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品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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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日发(作者:遗书范本)1
2020年4月19日
湖南省成品油市场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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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湖南省贯彻执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
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
令第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湖南省商务厅(以下简称省商务厅)负责对全省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
理;负责制定并公布全省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
可的初审并上报商务部;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负责对各省辖市州商务局
(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省辖市州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
理;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仓储经营、零售经营设施建设项目
竣工的实地情况核实;负责对各县(市、区)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
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县(市、区)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
零售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违规建设成品油经营设施与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它符合国家产品
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
品油零售企业销售或直接批量销售给生产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
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它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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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
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
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
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
布局规划;并经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
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
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
布局规划,并经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
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
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八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湖南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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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经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
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
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政
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
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
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三章符合规划的确认程序
第十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仓储经营,必须符合全省加油站、仓储行业发展
规划,不符合规划的不予核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申请人应依照本《实施细则》申报规划确认,在取得相应的规划确认文件后,方
可组织开工建设。经确认符合规划的加油站(点)、油库作为已布局的加油站
(点)、油库。
第十一条申报新建仓储、加油站经营布点符合规划确认,由申请人向所在省辖
市州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省辖市州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
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依据全省加油站、仓储行业发展规划,
进行符合规划确认。
第十二条对申请人提出符合规划的确认请求,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或成
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三条对确认符合规划的申请,省商务厅下达符合规划确认文件,并抄送国
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申请人持
确认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各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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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确认不符合规划的申请,省商务厅在申报表内说明理由并将申报材料返回省辖
市州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由省辖市州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
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省商务厅对申请人下达符合规划确认文件一年后,申请人尚未动工的
(企业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省辖市州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可提出
撤销规划确认的建议,报省商务厅批准后,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申报成品油仓储新建符合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成品油仓储经营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1)一式3份。
(二)申请人向省商务厅提交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说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已有
和拟建油库的名称、具体位置、库容量,建设油库的原因,各出资人情况等)。
(三)所在地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或由
其委托相关机构出具的实地察看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包含建设地点周边相邻的现有
和在建油库、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并标出油库、加油站名称及间距,并对其服务
半径、市场需求前景作出说明)。
(四)申请人还应提供油库建设经营方案,方案应包括(土地取得方式、土地性
质,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油库建设施工方案及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三)、(四)、(五)、(六)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所有复印件均须由申请人盖章并由受理机关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经办人签名
及注明时间。下同)。
第十六条申报加油站新建符合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新建加油站(点)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2)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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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向市州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申请
文件应申请人基本情况,已有和拟建加油站、点的名称、具体位置、罐容量,建设加
油站、点的原因、各出资人情况等);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文
件还应说明申请人基本情况,该高速公路在湖南省境内里程数、沿高速公路左右相邻
100公里左右相邻服务区加油站的名称、具体位置。
(三)所在地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或由
其委托相关机构出具的实地察看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包含建设地点周边相邻的现有
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并标出加油站名称及间距[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前
后10公里及叉路3公里以内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3公里范围内示意图。上
述范围内没有加油站的也应予注明],并对其服务半径、市场前景作出说明)。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三)、(四)、(五)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和部队现有内部自用的加油站申请对外营业,申报人应提交
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
第十八条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品油仓储或加油站用
地,应事先由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逐级行文上报省商
务厅进行符合加油站规划的确认。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
门)行文时必须附上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三)项材料。
招标方、拍卖委托人等单位应取得省商务厅关于招标、拍卖标的物的规划确认文
件后,方可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投标申请人和竞买人应当经省商务厅同意并取得预
核准文件后,方可参加投标、竞买。招标、竞买人资格,由省辖市州商务局(或成品
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审定或备案,并下达预核准文件。
经依法并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经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成品油仓储和加油站
用地者,能够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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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预核准的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
申请人参加成品油油库和加油站(点)规划建设土地的投标、竞买,必须到商务
主管部门(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办理预核准手续,在取得《湖南省成品油经
营企业预核准通知书》(附表14)后,方可参加投标、竞买。
(一)申报程序
参加成品油油库建设土地投标、竞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向省商务厅提出预核
准申请,由省商务厅核发预核准通知书。参加道路加油站(点)、高速公路服务区加
油站建设土地投标、竞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向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或成品油流通
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预核准申请,由市州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报省
商务厅备案后,核发预核准通知书。
(二)提交材料
1、申请人向省商务厅或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
预核准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说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投标、竞买土地的性质、具体位
置、面积,拟从事何种经营方式、经营可行性分析等)。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其它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成品油仓储(含批发企业油库)和零售经营企业的迁建、扩(改)建申
报符合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相应的申报表(附表3、4),其程序分别参照成品油
仓储和零售经营新建相关条款办理。
迁建是指由于道路改扩建、市政规划改变等原因要求拆
迁,成品油经营企业从现有地址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其规模、性质不得改变,搬
迁地址应符合就近原则。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迁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除提交
与新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相同的材料外,还需提交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书原件(正、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