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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鉴别标准

发布时间:2023-06-13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危废鉴别标准

危废鉴别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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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8日发(作者:球类的英语单词)

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放射性、浸出毒性、急性毒性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卿工----189--3394--6343

危险废物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或者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险

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工业固体废物中危险废物量约占总量的

5%—10%,并以3%的年增长率发展。因此,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已经成为重要的环境管理

问题之一。

我国于1998年公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其中包括47个类别,175种废物来源和

约626种常见危害组分或废物名称。凡“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废物直接属于危险废

物,其它废物可按下列鉴别标准予以判别。

一种废物是否有害可用下列四点来定义鉴别:①引起或严重导致死亡率增加;②引起

各种疾病的增加;③降低对疾病的抵抗力;④在处理、贮存、运送、处置或其他管理不当时,

对人体健康或环境会造成现实的或潜在的危害。

由于上述定义没有量值规定,因此在实际使用时往往根据废物具有潜在危害的各种特

性及其物理、化学和生物的标准实验方法对其进行定义和分类。危险废物特性包括易燃性、

腐蚀性、反应性、放射性、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包括口服毒性、吸入毒性和皮肤吸收毒性),

以及其他毒性(包括生物蓄积性、刺激或过敏性、遗传变异性、水生生物毒性和传染性等)。

美国对有害废物的定义和鉴别标准如表4-1所示。

我国对有害特性的定义如下:

(1)急性毒性:能引起小鼠(大鼠)在48h内死亡半数以上者,并参考制定有害物质

卫生标准的实验方法,进行半致死剂量(LD

50

)试验,评定毒性大小。

(2)易燃性:含闪点低于60℃的液体,经摩擦或吸湿和自发的变化具有着火倾向的固

体,着火时燃烧剧烈而持续,以及在管理期间会引起危险。

(3)腐蚀性:含水废物,或本身不含水但加入定量水后其浸出液的pH≤2或pH≥12.5

的废物,或最低温度为55℃对钢制品的腐蚀深度大于0.64cm/a的废物。

(4)反应性:当具有下列特性之一者①不稳定,在无爆震时就很容易发生剧烈变化;

②和水剧烈反应;③能和水形成爆炸性混合物;④和水混合会产生毒性气体、蒸汽或烟雾;

⑤在有引发源或加热时能爆震或爆炸;⑥在常温、常压下易发生爆炸和爆炸性反应;⑦根据

其他法规所定义的爆炸品。

(5)放射性:含有天然放射性元素的废物,比放射性大于1×10-7Ci/kg者;含有人工

放射性元素的废物或者比放射性(Ci/kg)大于露天水源限制浓度的10—100倍(半衰期>

60d)者。

(6)浸出毒性:按规定的浸出方法进行浸取,当浸出液中有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有害成

分的浓度超过表4-2所示鉴别标准的物质。

我国的对危险废物鉴别的国家法律法规大致有:

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修订),2013年6月

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2003﹞第7号,全国人大2003年8月

27日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发布,于2003年1月1

日实施,2012年2月29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主席令﹝2008﹞第4号,2008年8月29

日通过,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5)《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公告第54号,

2006年3月29日(2006年6月1日实施);

(6)《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09﹞76号,

2009年10月28日;

(7)《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08号,2005年5

月10日;

(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5﹞27号;

(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国务院令﹝2011﹞591号;

(10)《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996年6月22日令,1999年

10月1日实施;

(11)《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1﹞199号,2001年

12月17日;

(12)《道路危险废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9号令,2005年8月1日实

施;

(13)《关于实施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国家发展

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发改价格﹝2003﹞1874号;

(14)《关于加强工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大厅,环办﹝

2006﹞34号;

(15)《关于组织推行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度的通知》,浙环发﹝2007﹞60号;

(16)《关于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管理程序的通知》(2013)3号,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17)《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环函﹝2010

﹞129号),环境保护局。

2.2鉴别标准、规范文件

(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局、国家发改委第1号,2008年8月1日施行;

(2)《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11号,2006

年4月1号;

(3)《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范围》(HJ/T298-2007)

(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

(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

(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物鉴别(GB5085.5-2007)

(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

(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

(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

(10)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

(11)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8)

涉及地区:广东省危险废物鉴定、浙江省危险废物鉴定、福建省危险废物鉴定、海南省危险

废物鉴定、云南省危险废物鉴定、广西省危险废物鉴定、贵州省危险废物鉴定、新疆省危险

废物鉴定、四川省危险废物鉴定、重庆市、西藏省危险废物鉴定、湖南省危险废物鉴定、江

西省危险废物鉴定、湖北省危险废物鉴定、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安徽省危险废物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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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危险废物鉴定、吉林省危险废物鉴定、辽宁省危险废物鉴定、山东省危险废物鉴定、

陕西省危险废物鉴定、山西省危险废物鉴定、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河北省危险废物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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