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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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8日发(作者:)浙江:省⼈社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才⾃主评价办法(试⾏)的通知(浙⼈社发〔2014〕131号)
各市、县(市、区)⼈⼒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步推进我省技能⼈才队伍建设,加快完善职业技能鉴定体系,深化企业(⾏业)技能⼈才⾃主评价⼯
作,根据《关于加强企业技能⼈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浙江省⼈民政府关于
印发浙江省⼈才发展⼗⼆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1〕97号)、《浙江省⼈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社
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4号)等⽂件精
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技能⼈才⾃主评价办法(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浙江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8⽉28⽇
浙江省技能⼈才⾃主评价办法(试⾏)
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快完善职业技能鉴定体系,深化企业(⾏业)技能⼈才⾃主评价⼯作,切实解决技
能⼈才评价与⽣产实践结合不够紧密、企业(⾏业)在技能⼈才培养中主体作⽤发挥不够充分等问题,根据
《关于加强企业技能⼈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浙江省⼈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
省⼈才发展⼗⼆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1〕97号)、《浙江省⼈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社保厅省财
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4号)等⽂件精神及国家
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条第⼆条本办法所指技能⼈才⾃主评价是指在国家职业标准的统⼀框架基础上,
由企业或⾏业协会(学会)结合⽣产服务实际,对本企业(⾏业)职⼯执⾏操作规程、解决⽣产问题、完成
⼯作任务和技术攻关的能⼒状况进⾏⾃主考核鉴定,确定技能⽔平并报相关部门认定后,按规定核发相应国
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评价⽅法。第三条第三条技能⼈才⾃主评价要坚持“国家职业标准与⽣产岗位实际要求相衔接、操
作技能考核与⼯作业绩评定相联系、企业评价与社会认可相结合、属地管理与⾏业指导相协调、培训考核与
使⽤待遇相挂钩”的原则,依据国家职业(⾏业)标准及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采⽤贴近⽣产需要、贴近
岗位要求的考核⽅式,对职⼯技能⽔平进⾏客观、科学、公正的评价。
第四条技能⼈才⾃主评价⼯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社保部门及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指导监管。在
杭省部属企业(⾏业)由省⼈⼒社保厅及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指导监管。
第⼆章资格条件
第五条企业开展技能⼈才⾃主评价⼯作应具备以下条件:
(⼀)依法经营、按章纳税、管理规范,已建⽴技能⼈才培养、评价、使⽤和激励相互衔接的⼯作机制,有
切实可⾏的奖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