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me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
网上考试-姐夫日小姨子
2023年3月20日发(作者:教师实习计划)1/9
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
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国家
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
考核,必须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ICME),实行学分
制。
第三条市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并
获得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
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四条各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相应实施
细则,并向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作为继续医学教育
评估的条件之一。
第二章学分分类
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国家级学分可以替代市级学分,市
级学分不能替代国家与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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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I类学分包括: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
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第七条Ⅱ类学分包括:
1、区、县院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自学并撰写综述;
3、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
4、国际性、全国性、省际、省级学术会议;
5、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6、出版学术著作;
7、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后撰写的调研、考察报告;
8、单位组织的临床病例讨论会、学术讲座、技术操作
示教、手术示、新技术推广等;
9、外出进修;
10、科研立项。
第三章学分要求
第八条学分要求:
l、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应当取得25学分。其中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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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初级卫生技术人员要求Ⅰ类学分不少于5分。
2、中级、高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应当取得25学分,各
类学分比例要求具体见表:
中级、高级卫生技术人员最低应取得学分数
学分类别
单位级别
I类学分
Ⅱ类
学分
国家级
项目
省市级
项目
三级医院4813
三级以下医院与其他单位2815
第四章学分授予标准
第九条I类学分授予标准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国家级中医药继续医
学教育项目的学习,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学时授予1学分,
主讲人按1学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
过10学分。
2、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习,参加者经考核合
格按6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1学时授予1学分;每个
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参加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习,经考核合格,
按项目的所属等级、学分类别(Ⅰ类或Ⅱ类)与规定的学分数
办理;编制远程教育课件的脚本,亦按该项目级别授予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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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
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
过5学分。通过参加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学习所取得的
学分数,每年不能超过10学分。
第十条Ⅱ类学分授予标准
1、参加区、县院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习,学员按6
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1学时授予1学分。
2、自学并撰写综述: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每年度撰写综述
一篇,经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评审,“优秀”、“良好”者授予6
学分,评为“合格”者授予3学分,“否”者不得分;以上
授予学分仅限于第一作者。本年度在正式刊物上发表的综
述,授分参照5。其它学分均不能代替综述学分,综述成绩
不足3分者年度继教不合格。
3、完成计划的科研课题后,通过验收或成果鉴定(认
定),按该科研课题的级别授予学分:
学分记录在成果鉴定(认证)的年度
成员排
序
课题级别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
国家级课题87654
市部级课题65432
厅局级课题5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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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加学术会议,并在大会宣读论文,按以下标准授
予学分:
作者排序
会议类别
第一
作者
第二
作者
第三
作者
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654
行政区会议543
5、在刊物上发表论文或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作者排序
刊物类别
第一作者
(通讯作者)
第二
作者
第三
作者
国外期刊(ISSN)876
核心期刊654
专业期刊543
部刊物432
6、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7、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字授予1学分。
8、出国考察报告,国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
学分。
9、编写医学教材或讲义,每4000字授予1学分。
10、出版国家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视听教材,
放映时间每10分钟长度授予1-3学分,幻灯片每10授予1
学分。
11、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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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示、新技术推广,以与临床病例讨论会、大查房等其它
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参加者每次授予0.5学分,主讲
人每次授予2学分。
12、以自学形式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应
由本单位统一制定计划,经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审定
后执行;自学后经本单位考核核定,授予5—10学分。本项
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第十一条经单位批准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学
历学位教育(年度考试与格者)、在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专
病)、重点实验室以与省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进修、
在省级以上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学习,同一年度6个月与其
以上或者跨年度连续6个月,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培训结束
当年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合格。省级以上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学习培训教师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视为年度继续医学教育
合格。去外单位短期进修不足6个月,经接受进修单位考核
合格,每1个月授予Ⅱ类5学分,每次进修所授学分,最多
不超过20学分。
第十二条参加住院医师规化培训和全科医师规化培训
的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在培训期间按计划完成学习任务并经
考核合格者,视为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合格。
第五章学分授予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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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人员、由全
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授予学分;参加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
育项目的人员,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
授予学分数。
第十四条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人员,由市继
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分数。
第十五条参加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学习的人员,由
所在地区、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核定、授予学
分。
第六章学分登记与审核
第十六条在本市举办的市级以上继教项目,由项目主
办单位在举办现场POS机刷卡计分。
第十七条在本市举办的市级以上继教项目,项目主办
单位需要在项目举办前2周,将项目举办通知报送市继续医
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对
10%的举办项目进行现场抽查。项目举办单位在举办地点现
场POS机刷卡,并在项目举办后两周向市卫生局继续医学教
育委员会办公室提供项目举办的现场照片(包括带有项目标
题会标的会场照片、参会人员合影或者会场全景照片和每个
项目教师的授课照片)、《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汇
报表》、《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教材使用情况简介表》,经过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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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学分录入“继续
医学教育管理系统——ICME”。
第十八条在本市举办的外省市继教项目,需要接受市
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举办单位应在发放项目举办通
知之前填写《异地在市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加
盖公章报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核批准后方
可举办,对学员采用POS机刷卡计分,并接受市学分登记制
度的管理(参照第十九条);对外埠学员发放统一印制的《国
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学分证书》。
第十九条参加外省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需经单
位批准,提供单位派出证明、会议通知或者邀请函、差旅费
凭证复印件和完整填写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培训课时、授
予学分级别和学分数的学分证书作为登记学分的凭证,并留
档备查。
第二十条学分审核时间:获取学分的时限为当年1月1
日至当年12月31日。各单位须于次年1月8日之前将全年
的学分审核结果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市继续医学
教育委员会于次年的1月份进行年度学分审核,合格者颁发
年度继教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对继续医学教育项
目学分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凡弄虚作假、乱授学分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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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1-3年停
办项目资格等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
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市卫生
局发布的《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