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浦东人才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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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6日发(作者:英语面试口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港地区限价商
品住房供应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6.04
•【字号】浦府规〔2019〕6号
•【施行日期】2019.06.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临港地区限价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浦府规〔2019〕6号
为做好临港地区限价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工作,进一步聚焦区域发展需要、更好
实现人才集聚目标,现就浦东新区在临港地区开展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简称“限价
房”)供应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申请单位和对象
(一)申请单位条件
限价房的申请单位实行清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动态调整。在临港地区、
张江高科技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中国商飞总装备基地(上述四个区域以下统称
“限定区域”)实际运营的机构,满足以下两项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成为清单管理
单位:
1.重点支持、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的工商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地
均在限定区域的企业,其中税收户管地应当在所对应限定区域满两年及以上,且符
合各限定区域在综合贡献方面的具体要求。
2.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或为限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机
构。
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中
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管理局(洋山保税港区)、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统称“区域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点
工作和重大项目推进,以及限价房的房源供应管理情况等,依据本《实施办法》在
每次限价房供应工作启动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区域限价房供应的清单管理单位
准入标准和相应的认定程序。
(二)申请对象条件
在限价房供应的清单管理单位中工作的技术或管理骨干人才(以下简称“人
才”),可以提出购买限价房的申请,且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本市城镇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
准分值的在岗在编人才;部分紧缺急需的技术骨干人才,经所在区域管理单位认定
后,学历可以适当放宽。
2.在每批次房屋供应前,能够与所在单位签订五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其中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当为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创业人才需提供公司章程、
股东证明材料等)且按规定已经在该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满两年及以上。
3.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才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申请限价房,家庭应当具有本市商品住房购买资格,且未曾享受过本市共有产权保
障住房和临港宜浩佳园、海洋海事大学临港家园、临港限价房等临港地区以及洋山
保税港区、中国商飞总装备基地和张江高科技园区的相关配套保障性住房。
4.人才及其家庭未被列入临港限价房申请中的不准购名单。
(三)优先申购对象
临港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或为临港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高
端高层次人才,可以优先申请购买限价房;优先申购限价房资格的认定,经上海市
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新区政府备案。
二、供应标准
申请购买限价房且符合条件的人才,按下列标准供应:
1.两人以下(含两人)家庭限申请购买一套两居室住房;
2.三人以上(含三人)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三居室住房或一套两居室住房。
限价房供应房源为全装修交付,全装修标准由限价房开发建设单位制定,并报
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供应流程
(一)制定细则
区域管理单位应当在每次限价房供应工作开始前,按照本《实施办法》,分别
制定各自区域的限价房供应管理细则。
供应管理细则应当包括清单管理单位的准入标准和认定程序、申请人才的排序
原则以及后续管理工作等内容。
(二)房源分配
区域管理单位应当向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备案本区域限价房供
应管理细则,细则备案通过后开展房源分配。
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根据限价房房源供应情况,提出房源供应
分配方案,报新区政府审定执行。
(三)信息发布及清单管理单位的确定
区域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新区政府审定的房源分配方案,发布各自区域的限价房
供应管理细则等信息,审核确定并公布本区域的清单管理单位。
(四)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在单位(应当为限价房供应的清单管
理单位)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书面诚信承诺书;
2.申请人同意本实施办法、相关细则的书面承诺书;
3.申请人签名的限价房申请表;
4.申请人的身份、学历、居住证积分、职务(管理骨干人才)、专业技术职称
和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技术骨干人才)等的证明材料及相关表彰奖励材料;
5.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6.申请人的劳动(聘用)合同及社保缴纳清单;
7.申请人签名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情况的书面文件;
8、其他相关材料。
(五)审核程序
限价房的审核,实行“两级审核、两轮公示”。
1.初审及第一轮公示
申请人所在单位(以下简称“初审单位”)负责初审工作。初审单位应当建立
和细化本单位申请人才的排序规则,相关规则在实施前应当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并
报所对应区域管理单位审定后执行。
初审单位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就申请人的身份、学历、居住证积分、获
奖材料、婚姻状况、劳动(聘用)合同、社保缴纳、技术或管理骨干人才等的证明
材料进行初审。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初审单位按所对应区域管理单位审定后的排序规
则进行汇总,并在本单位对汇总排序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后将
无异议以及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所有申请资料,一并报所对应的区域管理单位进行
复审。
2.复审及第二轮公示
区域管理单位在收到初审单位报送的汇总排序名单及其他申请资料后,组织开
展复审工作。申请人的住房情况委托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进行核查,居住证积分情
况由区人社局进行复核。
复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
()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申请
人,在核实相关情况后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仍为7天;第二次公示为终审公
示。
公示期满由区域管理单位以人(家庭)为单位汇总名单,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
建设管理委员会根据复审汇总名单开展分配选房等后续工作。
(六)选房和应做承诺
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根据房源情况,通过公证部门认定的摇号
软件进行摇号,将房源分配至各区域管理单位所负责区域及限价房清单管理单位。
区域管理单位根据摇号所分配到的房源,对在规定时限内登记的申请人,综合
其排序及所在单位等情况,出具选房顺序名单,依次组织选房并按照选房结果,向
清单管理单位和相应的申请人出具选房确认单。
限价房申请人在选房时应当同步签订入住承诺书,并和所在单位共同承诺:申
请人不同时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公租房(含“先租后售”的临港产业区公租房);
未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在取得限价房不动产权证未满10年期间,不转让、赠
与、出租、出借限价房,不改变限价房用途、不从事任何生产和经营性活动,不设
定限价房购房贷款以外的抵押;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后六个月内,由本人及家庭正
式入住该房屋;同意各区域管理单位所制定通过的限价房供应管理细则中所要求承
诺的其他有关事项。
(七)签订预(销)售合同
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根据各区域管理单位提交的选房确认单,
分期分批组织申请人与限价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限价房预(销)售合同;签订预
(销)售合同、并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房款缴纳(贷款)及相关手续的,限价房申请
人即成为限价房购房人(以下简称“购房人”)。
四、不动产登记
符合限价房申请(购买)条件的人才本人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配偶及其未成
年子女可以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
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限价房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应当在相应不动
产登记薄、不动产权证和预告登记证明的附记栏内,注记“限价商品住房”。
购买限价房仍需执行上海市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的规定。
五、管理监督
(一)管理部门
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为限价房供应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具体
负责协调、推进限价房供应管理各项工作。
浦东新区住房保障机构、相关委办局等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指导、协调、
推进限价房供应管理的相关工作。
区域管理单位对应各自负责区域,协同做好限价房的供应及后续管理工作。
(二)供后管理
1.使用限定
限价房的购房人及其家庭,应当按照限价房管理有关规定和预(销)售合同所
附条款约定,以及本人和所在单位共同承诺的事项使用限价房;在取得限价房不动
产权证未满10年期间,购房人所在单位应当监督购房人及其家庭,按照下列限定
使用限价房:
(1)不得转让、赠与、出租、出借限价房;
(2)不得改变限价房房屋用途,不得用于任何生产和经营活动;
(3)不得设定除限价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4)在办理限价房房屋交接手续后六个月内,由本人及家庭正式入住该房
屋;
(5)按照各区域管理单位所制定通过的限价房供应管理细则中要求的有关事
项使用限价房;
(6)不得出现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2.上市转让条件
购房人取得限价房不动产权证满10年,且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将该限
价房上市转让:
自签订限价房预(销)售合同之日起,购房人继续在本人所在供应区域内的实
际运营机构中工作且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的;
购房人及其家庭无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约定和承诺或相关不当行为已经改正
的。
3.回购
购房人在取得限价房不动产权证后未符合上市转让条件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
转让限价房的,应当向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提出回购申
请,该机构同意后报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报浦东
新区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限价房回购价款为原销售价款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
息。
购房人及其家庭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约定或者承诺且拒不改正,限价房预
(销)售合同就此情形约定了回购事宜的,按约定执行。
(三)监督管理
1.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定期组织区域管理单位、相关初审单
位,协调公安、电力、供排水、天然气等有关单位、部门,对房屋入住情况进行分
析汇总,对入住率不达标的申请单位降低或取消后续的房源供应分配数量。
2.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定期通过社保等部门核查购房人工作关
系(劳动聘用关系)的变化情况,对存在较高离职率的申请单位降低或取消后续的
房源供应分配数量,或不再纳入限价房供应单位的清单。
3.申请人(购房人)弄虚作假,故意隐瞒或者虚报本人、家庭、住房、工作关
系变化等状况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购买)限价房的,查实后按以下方式予以
处置:
(1)已取得申请(购买)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2)已签订预(销)售合同的,由合同另一方按约定解除合同;
(3)申请人(购房人)及其家庭列入临港限价房申请的不准购名单;
(4)相应区域管理单位如实记录个人或单位的不良信用记录,按照有关规定
纳入市、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4.申请人(购房人)违反相关规定、合同约定或者承诺的,查实后按以下方式
予以处置:
(1)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预(销)售合同约定处理;
(2)购房人及其家庭列入临港限价房申请的不准购名单,并取消其申请和享
受临港地区其他优惠性政策的资格;
(3)相应区域管理单位如实记录个人或单位的不良信用记录,按照有关规定
纳入市、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4)暂时中止购房人所在初审单位限价房供应及临港地区人才公寓、临港公
共租赁房和人才租房补贴政策清单管理单位的资格;
(5)暂停办理所涉限价房不动产权证的相关手续。
5.个人或单位为他人申请(购买)限价房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相应区域管理
单位如实记录个人或单位的不良信用记录,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市、区公共信用信息
服务平台。取消所涉单位限价房供应清单管理单位资格。所涉个人和相关申请人
(购房人)及其家庭列入临港限价房申请的不准购名单。
6.在限价房的申请、审核、供应和供后管理过程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
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六、其它
国家、上海市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6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限价房供后管理和监督管理的期限不受本实施办法有效期的约束。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