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审计
-
2023年3月17日发(作者:宣传部职责)项目审计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1条为了规范项目运营,节约项目开支.有效利用各类项目
资源,监督项目管理人员的业务开展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企业所有的工程施工项目都必须实施审计监督。根据项
目经理部对项目的划分类别和隶属关系实施分级直接审计或委托审
计。
第3条工程项目坚持“先审计,后兑现”原则.项目经理离任时
也须建循。
二、审计对象、范围、内窖和目标
第4条审计对象
(1)企业所有的项目经理部组织建设的工程项目均为审计对象,审
计部门以企业直管项目作为直接审计对象.非直管项目为间接审计对
象.但根据企业安排也可直接参与审计。
(2)成本费用超支工程项目为重点审计对象。
第5条审计范围
(1)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的审计范围为进场之日至审计进驻日前
的项目经理部的全部经济业务。
(2)竣工验收及决算的工程项目的审计范围为进场之丑至竣工决
算完毕期问和项目经理部解体前的全部经济业务。
第6条审计内容与目标
(1)工程项目存续期间管理过程的事中经营状况、管理状况和预
期经营成果。
(2)工程项目结束时.已办理竣工决算、财务结算等事项的事后
经营成果及相关经营管理状况。
(3)项目经理任职期间或离任(古项目结束期满离任和项目存续
期间离任)前后任期的经济责任。
第7条审计方式
(1)送达审计。按审计要求将所需全部审计资料送达审计部门。
(2)就地审计。对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实行就地审计。
(3)专项审计。企业依据管理要求和举报事项等情况责成审计部
门进行专项审计。
第8条审计时限
(1)工程项目终结审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且决算批复后应及时
告知审计部门及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经理部应按要求.做好随时接受
审计的准备。
(2)工程项目的中问审计,分以下三种情况开展
①工作量在500万元以下、工期在1年之内的工程项目待竣工决
算后进行一次全面审计。
②工作量在500万元以上(古500万元)3000万元以下、工期在
1年(含1年)以上2年以下的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至少要进行一次
中问全面审计。
③工作量在3000万元以上(古3000万元)、工期在两年(舍2
年)以上的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至少要进行两次中阃全面审计。
(3)施工项目的专项审计。可根据施工项目的管理情况,财经法
规和制度晶甄,行而报事硬等情况,由审计部门对项目经理部进行专
项审计。
三、审计职责、权限
第9条审计部门职责
(1)审计部门在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分级实施,
独立审计目经理审计工作负责。
(2)分公司审计部门原则上对自己管理的项目经理部进行审计。重
要项目以及企业有专门要求的项目经理部由总公司进行审计。
(3)属于应由总公司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采取总公司审计部门自行审计、组织专业公司审计部门联合审计(以
下称“联合审计”)的办法进行审计;或委托外部专业审计公司审计(以
下称“委托审计”)的方式进行。
(4)总公司及各分公司对“联合审计”和“委托审计“活动,应
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
(5)对于“委托审计”,由审计部出具《审计委托书);施工项目
审计结束后《审计报告》同时报送审计部。
(6)实行各种目标责任经营的工程项目,在兑(预兑)现前均应进
行审计。
(7)所属专业公司及分公司年度项目审计计划、报告,经本单位
经理审批后.上报审计部备案。
(8)两级审计部门在对项目实埯审计中,要及时反映反馈各职能
部门对项目日常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情况。
第10条审计部门权限
(1)可以参加项目经理部的内部经济活动分析会议。
(2)检查被审项目的各种账目、财产及有关文件、资料等。被审
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和隐匿。
(3)参加被审项目经理部的有关会议,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
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
置任何障碍。
(4)制止和纠正被事计项目一切不正当开支,限期整改。
(5)对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提出批评,对遵守和维护
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项目和人员给予表扬。
(6)建议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和责任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
分、经济处罚,对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7)有权揭露打击、陷害、报复审计人员的错误行为,对情节恶
劣者建议企业进行查处。
(8)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单位或个人,有权采取封存
账册和冻结资财等必要的手段并建议企业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
导的责任。
四、工程项目全面审计的重点内容
第ll条工程项目成本和财务状况审计
(1)主营、其他业务收入和非营业性收入是否真实、准确和匹配,
有无隐瞒、虚列的情况。
(2)各项财务支出,尤其是成本费用开支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
有无少计、多列或虚增的问题。
(3)工程结算收入和成本核算是否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和
待摊费用是否准确,资本和收益性支出是否划清。
(4)资产、负债是否真实、合法和完整,是否有虚列、虚增的现
象。
(5)期末挂账的未完施工成本是否有对应已完工程的统计工作
量。
(6)损益是否真实,是否有弄虚作假、虚盈实亏或假亏实盈问题。
(7)周转材料、设备租赁费和水电费是否按期进行了预提或足额
进了成本。
(8)“临时设施”、“长期待摊费用”和“材料成本差异”是否按
期、按规定摊销及分配。
(9)间接费用和专项费用(基金)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计划和超范
围的开支现象。
(10)项目经理部管理费用的支出是否有异常或重大违规违纪现
象。
(11)已完工程预算成本的分解是否及时、合理。
第12条项目内部控制制度审计
(1)项目经理部制定的项目管理控制制度是否合理、健全、有效。
(2)项目经理部制定的项目管理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评价。
(3)预付款和劳务结算是否有协议,是否有项目经理和有关部门
的签字。
(4)材料配件管理
①在材料、配件的管理上是否做到了账、物、卡三相符。
②是否存在采购、验收、保管一人兼的现象。
③材料、配件的采购地点、价格是否集体考察确定或实施公开招
标。
④采购中是否有空来空去、高价、超量和超计划的行为发生。
⑤材料消耗是否办理了出库手续,是否实行了定、限额领料制度,
是否存在“以领代耗“、“以购代耗”的行为。
(5)项目经营期是否认真执行了企业现行的经营管理制度o
(6)在工资管理上.是否存在“瞒报”、“超发”和私分的问题。
第13条项目资金审计
(1)是否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是否及时与总承包施工单位核
对工程款收付情况和所供材料领用情况。
(2)资金使用是否合理、合规,有无转移、挪用和侵占现象。
(3)资金分配是否公平、公开。
(4)资金领用或支出的审批手续是否合法和健全。
(5)是否存在“账外资金”或“小金库”。
(6)项目经理的风险金是否足额按时缴纳。
第14条经济合同审计
(1)工程总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
(2)工程分包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
(3)劳务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
(4)材料和设备采购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
(5)其他经济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
(6)是否完成了(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各项经济指标。
第15条项目其他审计
(1)有无因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或业主(总包方)扣减了工程
款等问题。
(2)施工图预算或施工预算编制及工程量清单是否完整、准确、及
时,是否能够满足施工生产和管理的需要。
(3)现场签证是否及时、完整.是否有业主(总包方)代表签字、盖
章。
(4)项目结束前各种资料是否完整,是否办理了移交手续或归档。
(5)剩余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等物资是否进行了作价处理,是否留有
处理记录。
(6)项目经理部的财产物资移交是否符合程序,记录是否完整。
五、工程项目审计程序
第16条审计部根据项目管理部的委托制订年度、季度项目审计
计划。
第17条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计划,制定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确
定审计方式,提前五天向被审计项目经理部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18条项目经理部接到审计通知后,要安排好配合审计组工作
的人员.同时要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准备提供或送达以下相
关资料。
(1)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岗位责任制、(会计主管委派书>和(一
般会计聘任书)。
(2)项目经理部自审报告。
(3)《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及施工项目管理过程中执行的项目经
理部制定的有关经营管理制度。
(4)施工合同、朴充协议及履行情况。
(5)标书、现场签证及施工图预算和施工预算备案。
(6)经企业签字、盖章的‘施工价款结算单)及报表情况。
(7)竣工验收后结算的编制情况。
(8)进场至竣工结算批复后的所有与工程相关的会计报表、账簿和
凭证。
(9)应收、预收、预付、应付账款和其他往来账的清理明细。
(10)银行对账单及调节表。
(11)财务收支和资金收付计划。
(12)工资、奖金发放表。
(13)停工证、计时工证、施工任务单、估工任务单结算表单的备
案。
(14)材料、配件的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以及集体定点、定价的
凭据。
(15)材料、配件的出、人库单及盘点明细表。
(16)剩余物资的作价处理情况及处理明细、资金流向。
(17)周转材料、有出租方签字、盖章。
(18)其他与项目审计有关的资料。
第19条接审计通知确定的时间,审计组对被审计项目实施审计。
第20条审阅被审计单位提供和送达的所有资料.做好审计记录,
核实有关问题,取得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第2l条起草审计报告,与项目经理交换意见,修改审计报告,
将项目经理签署意见的审计报告上报。
第22条根据企业的审批意见,向项目经理部通报审计结果,下
达审计决定。
六、奖励与处罚
第23条奖励
凡认真执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
考核指标.给企业形象增光添彩,使企业信誉得到提高的项目经理
部.除对该项目经理及班子成员进行通报表扬,按《项目管理目标责
任书》规定兑现奖励外,还应在《审计报告)中建议给予特别嘉奖。
第24条处罚
(1)对于损坏企业形象、出卖企业经济利益的项目经理及有关人
员,根据其违规程度,采取罚款、记过直至开除的企业内部处罚方法。
并可诉诸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2)对于弄虚作假、造成项目管理混乱的项目经理部,要对其责
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3)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项目经理部及有关人员以及由于经营管理
不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员的处罚和处理,按企业有关规定执
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送交检察机关查处。
(4)凡被处罚的项目经理部及有关人员,不得词减企业效益及上
交款指标、风险抵押金额度。
七、附则
第25条本规定由总公司审计部拟订,财务部、项目经理部以及
相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报请总经理审批签字后生效。
第26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审计部,修改权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