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江潜-凤起中学
2023年3月18日发(作者:泰宁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贸⾏...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贸⾏业重⼤⽣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各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安全⽣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贸⾏业重⼤⽣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产法》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产领域改⾰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贸⾏业重⼤⽣产安全事故隐
患判定标准(2017版)》(以下简称《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所属⽣
产经营单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判定标准》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强化执法检查,
建⽴健全重⼤⽣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产安全事故隐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11⽉30⽇
⼯贸⾏业重⼤⽣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
本判定标准适⽤于判定⼯贸⾏业的重⼤⽣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消防(⽕灾)、特
种设备等有关⾏业领域对重⼤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其规定。
⼯贸⾏业重⼤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事故隐患和⾏业类重⼤事故隐患,专项类重⼤事故隐患适⽤于所有相关的⼯贸⾏
业,⾏业类重⼤事故隐患仅适⽤于对应的⾏业。
⼀、专项类重⼤事故隐患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业领域。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宿舍、会议室等⼈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
⾜。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套除尘系统,不同防⽕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属粉尘及⽊质粉尘的⼲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卸灰装置。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防爆电⽓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机械点⽕源的⼯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等异物的装置。
9.⽊制品加⼯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花探测报警装置。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使⽤液氨制冷的⾏业领域。
(⼆)使⽤液氨制冷的⾏业领域。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员较多⽣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员数量超过9⼈。
(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业领域。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标志。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进⼊有限空间作业。
⼆、⾏业类重⼤事故隐患
(⼀)冶⾦⾏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室等场所设置在铁⽔、钢⽔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吊运铁⽔、钢⽔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在吊运重罐铁⽔、钢⽔或液渣时,未使⽤固定式
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
改。
3.盛装铁⽔、钢⽔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探伤检测。
4.冶炼、熔炼、精炼⽣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属铸造、连
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罐、钢⽔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温熔融⾦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
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
6.氧枪等⽔冷元件未配置出⽔温度与进出⽔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开闭等联锁。
7.煤⽓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防爆要求配
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8.煤⽓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员较集中的地⽅,未设置固定式⼀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9.⾼炉、转炉、加热炉、煤⽓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10.煤⽓分配主管上⽀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管线,在车间⼊⼝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11.⾦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和安全⽣产管理⼈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有⾊⾏业。
1.吊运铜⽔等熔融有⾊⾦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
件,未进⾏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室等场所设置在铜⽔等熔融有⾊⾦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3.盛装铜⽔等熔融有⾊⾦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轴未定期进⾏检测。
4.铜⽔等⾼温熔融有⾊⾦属冶炼、精炼、铸造⽣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产性积⽔;熔
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5.铜⽔等熔融有⾊⾦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6.⾼温⼯作的熔融有⾊⾦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7.冶炼炉窑的⽔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设置防⽌冷却⽔⼤量进⼊炉内的安全设施(如:
快速切断阀等)。
8.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
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
9.使⽤煤⽓(天然⽓)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或点⽕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天然⽓)。
10.⾦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和安全⽣产管理⼈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三)建材⾏业。
1.⽔泥⼯⼚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氧化碳监测,或未设置⽓体灭⽕装置。
2.⽔泥⼯⼚筒型储存库⼈⼯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空作业⼯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且作业前未进⾏风险分析。
3.燃⽓窑炉未设置燃⽓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4.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冷构件泄漏。
5.进⼊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电⽓设备意外启动、热⽓
涌⼊等隔离防护措施。
6.玻璃窑炉、玻璃锡槽,⽔冷、风冷保护系统存在漏⽔、漏⽓,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四)机械⾏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熔融⾦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2.吊运熔融⾦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
⽿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未进⾏定期探伤检查。
3.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铸造熔炼炉冷却⽔系统未配置温度、进出⽔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没有设置防⽌冷却⽔进⼊炉内的安全设施。
5.天然⽓(煤⽓)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设置可燃⽓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设置防突然熄⽕或点⽕失败的安
全装置。
6.使⽤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清洗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
体。
7.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设备设施。
(五)轻⼯⾏业。
1.⾷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未采取防过热⾃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
2.⽩酒储存、勾兑场所未规范设置⼄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3.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蒸⽓或明⽕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4.⽇⽤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窑炉未设燃⽓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
置。
5.⽇⽤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
6.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设备设施。
(六)纺织⾏业。
1.纱、线、织物加⼯的烧⽑、开幅、烘⼲等热定型⼯艺的汽化室、燃⽓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未与⽣产加⼯、⼈员密
集场所明确分开或单独设置。
2.保险粉、双氧⽔、亚氯酸钠、雕⽩粉(吊⽩块)等危险品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的;保险粉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未采
取防⽔、防潮等措施。
(七)烟草⾏业。
1.熏蒸杀⾍作业前,未确认⽆关⼈员全部撤离仓库,且作业⼈员未配置防毒⾯具。
2.使⽤液态⼆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产线和场所,未设置⼆氧化碳浓度报警仪、燃⽓浓度报警仪、紧急联动排风装
置。
(⼋)商贸⾏业。
在房式仓、筒仓及简易仓囤进⾏粮⾷进出仓作业时,未按照作业标准步骤或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作业。
编辑:企业安环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