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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me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

发布时间:2023-06-16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icme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

icme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

网上考试-姐夫日小姨子

2023年3月20日发(作者:教师实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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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

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国家

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

考核,必须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ICME),实行学分

制。

第三条市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并

获得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

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四条各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相应实施

细则,并向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作为继续医学教育

评估的条件之一。

第二章学分分类

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国家级学分可以替代市级学分,市

级学分不能替代国家与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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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I类学分包括: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

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第七条Ⅱ类学分包括:

1、区、县院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自学并撰写综述;

3、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

4、国际性、全国性、省际、省级学术会议;

5、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6、出版学术著作;

7、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后撰写的调研、考察报告;

8、单位组织的临床病例讨论会、学术讲座、技术操作

示教、手术示、新技术推广等;

9、外出进修;

10、科研立项。

第三章学分要求

第八条学分要求:

l、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应当取得25学分。其中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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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初级卫生技术人员要求Ⅰ类学分不少于5分。

2、中级、高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应当取得25学分,各

类学分比例要求具体见表:

中级、高级卫生技术人员最低应取得学分数

学分类别

单位级别

I类学分

Ⅱ类

学分

国家级

项目

省市级

项目

三级医院4813

三级以下医院与其他单位2815

第四章学分授予标准

第九条I类学分授予标准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国家级中医药继续医

学教育项目的学习,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学时授予1学分,

主讲人按1学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

过10学分。

2、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习,参加者经考核合

格按6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1学时授予1学分;每个

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参加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习,经考核合格,

按项目的所属等级、学分类别(Ⅰ类或Ⅱ类)与规定的学分数

办理;编制远程教育课件的脚本,亦按该项目级别授予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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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

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

过5学分。通过参加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学习所取得的

学分数,每年不能超过10学分。

第十条Ⅱ类学分授予标准

1、参加区、县院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习,学员按6

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1学时授予1学分。

2、自学并撰写综述: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每年度撰写综述

一篇,经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评审,“优秀”、“良好”者授予6

学分,评为“合格”者授予3学分,“否”者不得分;以上

授予学分仅限于第一作者。本年度在正式刊物上发表的综

述,授分参照5。其它学分均不能代替综述学分,综述成绩

不足3分者年度继教不合格。

3、完成计划的科研课题后,通过验收或成果鉴定(认

定),按该科研课题的级别授予学分:

学分记录在成果鉴定(认证)的年度

成员排

课题级别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

国家级课题87654

市部级课题65432

厅局级课题5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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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加学术会议,并在大会宣读论文,按以下标准授

予学分:

作者排序

会议类别

第一

作者

第二

作者

第三

作者

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654

行政区会议543

5、在刊物上发表论文或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作者排序

刊物类别

第一作者

(通讯作者)

第二

作者

第三

作者

国外期刊(ISSN)876

核心期刊654

专业期刊543

部刊物432

6、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7、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字授予1学分。

8、出国考察报告,国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

学分。

9、编写医学教材或讲义,每4000字授予1学分。

10、出版国家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视听教材,

放映时间每10分钟长度授予1-3学分,幻灯片每10授予1

学分。

11、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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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示、新技术推广,以与临床病例讨论会、大查房等其它

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参加者每次授予0.5学分,主讲

人每次授予2学分。

12、以自学形式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应

由本单位统一制定计划,经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审定

后执行;自学后经本单位考核核定,授予5—10学分。本项

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第十一条经单位批准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学

历学位教育(年度考试与格者)、在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专

病)、重点实验室以与省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进修、

在省级以上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学习,同一年度6个月与其

以上或者跨年度连续6个月,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培训结束

当年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合格。省级以上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学习培训教师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视为年度继续医学教育

合格。去外单位短期进修不足6个月,经接受进修单位考核

合格,每1个月授予Ⅱ类5学分,每次进修所授学分,最多

不超过20学分。

第十二条参加住院医师规化培训和全科医师规化培训

的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在培训期间按计划完成学习任务并经

考核合格者,视为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合格。

第五章学分授予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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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人员、由全

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授予学分;参加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

育项目的人员,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

授予学分数。

第十四条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人员,由市继

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分数。

第十五条参加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学习的人员,由

所在地区、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核定、授予学

分。

第六章学分登记与审核

第十六条在本市举办的市级以上继教项目,由项目主

办单位在举办现场POS机刷卡计分。

第十七条在本市举办的市级以上继教项目,项目主办

单位需要在项目举办前2周,将项目举办通知报送市继续医

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对

10%的举办项目进行现场抽查。项目举办单位在举办地点现

场POS机刷卡,并在项目举办后两周向市卫生局继续医学教

育委员会办公室提供项目举办的现场照片(包括带有项目标

题会标的会场照片、参会人员合影或者会场全景照片和每个

项目教师的授课照片)、《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汇

报表》、《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教材使用情况简介表》,经过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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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学分录入“继续

医学教育管理系统——ICME”。

第十八条在本市举办的外省市继教项目,需要接受市

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举办单位应在发放项目举办通

知之前填写《异地在市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加

盖公章报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核批准后方

可举办,对学员采用POS机刷卡计分,并接受市学分登记制

度的管理(参照第十九条);对外埠学员发放统一印制的《国

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学分证书》。

第十九条参加外省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需经单

位批准,提供单位派出证明、会议通知或者邀请函、差旅费

凭证复印件和完整填写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培训课时、授

予学分级别和学分数的学分证书作为登记学分的凭证,并留

档备查。

第二十条学分审核时间:获取学分的时限为当年1月1

日至当年12月31日。各单位须于次年1月8日之前将全年

的学分审核结果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市继续医学

教育委员会于次年的1月份进行年度学分审核,合格者颁发

年度继教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对继续医学教育项

目学分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凡弄虚作假、乱授学分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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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1-3年停

办项目资格等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

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市卫生

局发布的《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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