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费税征收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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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1日发(作者:)消费税
征税范围
四个环节: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指定环节一次性缴纳,其他环节不再缴纳。
(一)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说明
1.一般:自产销售、自产自用
2.视为生产行为: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二)两个特殊环节:
1.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有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具体要求:
要素规定注释
征税范围
零售环节征收消
费税的金银首饰
仅限于金基、银基
合金首饰以及金、
银和金基、银基合
金的镶嵌首饰
不符合条件的,仍在生产环节交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
税率5%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
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
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
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10%);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
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计税依据
一般规定
不含增值税的销
售额
含税销售额÷(1+17%)
计税依据
具体规定
1.金银首饰与其
他产品组成成套
消费品销售
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2.金银首饰连同
包装物销售
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
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
银首饰
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
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
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4.以旧换新(含翻
新改制)销售金银
首饰
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
收消费税
2.批发环节:只有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自2009年5月1日起,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相关内容如下:
要素规定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关注的问题:
(1)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计税依据
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按其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5%的消
费税
税额计算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5%
关注的问题:
(1)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
一并征收消费税
(2)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
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地点
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
构申报纳税
税目与税率
税目
一、烟:
1.卷烟(包括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个人生产的
卷烟)
(1)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征消费税
(2)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
2.雪茄烟
3.烟丝
二、酒: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含果啤)、其他酒。2014年12月1日起,
取消对酒精征收消费税。
注意:
(1)啤酒的分类:甲类啤酒、乙类啤酒
单位税额差别:划分标准3000元/吨,含包装物及押金,不含重复使用的塑料固转箱押金。
(2)配制酒中:其它酒(10%)与白酒(20%)
(3)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
消费税
三、化妆品: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包括以金、银、珠宝玉石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
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及镶嵌饰物,以及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五、鞭炮、焰火:
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六、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取
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绝缘类油品不征收。
七、小汽车:小轿车、中轻型商用客车。
不包括:(1)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2)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座位10~
23座(含);(3)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八、摩托车:包括2轮和3轮。
不征税:
(1)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
消费税;
(2)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
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十、高档手表: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十一、游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十三、实木地板:以木材为原料(包括实木复合地板)。
十四、电池(新增,4%):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对无汞原电池、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
流电池免征消费税。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2016年1月1日起,对铅
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十五、涂料(新增,4%)
税率
一、比例税率:适用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税率从1%至56%。
二、定额税率:只适用于三种液体应税消费品,它们是啤酒、黄酒、成品油。
三、白酒、卷烟2种应税消费品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
销售额
一、销售额一般规定
1.销售额: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全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额;价外费用的内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
(2)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包装物
(1)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
(2)只是收取押金(收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则
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
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率征收消费税。
(3)包装物既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又收取押金。
(4)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
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总结: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
押金种类收取时,未逾期逾期时
一般应税消费品的包装
物押金
不缴增值税,不缴消费税
缴纳增值税,缴纳消费税(押
金需换算为不含税价)
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除
啤酒、黄酒外)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押金
需换算为不含税价)
不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不缴增值税,不缴消费税
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
(因为从量征收)
二、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一)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
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二)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
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
(三)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处理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
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
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三、销售数量规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数量。
应纳税额
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三种计税
方法
计税依据适用范围计税公式
1.从价定
率计税
销售额
除列举项目之外的应
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
额计税
销售数量
列举3种:啤酒、黄酒、
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
税
销售额、销售
数量
列举2种: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
售数量×单位税额
二、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消费税
2.用于其它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缴消费税
①本企业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②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
③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3.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计算: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税;无同类消费品售价的,
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对复合计税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
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缴纳
1.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如果受托方是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2.如果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应补交税款,补税的计税依据为:
(1)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2)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价计税(委托加工业务的组价)。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价格
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从价征收组价公式为:
2.复合征收组价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
(1)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
纳消费税;
(2)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一、从价定率办法计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二、从量定额办法计税:
三、复合办法计税:
消费税中3个组价:
1.生产环节:组价=成本×(1+消费税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2.委托加工环节: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3.进口环节:组价=(完税价+关税)/(1-消费税税率)
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税法规定:对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
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扣税范围:
在消费税15个税目中,除酒、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外,其余9个税目
有扣税规定: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
(9)外购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2.扣税计算: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其已纳消费税。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
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
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3.扣税环节:
对于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已纳消费税不得
扣除
4.外购应税消费品后销售:
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
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
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款抵扣
税法规定:对委托加工收回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从当期应纳消费
税税额中扣除
扣税范围、扣税方法与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相同。
消费税出口退税的计算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
理出口应税消费品。
注意:外贸企业受非生产性的商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是不予退(免)税的。
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1.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
货物金额;
2.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
货物的数量;
3.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
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
税的退税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二、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
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指一般商贸企业),这类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
口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退(免)税。
征收管理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
与增值税原理一致,内容也基本相同,此处不再重复。只是注意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
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除此之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
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
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