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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管理

发布时间:2023-06-16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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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0日发(作者:浙江教师培训管理平台)

机关安全管理制度【九篇】

安全管理是指国家或企事业单位安全部门的基本职能。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机

关安全管理制度的文章9篇,欢迎品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保卫工作方针,

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治安管理规章制度,切实加强机关内部的四防安全管理,为

机关营造一个安全的办公环境,结合政府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加强四严防安全工作(防雷、防盗、防特、预防恩灾害),提升机关工作人员

的严防意识,充分调动群防群治的积极性,达至综合治理的目的。

第三条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责任制体系,实行

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制。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于市政府机关各部门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五条本细则由政府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科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六条机关的四防安全工作由市政府机关安全委员会负责。安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办公

室主任担任、一名办公室副主任担任安委会副主任,成员由委、办、局主管四防安全工作

的副局长(或副主任)及政府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科、市政府公安科及各委办局办公室主

任或秘书科科长组成。日常工作由机关事务管理科具体负责。

第七条各委、筹办、局内设四严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主管领导任组长,办

公室主任或秘书科长任副组长,组员由有关工作人员出任。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机关安全委员会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保卫工作方针,制定机关四防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落实安全工作责

任制。

2、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机关安全会议,表达上级指示,布置工作,及时通报安全情

况,研究化解存有的问题。

3、对机关干部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法制教育,增强执法守法的自觉性。

4、针对各节日的特点,及时明确提出安全工作建议。结合实际情况对各机关单位展

开安全检查,对揭发的不能安全因素限期自查。

5、定期总结四防安全工作,对模范执行《细则》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

《细则》的给予通报批评及处理。

第九条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第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目的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各项规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落实主体责任,纠正违法行为,

排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

第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遵从“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职能处室依据

处室职责分工,强化对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企业等危险性很大行

业的监督检查,并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列为工作计划,深入细致非政府实行。

第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可采用对被查单位事前通知或不通知的检查、安全生产专项

监督检查或综合监督检查、单独组织检查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并统

一采用相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第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在继续执行监督检

查任务时,理应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席,出具有效率的监督稽查证件,并为被密单位激进

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监督检查严禁影响被密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每次监督检查时,应填写《现场检查记录》,逐项填

写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由检查人员和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并向局领导及时汇报。

第六、在监督检查中辨认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不予制止或者建议限期自查。对建

议限期自查的.及时下发《责令限期自查指令书》。自查完结经被密单位提出申请、职能

处室复查后,下发《自查复查意见书》,直至全盘制止或自查合格年才。对依法应给与行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依有关程序展开行政处罚。

第七、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或者排

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

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责令暂时停产、

停业或停止使用和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监督检查人员应事先向分管局长或局长汇报,经

同意后实施。

第八、各职能处室应当每月将检查情况展开汇总、分析。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备案至隐

患排查环境治理台帐。检查记录应当得当档案看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防范意识,规范和加强局机关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

安全和广播电视制作、播出及财产安全,防止和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

制度。

一、门卫管理制度

1、门卫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执勤工作纪律,保持仪容整洁、认真负责、恪尽职守、

文明执勤、确保安全。

2、门卫推行24小时执勤制度。白天维持存有一人在岗执勤,夜间维持存有2人执勤,

执勤期间工作人员严禁究问岗位,不容许无故换班执勤。夜间执勤人员必须强化对机关院

内的巡查力度,搞好巡查记录,辨认出蹊跷情况及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报告、处置。

3、门卫工作人员要加强大门前车辆停放及卫生管理,未经允许外来车辆一律不准进

入机关;

不得兜售物品、垃圾全面收购等闲杂人员步入机关,不得把易燃易爆物品带进机关。

外来人员随身携带蹊跷或大量物品出门时,须凭院内有关部门出示的证明方予离境。

4、对非正常工作时间,如节假日、双休日和工作日下班后,凡进入本院内人员均须

验明身份,问清来访事由,联系到被防人员做好登记后方可允许入内。

5、门卫值班室必须维持干净卫生,不得堆满杂物;

严禁在值班室内瞌睡、闲聊等做与值勤工作无关的事情。非值班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门

卫值班室。

二、夜间值守制度

1、夜间实行局领导带班值班制度,每天夜里有一名局领导带班,主办公楼及东、西

办公楼各有一名部门负责人值班;

办公室、新闻部、技术部、网络运营部每天夜里各精心安排一名值班人员。值守次序

由办公室具体内容选曲。

2、值班时间为每晚8:30至次日早7:30。值班人员须按时到达不得擅自脱岗。值班

人员未按时到达岗位,30分钟以内为迟到、30分钟内未到按旷工处理。

3、强化值守巡查,值守期间值班领导必须检查值班人员至岗情况,并非政府其他值

班人员对局机关展开安全巡查,切实做好防盗、防雷、防灾工作。4、值班人员严禁在值

守期间饮酒,严禁酒后值守。因值班人员违反规定导致损失的,严谨追究责任,并分担适

当责任。

5、值班人员有事须提前向带班领导请假,以便安排临时代替人员值班人员,无特殊

原因不允许私自找人顶班,确需替换调整的,须经带班局领导批准。

6、值守期间收到的电话等紧急通知或碰到其他紧急事件,值班人员应当及时知会局

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得当精心安排处理。

7、非值班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单位居住。

三、强化内部严防

1、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加强对部门的

安全防范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保证措施,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2、各部门应在每天

下班前关掉工作场所的照明灯、空调、微机等用电设备电源,妥善保管好贵重物品。非工

作需要和允许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化学危险品带入本机关办公场所。

3、因工作须要晚上上班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制度,顺从机关门卫和局值班人

员的管理。非本部门工作人员不许酿制部门办公室钥匙,调离人员应当及时将钥匙交还部

门负责人处。本局工作人员严禁拎社会闲杂人员步入机关内。

4、局办公区域用电线路和用电设备的安装,统一由局办公室专业电工负责,其他部

门和人员不得自行安装和更改线路。

5、局办公室、纪检检查室必须强化对局机关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全面落实情况的检查

力度,辨认出问题,必须立即责令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自查,杜绝各种安全隐患,二要保

护机关安全。

6、局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及值班人员和门卫人员,因责任心不强、值班不到位、管理

失误等原因,造成本机关公共物资损坏、被盗或播出安排事故的,要承担相关事故和经济

赔偿责任。

四、非政府领导

建立局机关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局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机关各部

门负责人为成员。局办公室为局机关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部门,负责局机关安全工作

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工作。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制度2

为狠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强化本台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一、加强门卫管理

1、院内门卫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2、门卫要严格按照《门卫制度》确实负起责任,主管部门领导要加强检查督促。

3、门卫必须努力做到三秉持:

①坚持会客制度;

②秉持大门进门时间,即为早上6:00~晚上11:00,少于此时间,并无特定情况不进

门(上早、晚班及病号除外)。

③坚持做到外单位机动车辆未经允许一律不准停放在本院内。

4、门卫人员应当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守岗位。

门卫值班室做到一天二十四小时不离人。门卫人员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必须先

找好可靠人代班并经办公室负责人或台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开。

5、外单位人员必须凭有效证件在值班室备案。

6、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进入院区后,应按指定地点停放。

7、门卫必须严格执行上级非政府及领导信访部门事项,违者罚款或解雇。

二、实行群防群治

1、人人参予安全保卫工作,辨认出蹊跷情况及时报告、阻止。

2、加强对暂住人员的控制和管理,对来我台探亲访友的客人,均应到门卫登记。

3、夜班执勤人员、节假日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并不定时地在院区执勤查阅,因

工作不负责任,瓦解岗位导致安全事故的,需为情况查案个人责任。

4、重大节假日或特别防护期,坚持24小时值班。

5、做好安全管理

①机关安全工作实行台综治办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的管理原则。

②全系列台工作人员应当培养随手关门窗、关水、关电的习惯,保证用水、用电安全。

③切实加强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有关部门应根据专项规定要求,完善内部管理措施,

确保万无一失,搞好设施建设,健全台机关主要通道及办公区域的监控。

④各岗位值班人员应当深入细致履行职责,认真落实防范措施,全面搞好安全检查,

二要担负起机关安全捍卫任务。

⑤增强安全意识,加强责任心,对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按谁违反、谁失职、谁承

担的原则,依照岗位责任制规定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保卫处办公室会同负责管理学院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安全捍卫制度。每月定期或

不定期非政府一次安全严防小检查,辨认出安全隐患问题,深入细致、及时加以解决。

二、各科室应紧密配合,做好内部安全防范工作。科室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明确

人员工作职责。应提高警惕,消除隐患。对违反本制度的科室、个人给予上报学院处理。

三、学院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安全捍卫制度,进一步增强三严防(防雷、防盗、严

防毁坏)意识,做好安全严防工作。

四、各办公室人员离开办公室时要关好门窗(1至3楼办公室窗户必须关闭),切断电

源。将文件柜、办公桌、办公室锁好;财务、机要、文印要加封。现金及有价证券票据的

管理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现金当日存入银行,严禁在办公室存放。贵重物品要指定专人

保管,因违反本规定造成被盗或丢失,应由当事人负责。

五、学院容许当天值班人员在办公室住宿,但必须至门卫值班室备案,经门卫值班人

员核实当天值守马星耀证实后方可以取悦。不得拎外来人员留宿,一经严肃查处,将呈报

学院并给与处置。因大楼内装设报警系统,建议住在大楼内的人员在晚上11:00后严禁

出来房间,特定情况除外。住在大楼内的值班人员必须群防群策,共同负责管理,保证办

公大楼的安全。

六、禁止闲杂人员在办公楼内逗留。对违反此规定的,由有关科室或门卫做好劝阻工

作。

七、门卫必须认真负责,对出入本大楼的所有外来人员应当深入细致检查有效证件,

并详尽核对进出登记表。

八、夜间值班时,门卫应加强巡逻,并做好有关巡逻情况记录。办公大楼每天晚上11

点锁门,早晨7:00开门。

九、办公室内不许放置易燃、易爆Fanjeaux,不得烧毁废纸及材料等。机要、文印、

档案、微机室等部位严禁烟火,切勿将未点燃的烟头丢进垃圾桶及可能将引发火灾的角落。

十、办公室内所有电脑都应设置开机密码,重要文件要加密,内部文件资料应备份。

门卫管理制度

1、值班门卫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维护工作秩序。

2、格推行出访人员备案制度。对出入办公大楼的非我单位人员必须详尽查问、备案,

并留心出入人员情况及随身携带物品,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保卫处办公室。

3、加强外来车辆的管理,督促外来车辆在指定位置停放。禁止车辆在办公大楼前的

广场处随意停放。

4、办公大楼财物未经保卫处办公室同意,不许往外运送,违者门卫有权续扣押,再

报告保卫处办公室视情处置。

5、办公大楼内的工作人员因工作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超过作息时间进出大楼,应事

先与门卫人员联系,不得擅自进入或逗留在大楼内。违者将追究责任。

6、办公大楼内的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制度,并帮助门卫人员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7、不按本规定执行而造成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罚。

门卫工作职责

1、认真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及本单位制定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在保卫处办公室的领

导下、负责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保护机关内外各种设施,防止不法分子盗窃和破坏,确

保机关的财物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2、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提防、搞好防盗、防雷、严防灾害等工作。

3、定期检查办公大楼内的安全情况。加强夜间巡逻,并做好相关记录,发现安全隐

患及时给予解决,并报告保卫处办公室。遇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避免或减少

事件带来的损失与影响。

4、深入细致搞好报警与闭路监控工作,应当津津乐道报警系统的具体内容方位,精

确掌控报警的操作方法。

5、值班时应认真检查报警系统,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遇有报警应及时查明情况并迅

速处理。值班室应保持整洁、肃静,无关人员不得在值班室逗留。

6、搞好办公大楼内部及大楼周边的防雷、防盗、严防核爆等工作,强化巡查,对大

楼内部不安全物必须不予清扫,查堵各类不安全隐患,定期检查消防栓、灭火器等防雷设

施,歼灭火灾隐患。

7、凡有人员携带物品外出时,要进行询问和登记,查明清楚,方可放行。

8、对出入本大楼的所有外来人员应当深入细致检查有效证件,并详尽核对进出登记

9、禁止小商小贩等闲杂人员进入本大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除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

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泛

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Seiches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

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管理。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

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确保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控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

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更多必要的经费和非政府确保;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非政府防雷检查,严格执行全面落实火灾隐患自查,及时处理牵涉消防安全的关

键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非政府制订合乎本单位实际的救火和应急撤离预案,并实行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

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非政府实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缺席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非政府确保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非政府实行对本单位消防设施、救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保证其较完

整有效率,保证撤离地下通道和安全出口通畅;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非政府积极开展对员工展开消防科学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非政府救火

和应急撤离预案的实行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

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

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推行承揽、出租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更多合乎消防安全建

议的建筑物,当事人在签定的合约中依照有关规定明晰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地下

通道、牵涉公共消防安全的撤离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

位统一管理。承揽、租用或者受到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在其采用、

管理范围内履行职责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

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

统一管理。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在管理范围内履行职责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积极开展防雷检查,消防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较完整有效率。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举行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备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主办单

位以及提供更多场地的单位,应在签定的合约中明晰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

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

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

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涌入场所

(以下泛称公众涌入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东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出现火灾可能性很大以及一旦出现火灾可能将导致关键性人身死伤或者财

产损失的单位。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分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

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关键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分散的大型

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建

议,推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

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设置或者确认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认专

职或者全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确认专职或者全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认消防

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

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积极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

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相关手续,并经消防环评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创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确保消防全然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较完整有效率;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举行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备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主办单位

应在具有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展开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

格后方可以举行。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

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

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

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

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单位应将难出现火灾、一旦出现火灾可能将轻微损害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

消防安全存有关键性影响的部位,确认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显著的防雷标志,推行

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

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

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

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公众聚集场

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

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

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

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确保撤离地下通道、安全出口通畅,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

全撤离命令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维持防火门、防雷卷帘、消防安全撤离命令标志、应急

照明、机械冷却系统制冷、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在正常状态。不得以下犯罪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撤离地下通道上加装栅栏等影响撤离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

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撤离的犯罪行为。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

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创建专职窭-严防-队、义务窭-严防-队,

搭载适当的消防装备、器材,并非政府积极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救火技能训练,提升防治

和灭火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

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

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

条件。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

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

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防雷检查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

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没有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与否即位、完备;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

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

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

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

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

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至少每季度展开一次防雷检查,其他单位应至少

每月展开一次防雷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包含: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撤离地下通道、撤离命令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救火器材布局及有效率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科学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雷安全检查措施的全面落实情况以及其他关键物资的

防雷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雷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须要检查的内容。防雷检查应核对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

人应在检查记录上亲笔签名。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

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建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展开全

面检查测试,并出示检测报告,档案备查。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

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说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

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火灾隐患自查

第三十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对以下违背消防安全规定的犯罪行为,单位应责令有关人员当场废止并严

格执行全面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采用氨气作业或者在具备火灾、核爆危险的场所抽烟、采用氨气等违背禁令

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救火器材被遮盖影响采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雷巡查人员擅离职守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废止的犯罪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对无法当场废止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

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有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

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明确提出自查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认自

查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管理自查的部门、人员,并全面落实自查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

解之前,单位应全面落实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无法保证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将引起

火灾或者一旦出现火灾将轻微损害人身安全的,应将危险部位停工歇业自查。

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

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对于牵涉城市规划布局而无法自身化解的关键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

体、事业单位杜预能力化解的关键性火灾隐患,单位应明确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

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

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确保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救火器材的采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涌入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至少每半年展开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包含非

政府、鼓励到场群众撤离的科学知识和技能。单位应非政府崭新上岗和步入崭新岗位的员

工展开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

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

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以下人员应拒绝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全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拒绝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救火、应急撤离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非政府机构,包含:救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撤离鼓励组、安全防水急救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撤离的非政府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水急救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

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

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

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采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环评以及消防安全

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窭-严防-队、义务窭-严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搭载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追加消防产品、防雷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雷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

内容、辨认出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置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记明培训的时间、出席人员、

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奖惩

第四十五条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

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

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

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违背本规定,依法应给与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不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继续执行情况依法实行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犯罪行为分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办事处机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和人员伤亡,

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根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处实

际,制定机关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如下:

一、“一岗双责”责任制

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单位行业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部门安全生产管理

1、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2、各部门办公设备的安全运转由部门负责管理。

3、各部门负责安排好下班时、节假日的本部门水、电、机等办公设备的关停和门窗

的关闭。

4、各部门(包含门卫以及夜间值班人员)搞好防雷、防盗、严防毁坏等安全管理工

作,搞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

三、宿舍安全生产管理

1、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办事处机关集体宿舍的管理。

2、宿舍内禁止烧煮、烹饪,室内线路改造须报党政办公室批准,由党政办公室组织

人员统一改造,禁止私自接拉电线。

3、宿舍内采用电热毯、电风扇、手机充电器、电水壶、电脑等电器物品必须努力做

到人跑断电,不得采用电炉子、电饭锅等大功率电器。

4、宿舍内禁止在床上抽烟,烟灰、烟蒂不得随地丢弃。

5、住宿人员出外晚归必须与门卫值班人员提早表明情况,确保人身安全。

四、伙房安全生产管理

1、精心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各种电器、各种机械的安全运转。

2、使用人员应熟练掌握设备性能和操作技术,严格定期检查、保养、维修制度,使

用前先检查防护设备和电源是否完好,操作时精力集中,保证安全,如发生问题应立即停

止使用。

五、责任追责

1、部门出现因管理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扣除该部门年终考核分数10分;发生严

重安全事故,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造成的损失由该部门全体人员负责赔偿,在工

资发放时由财政所扣除。

2、党政办公室不定期对机关宿舍采用电器情况展开抽检,辨认出采用违规电器者,

一律充公,并罚款100元。

3、经市安监部门认定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全额赔偿,

取消当事人年终评先选优资格并扣除全年加班补贴;发生较重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除由当

事人负责全额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外,并视情节直至开除。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落实公司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1、本标制度规定了本公司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要求。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建议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公司法人任组长、管生产的副总任副组

长、管安全的部门领导为常设办公室主任、各部门及车间领导为成员组成。

2、安全管理部门设置专职或全职安全员一名,各车间按建议可以设置一至二名全职

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由作业区负责人出任)。

四、职责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2)非政府制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行;

(3)编制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培训和演练;

(4)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率采用;

(5)组织编制公司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6)定期非政府举行安全讨论会;

(7)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8)非政府实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监督自查;

(9)建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10)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11)制定公司年度、季、月安全环保工作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实施,经常向主管领

导汇报本部门工作;

(12)出席部门崭新、改为、改建项目的安全环保措施项目审查,并参予项目环评,

汪把安全环保职业卫生“三同时”第一关。

2、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主任及专兼职安全员)

(1)负责管理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搞好检查记录;

(2)负责监督危险性较大施工、检修安全专项技术方案的实施;

(3)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不予制止或行政处罚;

(4)对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5)对于辨认出的关键性安全隐患,应当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长报告;

(6)对于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7)按照程序非政府对事故的调查处置,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

(8)建立本公司的安全管理档案资料,负责做好安全教育、告知、警示和宣传工作;

(9)负责管理定期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和总结。

3、车间兼职安全员主要职责

(1)负责管理所属作业区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搞好记录;

(2)对本作业区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处罚;

(3)对本作业区存有的安全隐患有权立即自查,对于辨认出的关键性安全隐患,应

当及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同自查;

(4)按照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4、班组全职安全员职责

(1)经常教育、检查本班组员工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模具、原材料、安全装置、

个人防护设施。

(2)积极开展危险源的日常检查,随时并使生产现场的环境和设备维持安全状态,

消解一切不安全因素,避免事故出现。

(3)坚持班前安全讲话,做好新工人进公司“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送培

和复审教育、班组日常安全教育、换工及复工教育等工作,并做好工作记录。

(4)指导和严格执行员工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止违章作

业。

(5)安排检修和从事危险作业时,必须按危险作业管理程序申报和落实安全措施,

并督促执行。

(6)班组出现事故,积极主动救治伤员并按程序报告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维护事故

现场,如实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更多事故出现的真实情况,不许并作假发票、伪证。

五、相关记录

1、《关于设立安全生产标准化Eurotium领导小组的通告》

2、《关于任命安全员的通知》

3、《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档案》

4、《会议纪要》

5、《安全管理非政府网络图》

六、附则

1、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管理表述;

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保卫工作方针,

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治安管理规章制度,切实加强机关内部的四防安全管理,为

机关营造一个安全的办公环境,结合政府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加强四严防安全工作(防雷、防盗、防特、预防恩灾害),提升机关工作人员

的严防意识,充分调动群防群治的积极性,达至综合治理的目的。

第三条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责任制体系,实行

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制。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于市政府机关各部门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五条本细则由政府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科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六条机关的四防安全工作由市政府机关安全委员会负责。安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办公

室主任担任、一名办公室副主任担任安委会副主任,成员由委、办、局主管四防安全工作

的副局长(或副主任)及政府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科、市政府公安科及各委办局办公室主

任或秘书科科长组成。日常工作由机关事务管理科具体负责。

第七条各委、筹办、局内设四严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主管领导任组长,办

公室主任或秘书科长任副组长,组员由有关工作人员出任。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机关安全委员会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保卫工作方针,制定机关四防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落实安全工作责

任制。

2、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机关安全会议,表达上级指示,布置工作,及时通报安全情

况,研究化解存有的问题。

3、对机关干部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法制教育,增强执法守法的自觉性。

4、针对各节日的特点,及时明确提出安全工作建议。结合实际情况对各机关单位展

开安全检查,对揭发的不能安全因素限期自查。

5、定期总结四防安全工作,对模范执行《细则》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

《细则》的给予通报批评及处理。

第九条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办事处机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和人员伤亡,

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根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处实

际,制定机关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如下:

一、“一岗双责”责任制

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单位行业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部门安全生产管理

1、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2、各部门办公设备的安全运转由部门负责管理。

3、各部门负责安排好下班时、节假日的本部门水、电、机等办公设备的关停和门窗

的关闭。

4、各部门(包含门卫以及夜间值班人员)搞好防雷、防盗、严防毁坏等安全管理工

作,搞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

三、宿舍安全生产管理

1、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办事处机关集体宿舍的管理。

2、宿舍内禁止烧煮、烹饪,室内线路改造须报党政办公室批准,由党政办公室组织

人员统一改造,禁止私自接拉电线。

3、宿舍内采用电热毯、电风扇、手机充电器、电水壶、电脑等电器物品必须努力做

到人跑断电,不得采用电炉子、电饭锅等大功率电器。

4、宿舍内禁止在床上抽烟,烟灰、烟蒂不得随地丢弃。

5、住宿人员出外晚归必须与门卫值班人员提早表明情况,确保人身安全。

四、伙房安全生产管理

1、精心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各种电器、各种机械的安全运转。

2、使用人员应熟练掌握设备性能和操作技术,严格定期检查、保养、维修制度,使

用前先检查防护设备和电源是否完好,操作时精力集中,保证安全,如发生问题应立即停

止使用。

五、责任追责

1、部门出现因管理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扣除该部门年终考核分数10分;发生严

重安全事故,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造成的损失由该部门全体人员负责赔偿,在工

资发放时由财政所扣除。

2、党政办公室不定期对机关宿舍采用电器情况展开抽检,辨认出采用违规电器者,

一律充公,并罚款100元。

3、经市安监部门认定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全额赔偿,

取消当事人年终评先选优资格并扣除全年加班补贴;发生较重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除由当

事人负责全额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外,并视情节直至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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