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技术与创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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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0日发(作者:)技术创新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公司的技术创新工作,提高创新工作能力,推动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规范我公司技术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遵照国家、北京市有关技术创新工作的法
律法规和城建集团的相关文件,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管理是技术创新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技术部、各所及项目负责人要各负其责,相
互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一)技术部是全公司科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宏观管理,检查项目的进展、完成
和经费使用情况,制定有关办法以及审批有关重要事项。
(二)各所应充分重视项目的管理工作,指定一名所领导全面负责本所的技术创新工作,组
织项目的申报,保证项目的计划实施、成果鉴定及奖励申报等工作。
(三)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计划实施、经费使用、结题总结、档案整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为试行办法,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给主管部门,使之逐步完善。
二、技术创新计划
第四条
公司属各部门应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并结合自身的技术优势,组织本部门人员按规定格式填
报项目立项申请,并汇总成本部门的年度技术创新计划,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报公司技术
部。
第五条
年度计划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级别、目的要求、分阶段进度与工作指标、起止时间、完
成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等。
第六条
公司技术创新年度计划由技术部根据各部门的计划综合协调后统一编制,并报公司技术委员
会论证,由公司办公会批准后执行。年度计划应在每年的2月底前发布。
第七条
年中如有重大的技术创新项目,可随时进行申报,经批准后补入年度技术创新计划中。
三、项目的立项
第八条
项目分外部和内部两种.
(一)外部项目包括国家、部委、北京市和集团级指令性研究课题和申报批准的项目及工程
设计项目中申请到的科研课题。外部项目的申报由课题组提出申请,经技术部审核后按相关
规定上报,经申请批准后立项。
(二)内部项目即研究经费全部由公司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
第九条
技术创新基金的申请:公司每年投入设计产值的1。5%作为公司技术创新基金.外部和内部项
目均可申报基金支持。项目申报由课题组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公司有限责
任公司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表》,于每年的11月中旬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
查后,统一报技术部,技术部审核后,统一纳入公司技术创新年度计划,按第六条批准程序执
行.
第十条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必须签订项目合同,通过合同规范各方的责、权、利,保证项目的顺利完
成,项目合同的签订表明项目已正式立项,进入实施阶段。
四、项目的实施及过程控制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完成项目负有主要的直接责任。在不违反经费管
理及财务规定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合同计划和实际进度,按经费包干使用的原则,有权自主
使用研究经费,并自觉接受技术部的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须按项目下达单位以及技术部的要求认真填写各种报表,由技术部汇总审核后报
项目下达单位。对不能按时、按要求报送各种报表的,技术部有权停拨、缓拨项目研究经费
以至撤消和终止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注意保存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档案,在项目完成后,装订成册,向综合档案室
归档建立符合要求的科技档案。
第十四条
各所应及时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所
在单位应为项目的顺利完成,在人员配备、工作环境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十五条
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技术部每年的6月和12月对承担的所有项目进行检查。项目负责
人必须认真配合,汇报真实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并填写《进度检查表》。项目实施过程中,
每一研究项目每年至少就开展的研究工作向技术部上交一篇论文或阶段性技术总结。
第十六条
项目要严格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确需变更或终止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
报告,技术部主管签署意见,主管公司领导批准后,项目才可变更或终止.
第十七条
对项目计划执行不力、无故拖延、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技术部经公司技术委
员会讨论通过,可以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或终止项目的执行。
五、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本公司承担的各类项目均按《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
定执行,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制定的有关财务规定。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实行项目包干,但超过2000元的设备购置必须经技术部审核,公司长审批,按公司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
六、技术创新成果的鉴定和验收
第二十条
内部项目由技术部组织公司专家和技术委员会进行鉴定和验收工作;在城建集团立项并按合
同要求完成的项目和市级以上的研究项目,由技术部报请集团技术中心进行鉴定和验收工作;
申请市以上鉴定的科技成果还需经集团技术中心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上报鉴定主管部门,按
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鉴定程序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
我公司参与由外单位牵头完成的项目,本公司不组织鉴定或验收,但该项目经鉴定或验收后,
课题组应将项目有关资料和鉴定验收意见交技术部留存并归档,并根据需要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验收的主要方式包括:会议鉴定和合同验收。会议鉴定是指由集团公司聘请有关方
面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以鉴定会形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结论.合同验收
是指由技术部组织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
测试、评价,并做出结论。外部项目一般采用会议鉴定,内部项目采用合同验收方式。
第二十三条
成果申请鉴定验收的条件: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不存在完成单
位或人员名次排序异议或权属方面的争议;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申报
市级及以上项目还需有经过国家科技部、市科委或国务公司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
具的查新检索报告。
第二十四条
成果鉴定验收一般应提交的材料(黑体字条目为必需提交的材料):
(一)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二)工作报告;
(三)技术研究报告;
(四)设计与工艺图表,质量标准;
(五)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
(六)有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分析报告;
(七)用户使用报告;
(八)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九)完成单位及完成人名单;
(十)其他材料;
(十一)项目经费总决算表(附表3)。
第二十五条
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的鉴定验收时间应在合同规定的项目完成时间之前进行验收,如因特殊原
因需要推迟验收的项目,项目应提前以正式报告的形式申请延期验收,经项目委托单位批准
后,可延期验收.技术创新计划外项目可随时提出申请鉴定。
第二十六条
鉴定验收程序:
(一)公司内部验收的项目.
课题组于拟定鉴定日期前10天将鉴定材料报送技术部技术部审核技术部组织公司技术委员
会验收。
(二)外部项目
1、申报集团鉴定验收的项目课题组将鉴定材料报送技术部,技术部审核并拟定鉴定日期技术
部于拟定鉴定日期前15日将鉴定验收申请书和鉴定验收材料报送集团技术中心技术中心审
查并按批准鉴定日期组织验收。
2、申报市级及以上鉴定验收的项目课题组将鉴定材料报送技术部技术部审核并拟定鉴定日
期技术部于拟定鉴定日期前30日将鉴定验收申请书和鉴定验收材料报送集团技术中心
技术中心审查通过上报主持鉴定部门。
第二十七条
组织鉴定验收单位和主持鉴定验收单位应在鉴定验收会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全套材料送到
应聘参加鉴定验收工作的专家手中。
第二十八条
经鉴定验收的项目由主持鉴定验收单位出具《鉴定验收证书》。
第二十九条
凡签订合同的项目,主管部门均需进行项目考核,考核包括:工作内容考核;技术指标考核;
经济效益指标考核;经费使用情况考核;其它指标考核。
第三十条
经考核确认完成的项目,由项目委托单位出具《技术创新合同项目完成确认书》。项目成果
未达到合同要求时,课题组需及时进行补充修改,补充工作的有关条件(包括人员、经费、设
备、材料等)由项目负责。补充工作的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组将鉴定验收材料按公司存档要求整理后,按申报登记要求所需的份数上交技术部,外
部项目由技术部上报集团技术中心。
七、项目的结算
第三十二条
科研项目结束并经鉴定验收后,项目负责人负责科技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三十三条
需要进行研究经费结算的项目,必须提出书面的申请,并提供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经技术部
核实后,方可办理。经费结算按《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为使公司知识产权得到更好的保护,凡符合申请专利要求的项目应积极及早申报专利,专利
的申请按有关专利申请办法办理。
八、技术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奖励的主要方式包括:项目结余奖、科技进步奖奖金、技术转让奖金和
技术入股等。
第三十六条
科技进步奖奖金:凡外部获得的奖金全部发放给项目,同时从技术创新基金中补贴其外部所
获奖金同等数额予以奖励。
第三十七条
项目节余奖:为鼓励节约经费,项目按时按质完成后,将发放节余部分一定比例的奖金。发
放办法如下:
(一)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项目,提取项目经费节余部分的80%作为奖励。
(二)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项目,提取项目经费节余部分的70%作为奖励。
(三)获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项目,提取项目经费节余部分的65%作为奖励。
(四)获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项目,提取项目经费节余部分的60%作为奖励.
(五)获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项目,提取项目经费节余部分的50%作为奖励.
(六)获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项目,提取项目经费节余部分的40%作为奖励。
(七)其它项目,提取项目经费节余部分的35%作为奖励.
第三十八条
鼓励研究人员在完成项目后继续兼职从事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鼓励公司设计人员参与科技
成果转化工作.成果转让收入的40%归转让人和项目组,其余纳入公司技术创新基金。
第三十九条
科技成果优先在公司内和集团范围内实施转化,需向集团外转让以及和集团外单位合作实施
转化的,需报集团技术中心办公室批准。
九、罚则
第四十条
对未按期完成的科研项目,特殊情况可写出书面报告,讲明原因。无其它客观原因未完成项
目者,责令其限期完成,仍不能完成者,扣除其所剩研究经费,并视具体情况对项目责任人员
进行罚款,罚款额度为项目支出经费的一半,在项目负责组成员个人收入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