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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9日发(作者:)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
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12.27
•【字号】穗人社发[2011]177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
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1〕177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规范有关举报管理工作,维护基金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
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1号令)、《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处理办法
的通知》(粤劳社〔2002〕270号)等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
现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规范有关举报管理工作,维
护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广东
省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方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本市养老保险基金(含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基金、农转居人员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新型农村社
会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
育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管理和运营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举报范围包括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结余管理和运营等环节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
店、参保人员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受理以下事项的举报: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三)不按规定将征缴的社会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
(四)违反基金运营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五)不按规定审核和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六)滥用职权伪造、篡改被保险人社会保险档案的;
(七)擅自提增或减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
(八)以欺诈、伪造、变造的证明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的;
(九)以欺诈、伪造、变造的证明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为单位和个人骗取
社会保险待遇提供便利条件的;
(十)以冒名顶替等欺诈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以违反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和有关规定、规范的行为谋取不正
当利益,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或参保人权益损害的;
(十二)其他违反社保基金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受理有关举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市社会保险基
金监督举报工作。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如收到有关举报事项,应指引有关人员
径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
内容涉及本市人民政府、或省级社会保险基金的举报案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受理。
第五条举报人可通过来电、来访、邮寄、传真、互联网五种方式进行举
报。举报提倡实名制,通过来访、邮寄、传真三种方式进行举报时,举报人须填写
《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案件登记表》(附件1),列明举报内容和有关联系方式以
便基金监督机构进一步联系。
第六条基金监督机构在处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时,履行以下职
责:
(一)及时受理并登记举报人提交的举报。对通过来访、邮寄、传真三种方式
进行举报的举报人出具举报回执。对内容不详的举报,应在15个工作日内约请举
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补充材料(举报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二)基金监督机构对举报案件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
内编制《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案件季度统计表》(附件2)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如当季未接到举报案件则不报送)。
(三)对收到的书面形式举报案件,如不属于本市应受理的举报范围内事项,
基金监督机构应在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发出《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
移送告知书》(附件3),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举报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不清的除
外),指引举报人径向有权受理该项举报的单位进行举报。
(四)对属于本市受理范围,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部门职责,不属
于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调查的举报案件、须交由本市政府其他部门或机
构立案调查的,基金监督机构应在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填写《广州市社保基
金举报案件移送函》(附件4),连同《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案件登记表》及有关
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并将移送情况以《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移送告知书》告知举报
人(举报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移送后的查处情况由被移送单位向举报
人答复。
(五)承办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举报案件。
(六)对属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范围内立案调查的举报事项,牵头
组织立案调查并自收到举报之日起30日内办结有关事项(情况特别复杂的适当延
长,但不得超过60日),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举报人发出《广州市
社保基金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附件5)。
第七条对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八条基金监督机构立案调查举报案件时,应由两名或以上工作人员进
行;与被举报单位或者被举报个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调查
工作公正实施的人员,应予回避。
第九条对举报材料以及办理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应按国家保密规定列入密
件管理。基金监督机构、被移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受理、立案调查举报案件时,应
当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每办结一个案件都应建立一个完整的档案卷宗;
(二)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三)严禁向移送部门(机构)以外的单位、个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住址等情况。
(四)不得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
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案件登记表
2.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案件季度统计表
3.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移送告知书
4.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案件移送函
5.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
附件1
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案件登记表
编号:
举报
时间
举报方式□来访□邮寄□传真□来电□互
联网
举报人
信息
姓名性别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传真
住址邮政编码
所在单位
是否代表本单位举
报
单位地址是□否□
被举报
单位情
况
单位名称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被举报
人情况
姓名工作单位
住址联系电话
举报
内容
举报
请求
事项举报人签名:年月日
证据
材料
基金监
督机构
经办人
意见签名:年月日
基金监
督机构
负责人
意见
签名:年月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专用章)
注:本表一式二份。基金监督机构自留一份,另一份交给通过来访、邮寄、传
真三种方式进行举报的举报人作为举报回执。
附件2
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案件季度统计表
(年第季度)
制表单位: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序号
时间
举报方
式
举报人被举报对象
举报事
项
处理方式备注
1
2
4
5
6
7
8
9
注:如有举报案件发生,此表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5日前向省人社厅报出。
附件3
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移送告知书
编号:
:
我局于年月日收到你(单位)关于的举报。鉴于举报内
容:
□不属于本市应受理的举报范围内事项,请径向进行举报。
□属于本市应受理的举报范围内事项,但根据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现已移送
进行处理。相关处理情况由被移送单位负责答复,请径与他们联系。
被移送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地址:
特此告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专用章)
年月日
告知方式:邮寄□传真□送达□留置□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举报人,一份存档)
附件4
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案件移送函
编号:
:
根据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现将提交的关于的举报(附举
报材料)移送你们处理。有关事项请径与举报人联系。
附件: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专用章)
年月日
(本移送函一式两份,一份交被移送单位,一份存档)
附件5
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
编号:
:
我局于年月日收到你关于的举报。
根据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单位)提出的举报予以处理。经调查,现将该
举报的处理结果告知如下:
特此告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专用章)
年月日
告知方式:邮寄□传真□送达□留置□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举报人,一份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