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工业园区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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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9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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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参保员工的合法权
益,保障员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
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各类综合社会保
障计划的员工(以下统称参保员工)。参加园区基本医疗保险的灵
活就业人员按照本细则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条生育保险待遇相应费用从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二章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和范围
第四条参保员工按照本细则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
条件: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二)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各类
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且按规定正常缴费满10个月。
第五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基金
用于支付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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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划生育手术费;
(三)生育津贴;
(四)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五)一次性生育补贴;
(六)政府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六条生育医疗费用。参保女员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
费、生育并发症医疗费及符合结付规定的住院费和药品费用列入生
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参保女员工在园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
育所发生的以上医疗费用,由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
构按规定结付。
第七条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是指因计划生育需要,
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
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参保员工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园
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付。
退休女员工取出宫内节育环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八条生育津贴。参保女员工(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除外)生育按照
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规
定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生育津贴
补偿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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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女员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
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
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
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
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
贴。
生育津贴以参保女员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员工月平均缴费工资
为计发基数。
第九条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
以上(含90天)产假生育的参保女员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与
围产保健补贴。具体定额补助标准为:营养补贴700元、保健补
贴1000元。
第十条一次性生育补贴。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以下人员,可享
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一)女员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时可申领一次性生育补
贴。补贴标准为:病理性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
胞胎生育4000元。
(二)参保男员工的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未享受生育有关待
遇的,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按照本条第(一)项补贴标
准的50%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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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园区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参照苏州市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同步
执行。
第四章生育保险费用结算
第十二条生育医疗费用与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定额结付标准由
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不同类别医疗机构正常生育与计划生育
手术人均费用以及生育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综合确定,并随着园区
社会经济发展和省、市职工生育保险定额结付标准的调整而作相应
调整。
第十三条参保员工持本人医疗保险卡证、计划生育联系单,在园区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分娩和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符合生育
保险结付规定和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医疗服务项目结付范围的医疗
费用,由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
付。
参保女员工分娩时因并发以下疾病:羊水栓塞、难治型产后大出
血、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弥漫性微血管内凝血(DIC)、重度妊娠
高血压综合症、重度妊娠合并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合并心衰竭、
妊娠合并脑血管意外、妊娠合并重度血小板减少、重度产科感染、
产科多器官功能衰竭,发生超过定额标准且符合结付范围的医疗费
用,经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结
付。
参保女员工因疾病、宫外孕、葡萄胎终止妊娠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
症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结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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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参保女员工发生以下生育及流产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结
付后,凭就医证卡、出院小结、计划生育联系单、医疗费用清单、
结算单据到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1、因特殊情况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生育及流产医
疗费用;
2、其他符合规定的生育及流产费用。
参保女员工现金支付后,按同类医院的定额标准予以结付,其中低
于定额标准的按实报销,超过定额标准的部分不予结付。
第十五条以下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一)违法生育的费用;
(二)在自然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终止妊娠的费用(采取长效避
孕措施除外);
(三)妊娠、分娩、产假期间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违法行为、交通事
故、医疗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五)因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所发生的费用;
(六)除新生儿常规处理以外的婴儿医疗、护理、保健、生活用
品等费用;
(七)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生
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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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包括卫生部门认定的具有助产技术
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人口计生部门认定的计划生
育技术服务机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认定、管理和考
核,按照园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参保女员工在节育手术假、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
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发放。
用人单位因未参加生育保险、中断缴纳生育保险或生育保险缴费时
间不足,影响员工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用
人单位按本细则规定的标准足额支付。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