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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设计规范

发布时间:2023-06-08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防雷设计规范

防雷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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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6日发(作者:移动插座)

3.0.2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

建筑物:

1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

起爆炸、爆轰,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2具有0区或20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3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

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3.0.3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

建筑物:

1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2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

和飞机场、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

物。

注:飞机场不含停放飞机的露天场所和跑道。

3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

4国家特级和甲级大型体育馆。

5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

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6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

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7具有2区或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8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9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

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10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

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3.0.4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

建筑物:

1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次/a,且小于或等于0.05次/a

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3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0.25次/a

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4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

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

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4.1.1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

侵入的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3.0.3条第5~7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

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闪电感应的措施。

4.1.2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内部防雷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层处,下列物体应与防雷装置做防雷等电

位连接:

1)建筑物金属体。

2)金属装置。

3)建筑物内系统。

4)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线。

2除本条第1款的措施外,外部防雷装置与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

建筑物内系统之间,尚应满足间隔距离的要求。

4.2.1

2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

口外的下列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1)当有管帽时应按表4.2.1的规定确定。

2)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

3)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本款第1项或第2项所规定的空间之外。

表4.2.1有管帽的管口外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空间

装置内的压力与周围

空气压力的压力差(kPa)

排放物对比于空气

管帽以上的

垂直距离(m)

距管口处的

水平距离(m)

<5重于空气12

5~25重于空气2.55

≤25轻于空气2.55

>25重或轻于空气55

注: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0.75的爆炸性气体规定为轻于空气的气体;相

对密度大于0.75的爆炸性气体规定为重于空气的气体。

3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

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以及发生事故时

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保护到管帽,无

管帽时应保护到管口。

4.2.3

1室外低压配电线路应全线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入户处应将电

缆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等电位连接带或防闪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2当全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

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架空线与建筑物的

距离不应小于15m。

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户外型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电

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

大于30Ω。所装设的电涌保护器应选用I级试验产品,其电压保护水平应小于

或等于2.5kV,其每一保护模式应选冲击电流等于或大于10kA;若无户外型电

涌保护器,应选用户内型电涌保护器,其使用温度应满足安装处的环境温度,并

应安装在防护等级IP54的箱内。

当电涌保护器的接线形式为本规范表J.1.2中的接线形式2时,接在

中性线和PE线间电涌保护器的冲击电流,当为三相系统时不应小于40kA,当为

单相系统时不应小于20kA。

4.2.4

8在电源引入的总配电箱处应装设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

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2.5kV。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无

法确定时,冲击电流应取等于或大于12.5kA。

4.3.3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

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应大于18m。当建筑物的跨度较大,无法在跨距中间

设引下线时,应在跨距两端设引下线并减小其他引下线的间距,专设引下线的平

均间距不应大于18m。

4.3.5

6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钢筋与

钢筋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螺丝、对焊或搭焊连接。单根钢筋、圆钢或外引

预埋连接板、线与构件内钢筋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

须连接成电气通路。

4.3.8

4在电气接地装置与防雷接地装置共用或相连的情况下,应在低压电

源线路引入的总配电箱、配电柜处装设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的电

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2.5kV。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无法确定

时应取等于或大于12.5kA。

5当Yyn0型或Dynll型接线的配电变压器设在本建筑物内或附设于外

墙处时,应在变压器高压侧装设避雷器;在低压侧的配电屏上,当有线路引出本

建筑物至其他有独自敷设接地装置的配电装置时,应在母线上装设I级试验的电

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无法确定时冲击电流应取

等于或大于12.5kA;当无线路引出本建筑物时,应在母线上装设Ⅱ级试验的电

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每一保护模式的标称放电电流值应等于或大于5kA。电涌

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2.5kV。

4.4.3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

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应大于25m。当建筑物的跨度较大,无法在跨距中间

设引下线时,应在跨距两端设引下线并减小其他引下线的间距,专设引下线的平

均间距不应大于25m。

4.5.8在独立接闪杆、架空接闪线、架空接闪网的支柱上,严禁悬挂电话线、

广播线、电视接收天线及低压架空线等。

6.1.2当电源采用TN系统时,从建筑物总配电箱起供电给本建筑物内的配

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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