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操作成功!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发布时间:2023-06-11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

2023年3月3日发(作者:熙熙攘攘的意思)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附件1人员执照的颁发

附件2空中规则

附件3国际空中航行气象服务

附件4航图

附件5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

附件6航空器的运行

附件7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

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

附件9简化手续

附件

10

航空电信

附件

11

空中交通服务

附件

12

搜寻与援救

附件

13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

附件

14

机场

附件

15

航空情报服务

附件

16

环境保护

附件

17

保安: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

附件

18

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

附件一《人员执照的颁发》

只要航空旅行离不开飞行员和其他空勤及地面

人员,他们的资格、技能和培训仍然会是高效和

安全运行的基本保证。进行适当的人员培训和执

照颁发也在各国之间注入了信心,使人员资历和

执照得到国际承认和接受,并使旅客对航空具有

更大信任。

向飞行机组成员(飞行员、飞行工程师和飞行领

航员)、空中交通管制员、航空站经营人、维修

技术员和飞行签派员颁发执照的标准和建议措

施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中作了规定。

有关的培训手册向各国提供了关于培训课程的

范围和深度的指南,以确保对安全的空中航行的

信心得到维持,这正是《公约》和附件1的意图。

这些培训手册还为其他航空人员的培训提供了

指南,如机场应急人员、飞行运行官员、无线电

话务员和其他有关领域的人员。

当今的航空器运行是如此复杂多样,必须对由于

人的失误或系统组件故障导致的整个系统失效

的可能性进行防范,而无论这种可能性是多么遥

远。

人是航空器运行环节中关键的一链,而同时由于

其本性决定也是最灵活和多变的。有必要进行适

论天气条件如何,都能得到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空中交通咨询服务或者飞行情报服务。按照仪表

飞行规则飞行时,航空器必须装备与其所飞航

路相适合的仪表及导航设备。在空中交通管制下

运行时,航空器必须准确地保持指定给它的航

路和高度,并随时向空中交通管制报告其位置。

所有飞越国际边界的飞行和其他大多数从事商

业运营的飞行,均必须向空中交通服务部门提交

飞行计划。飞行计划的内容有航空器的识别标

志和设备、起飞地点和时间、所飞航路和高度、

目的地和预计到达时间,以及如果无法在目的

地降落时将使用的备降机场。飞行计划还必须写

明是按照目视飞行规则还是仪表飞行规则飞

行。

无论飞行计划的种类,驾驶员在目视飞行条件

下,根据“看见就避让”的原则负责避免碰撞。

但是,按照仪表飞行规则的飞行或者是由空中

交通管制单位将其进行间隔,或者是能得到关于

碰撞危险的航行情报。

空中的航行优先权规则与地面、水面的有关规则

相似。但是,由于航空器是在三维空间运行,就

需要一些额外的规则。当两架航空器在同一高

度层交叉相遇时,除非它们必须把航行优先权让

给飞艇、滑翔机、气球以及拖曳物件的航空器

之外,在右侧的航空器享有航行优先权。被超越

的航空器享有航行优先权,而超越的航空器必

须向右改变航向,与对方保持适当间隔。当两架

航空器迎面接近时,它们都必须向右改变航向。

由于在所有情况下拦截民用航空器都有潜在的

危险,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在附件2中制定了

一些专门的建议,并敦促各国通过适当的规章

和管理行动予以执行。这些专门建议载于本附件

的附篇A中。

当所有有关各方都遵守了所有这些规则,就能有

助于安全、高效的飞行。

附件3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国际航空气象服务》

飞行员需要知悉要飞行的航路和目的地机场的

气象条件。

附件3中所述的气象服务的目标是促进空中航

行的安全、效率和正常。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是

向经营人、飞行机组成员、空中交通服务单位、

搜寻和援救单位、机场管理部门和其他与航空有

关的各方提供必要的气象信息。气象信息提供

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密切联络是至关重要的。

在国际机场,通常由气象室向航空用户提供气象

情报。各国准备了适当的电信设施,以使机场气

象室能向空中交通服务部门和搜寻与援救部门

提供情报。气象室与管制塔台或进近管制室之间

的电信联络应达到这样的要求,即通常在15

秒钟内可以与要联系的点建立起联系。

航空用户需要机场的报告和预报以履行其职能。

机场报告包括地面风、能见度、跑道视程、现行

天气、云况、空气和露点温度以及气压,每半

小时或一小时发布一次。只要任何参数变化超过

预先确定的对运行有重要影响的限度,还将补

充发布特殊报告。机场预报包括地面风、能见度、

天气、云况和温度,每三个小时或六个小时发

布一次,有效期为9个小时至24小时。有关

的气象室对机场预报进行持续监测,必要时还

加以修订。

一些国际机场还有着陆预报,以满足着陆航空器

的需要。着陆预报附在机场报告后,有效期为两

个小时。着陆预报包括跑道综合区预见的地面

风、能见度、天气和云况。

为了协助飞行员进行飞行规划,多数国家都提供

气象讲解,而其形式越来越多地采用自动系统。

讲解包括航路上天气、高空风和高空气温的详

细资料,常常以气象图的形式给出,讲解还包括

航路上有害的气象现象的警报、目的地机场及

备降机场的报告和预报。

为了向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重大天气变化的情

报,设立了气象观察室。观察室负责准备有害天

气状况警报,包括雷暴、热带气旋、严重飑线、

大冰雹、严重颠簸、严重积冰、山地波、沙暴、

尘暴和火山灰云。此外,观察室还发布可能对

航空器或地面设施产生不利影响的机场气象状

况警报,如预计的暴风雪警报。观察室还发布

爬升和进近航道上的风切变警报。另外,也要求

飞行中的航空器报告航路上碰到的恶劣天气现

象。这些报告由空中交通服务单位向所有有关的

航空器发送。

在多数国际航路上,航空器要对高空风和温度做

例行观察。由飞行中的航空器发送的这些观察数

据可以用于制作预报。航空器对风和温度的这

些观察是通过使用空地数据链通信自动完成。

就航路预报而言,所有飞行都需要预先的、精确

的气象信息,以绘制一个可以利用最佳风向和节

省燃油的航路。随着燃油价格的上涨,这一点

越来越重要。因此,国际民航组织实施了世界区

域预报系统

(WAFS)。这一系统的目的是,向各国和航空用

户提供标准化的、高质量的关于高空温度、湿度、

风和重大天气的预报。WAFS以两个世界区域

预报中心为基础,使用最新的计算机和卫星通信

(ISCS和SADIS),以数字形式准备全球预报,

并直接发给各国和用户。

过去几年,发生了多次火山爆发后航空器遭遇火

山灰云的事件。为了对火山灰云进行观察,并向

行员和航空公司提供报告和警报,国际民航组织

在其他国际组织的协助下,设立了国际航路火山

观察系统(IAVW)。IAVW的基石是九个火山灰

咨询中心,向航空用户和有关气象室发布全球火

山灰咨询信息。

自动化的观察系统在机场越来越有用,在观察地

面风、能见度、跑道视程、云底高、气温和露点

温度、以及气压方面,目前认为满足了航空的

要求。鉴于全自动化系统性能的提高,现在可以

在机场非营运期间内使用,而无需任何人为干

预。

附件4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航图》

航空世界就其本身性质而言,对地理或政治边界

一无所知,因此它需要使用与地面运输用途不同

的地图。为了空中飞行的安全运行,随时提供

现实、完整和权威来源的航行情报至关重要,而

航图则能够作为一个便利的媒介以易于管理、

压缩和协调的方式提供上述资料。人们通常说一

副画等于上千文字,但是今天更为复杂的航图

作用远不止于此。航图不仅能够提供大多数地图

中常见的两维资料,它还能够描绘三维的空中

交通服务系统。绝大多数ICAO国家都制作航

图,航空界的许多部门都参照航图做规划和用

于空中交通管制和航行之目的。如果航图不能够

实现全球标准化,那么驾驶员和其他的航图用户

就很难有效地查找和判读重要的航行资料。按

照公认的ICAO标准绘制的航图能够促进空中

交通安全和有效的流通。

附件4当中所载的标准和建议措施以及解释性

说明对各国提供各种类型的ICAO航图所承担

的义务做了规定,并详细地规定了航图的覆盖

范围、格式、识别和内容,包括标准化地使用符

号和颜色。其目的是为了满足按照统一和一致

的方式提供航图的需要,使它包含符合规定质量

的有关资料。出版的航图如果在标题中列明

“ICAO”,它说明航图制作者遵守了附件4的普

遍标准和与ICAO特定类型航图的有关标准。

ICAO理事会于1948年首次通过了最初的标准

和建议措施。附件4起源于国际民用航空会议

于1944年在芝加哥通过的技术附件草案当中

的“附件J-航空地图和航图”。附件4第一版

通过之后(它规定了ICAO七种类型航图的规

范),已经做过53次修订来更新附件,以便适

应空中航行和制图技术的快速发展。ICAO航图

系列目前包括21种类型,每种类型的航图旨在

满足特殊的用途。航图的范围涵盖单独机场/

直升机场的详细航图,直至为飞行计划之目的使

用的小比例尺航图,还包括驾驶舱显示的电子航

图。

对计划和目视导航有三种系列的航图,每种航图

使用不同的比例尺。航空领航图-ICAO小比例

尺航图在规定尺寸的纸页上覆盖了最广阔的区

域,它们提供了适宜做远程飞行计划的一般目的

的航图系列。世界航图-ICAO1:1000000提

供了完整的世界覆盖,并按照固定比例尺以统一

格式列出数据,同时它还被用来制作其他类型

的航图。航空图-ICAO1:500000系列提供了

更多的细节,为驾驶和领航培训提供了一个恰

当的媒介。这种航图系列最适宜用于低速、短程

或中程的航空器在低空和中间高度的飞行。

绝大多数定期航班是按照无线电和电子导航系

统划定的航路飞行,因此不需要地面目视参照。

这种类型的导航是根据仪表飞行规则飞行,要

求飞行遵守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程序。航路图-

ICAO标出了仪表飞行规则之下对航路导航具

有重要意义的空中交通服务系统、无线电导航设

施和其他航行资料,其目的是便于在航空器狭

小的驾驶舱空间进行操作,资料的格式编排能使

其在不同的自然和人工灯光条件下易于阅读。

当飞行跨越浩瀚的洋区和人烟稀少的地区时,作

业图-ICAO为保障连续不断地记录航空器的

飞行位置提供了一个手段,有时亦制作出来以补

充更为复杂的航路图。

当飞行接近其目的地时,对预期降落的机场周围

的地区需要有更多的细节。区域图-ICAO向驾

驶员提供了协助从航路阶段过渡至最后进近阶

段,以及从起飞过渡至飞行航路阶段的资料。这

种航图被设计用来使驾驶员遵守离场和进场程

序以及盘旋等待程序,上述程序应该同仪表进近

图上的资料进行协

调。通常,进场和离场的空中交通服务航路或者

位置报告要求不同,无法将其在区域图上清楚地

标出。在这种条件下,制作了一份单独的标准

仪表离场图(SID)-ICAO和标准仪表进场图

(STAR)-ICAO。区域图还可以由雷达最低高

度图-ICAO加以补充,目的是提供资料以便使

飞行机组能对雷达管制之下配备的高度进行监

视和核对。

仪表进近图-ICAO向驾驶员提供了仪表进近程

序的图形资料,以及机组在不能够执行着陆时应

当遵守的复飞进近程序。这种类型的航图包括

平面和剖面的进近示意图,并配有相关的无线电

导航设施和必要的机场和地形资料的完整细

节。目视进近时,驾驶员可以参考目视进近图-

ICAO,它标识了从空中易于辨认的机场基本布

局和周围的特征。除了提供方位之外,这种航图

还被设计用来重点突出潜在的危险,比如障碍

物、较高的地形和危险空域地区。

机场/直升机场图-ICAO提供了机场或者直升

机场的标图,它能够使驾驶员辨认重要的特征,

在着陆之后迅速腾空跑道或直升机场着陆区,

并遵守滑行指令。航图标出了机场/直升机场的

活动区、目视指示器的位置、滑行引导设备、

机场/直升机场灯光、机库、候机楼和航空器/

直升机场停机位、校正检查导航设备的各个基

准点,以及道面强度和无线电通信设施频率的运

行资料。在大型机场,如果机场/直升机场图-

ICAO不能清楚地标出航空器滑行和停机的全部

资料,则通过机场地面活动图-ICAO和航空器

停放/停靠图-ICAO补充提供细节。

机场周围障碍物的高度对航空器运行至关重要,

这方面的详细资料载于机场障碍物图-ICAO,A

型、B型和C型。这些航图是用来协助航空器

经营人对复杂的起飞质量、距离和性能进行必要

的计算,包括起飞当中发动机失效的紧急状况。

考虑到障碍物,机场障碍物图标出了跑道的平面

和剖面图,起飞飞行航迹区域和起飞滑跑和加

速停止可用距离。对在起飞区有重要障碍物的每

条跑道都提供了这方面的数据。有些机场障碍

物图提供的详细地形资料包括覆盖自机场之外

45公里的区域。

“玻璃驾驶舱技术”的近期发展,电子航空资料

的提供和交换,以及越来越多地实施具有高精度

位置和连续位置定位点的导航系统,为迅速开

发驾驶舱里显示的电子航图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经过完整开发的电子航空航图显示器,其潜在

功能远远超过了纸张航图,并能够提供显著的效

益,比如连续标识航空器位置和根据飞行阶段

以及其他运营方面的考虑,自行调整航图显示。

附件4第20章电子航图显示器-ICAO对电

子航图显示器的标准化规定了基本要求,但并不

对这种新的制图技术的发展实行不当的限制。

自1948年通过ICAO七种最早类型的航图以

来,附件4当中的规定经历了重大的发展。为

了保证航图能够满足现代航空运行的技术和其

他方面的要求,ICAO正不断地跟踪、改进和更

新航图的规范。

《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

国际航空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问题可以追溯到

国际民航组织本身的起源。在1944年于芝加哥

召开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上,与会者认识到共

同的计量制度的重要性,并通过了一项决议,呼

吁各国把公制作为基本的国际标准使用。

随后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处理这个问题,并在

1947年召开的国际民航组织第一届大会上通过

了一项决议(A1-35),建议尽早颁布一套计量

单位作为国际民航组织标准。根据这项决议,

1948年通过了附件5第一版。附件包含了基

本上以公制为基础的国际民航组织计量单位表,

但也包含四个额外的临时计量单位表,供那些

不能使用基本表格的国家使用。从一开始就明显

看出,实现计量单位的标准化并非易事,附件5

最初只适用于航空器和地面站之间的通信所使

用的单位。

在随后的岁月里,做了大量努力提高标准化水

平,并对附件5进行了多项修订。截至1961

年,附件中的计量单位表格减少到两个,直至

1979年3月通过第13次修订。第13次修订

大幅扩大了国际民航组织在计量单位标准化方

面的作用,涵盖了空中和地面运行的所有方面,

而不仅仅是空地通信。修订还采用了称为SI

(SystèmeInternationald’Unités)的国际

单位制,作为民用航空中使用的基本标准化制

度。

除了SI单位外,修订承认航空中可能与SI单

位一起永久使用的多个非SI单位。这些包括

升、摄氏度、测量平面角的度数等。像国际民

航组织有关大会决议一样,修订还承认,有些非

SI单位在航空中具有特殊地位,需要保留,至

少暂时保留。这些单位就是海里和节,以及仅在

测量高度、标高或高时使用的英尺。在终止使

用这些单位方面有些实际问题,因此还没有可能

规定一个终止日期。

附件5第13次修订是国际民用航空计量单位

标准化这一困难进程中往前迈进的重大的一步。

虽然完全标准化仍然有待时日,但是,已为解

决国际民航组织自成立以来就认识到的问题打

下了基础。通过这次修订,实现了民用航空与

其他科学和工程界的很大程度的标准化。

附件5第14次和第15次修订引入了对米的

新定义,删除了对临时的非SI单位的援引。

《航空器的运行》

第I部分—国际商业航空运输—定翼飞机

第II部分—国际通用航空—定翼飞机

第III部分—国际运行—直升机

简单而言,附件6的实质是从事国际航空运输

航空器的运行必须尽可能地实现标准化,以确保

最高程度的安全和效率。

理事会于1948年首次通过了关于从事国际商

业航空运输航空器运行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它们

是基于参加1946年举行的第一次运行专业会

议国家所提出的建议,这些建议构成了附件6

第I部分的基础。

为了同新兴和充满活力的航空业同步发展,已经

和正在不断地对最初的规定进行审议。比如,完

全针对国际通用航空的附件6第II部分已

于1969年9月开始适用。同样,针对所有国

际直升机运行的附件6第III部分于1986

年11月开始适用。第III部分最初仅针对直

升机的飞行记录仪,但是按照第I部分和第

II部分涵盖定翼飞机运行的相同完整方式对涵

盖直升机运行的全面修订于1990年11月被

通过执行。

对今天种类繁多的航空器仅制定一套国际化的

运行规则和规章是不现实的。航空器的范围包括

商业运输机至单座的滑翔机,它们都会跨越国

界飞入邻近的国家。远程喷气飞机在一次飞行中

就可能飞越许多国际边界。每种航空器相对于

其型号都有独特的操作特点,在变化的环境情况

下可能会有特殊的运行限制。商业航空特有的

国际性质和通用航空程度较低的国际特性,都要

求驾驶员和经营人遵守范围广泛的国家规则和

规章。

附件6的目的是通过对安全运行做法制定标准

为国际空中航行的安全做出贡献,并通过鼓励

ICAO缔约国为按照这些标准运行的属于其他国

家的商业航空器飞越其领土提供便利,为国际空

中航行的效率和正常做出贡献。

ICAO的标准并不排除制定比附件当中所载的标

准更为严格的国家标准。在航空器运行的所有阶

段,最低标准是最能够接受的妥协,因为它们

在不影响安全的情况下能够使商业和通用航空

得以持续发展。被所有缔约国接受的标准涵盖

航空器的运行、性能、通讯和导航设备、维修、

飞行文件、飞行人员的职责和航空器保安等领

域。

涡轮发动机的出现和由此产生的高性能航空器

设计有必要对民用航空器的运行采取新的做法。

航空器的性能标准、飞行仪表、导航设备和许

多其他运行方面对新技术提出要求,它们反过来

又需要制定国际规章以保障安全和效率。

举例来说,高速远程及短程航空器的投入使用产

生了一些与在相对低高度飞行续航性相关的问

题,燃油消耗成为一个重要因素。许多国际民

用航空承运人的燃油政策需要考虑到在预期目

的地出现恶劣气象情况时,可能改航飞至备降

机场的必要性。

营人国家的批准,航空器经营人必须考虑到定翼

飞机或直升机的机型、航空器安装设备的精密程

度、进

近特点和跑道助航设备,以及机组在全天候条件

下飞行时执行程序的操作技巧。

另外一个发展是为保证双发飞机延程飞行,通常

是跨水飞行的安全所采纳的规定(通常被称为

ETOPS)。这种运行类型的出现是由于现在制造的

大型双发飞机极具吸引力的经济性能。

人的因素是航空器安全和有效运行的一个重要

组成部分。附件6明确规定了各国对其经营人、

特别是飞行机组监督的责任。主要的规定要求

对监督飞行运行制定一种方法,以便保证持续安

全程度。它要求对每种型号的航空器提供运行

手册,并要求每个承运人承担责任确保对所有运

行人员的职责和义务、以及这种职责同航空公

司整体运行的关系进行正确指导。

机长对保证飞行准备是全面的并符合所有要求

承担最终的义务,如果他对航空器可以适航表示

满意,并认为航空器的仪表、维修、质量和载

荷分布(以及载荷物的固定)以及运行限制满足

了其他的标准,还要求机长检查认可飞行准备

表。

附件6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是要求经营人制定

限制飞行机组成员的飞行时间和飞行值勤期的

规则。同一条标准还要求经营人提供充沛的休

息时间,以便飞行中或连续飞行时间之后产生的

疲劳不得危及飞行安全。保持警觉的飞行机组

不仅必须能够处理任何技术方面的紧急情况,同

时也能处理其他机组成员的紧急状况,并且在

撤离航空器时必须反应正确和有效。运行手册当

中必须包括这些规则。

航空器安全运行的关键是了解每种特定型号航

空器的运行限制。附件对今天使用的航空器规定

了最低性能运行限制。这些标准考虑到了可能

对各种类型的航空器性能产生影响的绝大部分

因素:航空器的质量、标高、温度、气象条件

和跑道条件,以及包括一台或多台动力装置失效

条件下起飞和着陆的速度。

经过计算并认为能够适用于各种类型飞机的特

征和大气条件的性能水平详细示例包含在附件

6第I部分附篇C当中。ICAO正积极致力于

对未来的运行要求进行预测,比如最近批准了一

套新的程序,它对超障要求和所有类型的国际

民用商业航空的仪表进近程序做了修改。

劫持民用航空器对机长带来了额外的负担。除了

纯粹的技术性质的预防措施之外,ICAO已经对

这种行为所需要的各种安全预防措施做了研

究,尽可能多地涵盖各种紧急情况。

附件6第II部分是涉及国际通用航空的定翼

飞机。第III部分包括了直升机的国际商业运

输飞行和通用航空飞行。有些国际通用航空运

行可以由经验和技术水平低于商业民用航空人

员的机组执行。某些通用航空航空器上安装的

设备可能不能达到商业运输航空器上安装设备

的标准。通用航空的运行标准不是十分严格,

它的运行比商业航空运输享有更大的自由程度。

有鉴于此,ICAO承认国际通用航空驾驶员和其

乘客不一定享有商业航空运输付费旅客所享有

的相同安全水平。但是,附件第II部分被特

别设计用来保证第三方(地面人员和在空中其他

航空器内的人员)所能接受的安全水平。因此,

商业和通用航空航空器在相同环境中运行时需

要遵守最低的安全标准。

《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

如何分类和确定航空器,以及如何识别航空器国

籍?这正是国际民航组织最简短附件回答的两

个问题,它涉及了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并在

不同的列

表中根据航空器如何保持持续空中飞行做了分

类。

附件的基础是《芝加哥公约》第十七条至第二十

条。根据分别于1946年和1947年举行的第1

次和第2次适航性专业会议,国际民航组织理

事会于1949年2月通过了关于这一问题的最

初标准。从那时起,对附件只做了4次修订。

最新版本是第5版,于2003年公布。

第1次修订推出了“旋翼机”的定义,并修改

了国籍和登记标志在机翼上的位置。第2次修

订对“航空器”一词重新定义,并于1968年

开始生效;它还实施了一项决定,即所有气垫类

运载工具,如气垫船和其他地面效应机械,不

应归类为航空器。

由于公约第七十七条允许组成联营组织,因此推

出了第3次修订,以便确定“共用标志”、“共

用标志登记当局”以及“国际运行机构”,以使

国际运行机构的航空器能够不以国家为基础进

行登记。有关规定的确定原则是各国际运行机

构必须由国际民航组织指配一个独特的共用标

志,这选自由国际电信联盟(ITU)分配的无线

电呼叫信号中所包含的一系列符号。

1981年通过的第4次修订推出了关于对无人

驾驶自由气球的有关登记和国籍标志的规定。

2003年通过的第5次修订推出了对登记证的

新要求,要求当登记证以非英语的其他语言颁发

时,必须包含一份英语译文。

附件规定了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从国际电信联

盟分配给登记国的无线电呼叫信号所包含的国

籍代号中挑选国籍标志的程序。

它规定了国籍和登记标志中所使用的字母、数字

和其他图形符号的标准,并明确说明了这些字符

用在不同类型飞行器具的位置,如轻于空气的

航空器和重于空气的航空器。

本附件还要求对航空器予以登记,并为国际民航

组织缔约国使用而提供了这一证书的样本。航空

器必须随时携带证书,并且必须有一块至少刻

有航空器国籍或共用标志和登记标志的识别牌,

固定在航空器主舱门的显著地方。

多年来的大量努力使得航空器的分类尽可能简

明,然而却包含了人类智慧所能够发明的所有类

型飞行机械。

《航空器适航性》

为了安全的利益,航空器的设计、构造和运行必

须符合航空器登记国的有关适航要求。因此,便

向航空器颁发适航证宣布该航空器适于飞行。

为了便利航空器的进出口,以及为租赁、包租或

互换而交换航空器,并为了便利航空器在国际空

中航行中的运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三十三

条规定,登记国有责任承认并核准另一缔约国颁

发的适航证有效,条件是颁发或核准此种适航

证的适航要求须等于或高于国际民航组织根据

公约随时制定的最低标准。这些最低标准载于

附件8之中,该附件第1版由理事会在1949

年3月1日通过。

附件8包括一系列广泛的标准,供国家适航当

局使用。这些标准就它国航空器进入或越过其领

土的飞行,规定了国家承认适航证的最低基础,

因而除其他事项外还达到了保护其他航空器、第

三者和财产的目的。附件承认国际民航组织的

标准不应取代国家规定,而且国家适航性规定是

必须的,其中应包含个别国家认为必要的、范

围广泛且详尽的细节,作为其审定每架航空器的

适航性的基础。每个国家可自由地制定其本国

的综合和详尽的适航规定或选择、采用或接受另

一缔约国所制定的综合和详尽的规定。要求国

家规定保持的适航水平体现在附件8广泛的标

准之中,必要时还有国际民航组织《适航技术手

册》

(Doc9760号文件)中所提供的指导材料的补

充。

附件8分为4个部分。第1部分包括定义;

第2部分是航空器合格审定程序和持续适航

性;第3部分包括新的大型定翼飞机设计合格

审定的技术要求;第4部分是直升机。

附件中所用定义的一个支持性条款将预计航空

器在其中运行的环境定义为“预期的运行条件”。

这些条件指从经验中已知的、或在航空器的使

用寿命期间考虑到其适宜的运行而可合理的想

象会发生的那些条件。这些条件还包括与天气、

航空器预期会运行的机场周围的地形、航空器的

功能、人员的效率和影响飞行安全的其他因素

有关的条件。预期的运行条件不包括可以由操作

程序有效避免的极端条件和很少发生的极端条

件,为适应这些条件而采用更高的适航水平会使

航空器无法运行。

根据关于航空器持续适航性的规定,当登记国第

一次将设计国认证的某一型号航空器在本国登

记时,必须通知设计国。这样是为了使设计国

将它认为是航空器持续适航和安全运行所需的

任何普遍适用的信息传递给登记国。登记国也

必须向设计国传送该国所有的持续适航性信息,

以便在必要时传送给得知其登记册中有相同型

号航空器的其他缔约国。

为了协助各国建立与适当的国家适航当局的联

络,国际民航组织的一份通告(Circ95)中提

供了必要信息,可在ICAO-Net上查阅。

涉及定翼飞机合格审定的技术标准目前限于最

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5700公斤的多发定翼飞

机。这些标准包括与性能、飞行品质、结构设

计与构造、发动机与螺旋桨的设计与安装、系统

与设备的设计与安装有关的要求和运行限制,

包括定翼飞机飞行手册中所载的程序与一般情

况,航空器的耐坠毁性与客舱安全、运行环境

以及航空器设计中的人为因素与保安。

装置失效而其余动力装置在其起飞功率限制范

围内运行时,定翼飞机必须能够安全地继续或放

弃起飞。

在初始起飞阶段之后,定翼飞机必须能够爬升至

一个高度使其能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而其余的

动力单位能够在其持续的功率限制范围内运

行。

定翼飞机在所有预期的运行条件下必须是可操

纵的和稳定的,而不要求驾驶员特殊的技巧、机

警或体力,甚至发生任何动力装置失效时也是

如此。此外,定翼飞机的失速特性必须能给驾驶

员清楚的告警,应使驾驶员可能在不改变发动

机功率的情况下保持对定翼飞机的完全控制。

设计和结构的细节必须能够合理地保证所有定

翼飞机的部件都能有效而可靠地工作。所有对安

全运行属重要的活动部件的工作必须用合适的

试验演示过,所采用的所有材料必须符合经批准

的规范。制造和装配方法必须能产生始终健全

的结构,必须对结构加以防护,以防止由于日晒

夜露、腐蚀、磨擦或其他可能未被注意的原因

所导致的恶化以及丧失强度。必须设置各种装

置,以便能自动防止出现紧急情况或能使飞行

机组对之进行有效的处置,且设计应能使定翼飞

机在飞行中发生火灾、客舱失压和有毒气体以

及航空器遭遇雷电和静电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对影响飞行机组保持控制飞行的能力的各设计

特点的要求必须予以特别考虑。驾驶舱的布局必

须能使由于混淆、疲劳或干扰所致的对各个操

纵器的操纵错误的可能性减至最小。应该能提供

一个充分清楚、广阔而无歪曲的视野,以便安

全地驾驶定翼飞机。

定翼飞机的设计特点也规定了机上人员的安全、

健康和福利,提供了在预计的飞行期间和地面及

水上运行条件下合适的客舱环境,在紧急着陆

时迅速和安全撤离的装置,和在紧急着陆后在预

计的外部条件和合理的时间跨度内为保证机上

人员生存的必要设备。

发动机及其附属装置合格审定的要求要确保它

们能够在预期的运行条件下可靠地工作。一台该

型号的发动机必须进行试验以确定其功率或推

力特性,以确保运行参数令人满意,并演示证明

有充分的余量来避免爆震、喘振和其他有害条

件。试验必须具有充分的持久性,并必须就为了

演示证明发动机的可靠性和耐久性所需的功率

和其他运行条件进行。

继最近发生的劫机和机上恐怖行为之后,在航空

器设计中包括了一些特别的保安特点以改进对

航空器的保护。其中包括在航空器系统中融入

特殊功能,查明危险最小的放置炸弹的位置,加

固驾驶舱门、客舱舱底和舱顶。

附件9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简化手续》

简化手续(FAL)的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源

自于《芝加哥公约》的多项规定。公约第三十七

条责成ICAO随时制定并修改针对海关和移民

手续的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以及程序。公约第二

十二条要求各缔约国采取一切可行措施,以便

利和加速航空器在各缔约国领土间的航行,特别

是在执行移民、检疫、海关和放行等法律时,

防止对航空器、机组、旅客和货物造成不必要的

延误。公约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缔约国承允在其

认为可行的情况下,按照以本公约制定或建议的

措施,制定有关国际航行的海关和移民程序。

公约的其他条款对FAL附件的规定也有特殊针

对性,在制定附件时亦将其考虑在内。它们包括:

第十条,它要求进入一缔约国领土的所有航空器

应在该国指定的机场降落和离去,以便进行海关

和其他检查;第十三条,要求旅客、机组或货

物或其代表遵守一缔约国关于入境、放行、移民、

护照、海关及检疫的法律和规章;第十四条,

要求各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经由空中航行

传播传染疾病;和第二十四条(关税)、第二十

九条(航空器应备文件)和第三十五条(货物限

制)。

公约的规定在附件9的SARPs当中得到了具

体的表述,附件9的第一版于1949年通过。

SARPs通过对海关、移民、公共卫生和农业当

局提出的具体要求,为航空器和商业运输地面放

行手续提供便利。附件是一份范围广泛的文件,

它反映了ICAO与国际民用航空同步发展的灵

活性。ICAO被视为是通过对其缔约国制定有约

束力的标准在简化手续方面做出真正创举的第

一个国际组织。

附件对国际机场运行的规划者和经理提供了一

个参考框架,它详细规定了航空界最高程度的义

务和政府提供的最低限度的设施。此外,附件9

也按照既能满足有效地执行国家法律又可以提

高经营人、机场和政府检查部门生产率的双重

目标方式,对执行放行手续的方法和程序做了规

定。

最初,附件的主要宗旨包括努力减少书面工作、

将国家之间交通运输携带的文件国际标准化以

及简化航空器、旅客和货物放行所必要的程序。

以往以及现在仍意识到必须减少由于繁复手续

产生的延误,它们不仅令人不愉快,实际上还

对社会的所有“客户群体”产生较高的成本,它

们亦妨碍了每一个人的成功。

运输量多年来一直在增长,但各国对检查体制的

资源却跟不上发展。简化地面放行程序已成为一

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因此附件9的重点做了转

变。附件9第十一版(2002年)保留了其减少

书面工作、使文件标准化和简化程序的初期战

略,这是自第一版以来所有版本一直遵循的战

略。但是,根据风险管理附件已将重点转移到

检查技术方面,目标在于提高效率、减少机场拥

挤和增强安全,对贩运麻醉品和旅行文件作弊

等违法行为加以管制,以及支持国际贸易和旅游

的增长。此外,还增加了新的SARPs和指导材

料,以解决某些与公众利益高度相关的问题,比

如对待残疾人员。

最近,鉴于民用航空环境在过去10年(20世

纪90年代中期至今)发生的重大发展又对简化

手续的内涵做了进一步改动。这些现象包括:

技术发展,全球普及使用计算机和电子数据交换

系统;造成全世界移民和国家保安问题的非法

移民大规模增加,使选择民用航空作为运输方式

以及护照作弊成为一个常见的策略;加之目前

政治和社会的剧烈动荡,导致越来越多地使用恐

怖主义,对民用航空进行非法干扰

仍然是试图达到某一目的强有力的策略。

上述议题构成了2004年初在开罗召开的简化

手续第十二次专业会议议程的基础,本次会议的

主题是:“对保安挑战进行管理以便利航空运输

运营”。对简化手续措施在提高保安方面发挥实

质性作用的讨论得以使本届专业会议对以下领

域提出了建议:旅行文件的安全和边境管制程

序、对航空货物运输的简化手续和保安规定加

以更新、对旅行文件作弊和非法移民进行管制,

以及国际卫生条例和航空卫生和卫生设施等。

随后的附件9第十二版(预计2005年出版)

反映了ICAO现行的FAL战略。它提倡和支持

缔约国在以下三个重点领域采取的行动:旅行

文件标准化、边界放行制度和程序合理化以及国

际合作解决旅客和货物的保安问题。虽然附件

9的主要动机是继续执行《芝加哥公约》第二十

二条“防止对航空器旅客和货物造成不必要的

延误”的根本任务,但是许多被制定用来提高管

制手续效率的规定,还能支持提高保安程度的

总体目标。

加强旅行文件的安全和打击非法移民是附件9

第十二版增加的主要变动。附件的大部分现行章

节和附录并没有对第十一版做出大的改动,但是

特别对两个章节做了实质性修订以反映新的国

际现实。

关于人员和行李入境/离开的第三章增加了一条

标准,要求缔约国定期更新各国新版本旅行文件

的保安特征,以便防止旅行文件滥用和便于发

现非法更改、复制或发行旅行文件的情况。另一

条标准要求各国对合法制作和签发旅行文件加

以管制,同时要求各国对所有人员不论其年龄发

放单独的护照,并按照ICAO的规范发放机读形

式的护照。要求各国和航空公司合作打击旅行文

件的作弊行为。对于机组成员,各国有义务对

签发机组人员证件和其他正式的机组身份文件

实行充分的管制。

最后,全新的第五章是针对不得获准入境人员和

被遣返人员等日益增长的问题。本章的SARPs

以明确的方式规定了各国和航空公司在运输潜

在的非法移民和出现类似“难对付的”问题时应

承担的义务,国际航空运输界每天越来越多地

遇到这些问题。缔约国严格履行其义务,杜绝伪

造旅行文件的流通,或取缔以欺骗方式使用的

真实文件,将极大地有助于抑制世界上非法移民

的流动。

附件10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航空电信》

(第I、II、III、IV和V卷)

国际民用航空中的三个最复杂和最根本的要素

是航空通信、导航和监视。这些要素由公约的附

件10

涵盖。

附件10分为五卷:

第I卷—无线电导航设施

第II卷—通信程序(包括具有PANS地位的

程序)第III卷—通信系统

第1部分—数字数据通信系统第2部分—话

音通信系统

第IV卷—监视雷达和避撞系统

第V卷—航空无线电频谱的使用

这一附件的五卷包含了与航空通信、导航和监视

系统有关的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航行服务

程序(PANS)和指导材料。

附件10的第I卷是一个技术文件,为国际航

空器运行规定了必要的系统,以便提供航空器在

所有飞行阶段都要使用的无线电导航设施。本

卷中的SARPs和指导材料列出了无线电导航设

施必须具备的参数规范,例如全球导航卫星系

统(GNSS)、仪表着陆系统(ILS)、微波着陆系

统(MLS)、甚高频(VHF)全向无线电信标(VOR)、

无向无线电信标台(NDB)和测距仪(DME)。本

卷中所载的资料包括所需要的动力要求、频率、

调制、信号性能和监测,以确保装备得当的航空

器能够在世界各地收到具有必要可靠性的导航

信号。

第II卷和第III卷涵盖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

的话音和数据通信的两大类别,这就是地面站点

之间的地对地通信和航空器与地面站点之间的

空对地通信。空对地通信通过话音和数据两种方

式为航空器提供了安全飞行需要的所有资料。

地对地通信中的一个重要要素就是航空固定电

信网(AFTN),这是一个世界范围的网络,用来

满足国际民用航空的具体要求。在AFTN类别之

内,所有重要的地面站点,包括机场、空中交

通管制中心和气象台等,都被有机地联系在一

起,为航空器在所有飞行阶段提供服务。网络中

任何一个站点所发出的电文,都会按固定程序传

送到进行安全飞行所需要的各个站点。

附件10的第II卷介绍了有关航空固定和移

动服务的总则、行政和运行程序。

附件10的第III卷载有的SARPs和指导材

料适用于各种空对地和地对地话音与数据通信

系统,包括航空电信网(ATN)、航空移动卫星

服务(AMSS)、二次监视雷达(SSR)S模式空对

地数据链、甚高频(VHF)空对地数字链(VDL)、

航空固定电信网(AFTN)、航空器呼叫系统、高

频数据链(HFDL)、

航空移动服务、选择呼叫系统(SELCAL)、航空

语音电路和应急定位发射器(ELT)。

附件10的第IV卷包含适用于二次监视雷达

(SSR)和机载避撞系统(ACAS)的SARPs与指

导材料,其中包括适用于SSRA模式、C模式

和S模式的SARPs以及ACAS的技术性能。

附件10的第V卷规定了关于使用航空频率的

SARPs和指导材料。国际电信联盟(ITU)已经

制定了一个框架,将各国对无线电频谱的需求

与不同无线电服务用户的利益进行平衡,以产生

一种有规划的无线电环境,包括无干扰、有效

果和高效率地使用无线电频谱。第V卷中载有

关于向各个正在或计划在不同频段上运作的航

空无线电台进行分配的计划资料。

附件11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空中交通服务》

对空中交通进行管制在1944年还几乎无人所

知。今天,空中交通管制、飞行情报和告警服务,

一并称为空中交通服务,在不可或缺的地面支

持设施中占有重要地位,保证了全世界空中交通

的安全和高效运行。《芝加哥公约》的附件11

界定了空中交通服务,并规定了提供这些服务所

适用的世界范围的标准和建议措施。

世界的空域被划分为一系列连续的飞行情报区

(FIRs),并在其中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在有些

情况下,飞行情报区覆盖大面积空中交通密度

相对较低的大洋空域,此时只提供飞行情报服务

和告警服务。在另外一些飞行情报区内,大部

分空域是管制空域,此时则要提供空中交通管制

服务,而不仅仅是飞行情报和告警服务。

根据附件的规定,空中交通服务的首要目的是防

止航空器相撞,不管是在机动区域内滑行、起飞、

着陆、处于航路上还是在目的地机场的空中等待

状态下。附件同时还处理加速并维持空中交通有

序流动的方式,并为进行安全和高效的飞行提

供建议和情报,以及为遇险中的航空器提供告警

服务。为了达到这些目的,国际民航组织的规

定呼吁建立飞行情报中心和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所有航空器都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或目视

飞行规则(VFR)飞行。按照IFR飞行时,航空

器从一个无线电辅助设备飞向下一个设备,或

参照自身携带的机载导航设备飞行,驾驶员可以

此时刻确定航空器的位置。IFR飞行可在除最

严酷的天气之外的所有情况下进行,而按照VFR

飞行的航空器必须保持无云,并且要在能见度

条件能够允许驾驶员看到并避开其他航空器时

进行。第3章规定了向这些飞行提供的服务类

型-例如,如果IFR飞行是在管制空域内运行,

将向其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如果在非管制

空域内运行,则将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其中包括

已知交通情报,并由驾驶员负责安排其飞行避开

其他交通。除非是在特定区域,否则一般不向

VFR飞行提供管制服务,在这种情况下,除ATC

当局明确要求的之外,将把VFR飞行和IFR

飞行间隔开,而不在VFR飞行之间提供间隔服

务。但是,并不向所有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

务。如果航空器完全在不要求飞行计划的管制空

域之外运行,这样的飞行甚至可能不被空中交

通服务所知。

安全是国际民用航空压倒一切的关切,而空中交

通管理对航空安全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附件11

载有一项重要要求,即国家须实施系统的和适

当的空中交通服务(ATS)安全管理计划,以保

证维持在空域内和机场上提供ATS的安全。安

全管理系统和计划将是对确保国际民用航空安

全的重要贡献。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包括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按照

附件第3章中的规定发布放行许可和情报,以

实现航空器之间的纵向、垂直或横向间隔。本

章还涉及放行许可的内容、ATC单位之间的协调

和飞行从一个管制单位的区域飞向另一个管制

单位的区域时管制责任移交的协调。有序的移交

程序要求在任何时候一架航空器必须只能接受

一个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管制。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有时面临着在某个地点或区

域交通需求超出能力的情况,这出现在繁忙机场

的高峰时刻。附件11规定,需要时ATC单位

必须明确对交通流量的限制,以避免航空器在飞

行中的过度延误。

附件11还规定了民用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与军

事当局或其他负责可能影响民用航空器飞行的

活动的机构之间进行协调的要求。要向军事单

位提供有关民用航空器的飞行计划以及其他有

关飞行数据,以协助在民用航空器接近或进入

限制区时得到识别。

向在管制空域内运行的航空器和空中交通服务

单位了解到的其他航空器提供飞行情报服务。这

些情报包括重要天气(SIGMET)情报、导航设

备可用性变动的情报、机场和有关设施条件变动

的情报以及可能影响安全的任何其他情报。此

外,IFR飞行还能收到起飞、到达和备降机场的

天气条件的情报、在管制区域和管制地带之外

运行的航空器相撞的危险和为水域上空的飞行

提供关于海面船只的情报。VFR飞行还收到关于

可能使目视飞行不能实施的天气条件的情报。附

件11还载有适用于运行飞行情报服务

(OFIS)广播的规范,包括航站自动情报服务

(ATIS)广播。

附件11的第5章涉及告警服务,在未能与航

空器建立通信联络或航空器未按时到达而相信

或得知其处于紧急状态,或收到情报得知航空

器已经或即将进行迫降时,向援救协调中心告

警。告警服务自动提供给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

务的所有航空器,并在实际可行时提供给所有其

驾驶员已申报飞行计划或通过其他方式被空中

交通服务所得知的其他航空器。告警服务还提供

给已知或相信正受到非法干扰的航空器。告警

服务的作用是调动所有一旦需要就能提供援助

的有关援救和应急组织。

附件中其余的章节涵盖适用于空-地通信、ATS

单位之间通信和这些单位与其他重要办公室之

间通信的ATS要求。这些章节还规定了向每种

空中交通服务单位提供的必要情报。无论何时只

要可能,空-地通信应能进行直接、迅速、不间

断和无静电干扰的双向无线电话通信,ATS单位

之间的通信应能交换印字电文,对于空中交通

管制单位而言,还要能在管制员之间进行直接的

话音通信。鉴于通过空-地无线电频道交换的情

报以及从其他单位和办公室收到的情报的重要

性,附件11建议记录此种通信。

本附件的一个附录详细说明了空中交通服务航

路的识别原则,以使驾驶员和ATS无需借助于

地理参照即可准确无误地识别任何航路。另外

一个附录规定了对于用无线电导航设施标明和

未用无线电导航设施标明的重要点的代号要

求。附件11还载有一系列附篇,涉及关于各不

同事项的指导材料,从空域的组织到空-地频道

的ATS要求以及标准进场和离场航路的设立和

命名。

制定应急计划是所有提供空中航行服务的国家

的重要责任。附件11的一个附篇载有简明扼要

的指南,以协助各国在空中交通服务和相关辅

助性服务被中断时提供安全和有序的国际空中

交通业务流,并指导在服务被中断时如何维护

主要的世界空中航路。

天空可以是无边无际的,但空中交通却不能如

此。随着越来越多的航空器加入到已经十分拥堵

的空中航路之中,空中交通管制的概念、程序、

设备和规则将继续发展,本附件的规定也将如

此。

附件12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搜寻与援救》

组织搜寻与援救服务是为了解救明显遇险和需

要帮助的人。由于需要迅速找到和援救航空器事

故的幸存者,因此在国际民航组织附件12—

《搜寻与援救》(SAR)中纳入了一套国际上协商

一致的标准和建议措施。

这一附件规定了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在其领土

之内和公海上的搜寻与援救服务的设立、维持和

运作,另有一个由三部分组成、处理搜救的组

织、管理和程序的《搜寻与援救手册》对之加以

补充。附件

12的最初提案始于1946年。到1951年,已

对各项提案进行了审议和修改,使之达到国际民

用航空的要求,并作为标准和建议措施载入附

件12的第1版。

本附件共有5章,详细地规定了与有效开展搜

救工作有关的组织和合作原则,概述了必要的准

备措施,并为实际发生紧急情况时提供搜救服

务规定了适当的工作程序。

在组织一章中首先论述的事项之一,是要求各国

在其领土之内和地区航行协议决定的并经国际

民航组织理事会批准的公海部分或主权尚未确

定的区域提供搜救服务。本章还涉及到移动搜救

单位的建立,这些单位的通信手段和适合搜寻

与援救服务的其他公共或私营机构的指定。

关于援救单位设备要求的规定反映出需要在事

故现场给予充分的援助,并给所涉及的旅客人数

以应有的注意。

在邻国搜救服务之间进行合作是高效率地开展

搜救工作的关键。这一重要问题在第3章中作

了深入的论述,要求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公布

和散发所有必要资料,以便使其他国家的援救单

位迅速进入其领土。本章还建议从事航空器事

故调查的合格人员陪同援救单位以便利事故调

查。

第4章论述了准备措施,规定了核对和公布搜

救服务所需资料的要求。本章规定必须为搜救工

作的执行编制详细的工作计划,并指出要在计

划之中包括的必要资料。

本章还涵盖了援救单位所需要采取的准备措施、

训练要求和航空器残骸的清理。搜寻与援救工作

是一项瞬息万变的活动,要求整齐划一而面面

俱到的工作程序,要有充分的灵活性满足超乎寻

常的要求。第5章首先规定了查明紧急情况并

对之分类的要求,并详细规定了对每种类型的事

件应予采取的行动。

紧急情况分为三个不同阶段,第一个是“情况不

明阶段”,通常是在与航空器失去无线电联络并

不能再次取得联络或航空器未能到达目的地点

时宣布。在这一阶段,可启动有关的援救协调中

心(RCC)。该RCC收集并分析与所涉航空器有

关的报告和资料。

根据具体情况,情况不明阶段可发展为“告警阶

段”,这时RCC将向有关的搜救单位告警并开始

采取进一步行动。

在可合理地认定航空器已遇险的情况下,将宣布

“遇险阶段”。在这一阶段,RCC负责采取行动

援救航空器并尽快确定其位置。将按照事先确

定的一套程序通知航空器经营人、登记国、有关

的空中交通

服务单位、毗邻的RCC和有关的事故调查当局;

制定开展搜寻与援救工作的计划并协调其实施。

第5章详细规定了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RCC、

现场当局和终止或暂停搜救工作的程序。其他程

序涉及在事故现场采取的行动和由机长截获遇

险信号的程序。

附件的附录规定了三套信号,其中的第一套供航

空器和水上船只在搜救工作中使用。第二套和第

三套包括地对空目视信号,供幸存者和地面援

救单位使用。

附件13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

航空器事故或严重事故征候的原因必须查明以

防止重犯。查明原因的最好办法是通过以适当方

式进行的调查。为了强调这一点,附件13声

明事故或事故征候调查的目的在于预防。

附件13为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的调查规定

了国际要求。其书写的方式能够为调查的所有参

与者所理解。因此,这是一个参考文件,供全

世界那些可能通常是在没有任何准备的情况下

就被召集来处理航空器事故或严重事故征候调

查诸多问题的人使用。例如,附件详细说明了哪

些国家可以参加调查,例如出事所在国、登记

国、经营人所在国、设计和制造国。附件同时还

规定了这些国家的权利和责任。

附件13第9版包括8章、一个附录和4个

附篇。前3章为定义、适用范围和总则。第3章

包括保护证据和出事所在国对于航空器监护与

移动的责任。本章同时还规定了该国必须怎样处

理其他国家参加调查的要求。

必须毫不拖延地将出事情况通知调查可能涉及

的所有国家。发送这一通知的程序载于第4章。

本章还根据出事地点的不同情况,如处于国际

民航组织缔约国领土内、处于非缔约国领土内或

处于任何国际民航组织国家领土之外,概括了

进行调查的责任。第5章在关于向各有关当局

发送正式调查通知的内容之后,论述了调查过

程。

进行调查的责任属于事故或事故征候发生地所

在国。通常由该国进行调查,但是该国可将全部

或部分调查工作委托给另一国进行。如果在任

何国家的领土之外出事,登记国具有进行调查的

责任。

参加调查的登记国、经营人所在国、设计和制造

国有权任命一名授权代表参加调查。还可任命顾

问协助授权代表。进行调查的国家可采用来自

任何渠道的最好的技术专业知识协助调查。

调查的过程包括收集、记录和分析所有的相关资

料;查明原因;制定适当的安全建议和完成最后

报告。第5章还包括关于下述内容的规定:调

查负责人、飞行记录仪、尸体剖检、与司法部门

的协调、通知

航空保安部门、公布记录和重新调查。在事故中

有公民蒙难的国家也有权任命一名专家参加调

查。

第6章载有涉及最后调查报告的编写和公布的

标准和建议措施。最后报告的建议格式载于附件

的附录之中。

计算机化的数据库极大地便利了关于事故和事

故征候资料的储存和分析。此种安全资料的分享

被认为对于事故预防至关重要。国际民航组织

运作着一个被称为事故/事故征候资料报告

(ADREP)系统的计算机化的数据库,这便利了

在缔约国之间交换安全资料。附件13的第7

章论述了ADREP系统的报告要求,即要采用初

步报告和事故/事故征候资料报告的手段。

附件13的第8章论及事故预防措施。本章中

的规定涵盖了强制性和自愿性两种事故征候报

告系统,以及为自愿报告那些可能有害安全的

事件创造一个非惩罚性环境的必要。随后本章论

述了数据库系统和为分析此种数据库中所载的

安全资料的一种方式,以确定所需要的任何预防

行动。最后,本章建议各国促进安全资料共享

网络的建立,以便利自由交换有关现存和潜在的

安全缺陷的资料。本章所概述的这一

过程成为旨在在全世界范围内减少事故和严重

事故征候数量的安全管理系统的一部分。

附件14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机场》

第I卷—《机场的设计和运行》第II卷—

《直升机场》

附件14的一个显著之处是其包含的题目范围

广泛。它跨越了从机场和直升机场的规划到具体

的细节,如辅助电源的切换时间;从土木工程

到照明设计;从提供复杂的救援和消防设备到保

持机场去除鸟类的简单要求。机场所必须支持

的迅速变化的行业,加重了这些大量题目对附件

的影响。新的航空器机型、增长的航空器运行、

低能见度条件下的运行以及机场设备的技术进

步,共同使附件14成为变化最为迅速的附件

之一。1990年,在39次修订之后,将该附件

被分为两卷,第I卷涉及机场的设计和运行,

而第II卷则涉及直升机场的设计。

附件14第I卷也非常独特:它适用于根据公

约第十五条的要求向公共开放使用的所有机场。

1951年面世之时,它具有61页的标准和建议

措施,以及额外13页的实施指南。该版本包括

了对水上机场和无跑道机场的规范;那些规范

已不复存在。现在逾180页的规范和额外各页

的指导材料,对全世界的国际机场规定了要求。

第I卷的内容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机场的规划

和设计,以及运行和维护。机场的核心是广大

的活动区域,从跑道沿着滑行道,延伸到机坪。

当今的大型现代航空器要求对

这些设施做更加精确的设计。其物理特点方面的

规范,如:宽度、表面坡度以及与其他设施的间

距,

构成了本附件的一个主要部分。在国际民航组织

开始时闻所未闻的新设施的规范,如跑道终端安

全区、净空道和缓冲道也都作了规定。这些设

施是机场的建筑组合,他们确定了其总体形状和

规模,并使工程人员得以设计出构成机场基础

结构的骨架。

在确定机场地面环境的同时,规范也需要确定其

空域要求。机场必须具备没有障碍物的空域,以

便航空器进近并从机场安全离开。确定这一空域

的容量也很重要,以便使其受到保护,确保机场

的持续发展和存在,或如同附件中所指出的那

样“……通过建立一系列的障碍物限制面,限制

可能伸向空域的物体……防止机场因障碍物的

增长而无法使用”。提供特定的障碍物限制面和

表面尺寸的要求,在附件中根据跑道的类型作

了分类。有六种不同的跑道类型得到了认可:非

仪表进近跑道、非精密进近跑道、I类精密进

近跑道、II类精密进近跑道和III类精密进近

跑道,以及起飞跑道。

机场在夜间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用来引导和控制

航空器活动的成百、有时千计的灯光。与飞行中

通过无线电助航设备进行引导和控制相比,地

面活动主要通过目视助航设施进行引导和控制。

附件14第I卷详细确定了不同类型气候情况

和其他条件下所使用的为数众多的系统。由于这

些目视助航设施必须能够迅速为世界各地的驾

驶员所理解,因此其位置和灯光特点的标准化极

为重要。照明技术方面的最新进步极大地提高

了灯光的强度。同时,近年来小型光源的开发便

利了在航空器可以通过的道面上安装灯光。现

代高强度灯光对昼、夜运行都有效,在一些白天

条件下,简单的标志可能非常有效。附件也确

定了它们的应用。机场的标示是第三类的目视助

航设施。在大型机场和交通量较大的机场,向驾

驶员提供引导使其找到活动区的道路非常重要。

大多数规范的目的是为了改善航空安全。附件

14第I卷的一个章节就是专门用来改善机场

安装设备的安全。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关于靠近

跑道的建筑和设备选址的规范。这是为了减少此

类设备对航空器运行可能产生的危害。对辅助

电源的要求也作了规定,同时有灯光线路设计的

特点,并需要监视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

近年来对机场的运行给予了更多的关注。附件

14第I卷的当前版本包含了有关机场维护的

规范。着重强调了道面区域和目视助航设施。

同时还注意了消除吸引鸟类、对航空器运行造成

危险的机场特征。

对任何机场的运行都至关重要的是救援和消防

服务,根据附件14,所有国际机场都需要具备

这些服务。附件规定了需使用的制剂、其数量

以及必须送达航空器事故现场的时间限制。

为了安全的日常起降,现在的航空器需要关于机

场设施情况的准确资料。附件14第I卷规定

了:提供何种资料;如何做出决定;如何进行

报告;并对何人进行报告。(通过AIPs和

NOTAMs传送这类资料的规范在附件15—《航

空情报服务》中作了规定。)需要报告的典型资

料类型是机场不同部分的标高、道面的强度、

跑道表面的情况,以及机场的救援和消防服务水

平。

对直升机场的规定包含在附件14第II卷。这

些规范补充了某些情况下第I卷中也适用于直

升机场的那些规范。各项规定涉及了物理特点,

以及目视和仪表气象条件下,直升机场运行所要

求的自表面水平以及升高的陆地直升机场和直

升机平台的障碍物限制面。第II卷还包含了涉

及直升机场标志和照明的材料,以及对直升机

场的救援和消防要求。尽管关于直升机场标志和

照明的规范只适用于目视气象条件下的运行,

但是对于仪表气象条件下的直升机场运行的适

当目视助航设施的开发工作正在进行当中。

附件15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航空情报服务》

航空情报服务(AIS)是支持国际民用航空最鲜

为人知但又最重要的作用之一。航空情报服务的

目标是保证国际空中航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率

所必要的资料的流通。

附件15明确地规定了航空情报服务如何接收

和/或签发、整理或汇总、编辑、编排、出版/

储存和分发详细的航空情报/数据,其目的是实

现按照统一和一致的方式提供国际民用航空运

行使用所需要的航空情报/数据。

ICAO理事会于1953年首次通过了最初的标准

和建议措施。附件15源自于《芝加哥公约》第

三十七条。ICAO空中航行委员会(航委会)根

据地区空中航行会议的建议对附件制定了第一

批要求,并于

1947年根据理事会授权将其作为对航行人员发

布国际通告的程序出版。

“对航行人员发布国际通告的程序”导致诞生了

早期的航空字母缩写:NOTAM。1949年举行的

NOTAM专业会议审议了上述程序并建议对其进

行修订,此后作为空中航行服务程序发布,并于

1951年开始适用。多年来,为满足航空旅行和

相关的信息技术所带来的迅速变化,共对附件

15做了33次修订。近几年来,附件15的修

订反映了对及时提供高质量的航空情报/数据和

地形数据日益增长的需要,因为它们已经成为

对数据依赖的机载导航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附

件包含许多目的为预防航空情报/数据遭受损

坏或出现错误的规定,这些损坏或错误的情报可

能对空中航行安全产生潜在的影响。

不管是小型私人航空器或者大型运输航空器,任

何型号的航空器经营人,必须对预期使用的空中

航行设施和服务的各项情报有所掌握。比如,

经营人在一个国家运行,它必须了解该国有关进

入和穿越空域的规章,以及能够提供的机场、

直升机场、导航设备、气象服务、通讯服务和空

中交通服务以及与此相关的程序和规定。经营

人还必须在通常较晚得到通知的情况下,对影响

这些设施和服务运行的变化有所了解,同时也

必须掌握可能影响飞行的空域限制或危险情况。

虽然几乎总是可以在起飞前提供这些情报,但

是在某些情况下必须在飞行中提供这些情报。

附件15的基本理论源自于《国际民用航空公

约》第二十八条,即各国有责任向民用航空的各

个有关方面提供有关和必要的全部情报,以使

航空器能在其领土内以及本国领土外由其负责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或其他职责的地区从事国际

民用航空运行。

AIS处理的情报在适用期方面有很大差别。比

如,有关机场和其设施的情报可能多年有效,而

这些设施可供使用状况的变化(比如由于建设

或修理),其有效期则相应较短。情报有时仅在

几天或几小时短暂时间内有效。

情报的紧迫程度以及就受影响的经营人数量或

者经营类型而言,其适用范围也有所不同。情报

可能会冗长或简练,或者包括图形。

因此,航空情报将根据其紧迫性、对运行的重要

意义、范围、容量、有效期长短和对用户的相关

性分别加以处理。附件15规定航空情报应当

作为完整的整套航空情报出版,它包括下列要

素:航行资料

汇编(AIP)(包括修订服务、AIP补篇)、NOTAM、

飞行前资料通告(PIB)、航行资料通报(AIC)、

检查单和有效的NOTAM清单。每项要素被用来

分发不同类型的航空情报。

多数情况下,关于设施、服务或程序变化的资料,

需要对航空公司运行手册或由各个航空部门制

作的文件和数据库进行修订。负责更新这些出

版物的部门通常按照事先安排好的制作方案工

作。如果不加区别地出版含有多个生效日期的

航空情报,那就不可能使手册和其他文件及数据

库保持最新状态。鉴于可以对设施、服务和程

序的许多变化进行预测,附件15规定使用一个

有规则的系统,称为AIRAC(定期制航行通告),

它要求根据事先确定好的生效日期时间表使重

大变化开始生效并分发情报,除非运行方面的

考虑使其无法实现。

附件15还规定通常用于国际运行的各个机场/

直升机场必须提供飞行前资料,并且对飞行前为

规划之目的提供的航空情报内容做了规定,同

时对通过自动化航空情报系统提供上述情报规

定了要求。此外,还要求保证将飞行机组提供

的重要的飞行后资料(比如存在鸟害情况)提供

给AIS,以便酌情进行分发。

航空情报/数据的必要性、作用和重要性伴随着

通信、导航和监视/空中交通管理(CNS/ATM)系

统的发展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实施区域导航

(RNAV)、所需导航性能(RNP)和机载计算机导

航系统对航空情报/数据和地形数据的质量(精

度、分辨率和完好性)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用户对某些航空情报/数据质量的依赖性在附件

15当中是很明确的。附件3.2.8a)段在描述

关键数据时指出:“使用损坏的关键数据使航空

器的持续安全飞行和着陆发生严重危险并导致

灾难的概率高”。

鉴于损坏或错误的航空情报/数据可能对空中航

行安全产生的潜在影响(机载和地面系统对其直

接的依赖性),因此每个国家必须保证用户(航

空界和空中交通服务等)能够收到及时的并在其

预期使用期限内质量完好的航空情报/数据。

为实现这一目标和向用户演示情报/数据应具备

的质量,附件15规定各国应当建立一个质量系

统并在航空情报/数据处理的各个阶段(接收和

/或签发、整理或汇总、编辑、编排、出版/储存

和分发)配备质量管理程序。质量系统必须在

每个职责阶段有文件记录并可以证明,保证其具

备组织结构、程序、过程和资源,以便找出和

改正情报/数据在制作、更新和运行使用阶段出

现的任何异常现象。显而易见,这种质量管理

体系能够从任何一点对所有情报/数据进行追

查,能往回追溯到以前各次处理过程直至其起

源。

国际民用航空的全部活动中,提供和维持航空情

报服务或许不能排在最引人注目的地位,而且向

依赖数据的机载导航系统提供AIS情报的复

杂性确实有必要对用户具有透明度。但是如果没

有这些服务,那么驾驶员将飞入一个未知世界。

附件16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环境保护》(第I卷和第II卷)

附件16(第I卷和第II卷)的内容是保护环

境免受航空器噪声和航空器发动机排放的影响

-这两个问题在《芝加哥公约》签署时几乎未

做任何考虑。

在组建国际民航组织的年代,航空器噪声已引起

人们的关注,但当时仅限于由螺旋桨引起的噪

声,因为螺旋桨的末端旋转时其速度接近音速。

随着20世纪60年代初期第1代喷气式飞机

的引入,这一关切日益严重,并因越来越多的

喷气航空器用于国际运行而加剧。

除与其他因素有关外,航空器噪声随在大气中驱

动飞机的发动机动力的变化而变化。减少动力就

可以减少噪声,但同时却会影响喷气航空器的

安全特性。

1968年国际民航组织大会通过了一项决议,意

识到机场附近噪声问题的严重性,并指示国际民

航组织理事会制定国际规范和相关的指导材料

以控制航空器噪声。1971年,大会通过了另一

项决议,承认可能与航空器活动有关的有害环

境影响。这一决议要求国际民航组织负责指导国

际民用航空的发展,发展的方式应造福世界人

民,并实现民用航空的安全和有序发展与人类环

境质量之间最大的兼容性。

处理与航空器噪声有关各项问题的附件16是

1971年通过的,其基础是1969年关于机场附

近航空器噪声问题特别会议的建议。这些问题

包括:描述和测量航空器噪声的程序;人对航空

器噪声的忍耐程度;航空器噪声的合格审定;

制定航空器噪声抑制程序的准则;土地使用的管

制;和抑制地面试车噪声的程序。

这次会议后不久即成立了航空器噪声委员会

(CAN),以协助国际民航组织为不同类型的航空

器制定噪声合格审定要求。

该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制定了对附件16的第

1次修订。该修订于1973年开始执行,包括对

将来生产的和派生型的亚音速喷气飞机进近噪

声合格审定。

在随后举行的各次会议上,航空器噪声委员会制

定了未来的亚音速喷气飞机和螺旋桨飞机的噪

声合格审定标准,以及在今后生产现有型号的

超音速运输机和直升机的噪声合格审定标准。同

时还制定了未来的超音速飞机、螺旋桨STOL

(短距起降)飞机和所装辅助动力装置以及相关

航空器系统在地面运转时的噪声合格审定准

则。

1971年国际民航组织大会通过了一项决议,开

始对发动机排放问题采取具体行动,并提出了具

体建议,要为控制某些型号的航空器发动机的

排放而制定国际民航组织标准。随后,成立了航

空器发动机排放委员会(CAEE),以制定关于航

空器发动机排放的具体标准。

这些标准在1981年通过,规定了未来生产的大

型涡轮喷气和涡扇发动机的烟和某些气态污染

物的排放限额;这些规定还禁止排放原油。现

行附件16的范围得到扩大,以包括发动机排放

的规定,文件更名为《环境保护》。改编后附件

16的第I卷包括与航空器噪声有关的规定,第

II卷包括与航空器发动

机排放有关的规定。

在第I卷中,航空器的不同分类构成噪声合格

审定的基础。这些分类包括1977年10月6

日之前其原型机合格审定申请得到受理的亚音

速喷气飞机、该日期或其后受理的亚音速喷气飞

机、5700公斤以上的螺旋桨飞机、不超过这

一质量的螺旋桨飞机、其原型机合格审定申请于

1975年1月1日之前得到受理的超音速飞

机和其原型机合格审定申请在1980年1月1

日或之后得到受理的直升机。

对每项分类中的航空器型号,噪音评估计量已标

准化。除最大审定起飞质量不超过5700公斤

的螺旋桨飞机以外,噪声评估计量是有效感觉

噪声水平,用有效感觉噪声分贝(EPNdB)表示。

EPNdB是一个单一数字指数,表示航空器噪声

对人的主观影响,并考虑到即时感觉噪声水平和

持续长度。

已为这些型号的航空器规定了不同的测量点、横

向、进近和飞越噪声测量点的最高噪声水平以及

飞行测试程序。

噪声合格证由航空器登记国颁发,须向其证明该

航空器符合了至少等同于本附件规定的适用标

准的要求。

在附件16的第II卷中,有些标准禁止1982

年2月18日之后制造的所有涡轮发动机航空

器有意向大气中排放原油。

还有一些标准规定了1983年1月1日之后

制造的意图作亚音速推进用的涡轮喷气和涡扇

发动机的烟的排放限额。对于意图作超音速推

进用的发动机,1982年2月18日之后制造的

发动机适用类似限额。

附件中还包括另外一些标准,规定了1986年1

月1日之后制造意图作亚音速推进用的大型涡

轮喷气和涡扇发动机的一氧化碳、未燃烧的碳

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限额。这些标准以航

空器的着陆和起飞(LTO)循环为依据。除这些

标准之外,第II卷还载有详细的测量程序和仪

器规范,并细述了评估测试结果所使用的统计

方法。

1983年,航空器噪声委员会和航空器发动机排

放委员会合并为航空环境保护委员会(CAEP),

作为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的一个技术委员会。

自其成立以来,航空环保委员会进一步发展了附

件16中的航空器噪声和航空器发动机排放的

标准。

关于航空器噪声,根据航空环保委员会的建议,

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于2001年通过了一项新

的第4章噪声标准,比第3章中所载的标准更

为严格。自2006年1月1日起,新的标准将

适用于新获合格审定的飞机,和要求根据第4

章重新进行合格审定的第3章的飞机。

几乎是在通过新标准的同时,国际民航组织大会

认可了由航空环保委员会制定的“噪声管理平衡

做法”的概念。这一概念包括4项要素,即从

源头上降低噪声、土地使用规划、运行措施和运

行限制。欲对之做更详细的了解,请参阅国际

民航组织关于环境保护的持续政策和做法的综

合声明。

关于航空器发动机排放,本组织工作的中心发生

了变化。起初的着眼点是对机场附近空气质量的

关切,到20世纪90年代则扩大到包括航空

器发动机排放促成的全球大气问题,例如气候变

化。因此,正在考虑进一步发展国际民航组织

的排放标准,不仅顾及LTO循环的排放,同时

还要照顾到在运行巡航阶段的排放。

在1993年和1999年,根据航空环保委员会的

建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通过了关于氮氧化物

排放限额的更为严格的标准。在撰写本文时,

这些限额的第3稿正在由理事会审议。

环境保护已成为民用航空在21世纪最大的挑

战之一。自首次通过以来,附件16已得到进一

步发展以便解决新的环境关切并容纳新的技

术。本组织将牢记实现民用航空安全和有序的发

展与环境质量之间最大兼容性的目标,继续不

断地对该附件进行审查。

附件17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保安—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

为》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末期暴力犯罪的急剧增加严

重地影响到民用航空的安全,从而导致了1970

年6月国际民航组织大会特别会议的召开。该

大会的决议之一是要求在《芝加哥公约》现有或

新的附件中,特别为处理非法干扰问题制定规

定,尤其是对航空器的非法劫持。继航行委员会、

航空运输委员会、以及非法干扰委员会的工作

之后,理事会于1974年3月22日通过了有

关保安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并被指定为附件17

—《保安》。该附件为国际民航组织民用航空保

安方案以及为寻求防止对民用航空及其设施进

行非法干扰行为奠定了基础。国际民航组织在世

界范围为防止和打击对民用航空的非法干扰行

为所采取的措施,对民用航空以及广泛的国际

社会的未来都是至关重要的。

附件17主要涉及管理及协调方面,以及保护国

际航空运输安全的技术措施,要求各缔约国建立

自己的民用航空保安方案,包括其他适当机构

提出的附加保安措施。

另外,附件17还努力协调涉及保安方案的各种

活动。由于认识到航空公司经营人本身在保护旅

客、资产和收入方面应承担首要责任,因此各

国应确保其承运人制定并实施有效的保安补充

方案,并且该方案应与其飞往的机场所采取的

保安方案兼容。

附件17以及其他附件中的某些规定都认为要

达到绝对安全是不可能的。然而,各国必须确保

在采取防卫行动时,旅客、机组人员、地面人

员以及普通大众的安全是首要问题。另外,还应

敦促各国采取措施,保证那些被非法改航的航

空器上的旅客和机组人员的安全,直到他们可以

继续他们的旅程。

仍在不断地对该附件进行审议,以确保其规定是

最新的和有效的。由于该文件是为世界范围航空

保安设定的最低标准,因此在进行任何变更、

增加或删除之前必须对其进行认真的审查。自发

行以来,已经对附件17进行了十次修订,以

反映各国所确认的需要,并且航空保安(AVSEC)

专家组一直在对该附件进行审议。这个由理事

会任命的专家组包括来自阿根廷、澳大利亚、比

利时、巴西、加拿大、埃塞俄比亚、法国、德

国、希腊、印度、意大利、日本、约旦、墨西哥、

尼日利亚、俄罗斯联邦、塞内加尔、西班牙、

瑞士、联合王国和美国,以及例如国际机场理事

会(ACI)、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航空公

司驾驶员协会国际联合会(IFALPA)以及国际刑

事警察组织(ICPO-INTERPOL)等国际组织的代

表。

在1985年以前,劫持被认为是对民用航空的重

要威胁。因此,各种标准和建议措施都趋向于强

调劫持,而不是破坏行为、飞行中的袭击或对

设施的攻击。通过修改现行的技术和实行协议的

规定和程序,国际航空界建立了一套检查旅客

及其手提行李的合理有效的屏检系统。

在修订附件的三年周期之后,1988年对附件17

进行了附加修改,纳入了进一步协助与破坏行为

作斗争的规定。

1989年6月通过的对附件17第7次修订中

所包含的某些修改,对有关旅客与行李核实一

致、对离机旅客遗留在航空器上的物品的控制、

对商业信函服务的保安控制以及在某些情况下

对货物和信函的控制等标准提供了进一步的说

明。

对附件17的最近一次修订是2001年12月

7日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通过的第10次修订,

该次修订

是为了解决2001年9月11日发生的事件给

民用航空带来的挑战,并于2002年7月1日

起适用。该次修订纳入了与下列各方面有关的

各种定义和新规定,即本附件对国内运行的适用

性;有关威胁信息的国际合作;国家质量控制;

出入境控制;与旅客及其客舱和手提行李有关的

措施;飞行中的保安人员以及对驾驶舱的保护;

代码共享/合作安排;人的因素;以及对非法干

扰行为的反应处理。

附件17的附篇为各国负责执行国家方案的官

员提供了从其他附件中逐字摘录的所有相关规

定以及出现在PANS文件中的相关程序(航行

服务程序—空中规则和空中交通服务,和航行

服务程序—航空器的运行)。这些资料为官员

在一份文件提供了所有与保安有关的标准、建议

措施和程序概要。

于1971年首次出版的《防止对国际民用航空进

行非法干扰行为的保安手册》中所包含的详细指

导材料对附件17以及其他附件中的航空保安

规定做了详细说明。这份限制发行文件对各国如

何遵守附件

17中的各项标准和建议措施提供了详细资料。

编写该手册的目的在于协助各国促进民用航空

的安全和保安,通过制定法律框架、措施、程

序以及材料、技术和人力方面的资源来防止、并

在必要时回击非法干扰行为。

这些现行文件强调了国际民航组织各缔约国要

保持高度的警惕性,保护国际民用航空的安全,

防止从性质和起源来看不属于运行范围的那种

威胁。

虽然国际民航组织主要是在多边安排中建立一

个国际框架,但也做了很多工作以鼓励各国在双

边的基础上进行互相帮助。附件17鼓励各国

在其航空运输协议中纳入保安条款,并且提供了

示范条款。

从2002年晚些时候起,国际民航组织普遍保安

审计计划便开始就对附件17规定的执行情况

对各缔约国进行审计。除通过查明缺陷并提供

适当建议来帮助各国改善其航空保安系统外,还

希望通过审计对附件17的规定提供有用的反

馈意见。

国际民航组织及其理事会将继续把航空保安作

为头等大事。但是,非法干扰行为仍在继续严重

威胁着民用航空的安全和正常。本组织已经制

定并将继续更新法律和技术规章及程序,以防止

和打击非法干扰行为。由于附件17是制定保

安措施的主要指导性文件,因此,对其规定的统

一贯彻执行是航空保安系统取得成功的关键。

附件18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

世界上各种运输形式所承运的货物,有一半以上

是危险品—爆炸物、腐蚀物质、易燃物质、毒

性物质,甚至放射性物质。这些危险物品对全

球多种工业、商业、医疗以及研究的需要和过程

至关重要。由于航空运输的优势,这些危险品

的很大部分是由航空器承运的。

国际民航组织承认此类货物的重要性,并采取了

各种步骤,以便确保能够安全承运此类货物。做

法是通过了附件18,以及相关的文件《危险品

安全航空运输技术指南》。对于管理危险品的航

空承运存在其他规则,但没有在国际上适用,

或者很难在国际上实施,并且,他们与其他运输

形式的相应规定也不一致。

附件18规定了需要遵守的广泛标准和建议措

施,以便安全承运危险品。附件包含了相当稳定

的材料,利用通常的附件修订过程只需要偶尔

进行修订。附件还使技术指南的各项规定对各缔

约国具有约束力,其中包含了正确处理危险品

的非常具体和必要的大量指南。随着化学、生产

以及包装工业的发展,它们需要频繁更新,理

事会制定了一项专门程序,以便定期修订并重新

发布技术指南,以便与新产品和技术进步同步。

国际民航组织对危险品的要求,主要由1976年

建立的一个专家组制定。这一专家组不断召集会

议,并对技术指南的必要修订提出建议。技术

指南尽可能符合联合国危险品运输专家委员会

的建议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规章。各种运输形

式利用这些公共基础,使货物得以在航空、海运、

铁路和道路形式之间安全顺利地传输。

国际民航组织在制定安全处理危险物品的要求

时,首先确定了在任何情况下承运都不安全的那

些物质的一个有限清单,并随后表明了如何能

够安全运输其他可能的危险物品或物质。

9个危险品类别是由联合国专家委员会确定的,

并且用于所有运输类型。第1类包括所有类型

的爆炸物,例如运动弹药、烟火和信号弹。第2

类包括可能同时有毒或易燃的压缩或液化气体;

例如氧气瓶和冷冻液化氮。第3类物质是易燃

液体,包括汽油、漆类、油漆稀料、等等。第4

类包括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以及遇水放

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如一些金属粉末、纤维类型

薄膜和碳)。第5类包含氧化材料,包括溴酸

盐、氯酸盐或硝酸盐;这一类别还包含有机过氧

化物,他们即含氧又非常易燃。第6类包括有

毒或毒性物质,如杀虫剂、汞的化合物等等,以

及为了诊断和预防目的有时必须交运的传染性

物质。放射性材料在第7类;这些主要是需要

用于医疗或研究目的的放射性同位素,但有时包

含在已经生产的物品当中,如心脏起博器或烟

感器。对人体组织可能构成危胁或对航空器结构

构成危害的腐蚀性物质在第8类(如苛性纳、

电池液、油漆消除剂)。最后,第9类是在航空

运输中有潜在危害的其他材料的杂项类,如可

能影响航空器导航系统的磁化材料。

附件18及技术指南于1983年1月1日起

生效,于198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自那

时起,国际民航组织各缔约国应遵守国际民航

组织的要求,并对其给予立法认可。

👁️ 阅读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