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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校

发布时间:2023-06-07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小学校

小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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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8日发(作者:)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中小学校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

进全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

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

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县中小学校实

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正确处理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

给关系;按规定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高效安全。

第二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学校收支预算,增强资

金使用计划性;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对学

校经济活动的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县接受一般公共预算拨款的高级中学、普通初

中、职业中专、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及局

直各事业单位。民办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参照执行。

第二章财务管理

第四条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对全县中小

学校经费实行“校财局管”,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县教体局会计核算中心

(以下简称核算中心)负责管理、监督中小学校的财务活动;组织、指导

中小学校编制本单位年度预、决算,汇总报送县财政局;汇总审核中小学

校用款计划,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对中小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

第五条中小学校的财务严格实行部门预算、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

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入统一编入县级

财政预算,并由县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六条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各中心校设委派会计组,

基层各小学可设一名兼职报账员)。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不改

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即在一定区域内,由核算中心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

校的会计核算,会计组由县教体局统一委派。报账员的更换须报县教体局审

批,学校不得擅自任免。

第七条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基层各单位撤销银行实有户,统一开

卡;对于往来款项统一使用财政往来账户进行核算。

第八条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从事学校财务管理的

报账人、审核人、审批人、财物保管人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做到相互

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监督制度。会计

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

完整性。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九条中小学校必须编制完全的部门预算,将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预算编制原则。预算编制应正确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政

策、方针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预算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

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编赤字预

算。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中小学校预算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

育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拨入专款、教育费附加拨款),上级补助收

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工资福利支出、

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项目支出等。中小学校预

算编制时应将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筹考虑。本着量入为出的原

则,合理安排学校各项支出。

第十二条预算执行。各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严禁超预算报账,确实

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预算调整申请需经分管局长签字后方可进行预算调

整。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即按申请(指定)的用途使

用资金。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中小学校的收入主要有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它收入

等。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代收费不属于学校收入,但应纳入财政非税收入

专户管理。

第十四条各校必须严格按规定收费,公开收费项目、范围、标准。建

立健全收费内部管理制度。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自

定或提高收费标准。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严格按

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1-3日内足额缴入县非税收入专户,不得隐瞒、

截留、坐支、挪用,不得公款私存,谋取私利。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的各项支出,必须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自

求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开支范围和定额标准执

行。严格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保证专款专用。中央、省、

市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不得挪作它用,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或津补贴、

基本建设项目、偿还各类债务。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

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工资福利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资、

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商品和服务支出是指

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满足基本办学需要而形成的支出主要有:办公费、印刷

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租赁

费、维修费(零星维修)、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等;办公费支出占公用经

费收入比例一般不超过12%(小学

教学点及规模较小的学校除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包括离退

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助学金和其他

补助支出等。其他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

图书资料购置费、大型修缮支出等。

第十七条中小学采购教学仪器设备、体育卫生艺术器材、电教器材、

图书资料等由学校向县教体局申报,县局计财股汇总后报送县财政局采购

管理股,按照规定程序组织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各校新建工程项目和校舍维修改造项目,执行基本建设项目

程序,按照相关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

实行工程预算、竣工决算审计制度。

第十九条中小学校支出中几项具体规定:

1.大额支出。学校重大经济事项,实行教育主管部门申批制度。

中学5000元以上,小学、县幼儿园和局直单位3000元以上的经费单

笔业务开支,必须经学校(单位)有关会议研究通过,并报教体局审批同

意后方可开支。10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须转账,严禁现金报销;报销的原

始凭证除了具备经办人、验收人、和审批人签字外,必须在凭证后附注简

要情况说明。

2.专项支出。学校的各类专项资金,须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管

好用好、设置相应的明细账户,做到清晰、准确。

3.基建、维修项目支出。学校基建、维修项目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

研究决定,要有预算、有合同、有结算、有验收,同时报县教体局计财股、

校产办备案;中小学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按照工程标准要求

执行。工程审计报告是结算工程款的合法依据;支付工程款时,承建单位

必须提供税务发票及完税证明。

4.公用经费支出。按照上级文件规定,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是指保证

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育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支出。开支范围包括:

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

劳务费、租赁费、维修费(零星维修)、专用材料费、仪器设备及图书资

料等购置。教师培训费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

用于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差旅费、资料费等。

5.核算中心每月底按照规定,向基层单位提供完整的会计月报表。

6.对于省市县教育经费有时无法按时到位,但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

各基层单位应按照实际发生金额提供该笔经济业务的全额发票等资料,核

算中心按要求进行挂账处理。

第二十条支出票据要求。一是票据合法、合规,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

发票或正规收据;二是内容清楚,应写明商品和服务的详细内容,不能只写

大类;三是要素齐全,包括日期、发票单位名称、商品数量、单价、金额、

填制单位公章;四是审批手续齐全,按上述规定的程序签批;五是无涂改

现象,随意涂改原始凭证即视为无效凭证。

第六章结余及结转

第二十一条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按

规定结转下一会计年度使用(结转资金只能结转一个会计年度)。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资产是指所有权归学校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

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

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200元以上、专用设

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

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

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中小学校必须设立固定资产明细分

类账和台账,建立健全实物资产收发登记制度,及时清理债权,定期(每年

末)组织清查盘点各类资产。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特别是土地、房屋、精

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县教体局审核

同意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中小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

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

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无形资产及对外投资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行形态

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权利的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

及其他财产权利。无形资产转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

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

出,计入事业支出。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

产等对其它单位投资。中小学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教育主

管部门和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

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章负债

第二十七条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

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八条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

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

期或者长期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中小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和

预收账款等。

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

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中小学校应当

加强代管款项管理,分项核算,按时结清。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

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三十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

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

举借债务。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第九章财务清算

第三十一条经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

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

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

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

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

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二条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其全部资产、债

权、债务等无偿移交;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

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

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

第三十三条单位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变更时必须遵照有关财经法规,认

真办理财务清算、资产移交等交接手续。

第十章财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本单位

的所有财务活动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十五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

经纪律的保证。中小学校财务接受同级及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同

时县教体局每年有计划的对学校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

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遵守财政规章制度和财经

纪律。

第三十六条财政、审计、教育部门对学校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形

式的监督。对违纪行为将按照财经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涉及经济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严格推行财务公开。在财务公开工作中,要做到“四个规

范”:

1、规范公开内容。按照教育经费预算规定,公开所有收支项目和标

准,做到实事求是,完整准确。

2、规范公开时间。各学校于每学年最后两周内,向全体教师公布学校

财务收支情况。高中和初中单独公布,中心校要将所辖小学的财务收支情

况书面报告各小学,监督小学做好财务公开工作。

3、规范公开程序。学校财务监督组织机构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核,

确认后经财务监督小组组长签字方可正式公布。

4、规范公开形式。通过校务公开栏公布、召开会议等多种形式

进行公开。每学期末张榜公布财务收支情况、用款计划执行情况;每学年

末向教职工大会进行公开报告本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每学年度末,计财股抽调人力,组成检查组,对学校财务管理和财务

公开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在财务公开过程中,对公开中反映的问题,学校要及时予

以说明或整改,必要时再次向广大教职工公开。对于出现公开内容不全面、

公开程序不到位、教师反映强烈等问题而引发群众来信来访事件,发现一

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

第十一章会计档案和会计交接

第三十九条中小学校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

年度预决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

第四十条各校财会部门,要按照《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的规定,对会计档案定期归集,审查,核定,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

确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第四十一条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财会部门装订成册,并整理立

卷,在会计年度终了以后,由本单位财会部门保管。

第四十二条财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

续,未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和离职。

第四十三条财产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应认真

办理交接手续。帐、卡、物经核对无误后,移交人员负责编制交接清册一式

三份,分别由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签字,交接双方、部门负责人各存档

一份。更换财产管理人员一般不需要换固定资产帐簿,由移交人在固定资

产帐上加盖个人名章,以分清责任,接管人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国家对中小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本财务管理制度由县教体局会计核算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均以本

制度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促进中小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XX令第XX

号)、财政部教育部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XX]XX号)和

有关法律制度,结合秀洲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

领导下,受校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条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

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学校设置报账会计,在校长领导下,管

理学校的财务活动,公办中小学统一在秀洲区会计核算中心报账。中小学

校财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四条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

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五条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

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

的原则。按“人员经费按标准,公用经费按生均,专项经费区分轻重缓

急,视财力可能安排”的要求编制。

第六条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

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

大,确需调整的,中小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

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

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七条中小学校主要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

款。

(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

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

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

政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

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八条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

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原则上不得

接受村集体捐赠的钱物。

第九条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

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

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十条中小学校主要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

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

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中

小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

支出。

(二)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

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三)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

等。

第十一条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

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

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

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

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按节俭办学的原则,合理安排全年支出,严格控制日用水电、培训考察、

会议招待和零星维修等各项公用支出,严禁列支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考

察、招待等费用。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

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

有关规定。非政府采购的日常办公用品,由后勤部门统一负责采购。单次

采购总额5000元以上或单件单价IOOO元以上的,由后勤部门提出采购方

案,报校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后两人以上参与实施。校舍零星维修按《秀

洲区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中小学应当规范支出审批程序,各项支出应有明确合理的用

途,有经办、验收等相关人员签字,所有支出须经校务监督委员会审核、

主任签字,最后学校负责人审批方可入账。5000元以上大额支出应先报批

支出预算,实施完毕后在支出预算额度内进行支出结算。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

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或“白条”入账。第十七条结转

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

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

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

余的资金。

第十八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按照秀洲区财政部门的规定执

行。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

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

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

第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

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职工福利基金等专用基金

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

规模。

第二十条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

资产和对外投资等。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

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

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

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

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IOOO元以

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

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

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

片,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财务报表固定资产信息与国资网络系统资产

信息保持一致,固定资产实物应标有统一规范的资产编号。

中小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

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

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

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中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

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中小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秀洲区国资局有关规

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中小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

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

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七条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

违反规定举借债务。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

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

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

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

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

小学校应当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财务分析,财务分析内容包括中

小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

支出状况、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三十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

务信息披露制度、教代会审议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

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及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公办中小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

公办的幼儿园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幼儿园可以参

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

务管理办法,报局计财科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

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

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

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

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校预算执

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

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

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五条中小学校的各项经济业

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领导下,

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中小学校应当指定专人主管财务工作,配备财务、会计人员,

并根据需要合理设置财务部门,对学校的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

监督。

财务主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参与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

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的决策。第八条

中小学校财务、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任免奖罚、业务培训和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财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

策,掌握财会和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第九条中小学校应当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集中记账,分

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即在一定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教

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

中小学校应当提升财务信息化管理水平,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管

理学校财务活动。

第十条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

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财务活动纳入学校财务部

门统一管理可在学校现有账户下分账核算,真实反映收支状况,并定期公开

账务。如有结余,应当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继续使用。

学校采用委托方式经营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不得向被委托方转嫁建设、修缮等费用。

学校采用配餐或托餐方式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餐费可由学校统一

收取并按照代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

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

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三条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

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

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教育改革要求、中小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

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学校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

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

节约和讲求绩效的原则。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

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

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收入预算草案。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

缓急,编制支出预算草案,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

列到款。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

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学校

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

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

强预算执行管理。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

第十八条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

一般不予调剂。确需调剂的,由中小学校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

剂。其他资金确需调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

第二十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

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

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的预算、决算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统一

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

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

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

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

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

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

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

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

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租金收入等。其中:

为在校学生提供课后服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收入,计入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

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

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

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中小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

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

或坐支。

第二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票据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代收费应

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监(EP)制的财政票据。服务性收费应

当使用税务发票。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

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三十条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

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

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指中小学校

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

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中小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

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

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

支出、捐赠支出等。

中小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

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第三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项目库

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沫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校支出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

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

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

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经

费、人员经费不得混用。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以不

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

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

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三十四条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

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五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

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

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

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

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

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九条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

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

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四十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

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弥补以

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盘活存量,统

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财政拨款结余规模。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三条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

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

金规模。

第四十四条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奖助学基金和其他专用

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

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奖助学基金,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

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

(≡)其他专用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

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五条中小学校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结合实际需要按

照规定提取,保持合理规模,提高使用效益。除奖助学基金外,专用基金

余额较多的,应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确需调整用途的,由主管

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十六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

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资产是指中小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

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文物文化资产等。

第四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

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

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

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小学校应当汇总编制学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中小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

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

符和账账相符。

中小学校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四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

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优先通过

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五十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

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

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

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

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第五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和零余

额账户,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规范存货领用制度,

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中小学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

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IOOO元以

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

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三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

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五十四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

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

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对外投资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

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

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

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

业债券等投资。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

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

统一监管体系。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第五十六条中小学校文物文化资产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七条在满足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中小学校可以出

租、出借资产。

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严格履行相关

审批程序。

第五十八条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

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

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九条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

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条中小学校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国有资产,

应当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学校大型设

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收取合理补偿。所取得的共享共

用补偿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六十二条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

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六十三条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应缴款项、代

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

期或者长期借款。

应付款项包括中小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

等。

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

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六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

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

第六十五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规范和

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

举借债务。

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替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债融资。

第十章财务清算

第六十六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

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六十七条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

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

债务清单以及清算财务报告,全面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和清算损益,提出

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和负债的移交、接收、划

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八条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

批准,其资产和负债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无偿

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

处理。

(≡)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

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

中小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

第六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

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

中小学校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

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七十条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特定

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一条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务报表主

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的内容

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七十二条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年

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第七十三条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算报表主

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

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

第十二章财务监督

第七十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

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第七十五条中小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

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

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规范学校

各项经济活动,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

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八条中小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以及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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