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操作成功!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

发布时间:2023-06-07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

悔过书范文-轨迹方程怎么求

2023年2月21日发(作者:国民经济的命脉)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建筑气候区划Ⅰ、Ⅱ、Ⅲ、Ⅶ气候

区Ⅳ气候区Ⅴ、Ⅵ气候区

表4.1.1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建筑气候区划Ⅰ、Ⅱ、Ⅲ、Ⅶ气候区Ⅳ气候区Ⅴ、Ⅵ气候区大城市中小城

市大城市中小城市日照标准日大寒日冬至日日照时数(小时)≥2≥3≥1有效日照时间带(当地真太阳

时)8~169~15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注:1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4.1.2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2的规定。表4.1.2住宅至道路边缘最小距离(m)

路面宽度与住宅距离9m住宅面向道路无出入口高层235多层233有出入口2.55-住宅山墙

面向道路高层1.524多层1.522注:1当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2其中“-”表

示住宅不应向路面宽度大于9m的道路开设出入口。

4.1.3住宅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安全,并应防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及受重压。

4.2公共服务设施

4.2.1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

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9类设施。

4.2.2配套公建的项目与规模,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

期交付。

4.3道路交通

4.3.1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4.3.2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

小于2.5m;2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3当

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4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

求。

4.3.3无障碍通路应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4.3.3的规定。表4.1.3

坡道的坡度高度(m)1.501.000.75坡度≤1:20≤1:16≤1:122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入

口处应设缘石坡道,其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坡度应小于1:20,坡宽应大于1.2m。3通行轮椅车的

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4.3.4居住用地应配套设置居民自行车、汽车的停车场地或停车库。

4.4室外环境

4.4.1新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4.4.2公共绿地总指标不应少于1m2/人。

4.4.3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严禁使用自来水。无护栏水体的近岸2m围及园桥、汀步附近2m围,

水深不应大于0.5m。

4.4.4受噪声影响的住宅周边应采取防噪措施。

4.5竖向4.5.1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2%。

4.5.2住宅用地的防护工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

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m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面加设安全防护设施;2土质护坡

的坡比值不应大于0.5;3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住宅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

住宅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5建筑

5.1套空间

5.1.1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5.1.2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5.1.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卫生间地面和局

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

5.1.4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

在厨房。

5.1.5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

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

施。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O.11m。

5.1.6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局部净高的面积不

应大于室使用面积的1/3。利用坡屋顶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使用面积的室净高不应低于

2.10m。

5.1.7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

5.2公共部分

5.2.1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5.2.2外廊、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

上不应低于1.10m。栏杆应防止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5.2.3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

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楼梯井净宽大于O.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5.2.4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

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5.2.5七层以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

须设置电梯。

5.2.6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5.3无障碍要求

5.3.1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1建筑入口;2入口平台;3候梯

厅;4公共走道;5无障碍住房。

5.3.2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

扶手;2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5.3.2的规定;表5.3.2坡道的坡度高度(m)1.501.000.750.600.35坡

度1:201:161:121:101:83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4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

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0m的墙面宽度;5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

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O.35m的护门板;6门槛高度及门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

并应以斜坡过渡。

5.3.3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

5.3.4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5.4地下室

5.4.1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

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

5.4.2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1库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2库不应设置

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3库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车位净高不应

低于。4库直通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应设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进行自然通风。

5.4.3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

5.4.4住宅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

6结构6.1一般规定

6.1.1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其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2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住宅结构必须进行抗震设计,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丙

类。

6.1.3住宅结构设计应取得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或采取有效措

施;严禁在抗震危险地段建造住宅建筑。

6.1.4住宅结构应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在结构设

计使用年限,住宅结构和结构构件必须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6.1.5住宅结构不应产生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

6.1.6邻近住宅的永久性边坡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受其影响的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6.2材料

6.2.1住宅结构材料应具有规定的物理、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并应符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

则。

6.2.2住宅结构材料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低于95%的保证率;抗震设防地区的住宅,其结构用钢

材应符合抗震性能要求。

6.2.3住宅结构用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6.2.4住宅结构用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钢结

构用钢材,尚应具有碳含量、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

6.2.5住宅结构中承重砌体材料的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

蒸压粉煤灰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2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3砖砌体的砂浆强

度等级,抗震设计时不应低于M5;非抗震设计时,对低于五层的住宅不应低于M2.5,对不低于五层的住

宅不应低于M5;4砌块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抗震设计时不应低于Mb7.5非抗震设计时不应低于Mb5。

6.2.6木结构住宅中,承重木材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TC11(针叶树种)或TB11(阔叶树种),其设计

指标应考虑含水率的不利影响;承重结构用胶的胶合强度不应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强度和横纹抗拉强度。

6.3地基基础

6.3.1住宅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综合考虑主体结构类型、地域特点、抗震设防烈度和施工条

件等因素,进行地基基础设计。

6.3.2住宅的地基基础应满足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地基变形应保证住宅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6.3.3基坑开挖及其支护应保证其自身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

6.3.4桩基础和经处理后的地基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6.4上部结构

6.4.1住宅应避免因局部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载能力和稳定性。抗震设防地区的住宅不应采

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6.4.2抗震没防地区的住宅,应进行结构、结构构件的抗震验算,并应根据结构材料、结构体系、

房屋高度、抗震设防烈度、场地类别等因素,采取可靠的抗震措施。

6.4.3住宅结构中,刚度和承载力有突变的部位,应采取可靠的加强措施。9度抗震设防的住宅,

不得采用错层结构、连体结构和带转换层的结构。

6.4.4住宅的砌体结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其整体性;在抗震设防地区尚应满足抗震性能要求。

6.4.5底部框架、上部砌体结构住宅中,结构转换层的托墙梁、楼板以及紧邻转换层的竖向结构构件应

采取可靠的加强措施;在抗震设防地区,底部框架不应超过2层,并应设置剪力墙。

6.4.6住宅中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和配筋构造应满足受力性能和耐久性要求。

6.4.7住宅的普通钢结构、轻型钢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腐措施。

6.4.8住宅木结构构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潮、防腐、防虫措施。

6.4.9依附于住宅结构的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应采取与主体结构可靠的连接或锚固措施,并应

满足安全性和适用性要求。

7室环境

7.1噪声和隔声

7.1.1住宅应在平面布置和建筑构造上采取防噪声措施。卧室、起居室在关窗状态下的白天允许噪声

级为50dB(A声级),夜间允许噪声级为40dB(A声级)。

7.1.2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应采取构造措施提高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

7.1.3空气声计权隔声量,楼板不应小于40d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不应小于55dB),

分户墙不应小于40dB,外窗不应小于30dB,户门不应小于25dB。应采取构造措施提高楼板、分户墙、

外窗、户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

7.1.4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7.1.5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

振措施。

7.1.6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取减振措施。

7.2日照、采光、照明和自然通风

7.2.1住宅应充分利用外部环境提供的日照条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7.2.2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设置外窗,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7.2.3套空间应能提供与其使用功能相适应的照度水平。套外的门厅、电梯前厅、走廊、楼梯的地

面照度应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7.2.4住宅应能自然通风,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7.3防潮

7.3.1住宅的屋面、外墙、外窗应能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

7.3.2住宅屋面和外墙的表面在室温、湿度设计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7.4空气污染

7.4.1住宅室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

7.4.1的规定。表7.4.1住宅室空气污染物限值序号项目限值1氡≤200Bq/m32游离甲醛

≤0.08mg/m33苯≤0.09mg/m34氨≤0.2mg/m35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0.5mg/m3

8设备8.1一般规定

8.1.1住宅应设室给水排水系统。

8.1.2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采暖设施。

8.1.3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

8.1.4住宅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总立管和电气、电信干线(管),不应

布置在套。公共功能的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设在共用部位。

8.1.5住宅的水表、电能表、热量表和燃气表的设置应便于管理。

8.2给水排水

8.2.1生活给水系统和生活热水系统的水质、管道直饮水系统的水质和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均应

符合使用要求。

8.2.2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8.2.3生活饮用水供水设施和管道的设置,应保证二次供水的使用要求。供水管道、阀门和配件应

符合耐腐蚀和耐压的要求。

8.2.4套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入户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8.2.5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住宅,配水点的水温不应低于45℃。

8.2.6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不得使用一次冲水量大于6L的坐便器。

8.2.7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8.2.8设有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构造无存水弯的卫生

器具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8.2.9地下室、半地下室中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

8.2.10适合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的住宅,应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和雨

水利用设施。

8.2.11设有中水系统的住宅,必须采取确保使用、维修和防止误饮误用的安全措施。

8.3采暖、通风与空调

8.3.1集中采暖系统应采取分室(户)温度调节措施,并应设置分户(单元)计量装置或预留安装计量装

置的位置。

8.3.2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住宅,室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8.3.2的规定:表8.3.2采暖计算

温度空间类别采暖计算温度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18℃厨房15℃设采暖的楼梯间和走廊14℃

8.3.3集中采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媒,并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

8.3.4采暖系统应没有冻结危险,并应有热膨胀补偿措施。

8.3.5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外,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不应采用直接电热采暖。

8.3.6厨房和无外窗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措施,且应预留安装排风机的位置和条件。

8.3.7当采用竖向通风道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的措施。

8.3.8当选择水源热泵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必须确保水源热泵系统的回

灌水不破坏和不污染所使用的水资源。

8.4燃气

8.4.1住宅应使用符合城镇燃气质量标准的可燃气体。

8.4.2住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2MPa。

8.4.3住宅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其人口压力必须控制在设备的允许压力波动围。

8.4.4套的燃气设备应设置在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

8.4.5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严禁设置液化石油气用气设备、管道和气瓶。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

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8.4.6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人工煤气、天然气用气设备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8.4.7住宅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卧室、暖气沟、排烟道、垃圾道和电梯井。

8.4.8住宅设置的燃气设备和管道,应满足与电气设备和相邻管道的净距要求。

8.4.9住宅各类用气设备排出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多台设备合用一个烟道时不得相互干扰。厨房

燃具排气罩排出的油烟不得与热水器或采暖炉排烟合用一个烟道。

8.5电气8.5.1电气线路的选材、配线应与住宅的用电负荷相适应,并应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

8.5.2住宅供配电应采取措施防止因接地故障等引起的火灾。

8.5.3当应急照明在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必须采取应急时自动点亮的措施。

8.5.4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总断路器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8.5.5住宅套的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配电。安装在1.8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8.5.6住宅应根据防雷分类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8.5.7住宅配电系统的接地方式应可靠,并应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8.5.8防雷接地应与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等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接地装置应优先利用住宅

建筑的自然接地体,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9防火与疏散

9.1一般规定

9.1.1住宅建筑的周围环境应为灭火救援提供外部条件。

9.1.2住宅建筑中相邻套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9.1.3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筑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住

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经营、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

储藏间,严禁附设在住宅建筑中。

9.1.4住宅建筑的耐火性能、疏散条件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防火安全要求。

9.1.5住宅建筑设备的设置和管线敷设应满足防火安全要求。

9.1.6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注:1当住宅和其他功

能空间处于同筑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2当建筑中有一层或

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

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9.2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

9.2.1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划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9.2.1的规定。表9.2.1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名称耐火等级(h)构件一级二级三级四

级墙防火墙不燃性3.00不燃性3.00不燃性3.00不燃性3.00承重外墙不燃性3.00不燃性2.50不燃性

2.00难燃性0.50非承重外墙不燃性1.00不燃性1.00不燃性0.50难燃性0.25楼梯间的墙、电梯井的

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住宅分户墙、住户承重墙不燃性2.00不燃性2.00不燃性1.50难燃性0.50疏

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性1.00不燃性1.00不燃性0.50难燃性0.50柱不燃性3.00不燃性2.50不燃性

2.00难燃性0.50梁不燃性2.00不燃性1.50不燃性1.00难燃性0.50楼板不燃性1.50不燃性1.00不

燃性0.50难燃性0.50屋顶承重构件不燃性1.50不燃性1.00难燃性0.25难燃性0.25疏散楼梯不燃性

1.50不燃性1.00不燃性0.50难燃性0.25注:表中的外墙指除外保温层外的主题结构。

9.2.2四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3层,三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

层数为9层,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18层。

9.3防火间距

9.3.1住宅建筑与相邻建筑、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外墙的防火构造、灭火

救援条件及设施的性质等因素确定。

9.3.2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9.3.2的要求。当建筑相邻外墙采取必

要的防火措施后,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或贴邻。表9.3.2住宅建筑与住宅及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

距(m)建筑类别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高层民用建筑9层及9层以下住宅、非高层民用建筑高层建

筑裙房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9层及9层以下住宅耐火等级一、二级96679三级1177810四级

14991012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13991114

9.4防火构造

9.4.1住宅建筑上下相邻套房开口部位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8m的窗槛墙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的不燃性实体挑檐,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O.5m,长度不应小于开口宽度。

9.4.2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0m。

9.4.3住宅建筑中竖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严禁敷设燃气管道,并不

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上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等竖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

构件。3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性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电

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4电缆井和管道井设置在

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时,其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9.4.4当住宅建筑中的楼梯、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楼梯、电梯在汽车库出入口部位

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9.5安全疏散

9.5.1住宅建筑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疏散距离等因素设置安全出口,并

应符合下列要求:110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

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210层及10层以上但不

超过18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

大于1O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3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

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4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5楼

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安装有门禁系统的住宅,应保证住宅直通室外的门在任何时候能从部

徒手开启。

9.5.2每层有2个及2个以上安全出口的住宅单元,套房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根据建筑的

耐火等级、楼梯间的形式和疏散方式确定。

9.5.3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形式应根据建筑形式、建筑层数、建筑面积以及套房户门的耐火等级等因

素确定。在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或将对外出口设置在距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9.5.4住宅建筑楼梯间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9.6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9.6.18层及8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室消防给水设施。9.6.235

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7消防电气9.7.1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的消防供电不应低于二级负荷要求。

9.7.2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7.3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应设置应急照明。

9.8消防救援

9.8.110层及1O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至少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9.8.2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并满足消防车的取水要求。

9.8.312层及12层以上的住宅应设置消防电梯。

10节能

10.1一般规定

10.1.1住宅应通过合理选择建筑的体形、朝向和窗墙面积比,增强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

使用能效比高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设备和系统,采取室温调控和热量计量措施来降低采暖、空气调节能耗。

10.1.2节能设计应采用规定性指标,或采用直接计算采暖、空气调节能耗的性能化方法。

10.1.3住宅围护结构的构造应防止围护结构部保温材料受潮。

10.1.4住宅公共部位的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控制措施。

10.1.5住宅使用的电梯、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采取节电措施。

10.1.6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10.2规定性指标

10.2.1住宅节能设计的规定性指标主要包括:建筑物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各部分围护结构的

传热系数、外窗遮阳系数等。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的具体规定性指标应根据节能目标分别确定。

10.2.2当采用冷水机组和单元式空气调节机作为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的冷源设备时,其性能系数、

能效比不应低于表10.2.2-1和表10.2.2-2的规定值。表10.2.2-1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类

型额定制冷量CC(kW)性能系数COP(W/W)风冷或蒸发冷却活塞式/漩涡式≤502.40<502.60螺

杆式≤502.60<502.80水冷式活塞式/漩涡式≤5283.80528~11634.00>11634.20螺杆式

≤5284.10528~11634.30>11634.60离心式≤5284.40528~11634.70>11635.10表10.2.2-2单

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比类型能效比EER(W/W)风冷式不接风管2.60接风管2.30水冷式不接风管3.00

接风管2.70

10.3性能化设计

10.3.1性能化设计应以采暖、空调能耗指标作为节能控制目标。

10.3.2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的控制目标限值应根据节能目标分别确定。

10.3.3性能化设计的控制目标和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寒、寒冷地区的住宅应以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为控制目标。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应包含围护结

构的传热耗热量、空气渗透耗热量和建筑物部得热量三个部分,计算所得的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不应超过表

10.3.3-1的规定。表10.3.3-1建筑物耗热量指标(W/m2)地名耗热量指标地名耗热量指标地名耗热量

指标地名耗热量指标地名耗热量指标市20.6博克图22.221.920.120.9市20.5二连浩特21.9富锦

22.020.0玛多21.5省-------多伦21.821.820.1大柴旦21.420.3白云鄂博21.6呼玛

22.720.121.121.1省-------21.9省-------格尔木21.120.821.2安达22.0阿坝20.820.820.520.922.4

甘孜20.5-------20.320.6克山22.320.321.020.821.3省--------------中宁

20.821.021.420.020.220.9丰宁21.221.120.0尔21.221.0省21.2宿迁

20.020.4-------20.821.020.0省-------乌鲁木齐21.821.121.120.020.2塔城21.420.8锦西21.0省

-------21.0哈密21.320.5省-------20.220.7伊宁21.120.421.720.220.1喀什20.720.421.820.2省

-------富蕴22.420.321.520.520.8克拉玛依21.8-------21.620.421.0吐鲁番21.1呼和浩特21.3双辽

21.6兖州20.4敦煌21.0库车20.9锡林浩特22.021.5潍坊20.421.0和田20.7海拉尔22.621.8省

-------山丹21.121.6-------20.020.621.321.920.320.3满洲里22.4嫩江22.520.3省-------

2夏热冬冷地区的住宅应以建筑物采暖和空气调节年耗电量之和为控制目标。建筑物采暖和空气调节

年耗电量应采用动态逐时模拟方法在确定的条件下计算。

计算条件应包括:1)居室室冬、夏季的计算温度;2)典型气象年室外气象参数;3)采暖和空气调节的

换气次数;4)采暖、空气调节设备的能效比;5)室得热强度。计算所得的采暖和空气调节年耗电量之和,

不应超过表10.3.3-2按采暖度日数HDD18列出的采暖年耗电量和按空气调节度日数CDD26列出的

空气调节年耗电量的限值之和。表10.3.3-2d)空气调节年耗电量Ecd)采暖年耗电量Eh(kWh/m2)

CDD26(℃建筑物采暖年耗电量和空气调节年耗电量的限值HDD18(℃(kWh/m2)

80010.12513.790013.45015.6100015.67517.4110017.810019.3120020.112521.2130022.31

5023.0140024.517524.9150026.720026.8160029.022528.6170031.225030.5180033.427532

.4190035.730034.2200037.9210040.1220042.4230044.6240046.8250049.03夏热冬暖地区的

住宅应以参照建筑的空气调节和采暖年耗电量为控制目标。参照建筑和所设计住宅的空气调节和采暖年耗

电量应采用动态逐时模拟方法在确定的条件下计算。

计算条件应包括:1)居室室冬、夏季的计算温度;2)典型气象年室外气象参数;3)采暖和空气调节的

换气次数;4)采暖、空气调节设备的能效比。参照建筑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参照建筑的建筑形状、大小

和朝向均应与所设计住宅完全相同;2)参照建筑的开窗面积应与所设计住宅相同,但当所设计住宅的窗面

积超过规定性指标时,参照建筑的窗面积应减小到符合规定性指标;3)参照建筑的外墙、屋顶和窗户的各

项热工性能参数应符合规定性指标。

11使用与维护

11.0.1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1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

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2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11.0.2

住宅应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模式。建设单位应在住宅交付使用时,将完整的物业档案移交给物

业管理企业,容包括: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和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

以及相关的其他竣工验收资料;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3工程质量保修文件和

物业使用说明文件;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管理企业在服务合同终止时,应将物业档案移交

给业主委员会。

11.0.3建设单位应在住宅交付用户使用时提供给用户《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做出说明,提出使用注

意事项。《住宅使用说明书》应附有《住宅品质状况表》,其中应注明是否已进行住宅性能认定,并应包括

住宅的外部环境、建筑空间、建筑结构、室环境、建筑设备、建筑防火和节能措施等基本信息和达标情况。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住宅在设计使用年限和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容和保修期、用

户报修的单位,以及答复和处理的时限等。

11.0.4用户应正确使用住宅电气、燃气、给水排水等设施,不得在楼面上堆放影响楼盖安全的重

物,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动承重结构、主要使用功能或建筑外观,不得拆改水、暖、

电、燃气、通信等配套设施。

11.0.5对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外墙面、屋面等住宅的共用部位,用户不得自行拆

改或占用。

11.0.6住宅和居住区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11.0.7物业管理企业应对住宅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保养、维修和管理;对各种共用设备和设施,

应进行日常维护、按计划检修,并及时更新,保证正常运行。

11.0.8必须保持消防设施完好和消防通道畅通。

👁️ 阅读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