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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费

发布时间:2023-06-12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专家评审费

专家评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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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6日发(作者:ka系统)

专家评审费申请报告

【篇一:全国各地评审专家费用标准参考数据】

评审费用怎么付

政府采购信息网2005年11月30日12:50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黄晓

燕字号:大|小

审时间的长短、评标工作量的大小、专家来自本地还是外地等因素。

当地的收入和工资水平笔者认为,政府采购一般专家的评审费可以

控制在当地公务员日平均收入的2倍左右。如某地公务员月工资为

6000元,日平均收入在200元,那么政府采

购专家的评审费可以控制在每人每次400~500元左右。

政府采购专家的级别不同的政府采购项目,抽取的专家不同。比如

某省规定:预算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在全省范围内抽取专家;

一些小型项目在市内抽取专家即可。专家的级别不同评审的费用也

要不同。如果本地专家评审费是每人每次200元的水平,省内专家

可以发400-500元,而国家级的专家则要给1000元左右。

评审的时间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受评审时间因素的影响。例如:评

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给200元的专家评审费,6小时以内给300元,

6~8小时给400元,如果需要晚上继续评

审则应该发给500~600元的评审费。

评审的工作量不同的政府采购项目,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数量不同,

投资大、利润率高的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多,投标人多造成投标文件

多,专家评审的工作量就大,我们可根据投标人的数量来确定专家

评审费。如:有10个以下的投标人投标,专家评审费发给200元,

11~20个投标人,给专家评审费300元。

专家来自本地还是外地专家评审费处理要注意专家的级别以外,还

要考虑专家来自本地还是外地,如果本地的公务员人均收入高,专

家评审费发放较高,那么外地和本地的专家可以实行“同工同酬”;

如本地专家评审费发放水平较低,则应该适当增加外地专家的专家

评审费的数额,一般增加一倍为宜。

/theory/discussion/20051130/discussion_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0-05-22生效日期:2000-05-22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粤价函(2000)199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请求调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函》(粤人职

[2000]9号)悉。经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自2000年6月

1日起调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具体规定如下:一、高级,每

人由250元调整为350元(含资格证书及送审等有关费用,下

同)。需进行论著鉴定的可加收100元。

二、中级,每人由180元调整为250元。

三、初级(含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每人由80元调整为120

元。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

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

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fagui/law_

笑笑2013-10-0821:04:32

关于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咨询费标准的规定

信息来源:市政府采购中心[内容纠错]信息提供日期:2009-11-10

为规范中心财务工作,加强业务费支出管理,结合中心评标工作实

际,对专家评审费及记者

误餐费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中心负责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专家评审、咨询费的标准

1.采购项目较小,评标时间为半天左右的,专家评审费标准为300

元/人。

2.采购项目较大,评标时间为一天的,专家评审费标准为500元/

人。

3.采购金额大内容复杂的项目,评标时间为两天的,专家评审费标

准为800元/人。

4.规模较大的采购项目,内容复杂,评标时间在三天以上的,项目

负责部门根据实际评标时

间,书面报告分管副主任审定后报中心主任审批。

专家咨询费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三、误餐费标准

评标专家及工作人员误餐,原则上在中心定点接待点按标准安排,

中餐为20元/人,晚餐为50元/人。综合部根据误餐审批单按月结算。

采购项目较为重要,规模较大,需邀请记者进

行宣传报道的,记者误餐费标准为200元/人。

四、专家评审、咨询费的发放、核销

各项目组负责人员,在评标结束时填写统一的《专家评审、咨询费

发放表》,自行发放,并凭签字手续齐全的《专家评审、咨询费发

放表》在综合部进行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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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ory/discussion/20060707/discussion_

【篇二:专业资格评审培费的请示】

关于申请收取“专业技术评审费”等

培训费的请示

陆丰市物价局:

结合我局机构改革实际,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我市

食品药品行政许可单位负责人和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提高各食品

药品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技能,更好的服务于广大消费者,

我局拟开食品药品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和卫生工程设计工

作。具体收费项目如下: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每人280元。

二、卫生工程设计费:

1、总造价2万元以下,总造价4%每宗。

2、总造价2—5万元,总造价4-3%每宗。

3、总造价5—10万元,总造价3-2%每宗。

4、总造价10万元以上,总造价2%每宗。

以上项目,请审批。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篇三: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附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

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

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

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被省级以上人民政

府财政部门选聘并纳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

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的人

员。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评审专家库实行“统一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

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建设管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

库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实现全国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和专家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政府采

购业务培训。

第五条【专家资源扩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广开渠道,

通过向社会公开选聘或者向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定向选聘等

方式,充实评审专家资源,满足评审工作需要。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六条【选聘条件】评审专家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做到客观公正、

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精通专业业务,熟悉行业情况,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从事相关领

域工作满8年;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

(五)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六)不满65周岁的中国公民;

(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品目,前款第(二)项、第(六)项、第

(七)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

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专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的证书,或者具有同等

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评审专业】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职称专业或者所从事的工

作领域,对照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申报评审专业。

第九条【专家选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

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选聘为

评审专家,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十条【信息变更】评审专家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

称、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的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处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应当拒绝其申请,已经选聘的应

当解聘并将其从评审专家库中除名。

申请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三年内不再选聘。

第十二条【履职记录和评价】负责抽取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评审专家的工

作纪律、职业道德等职责履行情况,按照“好、中、差”等次在评审

专家库中进行记录。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严守评审工作纪律,

业务水平高,自觉抵制并报告供应商的违法行为,自觉抵制并举报

评审过程中有关人员的非法干预行为,高质量地完成评审工作的,

记录为“好”。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违反评审工作纪律、违背职业

道德行为,按规定完成评审工作的,记录为“中”。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录为“差”:

(一)不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二)询问采购人代表倾向性意见;

(三)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没有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

(四)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评审行为。

评审专家可以在评审专家库中查询本人职责履行情况记录。

第十三条【涉嫌违法情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

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

工作日内,书面向采购人的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

独立评审;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应回避而未回避;

(四)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

当利益;

(五)在评审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者歧视现象。

第十四条【暂停抽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

二条的规定对评审专家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记录的,省级以上人民政

府财政部门应当暂停其评审专家抽取权限。

第十五条【专家解聘】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解聘并从评审专家库中除名:

(一)一个自然年度内职责履行情况记录为“差”达到五次,或者被

三家以上单位记录为“差”;

(二)拒不履行协助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质疑和配

合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等法定义务;

(三)以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四)受到刑事处罚或者除警告和3万元以下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

(五)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六)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参加政

府采购评审活动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

形被解聘的,一年内不得被再次选聘,评审专家因前款第四项规定

情形被解聘的,三年内不得再次被选聘。

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

第十六条【专家抽取】除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

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业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不低于不足部分1:3的比例推荐符合

条件的人员,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

机抽取使用。

第十七条【随机抽取例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

随机方式难以选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

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第十八条【优先抽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评审专

家职责履行情况记录与抽取相挂钩的激励机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

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和社会影响较大项目的评审专家,应当优先从履

职情况记录较好的评审专家中随机抽取。

第十九条【抽取时间】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当在评

审活动开始前两个工作日内抽取评审专家。

第二十条【异地抽取】采购项目有特殊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

理机构可以从本行政区域以外的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第二十一条【回避情形】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

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

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

(三)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

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四)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

系。评审专家发现自己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

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

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参加过采购项目前期咨询论证的专家,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评

审活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

与本行政区域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采购人及其主管预算单位

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活动。

第二十二条【专家补抽】预定评审时间开始后出现评审专家缺席、

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的主管预算单位同

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发现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情况的,采

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相关工作,妥善保存采购

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评审工作纪律】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应当严格遵守评

审工作纪律,主动出具身份证明,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

设备交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不得记录、复制或者

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第二十四条【评审争议处理】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

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

按照少数服从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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