相应证明材料交送考场巡视员。接到违

规案例后,考场巡视员应认真填写《海南大学学生考试违

规送达书》,并将该送达书及《海南大学学生考试违规陈述

考试结束后,考场巡视员应将《海南大学学生考试违

规送达书》存根及学生违规证明材料交该生所在学院考试

办公室。学生违规事实需进一步落实的,由该生所在学院

考试办公室负责。学院考试办公室应当将核实后的相关材

第十条考试结束后由他人检举或由任课教师、相关

工作人员发现的学生考试违规行为,应向学校教务处报告,

第十一条违规学生应填写《海南大学学生考试违规

陈述表》并在违规行为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交学生所在

学院考试办公室,学院考试办公室应针对学生的陈述或申

第十二条学校考试办公室汇总全校学生考试违规情

况,提交学校相关机构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受开除学籍处

分的由学校相关机构做出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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