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烟台市安全教育平台
-
2023年3月17日发(作者:希茉莉)关于印发《烟台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规划)建设管理局,有关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管理,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全面提高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水平,市建
设局本着倡导前瞻性、注重可行性、强化可操作性的原则,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于2007年1月
制定出台了《烟台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该《办法》施行一年来,经征求各方
意见、建议,修订为《烟台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烟台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目录
1总则--------------------------(04)
2术语--------------------------(05)
3安全管理------------------------(07)
3.1安全备案---------------------(07)
3.2目标责任---------------------(07)
3.3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13)
3.4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14)
3.5专家组论证审查------------------(15)
3.6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16)
3.7安全检查---------------------(16)
3.8安全教育培训------------------(17)
3.9班前安全活动-------------------(17)
3.10安全事故处理------------------(18)
3.11安全资料管理------------------(18)
4安全生产------------------------(19)
4.1落地式与悬挑式脚手架---------------(19)
4.2附着升降脚手架-----------------(21)
4.3基坑支护---------------------(24)
4.4模板工程---------------------(25)
4.5三宝”四口”与五临边”防护-----(26)
4.6施工用电---------------------(27)
4.7起重机械设备-------------------(28)
4.8起重吊装-----------------------(30)
4.9高处作业吊篮--------------------(30)
4.10施工机具-----------------------(32)
5文明施工--------------------------(34)
5.1方案编制------------------------(34)
5.2封闭施工------------------------(34)
5.3现场图牌------------------------(35)
5.4施工现场------------------------(35)
5.5安全防护------------------------(36)
5.6临时设施------------------------(36)
5.7材料堆放------------------------(39)
5.8工完场清------------------------(39)
5.9分工标志------------------------(39)
5.10消防措施-----------------------(39)
(试行)
5.11扬尘与光污染控制-----------------(41)
5.12噪声与振动控制-------------------(41)
5.13人员安全与健康--------------------(41)
5.14治安秩序-----------------------(42)
5.15文明施工评比-------------------(42)
6安全考评--------------------------(42)
6.1施工企业安全评价------------------(42)
6.2施工现场综合考评-------------------(43)
6.3项目负责人年度考核----------------(44)
6.4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约谈-----------(45)
附录:本规定用词用语说明-------------------(47)
1总贝V
1.0.1为提高烟台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标
准化,促进行业发展,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
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建设
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烟台市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于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房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0.3本规定是规范建筑施工现场各方主体行为,明确各方主体的职责和要求,考核建筑施工
现场标准化管理的基本依据。
1.0.4建筑施工现场各方主体应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并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
作。
1.0.5建筑施工现场各方主体应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和绿色施工技术的推广应用,推
进建筑施工现场绿色施工规范化、标准化。
1.0.6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除应遵循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
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建筑施工现场用于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活动而经有关部门批准占用的场地。
2.0.2绿色施工
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
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四节一环
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
2.0.3安全生产
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活动。
2.0.4危险源
可能导致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2.0.5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
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工程。
2.0.6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
10kN/貳,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工程。
2.0.7三宝”
建筑施工现场作业区工作人员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用于安全防护目的的安全网。
2.0.8四口”建筑施工现场的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
2.0.9五临边”
建筑施工现场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周边,框架工程楼层周边,上下跑道
及斜道的两侧边,卸料平台的侧边。
2.0.10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
到教育,不放过。
2.0.11起重机械设备
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塔机、吊篮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
2.0.12施工机具
施工中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木工机具、钢筋机具、搅拌机具、振动机具、气电焊机具、水泵以
及起重机械等设备。
2.0.13起重吊装
起重吊装是指建筑工程中,采用相应的机械设备和设施来完成结构吊装和设施安装。
2.0.14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
用钢丝绳从建筑物顶部,通过悬挂机构,沿立面悬挂着的作业平台能够上下移动的一种悬挂式设
备。
2.0.15临时设施
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临时设施。
2.0.16噪声(环境噪声)
噪声是指干扰人们休息、睡眠、工作、学习、思考和谈话,使人感到厌烦、不协调及一切不需要
的声音。
2.0.17光污染
当环境中光照射(辐射)过强,对人类或其它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产生不利影
响的现象即为光污染。
2.0.18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委托在工程项目上的代理人。
2.0.19特种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质量事故或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其他在现场
的人或生产设备的安全容易产生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劳动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电
工、电气焊工、塔机司机、信号指挥、司索工、登高架设工、起重工等)。
3安全管理
3.1安全备案
3.1.1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15日内,建设单位应到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领
取《烟台市建筑施工安全措施备案表》,如实填写《烟台市建筑工程安全
措施备案表》(四份);监理单位应对其所填写内容和开工安全条件进行审核,并在申报表上签署
意见;建设单位携带申报表及下列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
续:
(1)《工程招投标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
(5)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上岗证(原
件);
(6)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划;
(7)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审核表;
(8)施工现场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9)起重机械设备登记注册备案手续。
3.1.2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七个工作日内派员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开工。
3.1.3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筑施工安全措施备
案手续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供建筑施工安全措施备案手续的,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3.1.4因故停工的工程,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保证停工期间的安全。凡停工三个月以上的工
程,施工单位应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出停工报告,恢复施工前必须重新向建筑施工安全监
督机构申办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手续。
3.2目标责任
3.2.1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321.1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不得要求施工
单位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行施工。
3.2.1.2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
位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3.2.1.3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
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
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3.2.1.4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2.1.5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确定合
同价款时,应将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单独列出;对环境保护费、文明
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计取,不得低于按省发布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安全施工费按我市发
布的费率全额计取。
3.2.1.6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
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条款。建设单位应在不迟于约定开工日期前7天将安全防
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的60%预付给施工单位,其余费
用应在工程主体完成二分之一前支付完毕。
3.2.1.7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设立专项费用支付账号证明及银行对
账单和相关发票提交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
3.2.1.8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由建设、施工、
监理单位三方出具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认定证明。
3.2.2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3.2.2.1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监
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人员
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3.2.2.2监理人员必须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监理企
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国家注册执业资格,总
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
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322.3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
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
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3.224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监理规划、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时,应针对项目的
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安全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
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3.225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
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工地例会应检查分析工程项目安全状况,针对存在的安全问题提
出改进措施。
3.226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
3.227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安全监理档案,真实记录全部安全监理过程。
322.8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3.229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
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2.3出租单位安全责任
3.2.3.1出租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单位,应当到市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建筑起
重机械登记注册手续,未经登记注册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出租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3.2.3.2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
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3.2.3.3出租的机械设备、钢管、扣件、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
品合格证。
3.2.3.4出租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钢管、扣件、施工机具
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并明确双方安全责任。禁止
出租不合格的机械设备、钢管、扣件、施工机具及配件。
3.2.3.5出租单位应确保所出租的机械设备、钢管、扣件、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完好,并建立
档案。
3.2.4拆装单位安全责任
3.2.4.1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必须由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承担。
3.2.4.2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申请或按增项资质申请(如增项资质中专业承包资质不足五
项)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在资质允许范围内承揽业务。
3.2.4.3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
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3.2.4.4拆装与施工单位应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
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
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3.2.5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3.2.5.1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证书的施工企业,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325.2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施工安全
生产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是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
安全全面负责。
325.3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
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
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未实行总承包而将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给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同时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对施
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与各施工单位分别签订施工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325.4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施工安全教育
培训,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
人员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325.5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325.6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情况,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确
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
备查。
325.7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挂在
施工现场办公区显著位置,安全目标责任分解到人。
3.2.5.8施工单位应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单位内部经济承
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控制指标,并有明确的奖罚措施。
3.2.5.9施工现场应配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
操作规程应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并悬挂在操作岗位前。
3.2.5.10施工单位应建立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日记制度,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
明施工情况要详细记录并存档。
3.3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3.3.1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企业资质类别和
等级足额配备,根据企业生产能力或施工规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至少为:
(一)集团公司一一1人/百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十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4
人。
(二)工程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一一1人/十万平
方米?年(生产能力)或一亿
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人。
(三)专业公司一一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
少于3人。
(四)劳务公司一一1人/五十名施工人员,且不少于2人。
332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方
米以下、安装工程总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不少于1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安装
工程总造价5000万-1亿元的,不少于2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安装工程总造价
1亿元以上的,不少于3人,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并设安全主管。
3.3.3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
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3.4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独立行使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职责。
3.4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3.4.1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3.4.2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3.4.3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
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
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3.5专家组论证审查
3.5.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
查。
3.5.2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五)起重吊装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容易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以及其他需要专家论
证的工程。
3.5.3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
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3.5.4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
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3.5.5建筑施工企业没有能力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可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组织
协调。
3.6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3.6.1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人员应将分部分项工程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
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管理人员应参加安全技术交底。
3.6.2安全技术交底应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细化和补充,对操作者讲明安全事项。交底要
全面,要有针对性、指导性。
3.6.3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交接底双方签字确认,严禁代签字
3.7安全检查
3.7.1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安
全检查;项目负责人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并会同项目总监每周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全
面安全检查。
3.7.2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做好书面记
录,并存档。
3.7.3项目负责人必须掌握当天的天气情况。其中,六级以上强风等恶劣天气,施工、监理单
位及项目部必须立即组织检查;影响施工作业环境的异常天气下,施工现场应停止施工。
3.8安全教育培训
3.8.1施工单位必须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新入场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安全
教育后方可上岗。
382施工单位应对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
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3.8.3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
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3.8.4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教育培训情况,受教育者应签字确认。
3.8.5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规定接受年度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3.8.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上岗,证书原件应存放现场以
备查验,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应按规定进行年检,做到人、证相符。
3.9班前安全活动
3.9.1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3.9.2各班组每天必须进行班前安全活动,认真组织学习安全操作规程,针对当天作业中的不
安全因素进行提示防范,并做好记录。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班前安全活动进行检查、指导、管理。
3.10安全事故处理
3.10.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
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10.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10.3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启动应急救援预
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主动配合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严禁隐瞒不报或
迟报。
3.10.4施工单位应针对工地的重大危险源,建立建筑工地重大危险源的公示和跟踪整改制度,
制定施工安全主要措施和应急预案,备足应急物资、器材和车辆,并选定适当时机进行演练,做到人
人心中有数,遇到情况不慌不乱,从容应对。
3.10.5施工单位应建立工伤事故档案。项目部每月向公司上报安全事故情况,施工企业每月向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安全事故情况。
3.10.6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
事故进行处理。
3.11安全资料管理
3.11.1必须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安全资料范本。
3.11.2施工现场应设安全资料员,持证上岗。
3.11.3安全资料应及时填写、分类清楚,装订统一规范、内容完整真实。
4安全生产
4.1落地式与悬挑式脚手架
4.1.1施工单位必须编制落地式与悬挑式脚手架及模板支架专项施工方案,包括搭设要求、基
础处理、杆件间距、连墙杆设置等内容,并附有设计计算书,施工详图及大样图。其方案经监理单位
确认后,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4.1.2落地式与悬挑式脚手架的设计与施工应执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的规定,模板支架的构造应符合该规范6.8.1的要求。
4.1.3严禁使用木、竹脚手架和钢木、钢竹混搭脚手架。整体高度超过24m时,严禁使用单排
脚手架。
4.1.4悬挑式脚手架悬挑梁必须使用型钢并进行设计计算。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使用脚
手架管材作为挑梁搭设悬挑式脚手架。
4.1.5卸料平台必须有设计计算书及安拆方案,平台上必须设置明显的荷载限制标志牌。平台
底板必须满铺,应设置临边防护栏(板)固定牢固,材质应符合要求。卸料平台必须有独立的支撑系
统,严禁与脚手架架体连接。
4.1.6新钢管、扣件进场时,供应单位必须开具证明其产品合格的相关资料,施工单位应进行
验收,证明材料及验收记录应存档备查;旧钢管、扣件进场时,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严禁不
合格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
4.1.7脚手架基础必须夯实平整,排水良好。搭设时必须设置垫木、钢底座和纵横向扫地杆。
4.1.8架体与建筑物应按规定设置连墙件,连墙件应牢固可靠。
4.1.9必须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剪刀撑,脚手架高度在24m以下的,各组剪刀撑
间距不大于15m;脚手架高度超过24m的,剪刀撑必须沿长度连续设置。
4.1.10操作层脚手板必须满铺,固定牢固,严禁有探头跳板,材质应符合要求;操作层按规定
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设置18cm高的挡脚板。
4.1.11架体内每隔两层且高度不超过10m,设层间安全平网。底层处设首层安全平网,操作
层下设随层安全平网。安全平网应架设牢固,封闭严密。
4.1.12内立杆与建筑物距离大于15cm时必须进行封闭。
4.1.13脚手架应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实施人员
进行联合验收,并履行验收签字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脚手架搭设过程中在下列阶段必须
进行分段检查验收:
1脚手架基础完工后,架体搭设前;
2每搭设完10-13m高度后;
3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
4达到设计高度后;
5遇有六级以上风或雨雪天气后;
6停用超过1个月以上。
4.1.14验收时应检查下列项目:
1专项施工方案及变更文件;
2技术交底文件;
3杆件的设置和连接、连墙件、支撑、门洞桁架等的构造是否符合要求;
4地基是否积水,底座是否松动,主杆是否悬空;
5扣件螺栓是否松动;
6高度在24m以上的脚手架,其立杆的沉降与垂直度的偏差是否符合要求;
7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8是否超载。
4.1.15架体拆除前必须编制拆除施工方案。方案中应规定操作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杆件的拆
除顺序、钢管及扣件等的搬运方式。拆除时必须划定安全防护区域,禁止人员进入防护区。模板支架
的拆除,必须有工程技术负责人的书面通知,通知中必须明确可拆除的架体位置及拆除顺序。
4.2附着升降脚手架
4.2.1附着升降脚手架的供应单位必须提供设计、制造该脚手架的法定资质证书及出厂合格
证,所用各种材料、工具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材质单等质量文件。
4.2.2附着升降脚手架的安装单位必须提供法定的安装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作业人
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
4.2.3施工单位使用的附着升降脚手架,必须是经建设部备案的产品。
4.2.4每一个单体工程的附着升降脚手架安装前,施工企业应向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
案。
4.2.5安装单位应根据工程结构特点、施工环境、条件及施工要求编制“附着升降脚手架专项
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本规定3.4.3的要求严格按方案组织施工。施工组
织设计中应包含下列内容:
1架体的整体构造图和各分部详图;
2架体的整体构造、分片断开点及断开和连接的处理;
3附着装置、防坠装置、防倾装置在架体和建筑结构上的位置,附着装置和防坠装置不得使用
同一个附着点;
4位于建筑物凸出或凹进结构处的附着点支承结构应单独进行设计,确保相应工程结构和附着
点支承结构的安全;
5附着装置、防坠装置、防倾装置各个点对建筑结构的承载要求;
6物料平台必须将其荷载独立传递给建筑结构;
7架体与建筑物间的封闭方法及升降过程中的防干涉方法;
8架体安装、拆卸及升、降过程程序;
9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10架体的设计施工荷载。
426安装前,安装单位应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及操作程序、安全措施的交底,落实安全措施。
427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对架体材料、各类装置、提升设备、控制设备及电路进行检查,并确
认建筑结构的强度已达到架体对附着点的承载要求。
428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应检查、验收下列项目:
1竖向主框架和水平梁架组装质量;
2附着装置、防坠装置、防倾装置安装质量;
3架体搭设完毕,应检查架体的结构、扣件连接、安全措施及封闭状况;
4架子整体安装完毕,应试运行检查起升设备工作是否正常、同步,防倾装置运行是否正常;
5分段各片间是否干涉,架体与墙体结构是否干涉。
4.2.9安装、升降架体过程中,安装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技术和安全监督,指派专人统一指挥。
安装完成后,应书面通知使用单位验收。
4.2.10附着升降脚手架的供应单位应制定安全使用要求,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施工单位
应向使用脚手架的人员进行相应的技术和安全使用交底。
4.2.11附着升降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架体供应单位和使用单位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安
全检查,并形成书面记录存档。
4212当附着升降脚手架预计停用超过一个月时,停用前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应米取加固措施。
4.2.13当附着升降脚手架停用超过一个月或遇六级以上强风后复工时,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必
须进行安全检查。
4.2.14附着升降脚手架的螺栓连接件、升降动力设备、防坠装置、防倾装置、电控设备等,架
体供应单位和使用单位应每月至少维护保养一次,并形成书面记录存档。
4.2.15附着升降脚手架使用高度超过150m时,应通过专家安全技术论证合格后,
方可使用。
4.3基坑支护
4.3.1施工单位应组织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对基坑周边环境、土质等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并
按照本规定3.4.3的要求编制、审批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方案组织施工。
4.3.2开工前,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明确现场施
工安全负责人,并由施工安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监控。
4.3.3基坑及周边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桩基施工应有可靠的通风措施。
4.3.4基坑边(口)应设置护栏,不得堆放土石、料具及其它坚硬物体。
4.3.5每天上班前应检查基坑边(口)及内壁有无裂缝、坍塌、坑内有无异味等异常情况,对
相关安全状况作出评估,排除隐患,并对坑内进行通风后,再进入作业。
4.3.6根据施工进度,适时进行支护、护壁,不得冒险作业。
4.3.7支护及护壁后,应进行验收,确保支护及护壁安全可靠。
4.3.8挖孔桩施工,除了执行上述要求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外,
还必须满足下列规定:
1挖孔桩开挖深度在5m以上时,必须安装送风设备。施工作业前先送风,后进入桩内施工作
业,并保持桩内通风良好。
2挖孔桩开挖深度在10m以上时,施工作业前应先送风15分钟以上,并采取有效手段对桩内
进行有害气体的检测,经检测不会对人造成伤害后才能进入桩内施工作业,并保持桩内通风良好。同
时,孔口还应设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3挖孔桩孔口要设有不低于0.8m高的防护栏杆,并设置高出地面30cm的井圈,孔内设置防砸
板,作业人员要戴好安全帽,井下照明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停工后孔口必须加盖封闭严密。
4施工单位必须派专人负责管理桩内的通风、检测等工作,安全管理人员监督,并做好原始记
录。
4.4模板工程
441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本规定343的要求,并按照
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4.4.2模板支架搭设前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中的设计图放线定位。
4.4.3应对钢管、门架、扣件、连接件等构、配件逐个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4.4模板支架搭设场地应清理、平整、排水通畅;支架地基土应夯实,地基宜高于自然地坪
50mm。
4.4.5模板支撑材料的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立杆底端应设置底座和通长木垫板,垫板
的长度应大于2个立杆间距,板厚不应小于50mm。
4.4.6模板工程结构支架应采用扣件式钢管支架,支架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4.4.6.1支架立杆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距离底座不应大于200mm,横向扫地杆
设置在纵向扫地杆下方。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
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
杆距离边坡外边缘不应小于500mm。
4.4.6.2立杆必须采用对接扣件接长。立杆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相邻两根立杆的接头不应
设置在同一步距内。
4.4.6.3支架必须按设计步距设置纵、横向水平杆,立杆、纵向、横向水平杆三杆交叉点为主
节点。主节点处必须设有纵、横向水平杆,并采用直角扣件固定,两个直角扣件的中心距离不应大于
150mm;水平杆步距不应大于1.8m;支架水平杆宜与建筑结构钢性连接。
4.4.6.4四排及其以上立杆的支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水平向和竖向剪刀撑:
(1)水平剪刀撑:支架高度小于4m时可不设置水平剪刀撑;当支架高度大于4m(不包括4
m)时,除应在其底部、顶部设置水平剪刀撑外;还应在支架中间的竖向剪刀撑的顶部平面内设置水
平剪刀撑。
(2)竖向剪刀撑:支架外围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剪刀撑;支架内部中间每隔
4-5根立杆或5-7m应在纵横向的整个长度和高度上分别连续设置剪刀撑。
4.4.6.5四排以下立杆的支架,应在外围纵向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竖向剪刀
撑;支架外围横向外侧立面应在两端和沿纵向每隔4根立杆从下至上设置一道连续的竖向剪刀撑;当
设置剪刀撑有困难时,可采用之字形斜杆支撑。
4.4.6.6当梁截面宽度小于300mm,可采用单根钢管立杆,立杆应设置在梁的轴线位置,其偏
心距不应大于25mm。
4.4.6.7竖向剪刀撑和水平剪刀撑的斜杆应靠近支架主节点;剪刀撑斜杆与地面的夹角应在
45°-60°之间;剪刀撑跨度应为4-5个柱间距或4m-8m;剪刀撑的斜杆应与其相交的立杆或水平
杆用旋转扣件扣紧。
4.4.6.8在模板板面的下方沿着纵向应设置次梁,在次梁的下方沿着支架的横向应设置主梁。
446.9支架立杆上部顶端应采用可调U形托支顶在面板下的主梁或次梁交叉点上,
不得将立杆顶端支撑在固定主梁和次梁的水平钢管上。
4.4.6.10立杆顶端及底座的可调螺杆伸出长度不应大于200mm。
4.4.6.11立杆顶端伸出横向水平杆中心线至模板支撑点的距离a应小于500mm,
且支架顶端的步距h不应小于2a。
4.4.6.12支架立杆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且最大间距不应大于1.5m。
4.4.6.13各杆件端头伸出扣件盖板边缘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
4.4.6.14当梁板下方的立杆间距不相同时,板下立杆间距应是梁下立杆间距的倍数,立杆间必
须设置纵、横水平杆。
4.4.7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必须达到规定强度要求,经现场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批准后,方可
实施。拆除时必须划定警界区域,设置监护人。
4.5“三宝”、“四口”与“五临边”防护
4.5.1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4.5.2建筑物必须采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架体内按规定设置安全平网。
4.5.3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使用,安全带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的
规定。
4.5.4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必须使用登记备案产品。
4.5.5楼梯口必须设牢固稳定的防护栏。
4.5.6电梯井口必须设置防护门,宜采用定型化、标准化、工具化产品。井内每隔两层且高度
不超过10m应设安全平网,网内不得有杂物,不得进行硬防护。
4.5.7通道口必须搭设双层防护棚。通道口两侧设防护栏,挂立网。
4.5.8预留洞口必须用坚实盖板盖严,固定不移位。
4.5.9临边防护栏应设置上下两道,上杆距地高度为1-1.2m,下杆距地高度为0.5-
0.6m,立杆间距不大于2m,并设置挡脚板或立网。防护栏杆宜使用钢管,牢固可靠,并涂红白相间警
示色。
4.5.10因作业必须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可靠措
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原安全防护设施。
4.5.11对“三宝”的使用、管理和“四口”、“五临边”的防护设施应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
标准》(JGJ59-99)相应条款进行检查验收。
4.5.12总、分包单位(包括建设方直接分包单位)之间应根据工序、进度的实际
情况作好对防护设施的检查、验收、移交、管理等工作,以明确义务、戈y分责任、力口强管理。
4.6施工用电
461施工单位应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3.1.2条
的规定编写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
4.6.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中,对涉及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电动施工机具和手持电动工具
的用电安全,应做专项方案,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操作规程。
4.6.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TN-S系统,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达到“一机、一
箱、一闸、一漏"的要求。电箱设置、线路敷设、接零保护、接地装置、电气联接、漏电保护等各种
配电装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4.6.4应制定电器线路及设备用电的安装、巡检、维修、定期测试的制度,落实责任人。
4.6.5配电箱、开关箱及其电器配件必须使用登记备案产品,开关箱内严禁使用铡刀开关。
4.6.6配电箱、开关箱应标明编号、分路标记、用途。配电箱的各控制回路应标明所控制的设
备名称。保护接零和工作接零的端子应分隔设置,并作明显标识。箱门应完好并配有门锁,由专人负
责管理。
4.6.7架空线路敷设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敷设应符合要求。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
缆,敷设应符合要求。架空线路和室内配线必须有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
4.6.8对电工、电动机具的操作工和焊工应按规定配置防护用品,对操作工人应进行用电安全
教育。
4.6.9保护零线(PE线)的重复接地不少于三处,每处重复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
10Qo
4.6.10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混凝土搅拌站的重复接地应对角设置不少于2根
接地线,与接地体作电气连接。震动性机械设备保护零线(PE线)连接点不得少于两处。
4.6.11外电线路达不到安全操作距离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防护,防护措施应同时满足供电部
门要求。
4.6.1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为电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电工工具及万用表、兆欧表、接
地电阻测试仪、漏电保护器检测仪等检测仪器。电工应每天巡回检查。各类电器的绝缘、接地电阻测
试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雨雪天气后必须进行测试,并做好检查维修纪录。
4.7起重机械设备
4.7.1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应符合《建设部关于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
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59
号)的规定要求。施工现场禁止使用QTG20、QTG25、QTG30等型号的塔式起重机。
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机;630-
1250KN.m(不含630-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
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机,应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
后,可继续使用;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和出厂年
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等施工升降机,应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可继续使用。
4.7.2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具有法定的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并向市安监
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4.7.3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取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按照规范要求编制
安装拆卸施工方案,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报施工总承包单位、设备使用单位、设备产权单位、
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方可组织实施。安装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4.7.4拆装作业前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拆装过程
中,应划出警戒区域,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项目总监必须进行全过程
监控。
4.7.5施工单位应审查起重设备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机械设备的生产许可证、合格证。设备
进场后,使用单位应对设备各部位、钢结构、保险、限位、限制器等安全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验
收。
4.7.6施工单位必须与机械设备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与安装拆卸单位签订拆装合同。
4.7.7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的机械设备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拆装单位的专业承包资质、安
装拆卸方案、拆装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作好塔机基础、隐蔽工程验收工作。
4.7.8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取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资质,并按照规范要求编制安装拆卸施工
方案,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经施工总承包单位、设备使用单位、设备产权单位、监理单位审查
合格后,方可组织实施。
4.7.9设备安装完毕后,产权、安装、使用、监理单位应共同对起重机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
后方可使用,并同时由施工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申请检验。
4.7.10起重设备与外电线路、毗邻建筑物必须满足安全距离及安全防护要求。在安装多台塔式
起重机的施工现场,为防止相邻塔式起重机碰撞,应在每台塔式起重机上安装防碰撞装置,由总系统
控制,以防止碰撞事故的发生。
设备的产权和使用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对使用中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查和日
常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应对安全限位保险装置和钢丝绳、吊索等易损部件每天进行检查,确保灵敏可
靠。
4.7.11施工单位应建立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开展用电、用油计量,完善设备档案,及时做好维修
保养工作,使机械设备保持低耗、高效的状态。
4.8起重吊装
4.8.1起重吊装专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应包含下列内容:
1吊装物品及概况;
2保护吊装物品的措施;
3起吊设备的选择;
4荷载的验算;
5配套器、索具的验算;
6吊装程序;
7各工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8各工种、设备的统一指挥协调;
9总体安全技术措施等。
482吊装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资格。
483吊装作业前,技术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4.8.4吊装作业前,应对起吊设备、配套器、索具、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及运行试验,合格
并落实安全措施后才能作业。
4.8.5划定安全作业范围,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设专人实行全过程监护。
4.9高处作业吊篮(简称吊篮)
4.9.1使用吊篮应遵守《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JG5027—1992)的规定。
4.9.2吊篮必须使用国家登记备案的准用产品,购置前要认真核实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件,购买
后要仔细核验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随机文件、资料,严禁使用私制的简易吊篮(用扣件和
钢管搭设的吊篮、不经设计计算就制作出的吊篮、无可靠的安全防护和限位保险装置的吊监)。
4.9.3吊篮操作人员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吊篮平台上方应设置安全绳,作业人员必须配带安
全带,安全带应牢固连接在安全绳上。
4.9.4吊篮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超载使用;吊篮平衡臂必须按最大标准配置
配重,配重应准确、牢固地安装在配重点上。
4.9.5吊篮平台与提升机构的连接必须牢固、可靠,不得有任何松动现象,并应经常检查;吊
篮须经安全检查核吊后才能使用,建筑物或构筑物支承处应能支承住吊篮的全部载荷。
4.9.6应按作业条件和钢丝绳的破断拉力选用吊篮钢丝绳,在任何情况下承重钢丝绳的实际直
径不应小于6mm,不允许以连接两根或多根钢丝绳的方法去加长或修补,操作人员应随时对钢丝绳所
有可见部分、钢丝绳与设备连接的部位、从固定端引出的
钢丝绳及绳端固定装置进行检查。
497吊篮上必须装有安全锁,安全锁应能使吊篮平台在下滑速度大于25m/min时
动作,并在不超过100mm的距离内停住;吊篮必须装上、下限位开关,以防止吊篮平台上升或下降
到端点超出行程的范围。
4.9.8吊篮每天使用前必须由专职安全员对安全锁、吊篮平台与提升机构的连接部位、安全绳
和钢丝绳、配重等易损部件进行检查,确保灵敏可靠,检查记录要及时归档备查。
4.9.9为保障公众的安全,在吊篮作业区周围必须设立围栏或防护措施,并应附加醒目的标
志。
4.10施工机具
4.10.1使用施工机具应遵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的规
4.10.2施工单位必须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施工机具,并建立机械设备的
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
4.10.3施工机具使用前应进行维修保养,在配件齐全、性能良好、安全装置牢固可靠、接线端
子绝缘密封良好、牢固的前提下,依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规定,编
制安全使用方案,制定具体的用电保护实施办法和配置适宜的防护用品后方可使用。
4.10.4施工机具安装的地基应平整夯实,基座牢实可靠,排水良好。安装完毕后,应由设备管
理员组织验收。
4.10.5施工机具的操作人员应相对固定,上岗前应进行操作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实行持证操
作管理的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10.6操作人员上班前应先检查、试机。设备发生故障,必须立即排除,不得带
4.10.7对施工机具每月应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查找和及时排除隐患。
4.10.8氧气瓶应与其他易燃气瓶、油脂等易燃、易爆物品分别存放,且不得同车运输。氧气
瓶、乙炔瓶应有防震圈和安全帽,不得倒置,不得在强烈日光下曝晒。不得用吊车吊运氧气瓶。乙炔
瓶不得平放。乙炔瓶、氧气瓶和焊炬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4.10.9施焊点10m范围内或施焊点的下方不得堆放油类、木材、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
爆物品。
4.10.10电焊机导线长度不宜大于30m,导线的绝缘电阻不得小于1MQ。导线绝
缘受损应立即更换。严禁利用建筑物的金属结构、管道或其它金属物体搭接起来形成焊接回路。
4.10.11机具传动部位必须设置防护罩,机具使用前应经施工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和
项目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固定施工机具应搭设防护棚
4.10.12平刨应设护手安全装置,圆盘踞应设分料器、防护挡板。严禁使用平刨和圆盘锯合用一
台电机的多功能木工机具。
4.10.13I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作保护接零,电缆线不得有接头,操作人员应穿戴好绝缘防护
用品。
4.10.14钢筋冷拉作业区应设置警戒区和防护栏,钢筋对焊作业区应有防止火花烫伤的措施。
4.10.15搅拌机应选址合理,固定牢固,轮胎不得支承在地面或其它物体上。钢丝绳和保险挂
钩应符合要求,操作手柄应设保险装置。
4.10.16潜水泵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必须小于15毫安,负荷线应采用专
用防水橡皮电缆。
4.10.17水磨机具和打夯机手柄应绝缘,用电线路不得拖地。操作人员应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
一人操作,一人把线。
4.10.18振捣器具应使用移动式开关箱,操作人员应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
5文明施工
5.1方案编制
5.1.1施工前应由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审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
5.1.2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应包括围挡、临时设施搭设、物料堆放、环境保护、消防等主要内容。
5.2封闭施工
5.2.1建筑施工现场四周必须设置坚固美观的施工围挡,围挡须使用彩钢压型板围挡或采用轻
钢结构预制装配式活动围挡,临近主干道和市容景观道路的建设工地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m,其他
路段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m。
5.2.2中心区主要道路两侧的围挡应进行亮化,围挡应固定牢固,抗风荷载能力要达到十级以
上。鼓励采用灯光广告围挡,做到靓丽美观。
5.2.3施工现场应设置封闭的金属大门,大门不得透视,大门上端设有门头,大门醒目位置设
置企业标志;市区主要干道两侧的施工现场大门必须进行亮化,做到靓丽美观。
5.2.4大门处应设门卫室,实行人员出入登记和门卫交接班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
场。
5.3现场图牌
施工现场主要入口处必须设置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入场
5.3.1
须知牌、消防保卫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工程立体效果图。各类标
牌应设置牢固、美观。
532施工现场应设置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达到牢固、美观、防雨要求。宣传内容应及时
更换。
5.3.3安全标志应针对作业危险部位悬挂,并绘制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不得将安全标志不分
部位、集中悬挂。安全标志应符合《安全标志》(GB2894-1996)的要求。
5.3.4警示用语牌要统一规范,满足数量和警示要求。
5.4施工场地
5.4.1施工现场道路、加工区和生活区、材料堆放场地及出入口应进行硬化,并满足车辆行驶
要求;生活区、加工区可采用砖铺等其他方式硬化。
5.4.2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及沉淀池、排水沟等,并配备高压水枪或有效的
冲车设备,并由专人负责清扫车辆泥土,保持出场车辆清洁,确保车辆不粘带撒漏污染路面。
5.4.3施工现场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保持排水畅通,地面无积水;合理设置沉淀池,严禁
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城市管网和河流。
5.4.4施工现场应利用和保护施工用地范围内原有绿色植被。对于施工周期较长的现场,可按
建筑永久绿化的要求,安排场地新建绿化。
5.5安全防护
5.5.1建筑工程脚手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施工现场安全立网及其它安全网搭设必须
符合规定。防护栏,安全门和踢脚板及其他用于防护的杆件必须刷上红、白相间的警示色标。
5.5.2“三宝”使用规范到位,“四口”、“五临边”等应有防护措施。
5.5.3模板、脚手架、井字架、塔吊、外用电梯、卸料平台等应有设计、验收、检查资料,并
挂验收合格牌、限载牌。
5.6临时设施
5.6.1一般规定
5.6.1.1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应采用经济、美观、占地面积小、对周边地貌环境影响较小,且
适合于施工平面布置动态调整的多层轻钢活动标准化装配式结构板房。生活区与生产区应分开布置,
并设置标准的分隔设施。严禁使用氢烧镁板房、用泥浆砌体的房屋及其它安全性较差的简易板房。
5.6.1.2临建房屋一般不得超过两层,超过两层的须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并满足安
全、卫生、保温、通风等要求,温暖季节应安装纱门、纱窗。
5.6.1.3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品及标准化装配式结构板房产品,必须经市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进行产品登记备案。施工企业在购买安全防护用品及搭建临时设施前,应对销售
企业的《登记备案证明》进行查验,无《登记备案证明》的产品一律不得购买。
561.4临建设施内用电灯具距地高度低于2.5m应使用安全电压。
561.5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临建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建立巡
查制度和验收、巡查档案。恶劣天气条件下必须进行重点检查,确保临建设施稳固。
5.6.2职工宿舍
5.6.2.1宿舍应实行单人单床,床铺不得超过2层,每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16
人。
严禁使用钢管搭设的简易床铺,严禁使用通铺。在建建筑物内严禁安排人员住宿、办公。
562.2施工现场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宿舍内应设置生活用品专柜和垃圾桶,宿舍外宜
设置鞋柜或鞋架,生活区内应提供为作业人员晾晒衣物的场地。个人物品应摆放整齐,保持卫生整
洁。
5.6.2.3宿舍卫生制度、卫生值日表、宿舍负责人标牌应上墙。
5.6.3职工食堂
5.6.3.1食堂距离厕所、垃圾点等污染源不得小于25m。炊事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体
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时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
5.6.3.2灶间、售饭间、食品储藏室应分隔设置,食堂内禁止人员住宿和放置施工料具、有毒
有害物品等。生、熟炊具器皿应有明显标记,分别放置,经常消毒,保持洁净。温暖季节食品出售前
应加盖防蝇罩。严禁购买、出售变质食品。
563.3食堂应设上、下水设施,排水、排气口应采用金属网封闭,通风、排气良好;砌筑式灶
台应使用面砖材料饰面。
5.6.3.4食堂应使用油、气、电等清洁燃料,禁止燃用散煤等污染性燃料。
5.6.3.5食堂、食品储藏室门口处应设置"挡鼠板”,高度不低于0.6m。
5.6.4厕所
5.6.4.1施工现场应设置封闭、水冲式厕所,蹲位数量应满足使用要求,蹲位之间设置隔墙,
隔墙高度不低于1.2m;便池应采用面砖等材料饰面,饰面高度不低于
1.2m。
5.6.4.2厕所应设专人管理,及时冲刷清理、喷洒药物消毒,无蚊蝇滋生。高层作业区应设置
封闭式便桶。
5.6.5其他设施
5.6.5.1施工现场应设置淋浴室,墙体应使用面砖等材料饰面;淋浴喷头数量应满
足使用要求,保证冷、热水供应,排水、通风良好;淋浴间与更衣间应隔离,并使用防水电器。
565.2施工现场应设置卫生室,配备担架等急救器材,配备止血药、绷带及其他常用药品。现
场应配备急救人员。
565.3施工现场应设置密封式保温桶保证饮用水供应,保温桶应加盖加锁,保持卫生、清洁。
5.7材料堆放
5.7.1施工现场材料、构件、建筑垃圾等应按照平面布置图定点分类堆放,成线、成块、成
堆。
5.7.2各类材料标牌应醒目、规范、完整。
5.7.3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妥善存放。
5.8工完场清
5.8.1施工现场生活区应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施工场地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及时清运。对
建筑垃圾要进行分类,并收集到现场封闭式垃圾站,集中运出。
5.8.2材料和工具及时回收利用或归库,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5.9分工标志
5.9.1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应佩戴胸卡;有关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9.2现场管理人员和工人应分色佩戴安全帽,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员佩戴白色
安全帽,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佩戴红色安全帽,工人佩戴黄色安全帽。
5.9.3现场指挥、安全管理人员应佩戴袖章和标志。
5.10消防措施
5.10.1施工现场应制定消防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生活区、仓库、配电室
(箱)、木制作区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且每处不少于两具ABC型灭火器。消
防器材应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严禁在施工现场内燃用明火取暖。
5.10.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施工现场用火用电、防火检查巡查、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消防
器材维护管理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对
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及施工现场监护。
5.10.3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检验装饰装修材料燃烧性
能等级合格的证明文件。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5.10.4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原有的防火分隔;
(二)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颜色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三)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停用消防设施或者器材,不得遮挡消防设施和疏散指
示标志;
(四)不得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
5.10.5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施工消防安全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涉及消防安全
的装饰装修材料、电气线路及设备等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5.10.6高层建筑应设置临时消防水源管道,立管管径不小于48mm。每层应留有
消防水源接口,配备消防管具。
5.11扬尘与光污染控制
5.11.1现场运送土方、垃圾、设备及建筑材料等,不得污损场外道路。运输容易散落、飞扬、
流漏的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措施封闭严密,保证车辆清洁。严禁现场排放有毒烟尘和气体,不得在
施工现场洗石灰,熬沥青。
5.11.2施工现场非作业区应达到目测无扬尘的要求。对现场易飞扬物质须采取有效措施,如洒
水、地面硬化、围档、密网覆盖、封闭等,防止扬尘产生。
5.11.3高层或多层建筑清理垃圾应搭设封闭性临时专用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不得从建筑物高处
向下倾倒。
5.11.4现场土方作业阶段,应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不扩散到场区外。
5.11.5施工现场应尽量避免或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光污染。夜间室外照明灯加设灯罩,透光方向
集中在施工范围。
5.11.6现场电焊作业应采取遮挡措施,避免电焊弧光外泄。
5.12噪声与振动控制
5.12.1施工现场噪音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的规
定。建设、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施工扰民,妥善处理与周边居民的关系。
5.12.2施工现场应使用低噪音、低振动的机具,采取隔音与隔振措施,避免或减少施工噪音和
振动。
5.12.3夜间施工不得超过规定时间。未经审批,晚10:00至早6:00,中、高考
期间晚8:00至早6:00禁止施工。
5.13人员安全与健康
5.13.1施工现场应制订施工防尘、防毒、防辐射等职业危害的措施,保障施工人员的长期职业
健康。
5.13.2施工现场应合理布置施工场地,保护生活及办公区不受施工活动的有害影响;建立卫生
急救、保健防疫制度,定期对工人进行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发现疫情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5.13.3施工现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住宿、膳食、饮用水等生活与环境卫生等管理,改善施工
人员的生活条件,为施工人员提供一个卫生、健康的工作与生活环境。
5.13.4施工现场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开工前应签订计划生育协议
5.13.5施工现场应按有关规定开办职工夜校,提高施工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促进
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
5.14治安秩序
5.14.1施工现场应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制度,责任分解到人,及时办理暂住登记,非工作人员不
得擅自在施工现场留宿。
5.14.2施工现场应治安秩序良好,无偷盗、打架、斗殴、 等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发生。
5.15文明工地评比
5.15.1积极倡导施工企业开展争创文明工地活动,美化施工作业环境,改善作业工人生活条
件,努力提升烟台市文明城市形象。
5.15.2施工单位在办理建筑施工安全备案手续时,应当确定文明工地创建目标,列出文明工地
创建规划。
5.15.3文明工地检查验收采取分批集中验收方式,施工单位根据本项目施工工期、形象进度等
具体情况填报《烟台市安全文明工地申请表》,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备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评比分数为准,择优推荐参加省级文明工地评比验收。
6安全考评
6.1施工企业安全评价
6.1.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实行年度评价制度,采取企业自我评价合格报建筑施工安全
监督机构检查审核的办法进行。
6.1.2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就施工企业提交的安全生产自我评价报告和相关资料,
结合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对照《评价标准》进行认真复核,确定评价结论。评价结论分为合
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建筑施工企业评价结论为合格的,核发《烟台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合格通知
书》;连续三年评价合格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审视为合格。
(二)建筑施工企业评价结论为基本合格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给予警告,责令整
改;连续两年安全生产评价结论为基本合格的,本年度评价结论为不合格。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责令限期整
改,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强化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连续两年安全生产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吊销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
6.1.3建筑施工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评价结论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取消本年度企业一切评先
创优的资格。
6.2施工现场综合考评
621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综合考评,实行定期抽查和日常巡查
相结合的办法。全国、省、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大检查的结果,作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的组
成部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接受社会监督,有关单位或群众对在建工程安全生产的投诉和评价,
经核实后,作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的组成部分。
6.2.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按照建设部部颁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
99)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JGJ146-2004)以及本办法具体
内容进行检查评定。评分以汇总表的总得分及保证项目达标情况,作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评价
依据,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考评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施工现场为优良现场,推荐参加省级安全文明
示范工地和优良工地评选;
(二)考评得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的施工现场为合格现场,推荐参加市级安全文
明工地评选;
(三)当次考评达不到70分的施工现场为不合格现场,由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下发
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
6.2.3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
不停止施工的,由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筑法》、《安全生
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之规定,实施行政处
罚。
6.2.4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工程项目,要记录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
位不良行为,并在烟台建设信息网上予以公示,取消该工程项目一切评先创优的资格。
6.3项目负责人年度考核
6.3.1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履行状况实行年度考
核制度,采取动态、量化、累计扣分方式
632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累计扣分值不足20分的,年度考核为合格,取得参加优秀项目负责人评优资格;
(二)累计扣分值满20分(含)不足40分的,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参加年度安全教育
培训;
(三)累计扣分值满40分(含)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参加强化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连
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吊销本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3.3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死亡事故的,5年内不予重新核发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情节严重的,终身不予核发。
6.4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约谈
6.4.1按照市、县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建立市、县两级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
患约谈制度。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凡有以下情形的,均应执行约谈制度:
(一)发生死亡事故及一次发生重伤2人以上安全事故或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人数超过本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
(三)建设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当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施
工企业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
(四)被确定为市、县两级重点监控单位的。
6.4.2被约谈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及行业标准进行全面整改,并在约
谈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隐患)整改报告上报市级或县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6.4.3凡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与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主要负责人约见谈话。主要是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
6.4.4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无效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