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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安全

发布时间:2023-06-16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用火安全

用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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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9日发(作者:安养院)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有一点防范措施不到位,就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中

毒等事故,所以做好管理措施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是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欢迎参考。

一、基本要求

1、现场积极配合业主,遵守业主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本规定所称用火作

业,是指施工作业的动火主要包括;

(1)气焊、电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磨光机、砂轮机等各种金属切

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管线、铁锤击打物件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灌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2、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作业时,应办理

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3、用火作业活动实施前,应按照要求,做好作业任务与危险环境及条

件、风险控制措施的观察识别和确认工作。

二、分工与职责

1、班组安全员负责用火作业的专业安全监管。

2、安全管理员是用火作业的安全监督员,负责监督、检查用火作业的方

案及其措施的落实的情况。

3、安全部长负责督促指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

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的工作。

4、项目总工负责制定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做好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5、用火作业人的职责

(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即没经批准的《用火作

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对不符

合要求的有权拒绝用火。

6、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1)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

悉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又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

力。

(2)参加业主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

安全监督部门发放《用或监护人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3)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现场负责人的指

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

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应佩戴明显的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

时,由监护人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暂停用火。

(4)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

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当用火人不

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立即停止用火作

业,并向单位报告。

三、用火作业分级

1、用火作业特级包括;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在运行

的液化气罐区防火堤内。

2、一级用火作业包括;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和有毒介质的泵房。可燃气

体、燃液体和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

3、二级用火作业包括;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和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

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

4、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它各类临时用火为三级用火。

5、改扩建等项目的用火,必须有安全技术人员在《用火作业许可证》备

注栏目中注明并签字,五级风以上禁止露天用火作业。确需用火作业时,用火作业

升级管理。

四、《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用火作业前,应由用火单位安全技术人员、

单位负责人、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对该项目是否采用用火方式的必要性进行论

证,凡有其他非动火安全方式首先采用。

2、针对作业内容、作业对象、作业环境和作业过程的所有危险危害因素

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

3、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表)的办理,用火单位安全技术人员、

业主负责人、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落实用火安全措施后,上报业主主管领导,由

生产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签发后方可用火。

4、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由安全技术人员填写《用火作业许

可证》,安排用火化验分析;用火所在单位安全技术人员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落实

用火安全措施后,上报本单位主管领导,由生产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

签发后方可用火。

5、二级、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由安全技术人员填写《用火作

业许可证》,安排用火化验分析;用火所在单位安全技术人员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

落实用火安全措施后,上报业主主管领导,由业主生产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

查合格签发后方可用火。

6、用火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对应选项内划

“√”,业主安全技术人员确认签字;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

7、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它管辖区域时,“相关单位意见”一栏由双方

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

火。

8、在盛装或输送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有害介质或其他重要的运行

设备、容器、管线上进行焊接、钻孔或堵漏作业时,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施工

方案进行确认,对设备、容器、管线上进行测厚,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

字。

9、作业结束后,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

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用火所在安全技术员组织对用火现场进行验收

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字。

10、《用火作业许可证》时效,特级、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

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12小时。三级《用火作

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

五、用火与监护范围

1、特级、一级、二级用火;限一处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名监护人。

2、检修期间二级、三级用火;限一处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名监护

人可同时监护同一区域内,同一作业面直线距离不大于15米以内的用火,最多不

准超过3处。

3、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用火时,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不准

超过3名用火人。

六、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1、施工单位、业主、安全监护人,应对用火作业活动进行全程监控、监

护。

2、在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和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

来源并加好符合规定要求的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并经分析合格,方可

用火,间隔时间超过30分钟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

3、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用火一侓不动,凡能拆下来

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特级、一级用火。

4、各级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督促用火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方

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5、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室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

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6、检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后,采取有效隔离措

施。

7、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

8、用火作业前应清除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

器材。距用火点30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10米内严禁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作业。

9、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

领导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10、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安全监督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

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规定用火作业或

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

11、受限空间进行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允许同时进行刷漆、喷

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它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12、再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它可能散发易燃

气体、易燃液体作业时,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同时必须

进行强制通风,监护人佩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随时监测,当仪器报警时立即

撤离作业人员。

13、用火作业相关安全措施

(1)特级、一级、二级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洞、井、沟等应检查

分析,距用火点15米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

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2)拆除管线的用火作业,查明内部介质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

施。

(3)用火作业前,检查电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用火工具安全程度,保证

安全可靠。

(4)使用气焊、气割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小

于5米,二者与用火点间距不小于10米,不得在烈日下暴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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