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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八条

发布时间:2023-06-09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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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8日发(作者:下载云南农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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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撼!45项问答彻底读懂新八条底线及备案细则(资管大变

局)

原创声明|本文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董事长孙海波

(微信ID:bankkaw),研究员许继璋(微信

ID:xujizhang2013);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网站和其

他公众号转载。

本文分为六大部分,从八条底线的发展演变开始,对证券期

货经营机构私募管理业务中的结构化产品、第三方投顾、备

案与自律核查、通道业务和资金池、资管产品销售等五个方

面以问答的形式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梳理。

内容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证监会的新八条底线、基金业协会

的3个备案管理规范、八月底证监会“兰州会议”的内容以

及法询金融对相关规则的解读和理解。因能力所限,本文难

免遗漏了某些重要问题,或者对某一问题的理解有偏差,欢

迎添加微信xujizhang2013对相关内容进行交流和探讨。此

次证监会对资管行业的监管规则和执行力度都是史上最严,

从结构化产品的严格约束,到向上向下穿透,到诸多细节的

解释口径是监管君在对比多年银监会和证监会的监管口径

来看,都是史无前例!我们团队也倾力推出最全最成体系的

45项问答,彻底为大家答疑解惑。

第一部分:新八条底线概述Q一“新八条”的发展演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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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证监会“郑州会议”2、2015年3月,《八

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3、2015年8月,《八条底线禁止行为

细则》修订内部讨论稿4、2016年5月,《八条底线禁止行

为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5、2016年7月,新八条底线6、

2016年10月,基金业协会发布《备案管理规范》

1、2014年9月,证监会“郑州会议”2014年9月12日,

证监会在郑州召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

产管理业务座谈会”,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在会上讲

话,并提出资管业务应当牢牢守住八条底线。

2、2015年3月,《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目前已废止

2015年3月,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

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3、2015

年8月,《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内部讨论稿2015年

6月股灾后,监管开始清理整顿配资和不规范的私募产品,

于2015年8月修改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

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并在内部

进行了小范围的意见征询。4、2016年5月,《八条底线禁

止行为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受股市的影响,证监会需要对

杠杆倍数进行调整,违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活动以及违规聘

请投资顾问等新的情况需要纳入规范。同时,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人增长较快,为避免监管套利,也需将其纳入统一

自律管理范围。5、2016年7月,新八条底线201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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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

作管理暂行规定》,对《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升级为暂

行规定,规定的内容与2016年5月征求意见的《八条底线》

大部分保持一致,对个别内容根据反馈意见作出调整,《规

定》于2016年7月18日起正式施行。6、2016年10月,

基金业协会发布《备案管理规范》在内部征求意见后,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10月21日正式发布《证券

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3号》,

分别涉及备案核查与自律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

议服务和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对新八条底线进行进一步细

化和明确。

Q二、新八条底线的适用范围?1、主体范围新八条底线(或

简称为“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具

体指证监会监管下的三大类机构: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

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期货子公司。

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执

行。证券期货相关的销售机构和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中的投资

顾问也要遵循相关的规定。但是笔者认为除非未来私募基金

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产品是完全一一对应,走专业化经营道路,

否则适用范围不应该是针对管理人,而是针对私募基金产品

层面。这意味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非标债权类型(备案为

“其他”)不需要适用新八条底线(意味着不受如此严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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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投顾限制,没有那么多结构化产品约束如杠杆率),当然

即便不受新八条底线约束,所有私募基金都仍然严格遵守新

的私募基金募集新规(监管账户、冷静期、禁止保本保收益

和预期收益率、资金先到位、资产证明、宣传规范等)。2、

业务范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暂行规定第

十五条)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

《规定》(暂行规定第十五条)3、时间范围2016年7月18

日前存续的产品,不符合《规定》有关要求的,合同到期

前不得新增净申购规模,不得提高杠杆倍数,合同到期后予

以清盘,不得续期;2016年7月18后成立的产品,应当适

用规定》。(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但如果到期后希望展期则需

要重新备案,并需要严格按照新八条底线和备案指引细则

1-3号执行。当然这里重新备案笔者理解,至少资金验资流

程可以省略,但其他材料需要重新递交。

Q三、新八条底线对于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有哪些规定?不

得投资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但

证券市场投资除外。具体不得投资的范围包括:(一)投资

项目被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根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

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17个领域288类;落后产品:12

个领域136类。(二)投资项目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要

求;因此,对于管理人而言,涉及环保的问题应当索要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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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三)通过穿透核查,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投向上述

投资项目。

第二部分:结构化资管产品Q四、如何按照“利益共享、风

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设计结构化资产管理计

划?(证监会兰州会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

益相匹配”是指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整体产生收益或出现投

资亏损时,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享受收益或承担亏损,不能够

对优先级投资者单方面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换言之,法规

的底线要求是,产品整体净值≥1,劣后级投资者不得亏损;

产品整体净值<1时,优先级投资者不得盈利或保本。实践

中,许多机构咨询形式多样的操作方法是否符合规定。我们

(证监会)认为,各机构按照结果导向的逻辑进行整体把握。

以约定收益分配顺序、约定劣后级投资人须单方面承担补偿

义务,约定管理人或第三方机构须高于净值受让优先级份额

等安排,如实质上向优先级提供了单方面风险补偿,最终保

证其不受亏损或获取固定的收益回报,均不符合要求。

Q五、优先级委托人是否可以通过结构化实现保本保收益?

根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原则,所

有投资者(包括优先级委托人)均应当共同享有收益、承担

亏损。但并不要求优先级、劣后级委托人按照同比例享有、

承担,而是可以另行约定合理的比例,但是前述比例应当同

等适用于收益分配和亏损承担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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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六、是否可以先分配优先级本金或/且收益,然后再向劣后

级委托人分配?不可以,所以资产管理合同不得以劣后级委

托人的认购资金、申购资金(即:本金)为优先级委托人承

担损失,所以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不足以支付优先级、劣

后级委托人全部的本金,亦应当根据事先约定的收益、亏损

享有、承担比例分配、支付相应的本金。对于收益分配,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收益进行计提、分配。如

果无收益或者发生亏损的,不得对优先级计提收益或者进行

分配。所以,优先级委托人可能无法根据约定的业绩比较基

准、基准收益(或其他类似表述)获得固定的收益。

Q七、劣后级委托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是否可以追加增强

资金?过往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一般由劣后级委托人或

其关联方提供增强资金,增强资金不改变资产管理计划杠杆

率,并且有利于避免资产管理计划发生止损、平仓的情况。

此次基金业协会未禁止提供增强资金,但是追加增强资金可

能变相实现对于优先级委托人的保本保收益,所以明确规定

不得约定单方面提供追加增强基金等保证优先级委托人利

益的条款。因此,优先级、劣后级委托人应当共同提供增强

资金,但是共同承担的比例、顺序未明确规定。我们理解是

不得100%由优先级承担亏损,或劣后级先行承担损失,应该

是包括提前终止的罚息等措施。单方面提供增强资金保障优

先级显然包括劣后补仓行为。但这里没有禁止不对称的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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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比如净值跌到清仓线附近,劣后可以按照99%比例补

仓,优先级按照1%的比例补仓。

Q八、如何理解资产委托人不得直接、间接影响资产管理人

对于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运作以及管理?结合《备案管理

规范第2号-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的规定,

资产管理人不得以接受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

发出投资建议、投资指令的模式进行投资运作,基金业协会

系限制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中资产委托人或其委托人代表

通过投资建议、投资指令或其他方式取代资产管理人,事实

上管理、运作资产管理计划。

对于配资业务的限制回答:资产管理人不得通过结构化将资

产管理计划异化为“类借贷”产品,为劣后级委托人提供配

资业务,由优先级委托人向劣后级委托人提供资金,劣后级

保证优先级委托人本金及其固定收益。Q九、资产管理计划

是否可以通过嵌套投资,突破杠杆率的限制?不可以,资产

管理合同应当明确其类别,即:股票类、固定收益类、混合

类、其他类。并且,明确约定投资范围、比例,杠杆倍数等

内容。另,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其他金融产品的,应当穿透审

查被投资的金融产品是否存在结构化、是否投资于其他金融

产品的劣后级份额,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

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为“暂行规定”),结构

化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嵌套投资于其他金融产品的劣后级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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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其中,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

数不得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

数不得超过3倍,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

得超过2倍;

Q十、八条底线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那么该基

金管理人发行的股权私募和其他私募产品是否适用?从新

八条底线的监管思路看,应该是针对私募产品特征的监管,

即私募领域按照功能监管原则,所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人发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其他类型投资基金产品不适

用于新八条底线。目前,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类提

出了“专业化经营”的要求,即私募管理人在登记时只能从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

理人和其他投资基金管理人选择一种,这和原来的规定不同。

那么,在专业化经营要求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只能

发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了。

Q十一、信托计划和证券期货类资管目前在投顾方面有那些

差异?信托计划如果雇佣投顾,并不受证监会八条底线的约

束,尽管银监会对投顾也有明确的要求,但相对宽松:证券

投资信托业务的投顾须符合的主要条件:①组织形式:公司

或合伙企业;②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③团队主要成员

通过证券从业考试,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有可追溯的证券

投资管理业绩证明。银监会要求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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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金融产品,且聘请投顾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报告。私

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的投顾应满足以下条件:①持有不低于

该信托计划10%的信托单位;②实收资本不低于2000万;③

主要成员股权投资业务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业绩记录良好。

上述投顾范围相对广泛,不限制协会会员,一般的证券投资

信托顾问不要求3年可追溯业绩。但如果是证券期货经营机

构,笔者认为即便在信托或银行理财层面架设投顾也不能违

反新八条底线资质要求,因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奉行的是机

构监管原则;但如果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笔者认为并不是机

构监管原则,管理人本身只是受协会自律管理规则约束,如

果管理人在信托或银行层面从事投顾可以不受证监会新八

条底线约束。但从最新的备案指引3号的细则看,如果是信

托底层有证券期货类私募资管或私募证券资管计划,则在结

构化信托层面也需要符合新八条底线要求,也就是只要嵌套

就需要向上穿透严格执行。

Q十二、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此次备案细则对结构化产品重

新定义之后,银监会对结构化信托是否有类似约束?结构化

产品的严格限制以及对投顾的资格准入,到预期收益率宣传

的禁止,再到未来银监会可能出台的新规限制非标银行理财

嵌套券商基金期货资管,信托通道再次崛起,尽管通道费相

对较高,但从监管规则上看,信托仍然比较宽松:1、股票

类结构化信托部分银监局严格执行1:1的杠杆率,但部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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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仍然可以按照2:1执行,而且对于其他类型的结构化信托

杠杆率并没有明文限制杠杆。2、结构化信托,银监会并没

有限制宣传预期收益率,包括合同和销售过程中都可以进行

设定预期收益。劣后的担保或补仓也没有限制。3、劣后补

仓:银监会在《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

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允许:(四)结构化信托业务运作过程中,

信托公司可以允许劣后受益人在信托文件约定的情形出现

时追加资金。4、信托计划没有禁止投顾投资劣后,甚至要

求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投顾必须投资10%份额。

Q十三、如何理解收益和亏损的比例平等适用?根据备案3

号的规定,优先级与劣后级投资和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享受收

益和承担亏损的比例,且该等比例应当平等适用于享受收益

和承担亏损亏损两种情况。即收益和损失应当适用同一比例,

例如优先和劣后投资人在资管合同中预定,当产品盈利时,

优先享受了X%的收益,劣后享受(1-x%)的收益;那么在产品

发生亏损是,优先也要承担X%的亏损,劣后承担(1-X%)的

亏损。【探讨:“同时适用”和“平等适用”的推敲】笔

者注意到,关于收益和亏损比例问题,备案3号正式稿对征

求意见稿的版本进行了修改:正式稿:所有投资者均应当

享受收益或承担亏损,但优先级投资者与劣后级投资者可

以在合同中合理约定享受收益和承担亏损的比例,且该比例

应当平等适用于享受收益和承担亏损两种情况。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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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享受收益或承担亏损,但优先级投资

者与劣后级投资者可以在合同中合理约定享受收益和承担

亏损的比例,且该比例同时适用于享受收益和承担亏损两种

情况。虽然只对一个词语进行了修改,将“同时适用”改

为“平等适用”,但是这种变化值得仔细推敲。笔者认为,

这一修改可以有如下两种不同的解释:一是监管觉得“平

等适用”的措辞上更加准确,内容上没有变化,即收益和亏

损时应当同时适用同一个比例。另外一种解释就是,对原有

的意思进行了改变,即“同时适用”强调的是“一个比例”,

而“平等适用”是不是可以解释为享受收益时一个比例,承

担亏损时则按照另外一个比例,但是这两个比例要求满足

“收益与风险相匹配”的规定,即所谓的“平等”。结构化

产品的优先级资金风险偏好较低,大部分来自银行,如果收

益和亏损适用同一个比例,将对结构化产品产生很大的影响,

这些资金难以进入,对结构化资管产品打击很大。如果解释

为收益和亏损可以是在遵守“收益和风险相匹配”下的两个

不同的比例,虽然优先资金仍然存在亏损的可能,但是可以

降低亏损比例,可以吸引部分资金进来。这部分修改或许是

监管层有意为之,或许是我们过度解读,最终具体的含义还

要看监管层的执行口径和解释。更多问题的交流和讨论,

可以添加微信作者xujizhang2013,或者监管君本人微信

bankkaw。Q十四、关于穿透核查是如何规定的?是否需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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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穿透核查?1、向下穿透《暂行规定》和备案3号明确规

定了资产管理人应当依据勤勉尽责的受托义务要求,履行向

下穿透审查义务,即向底层资金方向进行穿透审查,以确定

受托资金的最终投资方向符合《暂行规定》在杠杆倍数等

方面的限制性要求。2、向上穿透和向下穿透不同,《暂行

规定》和备案3号没有“向上穿透”等字眼,但是对“向上

穿透”的相关内容做了规定,主要包括了证监会兰州会议的

要求和备案3号的规定。(1)今年八月底证监会兰州会议

对信托计划嵌套资管计划的有关问题做了相关解释:管理人

故意安排其他机构化资管产品作为委托资金,以规避《暂行

规定》的结构化杠杆限制;或明知委托资金属于结构化杠杆

产品,并配合其进行止损平仓等保本收益操作的,属于明显

的变相逃避监管的行为,对此类行为监管部门将对相关机构

予以重点关注,情节严重的,追究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根

据证监会的解释,资管计划也应当向上穿透核查,但是仅限

于“杠杆率”和“保本保收益操作”。实践中也有机构通过

信托计划嵌套资管计划的方式,在信托端加载投顾和劣后对

优先的部分增信措施。(2)后来备案3号对证监会“向上”

穿透的有关内容进行了升级,扩大到全部的相关规定。即证

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以规避《暂行规定》及本规范要求为目

的,故意安排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作为委托资金,通过嵌

套资产管理计划的形式,变相设立不符合规定的结构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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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计划。根据笔者理解,这样的措辞基本上可以认为未来

信托计划嵌套资管计划的模式已经暂停。不仅仅是杠杆率的

问题,从保本保收益、预期收益率宣传等层面上层嵌套的信

徒都需要符合。但如果单纯结构化信托开户投资交易所股票

和债券理论上可以不在协会备案,在开户环节是否受到中证

登按照新八条底线进行审查仍然有待观察。

Q十五、结构化资管杠杆比例不得超过140%和非结构化集合

资管不得超过200%,怎么理解和适用?140%是结构化资管计

划的在投资运作中的杠杆比例,即资管产品作为一个整体对

外融资的限制。千万不要和结构化资管的产品杠杆(即优先

份额/劣后份额,如股票和混合类的杠杆率限定为1倍)混

淆。《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规定“单只

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该计划的40%”,

这与暂行规定不一致。根据证监会兰州会议的解答,应当按

照严于《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

Q十六、是否可以通过有限合伙是代替相关资管产品?目前

已有机构利用有限合伙设计相关产品,但是有限合伙的投向

仅能限制为非标和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则行不通。根据《合

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的定义,只是约定不得将“全部”收

益或损失集中在部分合伙人,这意味着可以按照不均等原则

分配收益和损失,没有强调要平均分配。如果按照《合伙企

业法》的规定,则可同通过有限合伙设计GP和LP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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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不同LP的收益分层实现优先和份额按照不同比例分配的

目的。但这类产品是否属于八条底线中的结构化产存在一定

的不确定性,解释权在协会手中。而且这里只是类型认定的

问题不存在上位法下位法冲突事项,协会完全有权力根据自

己理解进行将部分优先合伙制基金认定为“结构化产品”。Q

十七、有“安全垫”的风险缓冲产品还可以做吗,是否提

超额取业绩报酬?这类产品目前可以进行,但是不可以计

提超过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收益。资产管理人可以按照《暂行

规定》要求,通过以自有资金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先

行承担亏损的形式提供有限风险补偿,但不得以获取高于按

份额比例计算的收益、提取业绩报酬或浮动管理费等方式变

相获取超额收益。根据《暂行规定》,该类产品不属于结构

化产品的范畴。第三部分:第三方投顾Q十八、哪些机构

可以作为投顾?具体包括两大类,第一类是依法可从事资产

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具体包括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

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作为第三方

投顾的,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资

格证明文件,并非是备案3号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中国证

监会批准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证书”,这意味着相关机

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证书系行业自律组织颁发的,也

应当合格的资质证书,例如期货资产管理子公司从未取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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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批准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证书,而是由中国期

货业协会颁发的,也可以提供投顾服务。第二类是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1.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

规记录的会员;2.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

资管理业绩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无不良从业记录。

另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已加入协会,成为普通

会员或观察会员,且不得为主要投资于非标资产的资产管理

计划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Q十九、管理人委托投顾的,是否可以免除相关职责?不可

以,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

Q二十、委托第三方投顾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1、建立有效

的地方机构遴选机制,并且按照规定流程选聘第三方机构;

2、签订相关委托协议,并且在资管合同中及其他材料中明

确披露其身份,约定第三方机构的职责以及说明因此可能产

生的特定风险。3、第三方机构直接执行投资指令的,应当

建立风险管控机制,有效防范可能存在的内幕交易、市场操

纵等违法违规活动。4、建立资管计划与第三方机构及其管

理或服务的其他产品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防止相互之间存

在利益冲突或利益和诉讼。5、委托符合规定的机构;6、

在投顾的费用上,费用应当与其提供的费用相匹配。

7、投顾及其关联方不能投资以自有的资金或募集的资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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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于结构化资管产品劣后份额。

Q二十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否可以委托其资产委托人提

供投资建议或下达投资指令?不能。一对多(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委托人,不得通过发出投资建议或投资指令等方式直

接或间接影响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符合法定的资质条件并

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提供投资建议的第三方机构除外。对于

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特别是投资于股票、期货等二级市

场的,如果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委托人投资指令进行投资,

亦可能涉嫌出借账户。

Q二十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哪些关于投资顾问的

制度。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顾问的遴选、风

控、利益冲突防范等一系列制度。目前有部分机构为加速开

展资产管理业务、忽视制度建设,将相关制度仅以操作手册、

通知名义下发,故意规避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不经董事会、

执行董事或其他有权机构审议即下发文件,前述情况应当为

部分机构所注意但如果继续忽视制度建设,未建立健全相关

制度的,根据相关规定将不得聘请第三方机构为资产管理计

划提供投资建议。

Q二十三、委托投资顾问的,需要提交哪些备案材料?证券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以下

简称为“基金业协会”)要求,完成两项关于投资顾问的备

案:1、投资顾问资质文件备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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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顾问进行尽职调查,此项是部分机构忽视的环节,今后

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应当加强对于投资顾问的尽职调查,并

且将投资顾问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等材料在资产管理计划

成立时向基金业协会备案。2、投资顾问协议、委托协议备

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聘请投资顾问应当签订投资顾问协议

或其他委托协议,并且应当披露投资顾问信息。并且,应当

将聘请投资顾问的相关协议向基金业协会备案。

Q二十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的,

应当提供的材料、文件?1、需要提供的材料概况:承诺函、

资质证明文件、投资管理人员工作经历证明、投资业绩证明

文件、基金、产品投资业绩数据。2、承诺函包括:(1)该

机构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已经届满一年,具备会员资格,

并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2)该机构至少有3名具备3年

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务的投资管理人员,

并且前述人员不得有不良从业记录;(3)承诺函应当以书面

形式出具,并且加盖公司公章、以及3名投资管理人员的本

人签字。3、资质证明文件包括:(1)协会官网公示的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截图;(2)协会会员证书或

协会官网公示的观察会员名单截图;(3))全国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中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记录查询结果截图;(4)

基金从业人员系统中3名投资管理人员不良从业记录查询

结果截图,或其他可验证可核查的证明材料。4、投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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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工作经历证明:(1)曾任职机构出具的投资管理经历

说明,或者离职审计报告,或者相关投资顾问委托协议;(2)

基金从业资格证明,海外基金从业人员应提供任职机构的工

作履历证明;(3)其他证明材料。5、投资业绩证明文件提

供任意一项即可:(1)曾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的托管机构、

审计机构出具的,该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期间的净值、业绩比

较基准变化情况说明(注意:该项仅适用于公募基金、产品);

(2)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的投资管理人员管理基金、产品

期间的净值、业绩比较基准变化情况说明(但是,第三方评

价机构具体包括哪些尚有待于基金业协会进一步明确);(3)

曾管理的基金、产品在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期间的定期报告复

印件,并说明业绩区间(该项不区分公募、私募基金);(4)

聘请投资顾问的机构出具的,投资管理人员管理基金、产品

期间的净值、业绩比较基准变化情况说明;(5)基金业协会

认可的其他业绩证明文件。(6)其他基金业协会认可的可核

查可验证的基金/产品

投资业绩证明文件。6、基金、产品投资业绩数据,包括

估值日的单位净值、累计净值、分红、累计净值增长率、业

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Q二十五、私募管理人条件中“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

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的投资管理人员”如何把握?(证监

会兰州会议)(1)投资管理人员的“投资管理业绩”是指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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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持牌金融机构或已在基金业

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任职,从事证券、期货自营账

户或受托产品管理相关工作业绩。

(2)“三年以上连续业绩”,原则上应当是未有中断的连续

投资管理业绩,如有中断重新计算。

(3)“可追溯业绩”,不限于公开披露业绩。未有公开披露

业绩的,应当提供相关投资业绩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当

符合“可验证可核查”的相关要求。

Q二十六、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要求?1、投

资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包括:(1)在受国务院金融监督部门

监管的持牌机构任职的人员;(2)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人员(少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人的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其任职人员是否符合呢?我们认

为也应当可以的)。但并非前述机构的全部人员均为投资管

理人员,而是应当在前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自营账户或受

托账户投资管理工作的人员。2、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且

在基金从业人员系统中该投资管理人员无不良从业的记录,

或者提供基金业协会认可的关于投资管理人员从业记录的

其他证明材料。第四部分:备案核查与自律管理Q二十七、

资产管理计划是否可以在完成备案前开立证券市场交易账

户?不可以,所有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均应当在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为“基金业协会”)备案完成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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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备案证明后,方可为资产管理计划开立证券市场交易账

户。Q二十八、基金业协会将通过何种流程对资产管理计划

进行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基金业协会将通过书

面审阅、问询、约谈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但基金业

协会对资产管理计划合规性存疑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咨询、

报告,亦可以对资产管理人进行现场检查。

Q二十九、什么时候需要进行备案和提交材料?证券期货经

营机构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等行

为进行备案,按时提交备案材料。

Q三十、基金业协会对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审查及其纪律处

分措施有哪些?基金业协会将加强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审查,对于违法违规以及违反自律规则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

求限期改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行备案等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第五部分:通道

类业务及资金池Q三十一、新八条底线对于资管计划账户有

哪些规定?不得在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下设子账户、分账户、

虚拟账户或将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期货账户出借他人,

违反账户实名制规定。也不得设立伞形资产管理计划,子伞

委托人(或其关联方)分别实施投资决策,共用同一资产

管理计划的证券、期货账户。

Q三十二、如何理解“不得违规使用信息系统外部接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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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资管计划下设子账户以及伞型资管等模式是2015

年下半年股灾之前股票配资的主要模式,该种模式下,通过

恒生Homs等系统,可以实现为众多的配资人开设虚拟账户,

并且可以独立的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后被证监会清理整顿,

严禁券商等端口与Homs系统对接。但是券商PB业务并不涉

及投资指令等问题,属于对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的服务,并

不属于该范畴,现在仍然可以合规合法地展业。

Q三十三、通道业务是不是被禁止了?新八条底线仅是规定

不得为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通道,这意味着合

法合规的业务仍可以的。但是在提供通道业务时,应当做好

审核工作,不能违反八条底线第七条等的规定。

Q三十四、什么是资金池?(证监会兰州会议)资金池的特

征是“滚动发行、混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期限

错配:一般表现为资金端高频率开放申赎,资产端较高比例

投资于不具有活跃报价、期限较长的非标类资产。以滚动发

行方式“借新换旧”,或通过新设产品承接前期产品资产等

方式,解决流动性错配问题。分离定价:资金端对投资者

约定预期收益率,提供隐性刚性兑付,投资收益率脱离底层

资产的实际收益。混合运作:多个产品采取统一运作,并

投资于集合化的资产包,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不能一一对应,

往往还存在大量的内部交易,资产腾挪。

Q三十五、资金池产品的禁止范围?目前的私募资产管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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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均不得开展或参与具有“资金池业务”,和征求意见稿相

比,却掉了“非标资产”的表述,即“标准化资产”和“非

标资产”均不得开展资金池。另外,也不得投资于“资金池”

产品,这里需要注意的细节是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的类资金

池业务,在银监会规则中可能属于合规业务,但按照新八条

底线规则被划入资金池范畴从而无法投资。

Q三十六、新八条底线对资金池的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以下情形或者投资于存在以下情形

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一)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

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二)资产管理计划在整个

运作过程中未有合理估值的约定,且未按照资产管理合同

约定向投资者进行充分适当的信息披露;(三)资产管理计

划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未单独编制估值表;(四)资产

管理计划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合

理估值,脱离对应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五)

资产管理计划未进行实际投资或者投资于非标资产;(六)

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产发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

情形的,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者滚动发行

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但管理人进行充分信

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且机构投资者书面同意的除外。第六部

分:资管产品销售Q三十七、哪些机构需要遵守八条底线关

于资管销售的规定?具体包括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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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销售机构,相关的销售机构主要是指代销机构。

Q三十八、如何才会不涉及到“保本保收益”宣传?首选保

本保收益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方式理解。具体而言:

(1)在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不得包含保本保收益内

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

(2)在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也不得含有“保本”字样;

(3)不得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者承诺函等文件,

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

(4)不得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承

诺保本保收益;

Q三十九、如何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向投资人推介产品?总体

的原则是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如不得通过报刊、

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工种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

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

载体,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可以通过设置特定对

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已注册特定对象

进行宣传推介。

Q四十、如何理解第七项规定的“特定对象程序”?(证监

会兰州会议)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向投资

者宣传推介资产管理计划时,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程序。

投资者通过该程序,提供了必要的风险测评、投资者适当性

调查等文件后,才能通过互联网接受私募资管计划宣传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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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求可以参照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

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Q四十一、如何理解“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是否可以用

“约定收益率”或“业绩比较基准”等表述代替?(证监会

兰州会议)政策目标是不得误导投资者,使其相信能够在未

来获得受保证的规定收益,打破刚性兑付。实际执行过程中,

监管采取实质重于形式的判断原则,如采用“约定收益率”、

“未来收益率”等内涵基本一致的表述,不符合法律规要求。

管理人可以约定“业绩比较基准”,但相关概念的使用应当

与其合理内涵相一致。例如,如果产品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目

标,是为了博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对收益,则在充

分说明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的情况下,合同

中可以设定“业绩比较基准”。

Q四十二、私募资管业务哪些行为会视为公开募集?(证监

会兰州会议)监管禁止私募业务变相公开募集资金。在八条

底线中,具体体现为如下三点:1、单一资管计划的投资者

人数超过200人。200人是《证券法》的相关规定。2、同一

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3、通

过报刊、电话、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讲座、报告等各类形

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其具体产品。

Q四十三、那么该如何界定“单一项目融资”呢?(证监会

兰州会议)主要判断标准包括:一是投向固定且单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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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上属于专门为某一个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管计划;而是

不具备组合投资特征,交易对手是直接融资方;三是标的属

于非标准化资产。典型的情况如分期成立多个产品,投向单

笔委托贷款、单个上市公司股权、单个信托计划等。实践

中存在的,证券投资产品管理人按照内部复制策略,多个产

品持有相同证券投资组合的情形,不属于该范围。

Q四十四、资管计划份额是否可以拆分转让可以,但是不得

通过拆分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者直接

或间接提供短期借贷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资

管计划份额拆分转让的,应当同时满足如下要求:

一是转让人、受让人皆为合格投资者;二是转让后转让人、

受让人持有的份额都不少于100万,即满足认购门槛的最低

要求;三是转让后计划委托人不超过200人。

Q四十五、销售资管计划时应当披露哪些信息?销售资产管

理计划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交易

结构、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委托

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不得夸大

或者片面宣传产品,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

及其管理的产品、投资经理等的过往业绩,未充分揭示产

品风险。投资者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时必须签订风险揭示书和

资产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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