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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族政策

发布时间:2023-06-16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我国民族政策

我国民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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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9日发(作者:铃声响叮当)

新中国成⽴初期的民族政策

新中国成⽴初期的民族政策

2009年10⽉12⽇10:22来源:《中国民族报》

新中国成⽴60年来,党和国家制定并实施了⼀系列⾏之有效的民族政策和措施,不断推动着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

发展。回顾60年新中国民族政策的发展历程,有助于深化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认识,也有助于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继

续向前发展。

——编者

1949年到1957年,以⽑泽东为核⼼的党的第⼀代中央领导集体⾼度重视国内民族问题的解决,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

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制定了⼀系列适合中国实际的解决民族问题的⽅针、政策和措施。随着这些⽅针、政策和措施的贯彻

实施,新中国的民族⼯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民族地区逐步进⾏了民主改⾰和社会主义改造,社会⾯貌发⽣了巨⼤变化。

新中国成⽴初期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作⽅针的确定

1949年9⽉,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

《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作⽤。它根据全国各族⼈民的共同意志,明确提出按照中国国情建⽴统⼀的多民族的共和国,在

少数民族聚居区实⾏区域⾃治。《共同纲领》还全⾯阐明了我们党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纲领性原则,即:“中华⼈民共和国境

内各民族⼀律平等,实⾏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民公敌,使中华⼈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家

庭。反对⼤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民族团结的⾏为。”“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

字、保持或改⾰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由。⼈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民⼤众发展其政治、经济、⽂化、教育的建设

事业。”这些提法既是对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时期民族纲领和民族政策的全⾯总结和继承,⼜显⽰出鲜明的时代创新精神,

是新中国成⽴后开展民族⼯作的基础和⾏动指南。

1953年7⽉,中央统战部根据1952年全国民族政策⼤检查的情况,起草了《关于过去⼏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作的主要

经验总结》,对新中国成⽴以来民族政策的执⾏情况作了全⾯的评价,并指出在中华⼈民共和国成⽴,国内各民族获得解放,

民族压迫根本消除以后,党和国家民族⼯作的任务是“巩固祖国的统⼀和各民族的团结,共同来建设伟⼤祖国的⼤家庭;在统

⼀祖国的⼤家庭内,保障各民族在⼀切权利⽅⾯的平等,实现民族区域⾃治;在祖国的共同事业的发展中,与祖国的建设密切

结合起来,逐步地发展各民族的政治、经济、⽂化(其中包括稳步的和必要的社会改⾰在内),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民族

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使落后的民族得以跻于先进民族的⾏列,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1954

年10⽉,中共中央向党内批转了这个总结。这个总结⽐较全⾯地概括了新中国成⽴初期我们党民族⼯作的原则和内容,是具

有历史意义的重要⽂献之⼀。

1950年5⽉28⽇,中央⼈民政府政务院举⾏政务会议,听取中央民委关于当前民族⼯作问题的报告,并批准了民族⼯作慎重缓

进的⽅针。同年10⽉1⽇,周恩来在设宴欢迎参加国庆观礼的全国各民族代表的讲话中强调指出,对各少数民族的内部改⾰,

按照各民族⼤多数⼈民的觉悟和志愿,采取慎重稳进的⽅针。这是我们党第⼀次公开表述共和国初创时期民族⼯作的指导⽅

针。

党和国家关于民族⼯作纲领原则和指导⽅针的确定,指明了新中国成⽴初期我国民族⼯作的⽅向,保证了民族⼯作沿着正确道

路前进。为了把原则规定变为具体的政策乃⾄现实,党和政府做了⼤量的⼯作,主要包括:在民族地区普遍建⽴民族民主联合

政府,并在此基础上推⾏民族区域⾃治;筹建民族事务机构;和平解放西藏;迅速清剿残匪;调节民族内部纠纷;改善群众⽣

活;加强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调查研究⼯作。

新中国成⽴初期党的民族政策的主要内容及其实施

新中国成⽴初期,我们党民族⼯作的纲领政策主要是以《共同纲领》的有关原则规定为蓝本,根据当时特定情况制定并加以实

施的。

保障少数民族享有民族平等权利和⾃治权利。为了保障少数民族真正享有民族平等权利和⾃治权利,党和政府制定和实施了⼀

系列政策、措施,主要包括:第⼀,清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歧视的有形痕迹。1951年5⽉16⽇,政务院颁发了《中央⼈民

政府政务院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要求对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带有歧视和

侮辱少数民族含义的地名等⼀切有形的痕迹,必须坚决禁⽤或更改。第⼆,疏通民族关系。派出中央访问团到民族地区进⾏访

问,同时组织边疆少数民族各阶层⼈⼠到内地参观。第三,开展民族识别⼯作,确定民族成份。第四,实⾏民族区域⾃治。第

五,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1952年2⽉22⽇,政务院第125次政务会议通过了《关于地⽅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

法的决定》和《政务院关于保障⼀切散居少数民族成份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其适⽤范围⼴泛,涵盖了⼀切没有实⾏民

族区域⾃治的少数民族。

普遍⽽⼤量地培养和使⽤少数民族⼲部。新中国成⽴后不久,党和政府就把培养少数民族⼲部的⼯作提上了议事⽇程。1950

年11⽉,中央⼈民政府通过了《培养少数民族⼲部试⾏⽅案》,明确提出普遍⽽⼜⼤量地培养各少数民族⼲部的⽅针。1951

年6⽉,《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案》颁布,在此前后,西北、中央、西南等⼀批民族学院相继成⽴。民族学院培养了⼀⼤

批政治⼲部和专业技术⼲部,少数民族⼲部队伍迅速发展起来。

从实际出发,稳妥地进⾏少数民族社会制度改⾰。从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党和政府在改⾰少数民族社会制度的过程中,

采⽤了民主改⾰和社会主义改造分两步⾛的⽅法。在民族地区的民主改⾰⽅⾯,有的地区与汉族地区⼀样进⾏

改⾰,有的地区实⾏和平协商改⾰,有的地区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牧区则采取了“三不两利”(不⽃、不分、不划阶级,牧

⼯、牧主两利)等政策措施。在民族地区进⾏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党和政府始终坚持“积极发展,稳步前进”的⽅针,采取

⽅式上多样、步骤上稳妥、政策上灵活的措施,扩展了民主改⾰所取得的成绩,使少数民族稳步有序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

⼤⼒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新中国成⽴初期,⼤多数少数民族⽣产⽅式落后,⽣活极端困难。⾯对这种状况,党和政府确定

了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的⼤政⽅针,制定并实施了许多⾏之有效的具体政策和举措,⼀⽅⾯扶助少数民族进⾏⽣产,帮助他们解

决温饱问题;另⼀⽅⾯积极发展民族贸易,通过物资交流,促进少数民族⽣产发展和⽣活改善。

争取和团结民族宗教上层⼈⼠。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的上层⼈⼠(包括宗教上层⼈⼠)⼀贯坚持团结教育的政策。在民主改⾰

和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政府想⽅设法保证少数民族上层⼈⼠的政治地位和⽣活⽔平不致于降低。在当时已经建⽴⼈民政权

的民族地区,对凡是能够争取和团结的民族宗教界上层⼈⼠,党和政府都按照政策精神,在政治上和⽣活上作了⽐较好的安

排。

批判和克服民族主义倾向。1952年和1956年,党和政府先后在全国范围内进⾏了两次民族政策执⾏情况⼤检查,提出在重点

反对⼤汉族主义的同时,也应该反对现实中存在的地⽅民族主义。1956年4⽉,⽑泽东在《论⼗⼤关系》⼀⽂中谈到汉族与少

数民族的关系时指出:“我们的政策是⽐较稳定的,是⽐较得到少数民族赞成的。我们着重反对⼤汉族主义。地⽅民族主义也

要反对,但是那⼀般地不是重点。”1957年2⽉,⽑泽东再次指出:“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定要搞好。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克

服⼤汉族主义。在存在有地⽅民族主义的少数民族中间,则应当同时克服地⽅民族主义。⽆论是⼤汉族主义或者地⽅民族主

义,都不利于各族⼈民的团结,这是应当克服的⼀种⼈民内部⽭盾。”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学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研究院)

(责任编辑: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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