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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总投资

发布时间:2023-06-09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建设工程总投资

建设工程总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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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8日发(作者:龙岗气田)

建设项⽬“总投资额”如何认定的问题终于有了最权威的答案……

据⽣态环境部⽹站消息

就建设项⽬总投资额认定中的具体问题,⽣态环境部在征求国家发展改⾰委意见后,近⽇函复河南省⽣态环境厅。

01

关于分期建设的建设项⽬总投资额认定。

01

建设项⽬在发展改⾰部门按⼀个建设项⽬进⾏核准、备案,但实际中分期建设的,对项⽬开⼯前已取得核准、备案⽂

件,且核准、备案⽂件中明确说明该项⽬是分期建设的,可以依据《关于⽣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总投资额”认定问题

的指导意见(试⾏)》(环政法〔2018〕8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当期⼯程总投资额作为处罚依据;对项

⽬核准、备案⽂件中未明确该项⽬是分期建设的,应当以发展改⾰部门核准、备案的建设项⽬总投资额作为处罚依据。

02

关于已经基本建成尚未投⼊⽣产或者使⽤的建设项⽬总投资额认定。

02

建设项⽬基本建成但未全部建成,尚未投⼊⽣产或者使⽤的,属于仍处于建设过程中,应当依据《指导意见》第五条、

第六条,认定其总投资额。

《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对正在建设过程中的建设项⽬,不能根据建设项⽬在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的投资额认定该建

设项⽬总投资额。

第六条规定,对已经全部建成并投⼊⽣产或者使⽤的建设项⽬,项⽬单位能够证明项⽬实际投资额与审批、核准⽂件或

者备案信息不⼀致的,根据该建设项⽬实际全部投资额认定总投资额。

者备案信息不⼀致的,根据该建设项⽬实际全部投资额认定总投资额。

相关法条

新环评法第三⼗⼀条第⼀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四条

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开⼯建设的,由县级以上⽣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

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总投资额百分之⼀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

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政处分。

(原题《环评法“总投资额”认定进⼀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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