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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6-08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等高线-深海乌贼

2023年2月23日发(作者:接近开关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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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目录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

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

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

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指本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

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

材、辞书、规范汇编等;

(四)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

则。

第四条本公司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下设专

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各专业管理岗位,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负责相关知识产

权的管理和具体工作。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还应指定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的兼职人员。

第五条知识产权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划分各岗位的管

理范围与职责,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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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核业务部门的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三)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四)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五)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专业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

产权合同档案;

(六)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利用公司物质条

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权属本公司。

(一)完成本公司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执行本公司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所在公司的业务范围;

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公司二年内完成的与

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二)利用本公司的名义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利用本公司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进行的各种行为;

2.利用本公司的人力及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七条一切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持有(所有)权归本公司,任何其他公司及

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销售、使用或侵吞本公司持有(所有)的职务

智力劳动成果。

第八条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

应荣誉、奖励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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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等管理工作由专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

本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技术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向研究项目下达的主管部门

报告,按本公司的规定提交全部科技档案文件,并提出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

行性,对可申请专利的项目及时办理申请事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应

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应申请专利而未申请造成本公司经济损失者,要追究直接

责任者和公司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在研究过程中已具备申请专利条件者。

第十一条专利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内容,在专利管理中涉及的具体问

题,根据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完成科技项目合同约定或计划任务书的规定任务后,研究人员

须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

本公司知识产权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填写鉴定申请书,要按照国家和本公司的

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鉴定。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科技档案的相关制度规定,包括档案密级制定、借阅

程序等,对涉及本公司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科技档案应采取限制阅读措施。

第十四条对本公司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公司的

有关规定,签定保密协议。

第十五条在与其他公司进行委托研究、委托开发或合作研究、合作开发

时,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

第十六条订立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等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公司关于技术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约定科

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分配等。任何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定技

术合同。

第十七条对于在知识产权形成、保护、管理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有突

出贡献的,或有效制止侵权、维护公司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人员,将

依据国家和本公司的具体规定,给予包括发放奖酬金、提职、提级、职称评定

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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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属于本公司的技术成果在实施或转让后的收益,按国家和本公

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该项职务科技成果的发明人、设计人可按规定提取酬

金。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

犯本公司知识产权的,或造成公司知识产权被侵犯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依据

规定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二十条侵害人为本公司员工的,应责令其改正,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

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侵害人为非本公司员工的,应要求其停止侵害,承担责任;

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必要时,提请政府机关处理或遵循法律途径解

决。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

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企业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专利工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

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

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本公司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

传普及专利知识,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我公司科技进步;提高市

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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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

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申请被批准

后,公司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

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

明创造,公司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

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及取得专利权后,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职

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

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

酬。

第六条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

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章专利的管理

第七条本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部是专利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

(一)制定并实施公司专利战略,并纳入技术进步和现代企业制度规划中;

(二)负责对员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

(三)鼓励员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四)办理本公司专利申请、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认定登记和专利

权质押合同登记以及专利广告证明等事宜;

(五)保护本公司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

诉讼事务;

(六)管理公司专利资产,防止专利资产的流失;

(七)组织专利技术实施,管理专利实施许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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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管理、利用与本公司有关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为科研、生产、贸易

经营全过程服务;

(九)研究制定本公司的专利战略,为经营决策服务;

(十)做好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的专利工作:

(十一)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

(十二)筹集和管理本公司的专利发展专项资金;

(十三)其他与公司专利工作有关的事务。

第八条本公司专利资产管理包括如下内容:

(一)专利技术开发;

(二)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科研档案和

发明或设计人员流动的管理;

(三)专利评价、评估;

(四)专利申请、优先权、署名权、专利权;

(五)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及专利权质押;

(六)专利战略研究与制定;

(七)专利诉讼和向海关提请知识产权备案;

(八)其他与专利资产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本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

施的,或者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

(三)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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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司的专利资产评估,应委托有专利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

构办理。

第十一条本公司在产品、技术开发立项之前,知识产权管理部必须和相

关业务部门一起进行专利文献的检索与分析,避免重复研究与侵权,同时运用

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能获得最大市场利益的有关技术路线和技术解决方案的

建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

第十二条公司开展对外贸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进

行项目专利检索:

(一)技术、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

(二)未在国内销售过的原材科和产品的进口;

(三)未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出口。

第三章专利的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专利的目的在于获得专利权,保护发明创造现在和潜在市

场,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在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技术改

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凡符合专利授予条件

的,应及时申请专利,以取得法律的保护。

第十五条专利申请的提出

(一)凡欲申请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填写本公司《发明创造专利申请

表》(见附件),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填写“申请专利的主要内容”栏时,应对申请专

利的发明创造的技术特点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有益效果作出清楚完

整的说明,并根据已知技术对发明创造的专利性作出评价;

(二)部门专利管理员应在“部门初审的意见”栏,就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法有

关规定作出初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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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专利管理员将此表交至知识产权管理部;

(四)专利申请审批需要加快的,专利申请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需

加快理由,同《专利申请表》一并交到知识产权管理部。

第十六条专利申请的审批

(一)知识产权管理部由专职人员对申请专利的友明创造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和

专利性审查,并将检索的情况及专利三性审查意见填入《专利申请表》中;

(二)知识产权管理部领导审查《专利申请表》并签字;

(三)知识产权管理部将《专利申请表》报公司主管技术副总经理审批;

(四)公司主管技术副总经理批准后,知识产权管理部将《专利申请表》复印

件返回到申请部门,进行专利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专利申请的办理

(一)专利申请根据其经济价值、市场竞争价值的大小分为:普通级,重要

级、重大级。

1.普通级专利申请,是指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的大小均一般的专利申

请;

2.重要级专利审请,是指具有一定经济价值或市场竞争价值的专利申请;

3.重大级专利审请,是指创造性高,属国内外首创,代表技术潮流或发展

方向,能给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效益,使公司处于市场优势地位的专利申请。

(二)部门专利管理员通知发明人或设计人按《专利申请须知》(附件)的要

求,提供专利申请技术交底书或专利申请文件交知识产权管理部。

(三)知识产权管理部根据专利申请重要性等级的不同,按不同的方式办理。

1.普通级专利申请的办理: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由知识产权管理部直接办

理,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知识产权管理部直接办理或组织本公司专利申

请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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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要级专利申请的办理:知识产权管理部在组织本公司专利代理人、发

明人、相关技术人员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进行讨论,确定最佳保护范围和方

式后,组织公司内部专利代理人或委托专利事务所代理;

3.重大级专利申请的办理:知识产权管理部组织本公司优秀专利代理人、

发明人、相关技术骨干或资质较深的专利代理机构优秀代理人员进行详细讨

论,确定最佳保护范围和方式后,组织公司内部优秀专利代理人或委托资质较

深的专利事务所代理。

第四章专利的许可使用

第十八条本公司与其他公司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签订相

关合同时,合同应当包括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等技术成果归属的条件,并符合

国家和本公司相应规定。

第十九条本公司与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

研究、开发的合同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和相关技术秘密的归属;

(二)本公司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对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的转让、许可等的管理

权限和管理方式;

(三)本公司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投入的物质条件、资金及研究人员智力劳动

各自所占比例以及对专利实施取得收益的分享办法和比例。

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未约定的,项目中产生的专利权和相关权益由承担者

持有或所有。

第二十条本公司在引进技术,进口产品或建立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技术、

产品作为投资时,责任部门应将其技术、产品包含的专利技术项目,报知识产

权管理部进行检索。知识产权管理部根据检索情况,提供检索报告,为谈判、

签约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引进技术涉及第三方专利时,应有担保条款,明确双方在涉

及第三方专利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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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管理部根据公司发展要求,应积极为公司实施国内

外专利技术服务。各部门对公司持有或所有的专利技术,应积极实施,本公司

无条件或不能充分实施的,应适时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实施他人专利技术或许可他人实施本公司专利技术,

应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到合同签订地或者被许可方

机构注册地或专利实施地专利管理机关认定登记。

第二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含有专利许可内容的技术转让合同的谈

判、签订,应有知识产权管理部专利管理人员参加,并按照国家和本公司有关

技术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专利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员工有权保护本公司专利权不受侵犯,维护公司的合

法权益,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知识产权管理部;并帮助做好调查取证工

作,必要时可请示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公司应避免侵

犯他人的专利权。

第二十六条侵犯本公司专利权的行为包括:

(一)未经我公司许可生产、销售与本公司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

(二)未经我公司许可进口与本公司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

(三)将我公司专利号标记在产品上进行销售,假冒本公司专利产品的行为。

(四)使用上述侵权产品的行为。

(五)未经我公司许可展示与本公司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和技术,以及从

事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专利权益涉及海关保护的,要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条例要求,及时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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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请求调处专利纠纷和进行专利诉讼。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

办理,必要时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法律事务部办理。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

理专利诉讼的,应有法律事务部参与,并将有关材料送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对其专利或专利申请,应依法及时交纳年费或申请维

持费,维持其有效。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和专利申请,要

予以论证确认并建立管理档案。具体事宜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

第三十条本公司应充分利用专利信息,掌握与本企业有关的国内和国外

申请专利的动向,对有损于本公司权益且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他人专利,

应及时提出撤销专利权请示或提出宣告无效请示,排除不应授权的专利。具体

事宜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

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表

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表

编号:

申请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提供资料的要求:

1.所属的技术领域及有关的现有技术、引证反映现有技术的文件,写明所做

的检索或查阅到的现有技术资料,包括本技术的历史背景和现状,说明现有技

术的缺陷、不足或存在的弊病。

2.在对背景技术作了简要描述和评价的基础上,针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

的问题结合发明所取得的效果提出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也就是本发明或

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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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楚、完整地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内容,以发明必要技术特征综合形

式来阐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以必要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发明或实用新

型作进一步的描述。

4.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的优点,即构成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解决方案的技

术特征所带来的效果。

5.具体描述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最佳实施例,详细描述实施的方式,列出

各种参数与条件,并对照附图加以说明和描述。

6.对发明创造进行保护的技术特征,即区别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8.绘图工具绘制的附图一套,例如:电子产品的电路框图、电路原理图、机

械产品视图、立体图等,每张附图大小不得超过18X25厘米。

商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商标管理的目标:通过正确运作商标战略和策略,不断提高商标

的信誉价值,争创驰名商标,利用商标推动产品开拓市场,参与竞争,发展生

产,提高企业效益。

第二条商标管理的策略:建立规范的商标管理制度;确保本公司商标的

显著性、独创性和价值性;确保商标国际国内注册的及时性;确保商标依法正

确使用;确保商标所指定产品质量与创新;确保商标服务信誉;确保合理宣传

投入;确保商标专用权不容侵犯与价值的不断增值。

第二章商标的管理

第三条本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部是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本公司商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评估、使用许可的审核及

办理,对暂不使用的其他类别商标,应每三年公告一次;

(三)负责对印制前的商标标识物品的样板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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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指导或参与解决本公司商标被侵权及纠纷案工作;

(五)指导和监督本公司各部门商标使用工作,以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或其

组合为准;

(六)负责本公司商标的档案管理、信息处理;

(七)向本公司有关人员提供商标专业知识咨询与培训;

(八)负责有关商标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在新产品开发初期,必须同时考虑新产品商标使用的合法性,即

提前向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申报商标查询和商标注册。

(一)提出名称:商标使用人向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以书面形式提出拟用商

标名称或图案、产品内容及使用原因等内容的申请报告:

(二)商标查询: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商标局进行商

标查询,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三)注册申请和核准注册:申请人应根据商标查询结果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

作出是否注册商标的决定,并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会

同申请人做好商标申请前的有关手续办理;

(四)知识产权管理部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五条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根据集团公司的经营战略需要,按国

际商标注册的规则办理境外商标注册。

第六条为避免注册商标在相关类别或类似商标被他人抢注,各位员工有

义务配合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做好联合商标、防御性商标的设计与注册。

第七条商标查询日起至国家商标局对商标申请核准注册之日止,为本公

司特定的商业秘密保护期。

第八条做好商标的档案管理。应遵循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安全性的原则,统一存档管理。商标的档案管理应按以下内容分类: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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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商标侵权案、纠纷资料;广告资料;品牌在市场中的相关数据:同类产

品的商标使用情况:国内外相关企业商标注册情况。

第三章商标的许可和受让使用

第九条对拟使用本公司注册商标企业,应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

《商标使用许可申请表》,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告等资料。

第十条知识产权管理部对所提交资料进行综合考察,对经审核和考察合

格的企业,可与其签定商标使用合同,并提供许可使用商标的文字和图形标

准。

第十一条使用合同文本可采用商标局规定的范本,其主要内容有:合同

双方名称、地址,使用许可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码,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范

围和期限,使用许可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被许可人保证商品质量的措施及相

应的生产规模,使用许可的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双方争议的处理方式及违

约责任等,双方也可在此基础上另行商议,

第十二条合同签定后,视情况将合同副本送交国家商标局备案。

第十三条许可合同双方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事项履行。发生合同纠纷

时,双方均有义务配合纠纷处理。

第十四条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

办法和许可合同对被许可企业使用商标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本公司因经营需要的确需要受让他人注册商标的,需对受让商

标进行充分论证、并确认该商标权利人没有与第三人发生商标权利纠纷和质押

后,方可受让商标。

第十六条向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受让商标的申请,并提供有关

该商标的所有资料,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签署受让合同。

第四章商标的保护

第十七条本公司各部门在使用注册商标时,负有维护商标完整性的责

任。本公司员工对商标侵权的行为负有举报的义务,对举报有功者予以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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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员工负有对本公司商标档案保守秘密

的责任,

第十九条因商标申请注册产生的纠纷案件,由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按

照国家商标局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二十条本公司市场管理部负责处理市场出现的侵权商标行为事宜,对

无法解决的可移交本公司知识产权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二十一条知识产权管理部对受理的商标侵权案件应及时进行调查取

证,各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对经初步审核涉嫌侵权的案件,应分别采取报请

工商行政部门查处、与侵权方协商赔偿、对侵权方提出诉讼等方式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

家法律、法规为难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加快科技发展,使本公司的技术合同管

理法制化、规范化,使公司的知识产权和发明创造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有效维

护,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职务技术成果的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

专利许可权、技术秘密和其他非专利技术)、技术开发(委托、合作开发)、技术

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引进、技术消化、技术创新及技术产品销售

等技术合同(或契约或协议)。

第三条技术合同的类型包括

(一)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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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

利实施许可合同);

(三)技术服务合同;

(四)技术咨询合同;

(五)技术服务合同等等。

上述各类技术合同的定义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章技术合同的管理

第四条本公司技术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

第五条技术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本着“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

则。技术合同一经生效,应严格履行合同。

第六条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不同类型的技

术合同原则上应采用相对应的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

第七条合同项目负责人到知识产权管理部领取统一合同表格,提出技术

合同文本。我方合同项目负责人与对方共同协商,写出合同书初稿,经对方同

意后,项目负责人填写(技术合同审批单》,并同时提供转让的可行性、咨询服

务的准确性、实施的可能性等进行相应的可行性论证材料,由知识产权管理部

和主管领导人审查通过后方可签定合同。

第八条技术合同经当事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有

效公章后生效;对方为自然人的,由该自然人签字并注明其身份证号码、住所

地等方可生效。在合同书中,由合同项目负责人作为我方“委托代理人”签字,

使用本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处加盖法人名章。无本公司书面授权,本公司

其它盖章一律无效。

第九条所签定合同应根据有关规定报知识产权管理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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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合同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合同项目负责人若遇出国、培

训、病休等特殊情况而可能影响合同进度的,合同项目负责人应安排合适人选

负责继续履行合同,并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部门批准,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

案。

第三章技术合同条款

第十一条订立技术合同,应明确下列主要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合同主体:一方必须是本公司;

(三)项目内容、范围、技术要求;

(四)技术信息和资料,要求提交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

(八)技术成果所有权的界定、归属和分享比例:

(九)承担风险责任的界定;

(十)项目验收的技术标准、方式;

(十一)技术使用费或报酬的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十二)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三)后续技术改进的提供、技术所有权归属的份额、经费来源;

(十四)争议的解决办法、方式;

(十五)名词和术语等的界定、解释;

(十六)合同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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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技术合同的价款及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技术费用的计价,取决于技术的先进性、经济性、社会性、实

用性,也取决于技术本身的复杂程度、投资额度的大小,更取决于该技术的经

济效益,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及法人代表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技术合同的价款应包含以下费用:

(一)原材料、仪器设备、外协加工、测试、资料、差旅及其他需实际支出的

费用;

(二)人工费:

(三)水、电、气等能源消耗费;

(四)设备折旧费;

(五)公共条件费;

(六)管理费;

(七)技术使用费;

(八)税费:

(九)其他。

第十四条技术合同的价款可参考下列方式之一支付:

(一)一次总算、一次总付;

(二)一次总算、分期支付;

(三)提成支付;

(四)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

约定提成支付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我方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

第五章技术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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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凡我公司职务技术成果以技术入股形式与合作公司成立股份有

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归口管理。相关

负责人就技术入股事项写出书面报告,经知识产权管理部签署意见后,报主管

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技术入股的操作,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办理,所发生的费

用,由我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我方在公司任职的管理人员由相关部门和主管领导共同协商拟

定人选,并报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在成立公司的协议中可以约定归属我方的技术股份分为公司法

人股,有杰出贡献的技术发明人也可占个人股。个人股占我方技术总股份的比

例,参照我公司现行知识产权奖励办法中提成的比例确定。个人股直接参与公

司的分红。公司法人股的收益,不再奖励给个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

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保密协议

第一条乙方为甲方的聘用员工。乙方应理解甲方拥有的商业秘密事项和

其他知识产权是甲方生产、市场竞争和经济增长的关键所在。因此,忠诚保护

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事项和其他知识产权是甲方聘用乙方的重要条件之一,乙

方同意签订并严格遵守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知识产权系指以下内容:

(一)专利权: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二)商标权:是公司及所属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商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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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著作权:是指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木条件创作,并由公司承担责任的工程

设计、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科学技术著作

等;

(四)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秘密是指公司新产品、产品配方、工厂自制设备及对设备的改进、工

艺配方、生产技术报告、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涉

及公司技术秘密的摄影、录像等。

经营秘密是指本公司制定的产销策略、往来客户名单及其购销合同、协

议、档案、市场、价格、财务经营信息以及公司特有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乙方受聘为甲方工作服务而接触的各种资讯,均推定为甲方的知

识产权,但乙方能举证非属甲方知识产权者不在此内。

第四条双方同意乙方在受聘期间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或在甲方企划下

开发、创作、生产、制造、销售的任何发明、发现、构思、概念、公式、程

序、制造技术、著作、商业秘密、创意或改进等,不论可否取得专利权、商标

专用权、著作权、科技成果等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

乙方同意依甲方要求,采取一切甲方认为取得及保持前述知识产权所需的

一切行为,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并同意依甲方的指示,出具必要的措施

确认甲方的知识产权。

乙方同意在未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时,不得将甲方的知识产权透露给任

何第三人。

第五条乙方在签订协议时,应告知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前自己所有的各项

发明、专利、著作或专门技术,以及对他人负有法令上或契约上使用或交付的

有关知识产权的义务。

乙方在受聘期间,或在甲方的企划下,如有上述第四条所述职务知识产权

产生或创作时,乙方应立即书面呈知甲方。

21/25

第六条乙方同意且承诺在执行职务时,不使用未经他人合法授权的资

料,并保证不致有抄袭模仿他人的知识产权的事情发生。若乙方违反此承诺而

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应由乙方自负其责,若乙方的行为导致甲方受第三人指

控和起诉等造成甲方声誉和经济直接和间接损失时,乙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

责任。

第七条乙方应遵守甲方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规章制度,遵守政府及其代

理人或国内外其他任何公司、组织与甲方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合同等契

约。

第八条乙方因职务上的关系所持有的一切记录或含有知识产权方面的文

件、资料、图表或其他媒体等各种资料皆归甲方所有,乙方在离职或者在甲方

请求时,应立即全部交还甲方指定的公司和人员,并办妥相关手续。

第九条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其在受聘期间所接触的事项以保持其秘

密性。除因其职务范围内容需要,并按照甲方的规定正当合理使用外,非经甲

方事前书面同意,不得私自索取、复印、抄录、泄密、告知、交付、转移或以

任何其它方式使第三人知悉,或对外发表、出版等。

乙方退休离职后仍依前项规定遵守保密义务。

第十条乙方同意在受聘期间及自己从甲方离职后三年内,非经甲方事前

书面同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自己和他人名义直接或间接投资(不管投资形式),经营其它与甲方知

识产权相类似的事业;

(二)担任其它业务与甲方相同或类似的公司的受雇人或顾问。

第十一条乙方辞职时,除按劳动合同办理外,解除劳动关系后,甲方将

在乙方办理离职手续时支付月工资的三倍作为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应无条件支付给甲方惩罚性违约

金贰万元人民币,若甲方损失大于违约金,乙方则按实际损失赔偿,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规范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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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本协议未规定事项,依照相关法规办理。本协议若与相关法规

抵触时,以国家相关法规为准。

第十四条双方同意以中国法律法规为本协议的标准。关于本协议规定事

项引起的纠纷,双方同意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为一审法院。

第十五条本协议不因法人或行政机关的变更而变更。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的人事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乙方

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本协议的签署基于保护国家和四方的知识产权的需要,乙方在

签署前已仔细阅知此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此协议的规定。

甲方:法人代表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乙方:(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调动广大员工积极性、创造性,鼓励知识产权成果的产出,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因职务发明取得专利权后,应当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

有关规定,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和报酬。

第三条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取得专利证书后,应将专利证书复制件发给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同时将该项专利及实施效益情况记入职工技术、业务档

案,作为技术职务聘任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一。

第四条公司取得发明专利申请号后,应当发给发明人100元一次性奖

金。

23/25

第五条公司取得发明专利权后,应根据申请专利时的定级分别给予发明

人一次性奖金1000元(普通级)、3000元(重要级)、5000元(重大级)。凡取得外

观设计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应当发给发明人一次性奖金500元。

第六条实施职务发明的公司,从实施之日起3年内,每年从实施该专利

所取得的效益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职务发明人报酬。报酬的计算办法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的一种:

对提高产品质量效果明显的,从实施专利后所新增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

比例作为职务发明人报酬;

对降低材料成本,节省工序时间效果明显的,可取节约成本总额的一定比

例作为职务发明人报酬;

对属于新产品发明的专利:可取该新产品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作为职务发

明人报酬。

符合以上三种情况任何一种,第一年在税后利润或节约成本总额中提取

30%,第二年提取20%,第三年提取10%作为职务发明人的报酬。不符合上述

任何一种情况的,一次性给予职务发明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报酬。

第七条公司将职务发明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的,从转让或许可实施所得

收益中提取8%—15%作为职务发明人报酬。

公司将职务发明专利作价投资或入股时,给予职务发明人相应的报酬。若

有杰出贡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占有个人股,则直接参与分红,不再给其它奖

励。

第八条职务发明专利技术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后,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的报酬一律从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所获得的税后利润和收取的使用费

中列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个人所得,应当依法纳税。

第九条公司每年设立“发明创造奖”。“发明创造奖”的奖励对象为已获得

授权并且具有较高创造性和较大实用价值的专利。各部门于每年11月1日前将

推荐评奖专利的《发明创造奖申请表》及有关资料报送知识产权管理部,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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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产权管理部组织专家评审,专家根据《“发明创造奖”评分表》中评分标准进

行评审,根据得分的高低评

二、三等奖。评审结果公布十五日内没有异议的,即予以认定。

发明创造奖设一等奖一名,获奖专利的职务发明人可获得不低于10000元

奖励;设二等奖两名,每件获奖专利职务发明人可获得不低于5000元奖励;设

三等奖两名,每件获奖专利职务发明人可获得不低于3000元奖励。发明创造奖

每年评定一次,同一专利不得重复参与评定。

《发明创造奖申请表》、《“发明创造奖”评分表》见附件)

第十条如一件专利有多位职务发明人,按照专利发明人实际贡献大小分

配奖金和报酬。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为“优秀专利工作者”获得奖励:

1.为知识产权培训、普及以及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2、为维护本公司权益,挽回公司因侵权或专利流失而遭受的损失,做出重

大贡献的人员;

3、在引进专利技术或在专利技术的实际应用中解决关键问题,做出突出贡

献,取得较大成效的人员:

4、为技术开发提供积极有利条件,并为开发成果申请专利以及获得专利权

做出重大贡献的技术管理人员。

符合本条上述任何一款规定的人员,由所在部门在每年11月1日前将有关

事迹介绍及推荐材料交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参与“优秀专利工作者”的评选。

知识产权管理部组织评审人员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公布十日内没有异议的,即

予以认定。“优秀专利工作者”获奖限额为1—2人,每位获奖者可获得不低于

20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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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专利职务发明人的奖金、发明创造奖和优秀专利工作者的奖金

由本公司统一支付,纳入每年知识产权管理部部门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失效专利从失效之日起,不再享受按照本细则给予的所有待

遇;专利权归属存在纠纷的,在纠纷解决前不享受按照本细则给予的所有待

遇。

第十四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

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发明创造奖评分表

评奖专利名称:评审专家签名:

发明创造奖申请表

申报书填写说明

一、本表由专利第一发明人负责填写。

二、各项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应以实际情况为依据,合理计算,并给出计

算方法。一经发现虚报即取消资格。

三、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核实审查申报书的格式和内容,主管领导签字批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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