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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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6日发(作者:根河之恋)信访事项受理办理规定
1.县级以上信访部门负责程序性受理,承担交办转送信访事项、
承办上级和本级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等职责。有权处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实体性受
理,承担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作出处理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督
促执行处理意见等职责。
2.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延
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3.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
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查;复查机关应当自收到
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
4.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
内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核;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5.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
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6.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
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提出。各级行政机关下列事
项不予(再)受理:①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的;②已经
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③已经
受理或正在办理的;④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
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⑤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但无
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⑥已经复核终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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