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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

发布时间:2023-06-16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气瓶安全

气瓶安全

人大网校-事情经过

2023年3月19日发(作者:超越奇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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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气瓶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气瓶事故,依据《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

程》和集团公司《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等规范标准,结合公

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

(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气体、液

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液体的气瓶.

本办法不适用于灭火用气瓶、医用气瓶以及运输工具和机器

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矿区服务事业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安全环保处负责贯彻落实气瓶相关安全管理规范标

准;组织气瓶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综合协调气瓶安全隐患治理;

组织协调气瓶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取证。

第五条质量管理与节能处负责气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组织

气瓶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物资采购管理部负责气瓶供应商市场准入,气瓶使用

单位负责气瓶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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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基建工程部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气瓶安全管理。

第八条安全环保监督部负责在用气瓶的现场安全监督,参与

气瓶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技术检测中心负责在资质许可和委托范围内开展气

瓶检验、气瓶作业人员培训工作.

第十条气瓶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气瓶的使用安

全全面负责。

第三章气瓶的采购、充装、验收、检验

第十一条因生产所需自行购置的气瓶外(如空气呼吸器气瓶

等),其它气瓶(如氧气、乙炔、氮气、液化石油气钢瓶等)不宜

自行购置,已投入使用的,应与气瓶充装单位办理托管手续。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使用具有制造许可资质单位生产的气瓶,

不得使用超期未检、报废、有安全缺陷的气瓶.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在与气瓶充装单位签订合同时,应严格审

查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气瓶充装许可证》等资质,并签订安全合同,明确双方气瓶运

输、检验等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单位内部进行气瓶(如空气呼吸器气瓶等)充装活动

的操作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考核合格,分别取得气瓶充装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

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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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气瓶必须专用,只允许充装与钢印标记一致的介质,

不得改装使用.

第十六条对气瓶的验收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气瓶是否有清晰可见的外表涂色和警示标签。气瓶颜色应

满足GB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警示标签应满足GB16804

《气瓶警示标签》的规定。

2.气瓶的外表是否存在腐蚀、变形、磨损、裂纹等严重缺陷。

3.气瓶的附件(防震圈、防护帽、瓶阀)是否齐全、完好.

4.气瓶是否超过定期检验周期.

5.气瓶的使用状态(满瓶、使用中、空瓶)。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委托具有气瓶检验资质的机构对自有

气瓶进行定期检验,交由气瓶充装单位托管的气瓶由充装单位负

责定期检验。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如二氧化硫、硫化氢等),每两年

检验一次。

2。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如空气、氧气、氮气、氢气、乙

炔等),每三年检验一次。

3。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氩、氖、氦等),每五年检验一次。

4.液化石油气钢瓶,按GB8334《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

与评定》执行。

5。空气呼吸器缠绕气瓶,按GB24161《呼吸器用复合气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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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检验与评定》执行。

第十八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

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检

验期限的气瓶,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不合格或存在严重缺陷的报废气瓶应交由气

瓶检验机构进行破坏性处理,禁止将未做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

改装或挪作它用。

第四章气瓶的运输、搬运

第二十条运输气瓶的要求:

1。气瓶运输单位应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驾驶

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

格;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车辆,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

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2。装运气瓶的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警示标志.

3。气瓶必须佩戴好气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

当装有减压器时应拆下,气瓶帽要拧紧,防止摔断瓶阀造成事故.

4.采用车辆运输时,气瓶应妥善固定。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

瓶高的2/3以上,卧放时,瓶阀端应朝向一方,剁高不得超过五层

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5。运输气瓶的车辆停靠时,驾驶员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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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运输气瓶的车辆不得在繁华市区、人员密集区附近停靠。繁

华市区应避免白天运输。不应长途运输乙炔、液化石油气气瓶。

6。运输可燃或有毒气体气瓶的车辆应备有灭火器材(乙炔

气瓶不得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或防毒防具.

7.夏季运输时应有遮阳设施,适当覆盖,避免曝晒。

8。所装介质接触能燃烧、爆炸、产生毒气的气瓶,不得同车

运输.易燃品、腐蚀性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同车运

输.

9。车辆上除司机、押运人员外,严禁无关人员搭乘,司乘人

员严禁吸烟或携带火种。

第二十一条搬运气瓶的要求:

1。搬运气瓶时,要旋紧瓶帽,尽量保持瓶体直立,注意轻装

轻卸,严禁抛、滑、滚,禁止从瓶帽处提升气瓶。

2.近距离(5m内)移动高度超过1。5m的气瓶,应手扶瓶

肩转动瓶底,并且要使用手套。移动距离较远时,应使用专用小

车搬运气瓶,特种情况下可采用适当的安全方式搬运。

3.卸车时应在气瓶落地点铺上软垫,逐个卸车。装卸氧气瓶

时,工作服、手套和装卸工具、机具上不得粘有油脂。

4.当提升气瓶时,应使用专用吊篮或装物架。不得使用钢丝

绳或链条吊索.当用起重机吊装气瓶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

属链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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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气瓶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气瓶使用单位应指定气瓶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在

接收气瓶时以及在气瓶使用过程中定期对气瓶的外表状态进行检

查,挂贴相应的标签.对有缺陷的气瓶,应与其它气瓶分开,并及时

更换或报废。

第二十三条使用气瓶前使用者应对气瓶进行安全状况检查,

连接气瓶后,还应检查减压器、流量表、软管、防回火装置是否

有泄漏、磨损及接头松动等现象,并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检查不合

格的气瓶不得使用。

第二十四条气瓶应在通风良好的场所使用。如果在通风条件

差或狭窄的场地里使用气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安全措施

主要包括强制通风、氧气检测和气体检测等。

第二十五条氧气瓶和乙炔气瓶使用时应分开放置,至少保持

5m间距,且距明火10m以外。盛装易发生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

气体的气瓶,如乙炔气瓶,应避开放射源。

第二十六条气瓶一般应立放使用,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乙炔气瓶、液化气瓶严禁卧放。乙炔气瓶使用前,必须先直立20min

后,然后连接减压阀使用。

第二十七条气瓶及附件应保持清洁、干燥,防止沾染腐蚀性

介质、灰尘等。氧气瓶阀不得沾有油脂,不得用沾有油脂的工具、

手套或油污工作服去接触氧气瓶阀、减压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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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在作业场所使用气瓶时,禁止气瓶与电气设备及

电路接触,与气瓶接触的管道和设备要可靠接地。在气、电焊混合

作业的场地,要防止氧气瓶带电,如地面是铁板,应垫木板或胶

垫加以绝缘。乙炔气瓶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第二十九条气瓶瓶阀或减压器有冻结、结霜现象时,不得用

火烤,可将气瓶移入室内或气温较高的地方,使用40℃以下的温水

冲浇,再缓慢地打开瓶阀。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

热。

第三十条开启或关闭瓶阀时,应用手或专用扳手,不准使用

其它工具,以防损坏阀件。装有手轮的阀门不能使用扳手。如果

阀门损坏,应将气瓶隔离并及时维修。

第三十一条应缓慢地开启或关闭瓶阀,特别是盛装可燃气体

的气瓶,以防止产生摩擦热或静电火花。打开气瓶阀门时,人站

的位置应避开气瓶出气口。

第三十二条乙炔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乙炔气瓶瓶阀的专用

扳手应始终装在阀上。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关闭焊、割工具的

阀门和乙炔气瓶瓶阀,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

开、闭乙炔气瓶瓶阀。

第三十三条乙炔气瓶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或

回火防止器。使用减压器时必须带有加紧装置与瓶阀结合。正常

使用时,乙炔气瓶的放气压降不得超过0。1MPa/h,如需较大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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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采用多只乙炔气瓶汇流供气.

第三十四条气瓶使用完毕后应关闭阀门,释放减压器压力,并

佩戴好瓶帽。

第三十五条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严禁敲

击、碰撞气瓶。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第三十六条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压缩气

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

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并关紧阀门,防止漏气,

使气压保持正压.禁止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第三十七条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

置防止回流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器等。

第三十八条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阀、易熔合金塞等附

件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严禁将气

瓶用做支架等其它用途。

第三十九条气瓶使用完毕,要妥善保管。空瓶上应标有“空瓶”

标签;已用部分气体的气瓶,应标有“使用中"标签;未使用的满瓶

气瓶,应标有“满瓶"标签.

第四十条使用过程中发现气瓶泄漏,应根据气体性质做好相

应的人体防护,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关闭瓶阀、查找原因,及

时采取整改措施。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气瓶。

第六章气瓶的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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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盛装可燃、爆炸性气体的气瓶宜存储在室外通

风、干燥、带遮阳、雨篷的场所。存储在室内时,建筑物应符合《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气瓶存储室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

下室,不得与办公室或休息室设在一起.

第四十二条气瓶的存储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应与办公、居住

区域保持10m以上(空气呼吸器气瓶除外),不得有地沟、暗道和

底部通风孔,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第四十三条存储可燃、爆炸性气体气瓶的库房内照明设备必

须防爆,电器开关和熔断器都应设置在库房外,同时应设避雷装置.

禁止将气瓶放置到可能导电的地方。

第四十四条气瓶应分类存储,并设置标签。空瓶和满瓶分开

存放。氧气或其它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应与燃料气瓶和其它易燃材

料分开存放,间隔至少6m。氧气瓶周围不得有可燃物品、油渍及

其它杂物。严禁乙炔气瓶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储存。

毒性气体气瓶或瓶内介质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

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配备防毒用具和适当的灭火器材。

第四十五条对于装有易燃气体的气瓶,在储存场所的15m范

围以内,禁止吸烟、从事明火和产生火花的工作,并设置相应的

警示标志.

第四十六条使用乙炔气瓶的现场,同一地点放置数量不应超

过5瓶.储存量超过5瓶时,应用非燃烧材料隔离出单独的储存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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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面应为固定墙壁。存储量超过40瓶时,应建造耐火等级不

低于二级的存储仓库,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否则应

以防火墙隔开。

第四十七条乙炔气瓶应直立存储,用栏杆或支架加以固定或

扎牢,禁止利用气瓶的瓶阀或头部来固定气瓶。支架或扎牢应采

用阻燃材料,同时应保护气瓶的底部免受腐蚀。

第四十八条气瓶(包括空瓶)存储时应将瓶阀关闭,卸下减

压器,戴上并旋紧气瓶帽,整齐排放。

第四十九条盛装不宜长期存放或限期存放气体的气瓶,如氯

乙烯、氯化氢、甲醚等气瓶,均应注明存放期限。

第五十条气瓶在室内存储期间,特别是在夏季,应定期测试

存储场所的温度和湿度,并做好记录。存储场所最高允许温度应

根据盛装气体性质而确定,储存场所的相对湿度应控制在80%以

下。

第五十一条存储毒性气体或可燃性气体气瓶的室内储存场

所,必须监测储存点空气中毒性气体或可燃性气体的浓度。如果

浓度超标,应强制换气或通风,并查明危险气体浓度超标的原因,

采取整改措施。

第五十二条如果气瓶漏气,首先应根据气体性质做好相应的

人体保护,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关闭瓶阀,如果瓶阀失控或漏

气点不在瓶阀上,应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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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应定期对存储场所的用电设备、通风设备、气瓶

搬运工具和栅栏、防火和防毒器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或者个人还应

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R5001办理气瓶使用登记。

第五十五条车用气瓶的安全管理按《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

规程》TSGR0009执行.

第五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司各级安全管理监督

部门举报相关不安全行为和气瓶安全隐患。

第五十七条气瓶事故调查与处理按公司有关事故管理和责

任追究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集团、油田公司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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