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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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日发(作者:直角三角形的面积公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南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
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
的规定,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
引》:
一、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
172号,以下称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
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
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
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
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
关部门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做出处
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
定进行处理,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
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止。
三、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
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高
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科火字〔2011〕123号)同时废止。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一、组织与实施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
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
总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认定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
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
室,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
管部门,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
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认定机构组成部门应协
同配合、认真负责地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
理工作。
(三)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以下统称“专项报告”)应由符合以下条件
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以下条
件的中介机构。1.中介机构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
三年内无不良记录。(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
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
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
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
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2.中介机构职责:接受企业委托,委派具备资
格的相关人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
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
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出具专项报告
3.中介机构纪律: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
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
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
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
公
相关工作。
)专家专家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资格,并在中
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
(四
1.
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2)技术专家应具有
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技术领域》内相关专业
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
况有较全面的了解。财务专家应具有相关高级技
术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资格且从事
财税工作10年以上。(3)具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4)了解国
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工作有关要求。
2.专家库及专家选取办法
(1)认定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包括技术专家
和财务专家),实行专家聘任制和动态管理,备
选专家应不少于评审专家的3倍。
(2)认定机构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服务)的
核心技术所属技术领域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
组,并指定1名技术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开
展认定评审工作。
3.专家职责(1)审查企业的研究
开发活动(项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专项报
告等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的要
求。(2)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
的规定,评审专家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独立评
价。
技术专家应主要侧重对企业知识产权、研究开发
活动、主营业务、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品(服
务)等情况进行评价打分;财务专家应参照中介
机构提交的专项报告、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纳
税申报表等进行评价打分。(3)在各评审专
家独立评价的基础上,由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价。
4.专家纪律(1)应按照《认定办
法》、《工作指引》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
地对企业进行评价,并签订承诺书。(2)评
审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时,应主动申明并回
避。(3)不得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
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
评审材料,不得泄露评审结果。(4)不得利
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
业认定提供便利。(5)认定评审期间,未经
认定机构许可不得擅自与企业联系或进入企业调
查。(6)不得收受申请企业给予的好处和利
益。一经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由认定机构取消其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资格。
二、认定程序
(一)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本
《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
(二)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
(附件1),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在网络系统上确认
激活后,企业可以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三)提交材料: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申请书》(附件2),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
认定机构,并向认定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
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
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
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
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
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
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
(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
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
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
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
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
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
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
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
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
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
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
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
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包括主表及附表)。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
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
密信息安全。
(四)专家评审: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
后,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所属
技术领域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专
家组成专家组,对每个企业的评审专家不少于5
人(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60%,并至少有1
名财务专家)。每名技术专家单独填写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专家评价表》(附件
3),每名财务专家单独填写《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财务专家评价表》(附件4),专家组长
汇总各位专家分数,按分数平均值填写《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附件5)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进行网络评审。
(五)认定报备: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
见,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
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认定意见,
确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备案,报送时间不得晚于每年11月底。
(六)公示公告: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由领
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
认定时间以公示时间为准,核发证书编号,并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企业名
单,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
技术企业证书”(加盖认定机构科技、财政、
税务部门公章);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实名
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认定机构核实处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备企业可进行随机抽查,对
存在问题的企业交由认定机构核实情况并提出处
理建议。认定流程如下图所示:
三、认定条件
(一)年限:《认定办法》第十一条“须注册成
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
天数以上;“当年”、“最近一年”和“近一
年”都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近三
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会计
年度(不含申报年);“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
指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
(二)知识产权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
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
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
2.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
企业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
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
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
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
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4.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时,仅限使用一次
5.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
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
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6.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
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
准
7.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
设计专有权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专利标
记和专利号;国防专利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授
予的国防专利证书;植物新品种可在农业部植物
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和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
保护办公室网站查询;国家级农作物品种是指农
业部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告的农作
物品种;国家新药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签发的新药证书;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须提
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中药保护品种
证书;软件著作权可在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
护中心网站查询软件著作权标记(亦称版权标
记)。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与主要产品(服
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
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
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主要产品
(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
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
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高新技
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
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
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
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
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
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1)技术转让收
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
让所获得的收入;(2)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
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
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
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
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3)接受委
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
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企业应正确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由
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
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2.总收入: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
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五)企业科技人员占比:企业科技人员占比是
企业科技人员数与职工总数的比值。
1.科技人员: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
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
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
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
聘用人员。
2.职工总数: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
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
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
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
天以上。
3.统计方法: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
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月平均数=(月初数
+月末数)÷2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
数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
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
指标。
(六)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企业研究开发费
用占比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
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1.企业研究开
发活动确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
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
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
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
确目标的活动。不包括企业对产品(服务)的常
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
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装置、
产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企业应按照研究
开发活动的定义填写附件2《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申请书》中的“四、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情况
表”。专家评价过程中可参考如下方法判断:
——行业标准判断法。若国家有关部门、全国
(世界)性行业协会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
了测定科技“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
新知识”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技术、产品(服
务)、工艺”等技术参数(标准),则优先按此
参数(标准)来判断企业所进行项目是否为研究
开发活动。
——专家判断法。如果企业所在行业中没有发布
公认的研发活动测度标准,则通过本行业专家进
行判断。获得新知识、创造性运用新知识以及技
术的实质改进,应当是取得被同行业专家认可
的、有价值的创新成果,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
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目标或结果判定法。
在采用行业标准判断法和专家判断法不易判断企
业是否发生了研发活动时,以本方法作为辅助。
重点了解研发活动的目的、创新性、投入资源
(预算),以及是否取得了最终成果或中间成果
(如专利等知识产权或其他形式的科技成果)。
2.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
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
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
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2)直接
投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
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直
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
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
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
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究开
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
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
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3)折旧
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
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长
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
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4)无形
资产摊销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
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
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设计费用: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
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
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
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
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6)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装备调试费
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
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
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
发生的费用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
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
入归集范围。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
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
等。(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委托外部
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
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
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
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
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
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8)其
他费用: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
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
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
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
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
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
外。
3.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
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内部
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其
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
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完成的研究开
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
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
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
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4.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办法:企业应正确归
集研发费用,由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
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企业
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
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
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
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并填写附件2《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
构明细表”。企业应按照“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
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
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
表,并按本《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
5.销售收入: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
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
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
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
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
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
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
要求。四项指标分值结构详见下表:
序
号
指标
分
值
1
知识产权
≤30
2
科技成果转化
能力
≤30
3
研究开发组织
管理水平
≤20
4
企业成长性
≤20
1.知识产权(≤30分)由技术专家对企业申
报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
引》要求,进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评价。
序
号
知识产权相关评价指标
分
值
1
技术的先进程度
≤8
2
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
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8
3
知识产权数量
≤8
4
知识产权获得方式
≤6
5
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
术规范的情况(作为参考
条件,最多加2分)
≤2
(1)技术的先进程度:A.高(7-8分)B.
较高(5-6分)C.一般(3-4分)D.较低
(1-2分)E.无(0分)(2)对
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A.强(7-8分)B.较强(5-6分)C.一般
(3-4分)D.较弱(1-2分)E.无(0
分)(3)知识产权数量:A.1项及以上
(Ⅰ类)(7-8分)B.5项及以上(Ⅱ类)
(5-6分)
C.3~4项(Ⅱ类)(3-4分)D.1~
2项(Ⅱ类)(1-2分)E.0项(0
分)
(4)知识产权获得方式:A.有自主研发
(1-6分)B.仅有受让、受赠和并购等(1-
3分)(5)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此项为加分
项,加分后“知识产权”总分不超过30分。相
关标准、方法和规范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认
可。)A.是(1-2分)B.否(0
分)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
0分):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
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
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
计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
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
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
等活动。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包括:自行投资实施
转化;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
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
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
份或者出资比例;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由
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
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同
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
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
项。A.转化能力强,≥5项(25-30分)
B.转化能力较强,≥4项(19-24分)C.
转化能力一般,≥3项(13-18
分)D.转化能力较弱,≥2项(7-12
分)E.转化能力弱,≥1项(1-6分)F.
转化能力无,0项(0分)3.研究
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由技术专家根据
企业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组织管理的总体情况,
结合以下几项评价,进行综合打分。(1)制
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
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
(≤6分)(2)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
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
究开发机构开
展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6
分)(3)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
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
(≤4分)(4)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
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
效评价奖励制度。(≤4分)4.企业
成长性(≤20分)由财务专家选取企业净资产
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对企业成长性进
行评价。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
时间计算。计算方法如下:(1)净资产增长
率:净资产增长率=1/2(第二年末净资产÷
第一年末净资产+第三年末净资产÷第二年末净
资产)-1净资产=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资
产总额、负债总额应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
的企业会计报表期末数为准。(2)销售收入增
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1/2
(第二年销售收入÷第一年销售收入+第三年销
售收入÷第二年销售收入)-1企业净资产增长
率或销售收入增长率为负的,按0分计算。第
一年末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后两年计
算;第二年末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
0分计算。
以上两个指标分别对照下表评价档次(ABCDE
F)得出分值,两项得分相加计算出企业成长性
指标综合得分。
成
长
性
得
分
指标分数
赋值
≥3
5%
≥
2
5
%
≥1
5%
≥5%﹥0
≤
0
≤2
0
分
净资产增长率
赋值≤10分ABCDEF
销售收入增长
率赋值≤10
分
9-1
0
分
7
8
分
5-6
分
3-4
分
1-2
分
0
分
四、享受税收优惠
1.自认定当年起,企业可持“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及其复印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
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
则》)、《认定办法》和本《工作指引》等有关
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税收
优惠。
2.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企业所
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
其《实施细则》,以及《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
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
惠。
3.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
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
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五、监督管理
(一)重点检查:根据认定管理工作需要,科技
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照《认定办法》的要求,
可组织专家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进
行重点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二)企业年报: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
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
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
展情况报表(附件6);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
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
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
企业资格,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上公告。认定机构应提醒、督促企业及时填报年
度发展情况报表,并协助企业处理填报过程中的
相关问题。
(三)复核: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
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应以书面形式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
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
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
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属于对是否符合《认
定办法》第十一条(除(五)款外)、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情况的企业,按《认定办法》
规定办理;属于对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
条(五)款产生异议的,应以问题所属年度和前
两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
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
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五)
款规定进行复核。
(四)更名及重大变化事项:高新技术企业发生
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
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
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在“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
名称变更申请表》(附件7),并将打印出的《高
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与相关证明材料报
认定机构,由认定机构负责审核企业是否仍符合
高新技术企业条件。
企业仅发生名称变更,不涉及重大变化,符合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在本地区
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认定机构重新
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并在“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有异议的或
有重大变化的(无论名称变更与否),由认定机
构按《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核实处理,不符
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
理工作网”上公告。
(五)异地搬迁
1.《认定办法》第十八条中整体迁移是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
条所述情况。
2.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
业须向迁入地认定机构提交有效期内的《高新技
术企业证书》及迁入地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核发
的完成迁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3.完成整体迁移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继续有效,编号与有效期
不变。由迁入地认定机构给企业出具证明材料,
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六)其他
1.有《认定办法》第十九条所列三种行为之一
的企业,自行为发生之日所属年度起取消其高新
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
作网”上公告。
2.认定机构应依据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出具的意见对“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
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判定处理。
3.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
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
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功能及操作提
要
见附件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功能及操
作提要
附件8:专家承诺书
附件7: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
附件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报表附件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附件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财务专家评价表附件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专家评价表附件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附件1:企业注
册登记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日前,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和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研
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下
称“《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
执行。《通知》规定,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
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指定相关
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财政
部和国税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等共7项研发
费用可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已认定企
业研发费用的投入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适用行业
《通知》还对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
动和行业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不适用税前
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包括企业产品(服务)
的常
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企业
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作为
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
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以及对现存产品、服
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
改变等。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
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
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
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请资料企业申请研究开发
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
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
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
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
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
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
果报告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