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外墙施工方案-丞相理曹掾
2023年2月22日发(作者:肖小华)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为了解决日常中常见的工
程造价的相关问题的。那么,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有
哪些?拖欠工程款的现状以及产生拖欠的潜在原因有哪些?
工程造价争议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一、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
1、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合同造价及其管理的主要规
定(详见附件)
(1)《建筑法》第18条对工程造价只作原则性规定;
(2)《招标投标法》第33条对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价
作强制性规定,第41条对评标委员会评标适用合理低价中
标的规定,第46条对履约保证金作规定;
(3)《合同法》第16章"建设工程合同"第269条对工
程价款的支付作规定,第275条对建设工程合同包括造价
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为了解决日常中常见的工程造
价的相关问题的。那么,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拖欠工程款的现状以及产生拖欠的潜在原因有哪些?工程
造价争议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及价款支付等主要内容作规定,第279条对工程质量和造
价关系等作规定,第286条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作规定;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对发包人不得
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竞标工程作强制性规定,第41条对
工程保修作规定。
2、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合同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
(1)国家建设部先后出台了三个部颁规章
A、《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共36条,2000年
3月1日施行;
B、《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共31条,2000年3
月1日施行;
C、《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共24
条,2001年12月1日施行。
(2)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的两个文件
A、《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共10条,
1988年1月8日施行;
B、《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的意见》共5条,
1986年3月11日施行。
(3)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行业自律文件
A、《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共10条,
2002年6月18日施行;
B、《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共8条,2002
年6月18日施行;
C、《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共27条,
2002年6月18日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讨论稿)中对工程造价的10
条规定
(1)第6条[垫资原则按有效处理];
(2)第17条[工期顺延的催告义务];
(3)第19条[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
(4)第20条[工程量计算];
(5)第21条[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
(6)第22条[结算报告为结算依据];
(7)第23条[招标备案合同为结算依据];
(8)第24条[约定按固定价格为结算依据];
(9)第25条[审计结论不是结算的依据];
(10)第26条[鉴定结论的审核]。
▲二、拖欠工程款的现状以及产生新的拖欠的五种潜
在原因
1、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近年拖欠工程款相关数据
(1)2001年底全国被拖欠2787亿元,是1996年1362
亿元的2倍;
(2)2002年底全国被拖欠3365亿元,2003年底增长到
4000亿元;
(3)统计的数据是建设期未拖欠,被统计的企业约占总
数54%;
(4)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数约占拖欠工程款总数的
10%。
2、产生新的拖欠的五种潜在原因
(1)由于工程进度款不足额支付造成的施工过程中的拖
欠;
(2)由于合同无预付款和风险系数造成的材料、设备涨
价引起的价款;
(3)由于发包方不及时办理增量变更签证引起的拖欠;
(4)由于停建缓建工程即烂尾楼造成的工程款拖欠;
(5)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按总造价预留相当比例的保修金
引起的拖欠。
▲三、解决工程造价争议的10个法律问题
1、垫资开禁带来的从招标开始加强行政管理的新课题,
以及承包企业垫资施工的可行性分析和可能遇到新的法律
问题及其对策。
2、工期在价款结算中的计价依据,工程开、竣工的概
念和认定,施工企业加强工期顺延书面催告的签证及其针
对性管理。
3、明确合同计价方式及其结算标准的重要性,合同约
定不明和操作中的疏漏的危害性以及法官审理时的自由裁
量权。
4、加强签证和索赔是施工企业加强造价管理、提高经
济效益最重要的工作,对发包人拒绝签证的对策及操作中
应注意的问题。5、解决拖欠工程款包括垫资款利息的五
种不同情况,利息起算的相关规定;加强月工程量报表确认
以及进度款催收管理的重要作用。
6、“黑白合同”的产生原因主要是标后让利和规避政
府监管,其条款、内容区别主要是计价方法改变,标后让
利的违法性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黑白合同”的计价标
准与中标确定的有关造价的实质性条款是否一致,“黑白
合同”的计价依据以中标并经备案的合同约定为准。
7、合同约定固定价格的种类以及具体操作方式,除合
同无效以外不论以何种方式固定造价,当事人不得再行要
求重新鉴定;固定范围以外的增加工程量和变更签证的价款
确认的具体处理方法。
8、为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应切实解决发包人拖延结
算的处理办法;承包人应加强分阶段预决算,按合同约定期
限及时送达工程决定书,合同内容应明确发包人逾期不确
认结算以送审价为准的相关约定。
9、司法实践中解决造价争议的方法通常是司法鉴定,
造价鉴定的申请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应明确计量范
围、计价依据,造价鉴定的六项基本原则以及法院的依法
采信。
10、审价和审计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对审计问题的两
个司法解释;审计结论是行政监督结论,不能改变当事人合
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和结算结论。
▲附件:
1、《建筑法》第18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
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
2、《招标投标法》第33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
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
虚作假,骗取中标。”
3、《招标投标法》第41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
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
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
除外。”
4、《招标投标法》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
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
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
提交。”
5、《合同法》第269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
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6、《合同法》第275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
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
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
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7、《合同法》第279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
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
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
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
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
得交付使用。”
8、《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
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
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
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
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建设工程
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
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
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建设工程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
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