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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10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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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日发(作者:smt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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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项目管理,促进我校

科学技术研究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

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若干意见》《高校基本科研业

务费管理办法》《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

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

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

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关

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精神

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科研项目管理职责

第二条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坚持“统

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项目管理体制。

第三条校长统筹领导学校科研管理工作;分管科研工

作的副校长负责科研管理具体工作;科研项目管理的重大问

题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或提交学校学术委

员会审议。学校科研管理、财务、人事、资产管理、审计、

监察监督等部门是科研项目及经费的具体监督管理部门,要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确

保有效行使项目经费的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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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各学院(科技中心、研究所、室)(以下统称

二级单位)对本单位所承担的科研项目负有组织、服务、指

导、管理和监督责任。学校科研项目按专业归口二级单位管

理,各二级单位配合学校科学技术处组织本单位科研项目的

选题、申报、实施、总结、验收及报奖,组织本单位科研成

果申报、初审、归档和成果转化工作;审查科研项目负责人

的申报资格和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监督经费预算及项目执行

情况;按科研审批程序审对项目和经费的合理性进行监管;

为科研项目实施提供所需的保障条件。

第五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的

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

项目负责人应熟悉和掌握国家关于科研项目管理的法律法

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据法规,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决算报表、真实可信的项目申报和评审等材料,及时组织项

目的实施,按时完成项目任务。按照合同(任务)书及批复

的预算使用经费,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

检查。

第六条科学技术处负责指导或组织科研项目的选题、

申报、中期检查、总结、验收、鉴定及成果的转化工作。根

据法人代表授权,负责全校科研合同用印审批、科研合同管

理、各类纵向项目申报和校内基金立项;指导项目过程管理,

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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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项目调整、终止

及撤销建议;组织对已完成验收的各类科研项目申报科技成

果及奖励,负责全校科技成果的审核、登记、管理、归档和

转化工作;配合财务、资产管理、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科

研项目经费管理、审计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会计核算工作,对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进行审核和监管,协助科技处制定科研经

费管理制度。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科研仪器设备的招标、采

购和设备管理,以及科研活动形成的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审计处、监察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监

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人事处负责对相关人员科研工作量进行考核。

十一条学校办公室协助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对重大科

研合同进行法律审查。

第十二条学校统筹规划、整合信息资源,建立科研管

理、财务、资产、审计、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

平台,实现科研项目从申报、立项、建账、执行、验收到成

果(专利、软件著作权、论文、科研奖励、研究报告等)的

全过程管理与服务,并逐步建立信息分级、分类公开制度。

第三章科研项目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科研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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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分为纵向、横向和校内三类科研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上级科研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立项

的各类计划(规划)、基金项目,包括:国家级项目、省部

级项目、市厅级项目。国家级项目一般指国家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员会、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等部门下达的项目;省部级

项目一般指省科技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自然基金委

员会、省社科规划办公室、教育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

委下达的项目,以及国家其他部委下达的财政性(非营利性)

项目。国际政府组织资助的项目纳入纵向项目管理,级别按

具体情况确定,承担国际合作科研项目,应同时符合国外委

托方的科研管理和审计要求。

横向科研项目指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类技术开发、技术

服务、技术咨询、科学研究和成果推广转化等方面的科研项

目。国际非政府组织资助的项目纳入横向项目管理。

校内科研项目是指学校自筹经费资助的各类科研项目

等。

第四章科研项目立项管理

十四条科研项目立项程序。

(一)科学技术处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各二级单位组织

教师按照有关规划、计划或项目申报指南和申请办法编写申

报材料,初审或评审后,将申报材料(包括纸质版及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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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科技处,科技处负责审查材料并提出修改意见,申报单

位修改完善材料,材料经科技处审查合格后报送项目主管部

门。

(二)横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研究、

成果推广等项目,应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持有资质等方面规

定,并考虑现有研究平台、研究基础、实验室装备、科研力

量等因素。二级单位负责对归口本单位科研人员的资格和项

目的可行性审查。科技处负责形式审查和用印审批。

(三)校内科研项目按照学校各类项目管理办法申报及

立项。

第十五条科研项目评审。

科研项目立项前需组织同行专家评审。在预算评审中,

重大重点纵向科研项目、校内下达的各类项目由科技处组织

专家评审,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规定

的决策程序审批,其它项目由二级单位负责评审,报科技处

备案。

第十六条合同审查。

各类科研合同均需科技处审核同意,按《合同法》有关

规定签订,统一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100万元以上的重大

横向项目由科技处会议审核。对重要科研活动、重大科研合

同,须报校长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查;涉及国家政策导向及社

会舆论的人文社科项目,必须报校宣传部审查。各单位或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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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未经科技处审核私自签订的合同不得纳入学校科研计划,

更不能以学校名义进行项目合作或宣传,学校不负民事法律

责任。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技处提交项目相关

文件(项目申报文件、立项文件、合同任务书等)原件各一

份,同时在科研管理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计划财务处负责

向科技处和项目负责人及时发布科研经费到账信息,科研项

目经科技处确认后,方可办理经费入账。兼职聘用高层次专

家以我校名义承担的科研项目立项审批及经费支出等,视同

学校在编人员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分解。我校承担的纵、横向项目,根据

项目研究任务需要,可以设立一级子项目,应在项目任务书

或合同书中明确分解事项及承担人,分解研究任务的同时需

依据原项目预算编制子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分解

申请,项目所属二级单位审核,科技处审批。子项目类型和

原项目相同,经费使用经原项目负责人签字履行报销手续。

第五章科研项目研究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组要按照项目任务书

或合同书的规定,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方案,将研

究任务分解到人,组织进行实施。

第二十条项目在实施的过程中,每年要对项目研究进

展情况进行总结,向科技处和任务下达单位提交项目年度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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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检查报告,并接受中期检查,对中期检查发现的问题,

项目组要制定整改方案,保证按期完成研究任务。

第六章科研项目结题管理

第二十一条科研项目验收。

科研项目任务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向科技处提交上级

主管部门或任务下达单位出具的项目结题证明、验收报告或

技术鉴定证书等。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有关结题手续,同

时办理项目经费结算手续。每年年终各二级单位应对本单位

的科研项目进行全面统计、清理,列出科研项目清单及实施

进展情况,写出年度科研工作书面总结报科技处汇总,科技

处填报年度学校科研统计报表。

二十二条资产管理。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除合同明确约定计入委

托单位资产外,均属学校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

管理。横向项目购置或试制的设备归委托方所有,支出根据

项目合同及经费预算执行。

科研仪器设备、耗材购置,依据国家和项目主管部门有

关规定及我校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科研项目经费是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组成

部分,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核算、专款专用,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严格按照XX学院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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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补充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预算编制。

我校各类科研项目均实行预算管理。科研项目负责人在

学校财务、科技处的协助下,按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和

办法,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

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对仪器设备购置要说明购置

的必要性并报学校国资处审批,对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

金进行重点说明并报科技处及分管校领导审批。纵向科研项

目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编制预算,由科技处审核;横

向科研项目根据项目委托单位要求编制预算,由二级单位审

查、科技处审核;校内科研项目依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

务费管理办法》和XX学院各类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编制预算,

由二级单位审查、科技处审核。

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

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

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含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

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差旅费(含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除按照不同类

型项目要求支出外,还必须按学校有关差旅费报销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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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务费及专家咨询费

(1)纵向科研项目的劳务和专家咨询费只能支付参与

研究的学生及项目临时聘用人员。

(2)横向科研项目可列支劳务费人员包括参与项目研

究的研究人员、学生及项目临时聘用人员。

(3)校内科研项目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使用范围和预

算要求同纵向科研项目。

劳务费及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并按

国家税法规定纳税。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

地科研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

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对于项目组长期聘用的研究人

员,其社保从劳务费科目列支。项目组可聘请专职或兼职人

员作为财务助理,费用从劳务费科目列支。

3.其他支出。纵向科研项目要在申请预算时明确列示其

他支出内容,单独核定;横向科研项目可列支与项目相关的

成果配套费用、业务招待费、培训费、科研活动用车费(不

含车辆保险费)和项目税款等。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

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

括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水、电、气、

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支出,绩效支出等。

1.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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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的一定比例编制预算:总经费在5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

为20%,总经费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项目为13%,总经

费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为10%。编制中应明确绩效支出等

预算比例,对管理费提取比例按照《XX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

理办法》提取。

2.横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

(1)管理费。以学校名义承担的一般横向项目经费,

提取管理费作为科研管理费使用;

(2)绩效奖励。预算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

的按不超过合同额(扣除设备费和外协费)的20%计提,项

目结题后按程序发放。

(3)校内科研项目不提取间接费用。

(4)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

究中心、人文社科类研究基地(中心)等科研平台的专项经

费不提取间接费用。

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约定的

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规范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行为。科

研人员和学校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不得违规将科研经

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

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

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

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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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预算调整。

(一)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

1.间接费用一般不予调整。

2.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确需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1)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

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

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可以在项目内调整。

(2)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

(3)项目评价费用可在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和其他支

出预算中统筹支付。

(4)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

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整使用。

上述费用的调整,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

行,无管理规定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

出申请,经所属二级单位和科技处审核同意,报财务处备案。

(二)横向科研项目的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

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所属二级单位和委托方审核同

意,报财务处备案。

(三)校内科研项目的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

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科技处审核同意,报财务处备

案。

(四)项目经费总额变动等重大预算调整事项,有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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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明确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除履行上

述预算调整程序外,还须经分管科研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

行。

第二十六条办理科研经费入账实行“先到款,后开票”

原则。确有困难,经二级单位、科技处认定,可先开具收据,

办理入账。对逾期未到款的,需归还发票,对产生的税金由

办理人承担,若不归还发票,则不予发放项目负责人科研绩

效和科研奖励。

第二十七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项目主

管部门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依据项

目合同的约定和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合理开支。校内科研项目

经费使用依据合同任务书约定或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合

理开支,并严格按照《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执行。

第二十八条支出审批。纵向项目、校内项目和横向项

目经费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核,科技处相关科室审核记

账,计财处审核报销。二级单位负责人的项目经费支出由分

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九条外协经费管理。外协经费是指项目立项书

或合同列出预算、明确具体协作单位承担的科研任务经费,

包括测试化验加工费、设备研制费和委托外单位承担的其他

科研任务等。纵向科研项目任务书(或申报书)中列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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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按约定执行,未列明合作的原则上不得外协。横向科研项

目合同书中列明合作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未列明合作的从严

审批。纵向科研项目外协经费一般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

横向科研项目一般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0%。外协经费根据

项目经费预算和合同执行。

外协经费使用时,根据承托方的相关资质,原则上同件

设备或同项科研任务签署一份合同,不得随意分解。

我校承担的外协项目纳入学校横向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和使用。纵向项目完

成任务指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在2年内,可用于校内

自选课题研究工作,2年后仍未使用完的,按国家有关规定

上交。横向项目按照合同或协议完成任务,办理结题手续后

结余的科研经费,其中20%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归学校所

有,10%作为所属二级单位科研发展基金,另外70%归项目组

所有,以绩效奖励形式列支,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纳税。

第三十一条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时,应对所负责的项

目和经费进行清理。在研项目应将经费转至项目组中继续执

行该项目的校内人员;无法在校内执行的项目,经项目主管

部门批准,允许进行单位变更,但已到校的经费一般不再转

拨;科技处在确认经费交接手续完成办理后,方可在离校手

续上签字、盖章。

第八章科研项目成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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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科研成果包括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公开发

表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已结题、验收或鉴定

的纵向、横向、校内科研项目成果(研究报告、工作报告、

鉴定证书或验收合格证明、应用证明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

资料),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农作物新品种。

第三十三条科研项目的承担者应按照合同或计划任务

书确定的任务指标完成项目,取得科研成果。纵向项目认同

项目下达单位的验收结果;横向项目依据委托方要求或合同

约定完成任务;校内各类项目完成研究任务后,由所在二级

单位审查,科技处审核并经会议研究通知后结题。

项目成果及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等上未署名“XX学院”

的,一律不纳入校内成果统计、考核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凡由学校签订合同,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的

科研项目,成果所有权按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

行。科研成果的推广、技术转让及知识产权转让按照《XX学

院科技成果转化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学校鼓励发明创造,支持优秀科研成果申

报各级各类奖项或专利,并对实践性较强的科技成果组织推

广。

第三十六条我校教职员工取得科技成果应及时报科技

处登记,归入个人科技档案。未经科技处登记备案的科技成

果在教师职称评定、量化考核、成果奖励等方面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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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知识产权保护按照《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办

法》执行。

第九章科研项目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学校建立非涉密科研项目基本信息、经费

(项目预算、预算调整、外拨经费、结余资金等)使用和绩

效考核情况等公开、公示制度。二级单位应当在其内部公开

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

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三十九条学校建立项目执行过程中重大事项报告制

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名称、成果形式改变,项目研

究内容重大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

务需延期和其它重要事项变更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

申请,所在二级单位审查,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核,上报项目

下达(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条学校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对合作单位、

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咨询专家等在经费管理使用、评审

评估方面的信用进行评价和记录,建立科研项目实施信用档

案,作为参加科研项目申报、评审评估、立项等活动的重要

依据。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按照《关于严肃

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规定进行处理。科研经

费使用中,有违反财经纪律或其他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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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纪行为处罚

处分条例》等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将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作为内部审

计部门的重点内容,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

审计。学校有关部门要将专项审计、财务检查、财务验收和

绩效评价等结果作为项目申请和科研经费预算分配的重要

依据。

第十章科研项目绩效考核

第四十三条科研项目绩效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按年度分别由学校和项目所属的二级单位组织考

核。

第四十四条实行绩效考核的项目包括国家各类科研计

划和公益性科研专项项目及其它项目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绩

效考核的项目、横向项目和校内科研项目。

第四十五条绩效考核分为业务考核、财务考核两部分。

业务考核指项目完成情况和效果,财务考核指项目预算执行

情况。

第四十六条对科研立项、获奖、知识产权及个人科研

工作考核依据《XX学院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按

照《XX学院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奖励办法》奖励。

第四十七条科技处依据考核结果和有关规定,按照《XX

学院科研项目间接经费使用办法》的规定进行。科研项目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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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分配方案,经科技处审核后,一次

性发给项目组成员。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执行过程中,与国家、上级主管部

门有关规定不符时,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处负责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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