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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管理

发布时间:2023-06-07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专项资金管理

专项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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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9日发(作者:)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经济又快又好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政府明确具体项目、指定的专门用

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省专项拔款财政安排项目资金。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企

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专项资金相

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集中管理,突出重点;

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统一支付,严格把关;

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专项资金申报的条件包括:

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

有明确专项资金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

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预算,并经科学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

(三)补助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应有明确的资金用途,

并有相关规定的实施依据。第六条严格按照规定的申批程序进行

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拔付。申请专项资金重点项目应实行评

审制度,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单位按相关规定组织对需要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进

行评审;

(二)根据评审结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列入项目库,

项目库由财政局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设置、管理和使用。需安排

各项专项资金(包括年初预算的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申批

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各业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从专项资金项目库中

选取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财政局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资金使

用计划,报财政局审核,后经政府审批。

第七条财政局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和项目排序,会同业务部门

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审核安排意见,列入年度预算草案,报政府审

定、通过。专项资金安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专项资金应尽可能细化到具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

(二)对于当年能够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一次足额安排专

项资金,不留缺口;对于实施期限较长的单个项目,按规定的期

限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拔付、使用管理

第八条专项资金预算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应及时

分配下达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拔付程序

进行拔付。

第九条财政局应及时对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

定的,应按用款时间要求拔付专项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

告之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由用款单位按要求重新编制用款计

划。

第十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

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名

称或调整预算的,业务部门需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

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以外的开支。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实行按项目单独核算。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费按规定提取和使用。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财政局应当会同业务部门在完成项目竣工验

收的基础上,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

排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是否制定管理办法、对项目的申报条件、资

金分配原则是否明确;

(二)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在立项时是否按有关专项管

理办法进行论证,是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套取专项资金行为;

(三)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四)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挤占

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有无滞留、缓拔资金以及因管理不善千万

资金损失、浪费;

(五)会计核算有无帐无设帐、私设“小金库”问题,财务内

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责任是否落实;

(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七条财政局应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认

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能,实行项目跟踪问效机制,建立事前审

核,事中检控,事后检查制度,对专项资金的安全性、合规性和

绩效情况跟踪问效,使监督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财政局和业务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专项资金

的使用和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应重点检查,

督促建设单位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财政局、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及时总结经验,

建档、建册,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水平。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资金追究机制。项目单位是

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单位的主要领导对项目管理负主要

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缓拔款;情节

严重的,扣回专项资金,通报批评,并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项目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虚报项目、虚报投资总额,

套取专项资金的;或者虚假配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或者善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

高建设标准的;

(二)财政局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不严,并造

成不良后果;

(三)导致专项资金使用不当或重大损失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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