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工学院是几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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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8日发(作者:)-1-
厦工教〔2018〕39号
关于印发《厦门工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2018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院(系)、部门、直属单位:
《厦门工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版)已经
学校领导签发,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工学院
2018年9月6日
签发人:蔡远利
抄送:董事会、监事会
厦门工学院校长办公室2018年9月6日印发
厦门工学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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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工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2018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的学习
行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
法规,特制定《厦门工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学
分制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学分制管理规定》适用对象为厦门工学院全日
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目的,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
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
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
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者。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新生需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
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
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
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
注册、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实
际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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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
回。情节严重者,会同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
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
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
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
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应征入伍服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
生),服兵役期间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
或入学。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报到,由本人到
相关院(系)、书院办理新学期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
时须按规定交纳学费),并在学生证上签章,方取得该学期的学
习资格。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
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履行暂缓注
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学校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
勤工助学、李德文奖学金等方式为学生提供经济援助,保证学生
不因家庭经济困难放弃学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
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学分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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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学分是表示学习知识的量,原则上每16-18学时的
课程相当于1学分,课程的学分数等于该课程教学总学时数除以
18,学分的尾数可算到0.5学分。
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一般按上述方法计算后乘以0.75即为
该课程的学分;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以及完全是实
践性的教学环节,每周以1学分计算,各课程的学分在教学计划
中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学生修读的课程,如课程成绩及格,即可获得该
课程的学分。如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可进行一次重新学习考试
(个别不设免费重新学习考试的课程除外),重新学习考试及格
后仍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若不及格,则应当重新学习该课程。
重新学习该课程的具体办法参见第二十四条。
第十二条各专业最低毕业总学分,四年制本科一般为l60
学分左右。最低毕业总学分也称为规定毕业学分。各专业的最低
毕业学分值,由各院(系)在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
第四章绩点制
第十三条绩点是学习成绩的点数。成绩的等级、成绩的百
分制分数与绩点数的对应关系如下:
优秀:90-100分,绩点数为5;
良好:80-89分,绩点数为4;
中等:70-79分,绩点数为3;
及格:60-69分,绩点数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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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格:不足60分,绩点数为0。
第十四条学分绩点的计算。学生修读某门课程时,将该课
程的学分与所获得成绩的绩点数相乘,即为学生修读该课程的学
分绩点。
第十五条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学生在某段时间(一个学
年或四个学年)所修读的各门课程所得学分绩点之和,除以同期
所修读各门课程的学分之和,即为该段时间的平均学分绩点。平
均学分绩点表示学生在某段时间内各门课程按学分计算的平均
成绩。
学生修读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读的全部
课程的学分之和,即为学生的总平均学分绩点。总平均学分绩点
是衡量学生在校学习的全部课程的总平均成绩的优劣。总平均学
分绩点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小数点后第二位四舍五入)。
为加强学生素质教育,鼓励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凡多选修的
任选课、辅修课程、第二学位课程、创新实验课程、军训、大学
生科技作品竞赛等均给予相应的附加绩点。
第五章课程管理
第十六条全校各院(系)、中心开设的课程分为两类:必
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为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为学生可
以选择修读的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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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学生应根据学校编印的各系、各专业的教学计划
选课修读,一般在每学期末和学期初的前两周内,在教师的指导
下进行选课。
第十八条选课的管理。
1.原则上,校选修课学生学习人数不足20人,系选修课
学生学习人数不足15人的课程,一般不单独设班开课。
2.学生获准选修某门课程后,一般中途不能退选;如该门
课程考试不及格,学生可以放弃或重新学习,成绩不记入学籍档
案。
3.获准选修课程的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听课,不能无故缺
课,任课教师按规定进行课堂考勤。考勤的管理和处理,与必修
课相同。
第十九条免修和免听。
1.如学生过去已学习过某门课程,可申请免修该门课程,参
加教学处或院(系)组织的免修考试,如考试成绩在良好以上,
可准予免修,以免修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申请免修课程
的手续应当在该课程授课前办妥。
2.学习成绩总评排名在专业年级前10%的优秀学生,可以申
请免听或部分免听某些课程(一学期最多两门),但应当按时完
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该课程的平时测验和期末考试,成绩合
格者,取得相应的成绩和学分。如果学期考试结束后,取得免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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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的学生其学习成绩总评排名不在专业年级前10%,该生将
被取消下学期的免听资格。
3.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退伍军人除外)、实验课及其它实
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修、免听。
第二十条缓修。学生因学习困难、患病或其他原因,可申
请缓修课程。每学期缓修不得超过10学分。
第二十一条先修。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提前修读部分课
程。申请课程先修者平均学分绩点应达到或超过4.0,方可填写
先修申请表并提交所在院(系)批准,并报教学处备案,一学期
最多先修两门。学生若提前修完规定的课程及学分,可办理相关
手续提前毕业。
第二十二条重新学习。经课程重新学习考试后依然不及格
的,必须重新学习。重新学习成绩按重新学习时考核成绩记载,
每门课程可多次重新学习,重新学习不及格,可再次参加重新学
习。
每学年所修(含重新学习)课程不得超过55学分。
对于挂科课程累计达40学分的学生,一般给予退学处理,
如经学生本人申请,经部门审核通过后,可进行降级试读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公共通识课由学校统一开出重新学习班,学科
通识课、专业课由院(系)开出重新学习班,要求重新学习的学
生应参加重新学习班听课、考试。原则上,公共通识课重新学习
学生人数超过15人,学科通识课、专业课重新学习学生人数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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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10人,应开设重新学习班;达不到开设重新学习班人数要求
的,不单独开设重新学习班,学生应插班重新学习。由于课程冲
突、实习等原因,无法全部听课,经任课教师同意,系领导批准
后,可以采取部分听课形式,听课学时数应达课程总学时数的
1/3~1/2学时,并参加课程结束考试。
第二十四条免听、免修、缓修和重新学习等手续的办理程
序是:本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系分管领导批准,由系教学
秘书书面通知任课教师并报教学处备案,并应于开学前三周内确
定。
第二十五条每学年学生修读学分不应少于30学分,最多
不应超过55学分。
第六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
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七条课程的最终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
试课程一般是公共通识课(必修)、学科通识课、专业主干课或
其他重要课程。每学期一般安排3至5门考试课程,其他课程为
考查课程。考核在每门课程结束后进行。
第二十八条考查均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
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与百分制记分、绩点数的对应关系见第
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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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在考试课程的最终总成绩中,一般课终考试成
绩约占60%~70%,平时成绩约占30%~40%。
第三十条考查课程的成绩,一般可根据学生完成作业、课
堂讨论、阶段测验及完成实验等情况予以综合评定;也可以在考
查前安排总结性测验来评定;或各占一定的比例。
第三十一条课程的考核成绩包含平时考核和课终考核,平
时考核不合格者不允许参加该课程的课终考核,如学生缺交作
业、缺做实验或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1/5者,视
为平时考核不合格,该课程应当重新学习。
第三十二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
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综合评定。由于身体或心理疾患、障碍、损
伤,经过正规医院明确诊断而不能参加正常公共体育课学习的同
学,需要在开学前两周内提出申请,同时携带医院的证明书,报
体育系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安排其进入保健班学习,并
报教学处审核备案。
第三十三条重新学习考试。每学期初的首次免费重新学习
考试面向上学期期末考试后单科总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凡未按时
参加者视为自动放弃,且免费重新学习考试机会不予顺延,免费
重新学习考试成绩按学生实际考试分数录入。
第三十四条缓考。在课程最终考试期间,如因课程考试安
排冲突、急重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须在考试前提
出缓考申请,并附有充分理由的证明材料(急重病须提供校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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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诊疗证明与病历),征得任课教师同意,经院(系)分管领导
批准。缓考课程参加下学期初的重新学习考试,成绩按正常考核
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或是缺考(成绩按零分记),必须重新学
习。
第七章辅修专业与双学位
第三十五条为了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学校在本科教育
阶段开设辅修专业、第二专业或第二学士学位课程供学生修读。
全校所设置的本科专业原则上都可以作为辅修专业、第二专业或
第二学士学位专业。
第三十六条学习成绩较好、学有余力的学生,除了以本专
业为主修专业外,如前两年的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
3.0,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
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
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
承认。
第三十七条各院(系)、专业应制定本专业作为辅修专业
应当修读的课程设置及其学分,辅修专业规定毕业学分一般为
40学分左右。
第三十八条未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者,不能获得
辅修专业证书。所修读的辅修专业学分,可作为跨专业的选修课
学分。对因未修满主修专业规定课程或未修满规定毕业学分而不
能毕业者,无论是否修满辅修专业学分,均取消其辅修专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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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对因未修满主修专业学分而不能毕业者,经主修专业院
(系)分管领导批准,可用辅修专业所得的学分来弥补主修专业
的学分。
第三十九条学生修读辅修专业,一般从二年级上学期开
始,学生应当填写《辅修专业申请表》。各院(系)应于第一学
年下学期结束前审核完毕,报教学处批准。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
仍由主修院(系)管理。学生应按所修读的学分缴交学费。
学生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含实践教学环
节)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条我校本科学生,文科类学生前两年平均学分绩点
达到或超过4.00者,理工科类学生达到或超过3.80者,可以申
请修读第二学士学位,经第二学位所在院(系)分管领导审核同
意后,报教学处批准。修读第二学士学位的时间从三年级上学期
开始申请。第二学位是指修读本校工学、理学、文学、法学、经
济学、管理学等不同学科门类的两个学位专业(属于同一学位学
科门类内的两个不同专业则称第二专业)。
修读第二学位课程与第一学位课程的总学时,一般每学期应
控制在每周30学时左右。
第四十一条对于外校学生,在我校修读第二学位,由学校
招生办发给学习第二学位入学通知书。
第四十二条修读第二学位的学生,按所修读的学分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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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各系、专业应当制订本专业作为第二学位的课
程设置、教学计划与相应的学分,其课程为本专业的主干课程及
其他重要课程,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毕业学分一般为60学分左
右。在校期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并符合有关规定
条件者,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第四十四条学生如不能取得第一学位,则第二学位无效,
其所修读的第二学位课程可作为第一学位课程的选修课记入成
绩单。
第四十五条学生在未取得第一学位以前,由原所在学院进
行管理;在取得第一学位以后,学生转入第二学位所在的院(系)
管理。
第四十六条由于专业、学科特点的要求,外语、艺术及建
筑学等专业,一般不接受作为第二学位的修读专业。
第八章转专业、转学、插班
第四十七条申请校内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
转出、转入两院(系)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学处审核,经校长
办公会批准同意后执行。
第四十八条新生入学一学年以后如有下列情况者,允许转
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或兴趣,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因身体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适合在原
专业学习,而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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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
续学习;
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
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转专业的手续参照第四十五
条。
第四十九条转专业的具体规定:
1.从招生录取分数高的专业转到录取分数低的专业从宽,反
之从严。
2.从非外语专业转入外语专业,需经过外语考核,结合高考
时的外语成绩及入学后外语课程的学习成绩,并面试合格,方能
办理。
3.文科类学生一般不允许转到理工科类专业;理工科类学生
一般可转文科类专业。
4.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不能转专业。
5.休学创业或部队退伍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
业的,优先考虑。
6.经过校长办公会讨论后,符合转专业资格的学生可以在下
个学期初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五十条学生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
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五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1.入学未满
一学期的;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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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的;4.应予退学的;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十二条学生转学,由本人申请,经两校同意,由转出
学校报所在地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经批准后可以办理转
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教育厅,按转
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教育厅将有
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申请转学应当具备下列材料:学生转学申请报告及有关证明
材料、学习成绩单、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最近三个月内的体
检表。
第五十三条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已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
业相同、其学分数与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的,并且成绩及格以上
的,可予以承认,不必再修读,学分按转入专业学分记载;与转
入专业相同、其学分数与要求低于转入专业的,原则上应当再修
读,由转入院(系)确定,但修读者可以申请部分免听;如课程
内容不同,可以作为选修课程学分予以承认。
因转专业、转学而未修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应当修读。
学生转专业应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的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学
校统一办理审批手续。学生转学应在每年5月初或11月初提出
申请,学校统一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十四条来校插班者,应将原校学历证明和学习成绩单
寄我校教学处,经接收院(系)分管领导审查合格,教学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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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招生处发给插班生入学通知。插班生插入的年级,由教学处会
同有关院(系)商量后确定。
第九章休学与复学
第五十五条学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因伤病、
经济困难、创业等原因需要中断学业的,可以申请休学。
第五十六条学生因经济困难、创业等原因需要中断学业
的,学生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及休养的,
时间超过6周者,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经院(系)分管领导审
核,教学处批准,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创业的学生修业年限可
在原有学制基础上延长2至4年。
第五十七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最多不得超过两
年,一年后需继续休学者,应重新办理休学申请手续。休学学生
在休学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五十八条学生因病休学期满,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海外学生为当地医院)“已治愈”的证明,按期到学校申请复学。
第五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一般应在学期开学前向教学处
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如果复学申请的时
间超过该学期开学后第9周,一般不受理。学生在休学期间,如
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六十条在校学生(应届毕业生除外)办理自费出国留学
手续时,可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保留学籍年限为一年,且只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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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保留学籍一次。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退
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学生办理保留学籍,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院(系)
分管领导审核,报教学处审批。
第六十一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十章退学
第六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退学:
1.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按时申请复学超过两周者;
3.复学时经复查不合格者;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
校学习的;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6.无正当事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的;
7.挂科课程学分累计达到40学分者;
8.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六十三条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
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院(系)送达
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栏公告,同时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四条受退学处理的学生,应当在2周内办理退学离
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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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可发给学生退学证明,其中,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
生,学校在学生办理退学离校手续后,发给肄业证书。逾期办理
离校手续的,学校不予负责。
第六十五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
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
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
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之申诉人。
需要改变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
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福建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从退学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
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一章考勤与纪律
第六十六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包
括上课、实验、实习、设计等环节,以及校、系规定和安排的一
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无故不参加者或超过批准
的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六十七条学生旷课以课堂学时统计。对于实习、社会调
查、集体劳动以及规定的会议和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旷
课4学时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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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正常学习及规定活动
者,应当事先请假。因病请假,应当持有学校指定医院开出的病
假单;因事请假,应当持有相关的证明材料。学生请假可到系办
公室领取《学生请假单》,按规定手续办理。请假在三天及以内
的,由班主任批准。请假在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系领导批准。
请假在一周以上的,由教学处批准。如果要申请续假,则申请续
假的时间与原请假时间合并计算,批准权限同上。
第六十九条学生由于修读课程时间冲突,在任课教师的同
意下,允许采用间断性听课的办法,不作为旷课处理。但间断性
听课的课时数至少要达到课程总学时数的1/3~1/2。
第七十条任课教师应负责授课课程学生的考勤工作,并于
每月5日前及时将上个月考勤情况报系办公室,由系秘书汇总
后,将统计结果于每月中旬向学生公布,并报教学处备案。考勤
原始记录留系办公室备查、存档。
第七十一条除了任课教师进行日常考勤工作外,各院(系)
和教学处要进行不定期的考勤抽查。各院(系)一般每学期进行
4至5次考勤抽查;学生在考勤抽查时旷课,则旷课l学时以旷
课2学时论计;教学处一般每学期进行2至3次全校性考勤抽
查,学生在考勤抽查时旷课,每旷课l学时以旷课3学时计。
第十二章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二条品学兼优的学生或某个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学校将给予奖励。1.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学校将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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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学生称号,并发给一等奖学金。2.思想品德表现好、学习
成绩优良的学生,将发给二等奖学金。3.某个方面表现突出的
学生,将授予单项奖。4.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将授予优秀学
生干部称号。对以上各种奖励,其具体条件和评审程序,由学校
另行公布。
第七十三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毕业生,将按厦门工
学院《关于评选优秀毕业生的暂行办法》,评定优秀毕业生,发
给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七十四条对参加校内外各种学科竞赛成绩优异的学生,
学校将根据《厦门工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进行奖励;
对获得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给予颁发荣誉证书。
第七十五条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
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
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七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给予留校察看直
至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
秩序的;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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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
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
后果的;
6.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七条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
出具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院(系)送达学生本人,并报福建
省教育厅备案。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公告栏公告。学生对开
除学籍有异议的,可按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申诉。(参照第六十三
条退学申诉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
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十九条对学生旷课(以一学期累计计算)的处理如下:
学生旷课累计达10学时者,学生所在院(系)应对学生给予警
示;达11-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21-30学时者,给予严
重警告处分;达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41-50学时者,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超过50学时及屡次旷课受到纪律处分者,
经教育不改的,给予退学处理。
学生无故迟到、早退三次折算旷课l学时。
第八十条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的,该课程考
核成绩记为无效,在成绩记载时按零分记入,应重新学习。并由
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警告直至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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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的处分,具体处分按照《厦门工学院本科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执行。
第八十一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学
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三章结业、毕业与学位
第八十二条我校教学实行弹性学制。四年制本科学生可在
三至六年的学习期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取得毕业
资格。不论修业时间长短,毕业时其学制均按原规定学制四年计
算。品学兼优的本科生在修满主修专业的最低毕业学分后可申请
提前一年毕业或报考研究生。
第八十三条学生没有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
习一年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八十四条学生在学制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
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四
年制本科生结业时修读年限未满五年的,可在结业后1年内回校
重新学习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后,
可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条件
的可以获得学士学位。
第八十五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由学校颁发,教育部进行
电子注册并上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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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入学时经学校按照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程序正
式录取的学生,德育和体育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同
时修满规定毕业学分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八十七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
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
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
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准予毕业的本科学生,符合下列条
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思想品德、学术道德表现良好;
2.总平均学分绩点应达到或超过2.5;
3.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育锻炼合格标准;
4.未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第八十九条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过去文件规
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十条本规定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教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