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棘手
-
2023年2月17日发(作者:)一、员工不签订合同又不离职的,企业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
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
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
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
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
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
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
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
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
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
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从这条规定来,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又要在单位中工作,那么,企业就必
须尽快采取措施,与之终止劳动关系。在1个月之内,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天通知劳动者,
终止劳动关系,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过了1个月之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终止劳动
关系,那就有可能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并且解除劳动关系还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
人单位如果想留住该劳动者,就可以将这条规定与劳动者进行沟通,使之转变想法。
二、员工在同一企业工作离职两年后再入企业是否可约定试用期?
1、因合同期满而离职,那么,当劳动者再次回到企业中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原来的
没有任何联系,可以重新规定试用期。
2、原来的劳动合同并没有期满,而是由于其他原因而离职,离职的原因得到双方的认可,
那么当劳动者再次回到企业入职时,继续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3、原来的劳动合同并没有期满,而是其他原因而离职,劳动者再次回到企业入职,原来的
劳动合同期满,双方要续签劳动合同。无论是否变岗,都不再约定试用期。
三、新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新法实行后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的支付
方法
小王于2000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07年7月1日,公司与小
王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
动合同。
问题一:2008年6月30日合同终止,公司如何经济补偿?
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
则,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适用该规定,按照之前的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
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小王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的工作年限用
人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小王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6月30日期满终止,年限正好6
个月,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补偿基数
按照小王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问题二:如果2008年5月30日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新法和旧法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对违法解除合同的,劳
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
定支付赔偿金。所以,本案中如果小王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按照小王2000
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工作年限(正好7年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金为8个月×月工资(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支付赔偿金为月工资×0.5个月×2倍。
劳动者提出不干了,必须要提前30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劳动者的义务。而
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决定哪天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只要不超过30天就行。
四、暑期工
1、暑期工是指全日制学校的学生利用暑假勤工俭学,这个早有定论的,与劳动合同法无干。
是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的若干意见里规定的,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
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2、由于这个规定,暑期的勤工俭学不属于劳动关系,只能是民法体系的雇佣关
系,不能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系统法律法规的保护。
3、一些假期打工的受害学生到劳动部门投诉时,往往会遭遇这样的尴尬局面:
《劳动法》中并没有关于大学生打工维权的规定。由于在校大学生打工属《民法》
调整范畴,劳动保障部门对大学生维权往往爱莫能助。打工学生实在要维权,只
能上法庭。但打官司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尤其要花费不菲的起诉费,这无
疑让贫寒的打工学子“望而却步”。
4、广东省劳动部门则告诫学生,在寻找暑期工作的过程中,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
议,双方应约定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伤害赔偿、劳动条件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