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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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6日发(作者:保健食品原料目录)1
征收集体土地审批程序、农转用审批程序
第一部分征地审批权限.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
民政府。
一、下列情形中由国务院批准征收。
(一)、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
所有占用基本农田都由国务院批准。对于一些国家重点建设项
目,确实无法避开而必须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
并按规定重新补划基本农田。
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问题规定为“基本农田”但
是实际上在征收土地中若经国务院批准应当一并由国务院批准
而不是只有基本农田部分由国务院批准,所以在土地征收时只要
被征收的土地含有基本农田就应当由国务院来批准.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耕地。
(三)、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土地若超过七十公顷无论是什么类型都必须由国务院来批
准征收,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
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两项之和超过70公顷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
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
涉及农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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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
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农用地转用应
当有国务院批准,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农
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故
在征收农用地的若用地项目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
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
设项目则征地审批实际上也应当由国务院批准。
二、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限.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
的,包括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顷的。
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同时需要报国务院备
案。
第二部分征收土地报批程序(以批次征地为例)
一、征地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
就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
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告
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
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
地的村、组内张贴。征地按规定告知后,应当填写《征地告知书
送达证明》.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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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
予补偿。
二、征地调查确认。在征地告知后,市、县(市)国土资源
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
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
查结果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
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
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知情确认属于征地审查报批的必
备材料。
三、组织征地听证。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
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
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听证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书面申
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可
在《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备注栏内书面记载,由经办人签字并
加盖公章。
四、组织报批材料。
报批材料主要有: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
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供地方案;
2、补充耕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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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安置措施的说明材料;
4、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
5、被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求听证的,听证笔录;
6、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
书》;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意见;
8、农用地转用计划通知书;
9、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审核表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10、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11、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总体规划图;
12、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13、失地农民签署的知情确认材料.
五、报批审查:根据批准权限,根据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图上的位置,分城市批次用地和村镇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项目
用地等形式上报。
审查并批准用地: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审查批准,对于程序
合法、要件齐全的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
政策,对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并批准用地。
六、缴纳有关税费:用地经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
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税费缴清后方可领取用地批
文。
七、两公告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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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
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
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
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
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
补偿登记手续。
公告期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用土地方
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
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
八、补偿安置听证。
被征地农民在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订之前有权申请听证,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
证。
九、补偿安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
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
占地。
在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时应当除履行上述程序之外,
在报批前还需要办理用地预审即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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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和项目备
案、核准即有发展改革部门对该项目的立项。
第三部分农用地转用审批及程序
一、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对任何建设使用农用地的都必须办理
农用地转用审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
可以批准农用地转用,对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不得批
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农用地也不例外,也应当符合土地用途管制
制度的要求。如果是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土地,
则可以直接办理征收土地手续。
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土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
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这包括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在国务院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
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直辖
市、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城市,
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统一开发的建设用地,这些用地不管征地
批准权是国务院,还是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
同时批准征收土地,不需另行报批。这样可以简化手续,提高办
事效率,减轻基层政府和建设单位的负担.因此,在办理农用地
转用批准时应当同时报送征用土地所需报送的有关材料,符合征
用土地的要求,使手续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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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和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都属于省级人民政
府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用土地审批的
要求,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手续,一般不要分两次
办理以减少手续。
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在省级人民政府,征地审批权在国务院
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并将农用地转
用批准的有关文件,随同征地申报材料同时报国务院,由国务院
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决定是否批准征用土地。农用地
转用和征用土地将在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后组织实施。
二、审查报批的条件
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
控制指标;
(三)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
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四)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征用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
民政府批准:
(一)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
(二)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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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地的,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不得办理土地征用.
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
府批准:
(一)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二)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
(三)划拨方式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
(四)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偿使用
费的标准、数额符合规定;
(五)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必须符合规划、界址清楚、
面积准确。
三、农用地转用审批
(一)、什么是农用地转用?
农用地转用是指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确定的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又称为农
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在征收土地的时候,如果涉及到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
转用。此外给类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农用地也应当办理农用地转
用.
(二)、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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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
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
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2、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
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
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
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
批准。
3、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
以上两项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的审批程序。
A、征收土地时涉及到农用地转用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
关于土地征收的程序办理.
B、建设村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涉及农用地的或建设项目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如下程序办
理。
(一)转用告知。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
用地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确定转用地块;区县国土资源
管理部门组织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对拟转用地块进行勘测定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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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情确认.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被转
用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拟转用土地的类型、位置、面积、质
量等内容;
(三)组卷报批。由区县国土资源局报区县政府,并由区县
政府逐级报有批准权的国家机关批准。
(四)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供地。
需要作出说明的是,一般情况下政府很少因为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内部的非农业建设占用集体农用地而上报农用地转用,在建
设项目占用国有农用地的时候,才会发生单独的农用地转用。
四、农用地转用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
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
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
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五、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及材料
1、农用地报批程序
①用地单位提供用地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平面布
置图.
②勘察现场,绘制勘测定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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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填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
充耕地方案》等。
④占用耕地已落实占补平衡方案的,附具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
收报告,拟占补的,要附具占补资料。
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复印件)和土地利用幅现状图上
标明位置、范围(1:10000)。并出具土地证复印件或土地权属
证明材料和无违法占地证明。
⑥组合材料,县人民政府关于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文。
⑦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
模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必须全部实行分批次办理.应附具以下
材料:
①市政府(行署)《关于×××市(县)××××年度第×批城市
建设用地的请示》;
②县(市)政府《关于××××年度第×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
③市(县)政府关于分批次用地的实施方案;
④《建设项目用地方案及呈报说明书》;
⑤土地证书复印件;未颁发土地证书的,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土地登记机关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内容同土地证书);
⑥补弃耕地协议或者市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补充耕地
验收意见;
⑦土地勘测定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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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规划图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
明地理位置);
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或补充耕地位置图。
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
模范围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农转用报批,应附具以下材料:
①市政府(行署)请示文;
②县(市、区)政府请示文;
③《建设项目用地方案及呈报说明书》;
④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和年度投资计划;
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⑥土地有偿使用的,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
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草案).
⑦土地证书复印件;未颁发土地证书的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
地登记机关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
⑧需要补充耕地的,附补充耕地协议书、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
⑨土地勘测定界图;
⑩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⑾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明地理位置)。
需要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国务院
和省审批的,其规划调整方案随用地报件一同上报审批;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属市地审批的,须附市地同意调整规划的意见;对未
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确需建设项目,需先修改规划,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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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