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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3-06-08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干部管理条例

干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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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0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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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

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

民主化、制度化,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咸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

理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市

属事业单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市属科级事业单位领导

成员和市属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领导成员以及内设机构管

理岗位的科级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适用

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委领导下,市委组织部

代市委履行县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市级有关部门党委

(党组)或市属县级事业单位党组织履行科级领导干部选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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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用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市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认真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

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

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

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解放

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

够把党的方针、政策与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

工作,求真务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

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

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

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

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团结同志,群众基础好。

第六条选拔任用市属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

列资格:

(一)提任副科级的,应当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

上;提任正科级的,应当在副科级领导岗位工作3年以上;提

任副县级的,应当在正科级领导岗位工作3年以上;提任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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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的,应当在副县级领导岗位工作2年以上。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新提任领导干部,科级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县

级年龄一般不超过53周岁。工作需要或特别优秀的,可适

当放宽。

(四)身体健康。

(五)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党章》

规定的党龄要求。

工作需要或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报经上级组织(人事)

部门同意后可破格提拔。

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提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其资

格和条件参照管理岗位人员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八条科级领导干部的任职年龄界限,男性一般不超过

55周岁,女性不超过53周岁;县级领导干部的任职年龄界限,

男性一般不超过58周岁。超过任职年龄界限的,应当免去

现职,保留原职级待遇。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九条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

荐。会议投票推荐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个别谈话

推荐一般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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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拟任人选在主管部门机关内部产生的,参加会议

投票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为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下属单位党

政主要负责人。

拟任人选在事业单位产生的,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

范围:100人以上的,一般为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职工

代表及下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100人以下的,一般为单位

全体干部职工、下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民主推荐市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管理岗位的科级领导

干部,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主管

部门党组(党委)或所在单位党组织参照上述范围确定。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参加会议投票推荐与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应

当一致。

第十一条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主持,一

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

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汇总民主推荐票。民主推荐票由考察组负责汇总,

民主推荐汇总表的内容一般包括:推荐的时间、单位、主持

人、应到人数、实到人数、有效票、推荐人选数和推荐人选

的姓名、单位及职务、籍贯、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

学历学位、毕业院校及专业、推荐职务、推荐票数、推荐的

名次等。推荐票的汇总至少应有两人以上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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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确定考察对象。考察组向党委(党组)及组织

(人事)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由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

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

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

防止简单的以票取人。民主推荐得票数较高的,一般应列为

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票不够集中,前几名推荐票数比较接近,

一般将票数接近的前2至3名确定为考察对象,实行差额考

察;民主推荐得票达不到三分之一的,一般不得确定为考察

对象。

第四章考察和任用

第十三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

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第十四条实行干部考察预告。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

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考察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

拟任人选为市级主管部门机关的,一般为机关科级以上

领导干部、下属单位党政正职及有关人员;拟任人选为事业

单位的,一般为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其他有关人员及考

察对象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领导成员,考察谈话一般不少于30

人。单位人数不足30人的,全部参加考察谈话。

考察干部时应当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由同级纪

检监察部门出具廉政鉴定。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

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对生育二

胎以上的考察对象,由同级或上级计生部门出具计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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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在适当范围内进

行充分酝酿。

第十六条拟任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

市属事业单位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其中,县级领

导干部拟任人选配备意见由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决定;科

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配备意见由市级部门党委(党组)或市

属事业单位党组织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工会主席等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过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研究

决定后,其任职按照《中国工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对研究决定任用

的干部,应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

七天。对新提拔的副县级领导干部、市属科级事业单位领导

成员及市属县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管理岗位的科级领导干

部,实行一年试用期。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经考核不合格的,按

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

级安排适当工作。对工会主席等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的干部

不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

第十九条积极推行市属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聘任制

度。对党委(党组)研究决定的科级领导干部,可由单位与其

本人签订聘任合同,实行岗位管理和合同管理。科级领导干

部聘任期一般为5年,聘任期满后该职位应当由原聘任单位

党委(党组)重新办理聘任手续或者重新进行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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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二十条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是市属事业单位领导干

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任用副县级以

上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应当面向社会进行公

开选拔:

(一)选拔紧缺的专业性较强的领导干部;

(二)领导干部调整,本单位无合适人选;

(三)选配群众关注的热点单位领导干部;

(四)其他需公开选拔的领导干部。

竞争上岗适用于选拔任用市属县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

管理岗位的科级领导干部。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

岗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二十一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

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在党委(党组)领导下,

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

括:指导思想、选拔职位、任职条件和报名资格、选拔范围、

方法程序、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竞职演讲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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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进行。

第六章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

第二十三条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

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按

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在一个岗位任职时间过长需要交流的;

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干部交流可以在本单位、本系统进

行,也可以在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之间进行。

县级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市属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科级干部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

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第二十四条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

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隶属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

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

单位从事人事、纪检、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

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

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二十六条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

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

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在新的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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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

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二十七条选拔任用市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必须严格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十条纪律执

行。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

行监督检查。各级机关、单位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

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和申诉,受理部门和

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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