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操作成功!

泰国移民

发布时间:2023-06-06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泰国移民

泰国移民

-

2023年2月17日发(作者:)

I

摘要

二战时期,旅居泰国的华侨因各种原因归国。战争结束后,难民

的处理问题便随之提上日程。文章探讨的是二战结束后国民政府协同

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和国际难民组织共同遣返泰国华侨的这一事件。

首先,为了应对此次华侨遣返,国民政府和联合国分别做了相应的组

织机构和政策准备。其次,整个华侨遣返过程以实施主体不同分为行

政院善后救济总署、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时期的遣返华侨和国际难民

组织时期的遣返华侨两个时期。而在华侨遣返的过程充满了坎坷,除

了资金、人员组织等问题,泰国方面亦调整移民政策为遣返华侨设置

了障碍。国民政府为顺利将华侨遣返,多次与泰国方面进行交涉。贯

穿于整个华侨遣返过程的交涉事项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入口限额,二

是护照签证发给,三是华侨身份认证和入口税。国民政府积极遣返华

侨是对自身“保侨护侨”口号的实践与遵守,包含遣返泰国华侨在内

的,对于战时归国难侨的救济和战后归国华侨的遣返工作是近代史上

中国政府最大规模的救侨行为。

关键词:泰国华侨;归侨遣返;交涉;中泰关系

II

ABSTRACT

DuringWorldWarII,overseasChineselivinginThailand

heendofthewar,the

issueofdealingwiththewarrefugeeshasbeenputonthe

ticlediscussesthatafterendofWorldWar

II,theTherepatriationofoverseasChinesefromThailand

executedbyNationalGovernment,theUnitedNationsReliefand

RehabilitationAgencyandtheInternationalRefugee

y,inresponsetotherepatriationof

overseasChinese,theNationalGovernmentandtheUnited

Nationsmadecorrespondingorganizationalandpolicy

ly,thewholeprocessofrepatriationof

overseasChinesecanbedividedintotwoperiodsaccordingto

thedifferentsubjectsofimplementation:Theperiodunderthe

auspicesoftheGeneralAdministrationforRehabilitationand

ReliefandtheUnitedNationsGeneralAdministrationfor

RehabilitationandRelief,andtheperiodundertheauspicesof

cessof

additiontotheproblemsoffundsandpersonnelorganization,

III

Thailandhasalsoadjusteditsimmigrationpolicytosetup

rto

repatriateoverseasChinesesmoothly,theNationalGovernment

ations

throughouttheprocessofrepatriationofoverseasChinesecan

bedividedintothreecategories:entryquota,passportvisa

issuance,overseasChineseidentitycertificationandimport

ionalgovernment\'sactiverepatriationofoverseas

Chineseisthepracticeandcomplianceofitssloganof

\"protectingoverseasChinese\".Includingrepatriationof

overseasChinesefromThailand,thereliefforthosereturned

fromwarandtherepatriationofoverseasChineseafterwarare

thelargestsalvationofoverseasChinesebytheChinese

governmentinmodernhistory.

Keywords:OverseasChineseinThailand;Repatriationof

returnedoverseasChinese;Negotiation;China-Thailand

relations

目录

摘要

..........................................................................................................

I

ABSTRACT

....................................................................................................

II

绪论..........................................................................................................1

一、选题缘起及意义

.................................................................................1

二、研究现状..............................................................................................1

三、研究方法..............................................................................................6

四、创新与不足

.........................................................................................6

第一章泰国归侨遣返背景.....................................................................8

第一节战时泰国华侨归国原因.......................................................8

第二节战后归侨遣返工作启动

.....................................................12

第二章华侨遣返的组织机构设置和政策制定.....................................15

第一节相关机构设置.....................................................................15

第二节相关政策制定

.....................................................................19

第三章华侨遣返工作的实施情况.......................................................27

第一节行总、联总主持下的遣侨工作.........................................27

第二节联合国国际难民组织主持下的遣侨工作

.........................31

第四章华侨遣返过程中的中泰交涉...................................................34

第一节入口限额问题

.....................................................................34

第二节护照签证发给问题.............................................................37

第三节华侨身份认证和入口税问题...........................................411

第五章华侨遣返工作的评价

...............................................................50

第一节组织政策.............................................................................51

第二节遣侨过程.............................................................................52

第三节遣侨结果

.............................................................................53

结语........................................................................................................56

参考文献....................................................................................................58

后记

............................................................................................................

60

二战后泰国归国华侨遣返研究

1

绪论

一、选题缘起及意义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诸多东南亚国家被日军占领,这一地区大量华侨纷纷回

国避难。1945年抗战胜利后,南京国民政府便将难民的善后救济问题提上工作

日程,其中便包括帮助战时归国华侨重返原居住国。

二战期间,泰国加入轴心国,成为日本法西斯的帮凶,受日本挑拨,泰国政

府实行了排华政策,华侨备受压迫,生活凄惨。同时,受经济危机影响,泰国华

侨生活困难。在这种背景下,大量泰国华侨纷纷回到祖国。抗战胜利后,帮助华

侨返回之前侨居地的工作提上政府工作日程。在此基础上,中国如何与作为战败

国的泰国建立外交关系?如何遣返当时的归国难侨?在遣返过程中,面对战后泰

国政权更迭、反华浪潮迭起的状况,中国政府在遣侨时又有何应对方案?从而引

发了哪些交涉问题?遣返泰国华侨是否与遣返缅甸华侨、菲律宾华侨有所不同?

最后泰国华侨遣返结果如何?遣返后泰国华侨在侨居地的生存状态如何?带着

这些问题,笔者查阅了相关资料和过往研究,发现有关于二战后泰国华侨问题的

研究甚少,于是笔者结合自己的学术旨趣,决定将二战后泰国华侨问题作为自己

硕士阶段的研究课题。

对于二战后国民政府遣返泰国归国华侨的研究,一方面可以探究战后南京国

民政府具体的遣侨政策,另一方面可以从战后遣返泰国华侨引发的交涉问题,探

究战后的中泰关系。同时在遣返华侨的问题上,不单是国民政府单方面的努力,

更涉及到当时的国际组织——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和国际难民组织的通力合作。

可以说,对于归国华侨的遣返是一次涉及国际关系的跨国人员流通。对于遣返泰

国华侨研究,除了能还原当时中泰两国关于华侨相关政策以及考察归国华侨返泰

过程等问题之外,也对现今国际救助难民、难民归国等问题具有现实的借鉴和参

考意义。

二、研究现状

抗战胜利后南京政府面临着的一大问题就是遣返敌侨敌俘,以及帮助战时回

国的华侨在之前侨居地的复员。有关战后敌俘敌侨的遣返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停

硕士学位论文

2

战后滞留在华的日侨日俘的遣返,其研究成果颇丰。关于史料方面,有中国第二

历史档案馆编《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国战区受降纪实》,对于日侨日俘遣返工作的

具体政策进行了详细记载。在著作方面,主要有任骏著《日俘日侨大遣返》、梅

桑榆著《日俘日侨遣返录1945-1946》。论文方面主要有胡荣华《战后天津暨华

北地区日俘日侨遣返研究》(《抗日战争研究》,2008年03期),关亚新、张

志坤《吉林东部地区日侨俘遣返述略》(《抗日战争研究》,2008年03期)等。

而遣返华侨返回原居住地的“复员”行为,学界则集中为对东南亚华侨的遣

返研究。

1.关于东南亚华侨遣返

对于战后东南亚华侨遣返研究,著作方面主要是在侨务政策相关书籍里有涉

及对战后国民政府侨务政策的论述。如张国钢撰《我国侨务行政及侨务政策之演

进》①,在第三章第六节为“战后华侨复员时期之侨务政策”,论述了战后南京

政府针对华侨复员和救济所制定的政策方针。张赛群著《南京国民政府侨务政策

研究》②,共五章,其中第四章为“1945—1949年国民政府的侨务政策”,叙述

了战后南京政府护侨复员的各项政策。在毛起雄和林晓东编著的《中国侨务法律

法规概述》③一文中,以小节的形式简述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侨务的立法情况。

另外,王德春在《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与中国(1945—1949)》④一书中,利用

《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业务总报告》的资料,稍有提及战后华侨遣返的内容。论

文方面,窦文金的《南京国民政府侨务工作剖析1927年—1949年》⑤论述了整

个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关于侨社侨民、党务侨务政府侨务、工作量分配这三个方

面,并未对东南亚遣返华侨做单独说明。杨世红利用第二历史档案馆所编资料,

在《国民党政府1945-1949年侨务工作述评》⑥中,分析了战后国民政府在侨务

——归侨复员海外保侨、疏导侨汇与辅导侨民投资、开展侨民教育工作三方面的

政策实施及其效果,文章以整个华侨群体作为研究对象,偶有提及具体的东南亚

华侨的遣返工作。孟宪军在《国民政府遣返东南亚华侨筹划研究(1943~

①张国钢.我国侨务行政及侨务政策之演进[M].香港:香港私立珠海大学历史研究所,1985.

②张赛群.南京国民政府侨务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8.

③毛起雄,林晓东编著.中国侨务法律法规概述[Z].北京:中国华侨出版社,1994.

④王德春.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与中国(1945-1947)[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⑤窦文金.南京国民政府侨务工作剖析(1927-1949)[J].八桂侨史,1996(04).

⑥杨世红.国民党政府1945-1949年侨务工作述评[J].民国档案,2000(04).

二战后泰国归国华侨遣返研究

3

1948)》①一文中,分析了遣侨筹划的背景和前期工作,遣侨方案的探讨与制定,

国际难民组织时期遣侨办法的修订,论述了国民政府关于东南亚遣侨政策的制定

过程,其中主要以遣返缅甸华侨为例。并分析了国民政府遣返华侨动机有二,一

是民族主义使然;二是大国地位的构想,但是没有涉及复员交涉过程。凌彦的博

士论文《国民政府东南亚难侨救助研究,1941-1949》②第四章集中讨论了战后

因华侨复员问题而引发的中外交涉问题,以菲律宾、缅甸和暹罗为东南亚国家代

表。傅惠玲在《从文物视野解读华侨历史——以“二战”后“华侨复员”相关证

件为例》③文中,以博物馆馆藏文物为切入点,叙述了战后南洋华侨复员工作的

流程。

在地域方面,有柳州市档案馆整理出版的《抗战胜利后滞柳华侨的救济与复

员》④,讨论了战后滞柳华侨的救济及复员遣送的相关政策、方法,实施过程中

所遇到的各种困难和侨胞们在漫长等候中的生存状态等问题。林真的《战后初期

闽籍华侨复员东南亚问题概述》⑤利用福建省档案馆的资料,论述了战后东南亚

闽侨复员与移民交涉及遣送进展状况,分国别的叙述了缅甸、菲律宾、荷印、马

来亚、新加坡、泰国、越南对待华侨复员和移民的态度。周情情的《抗战后福建

难侨遣返问题初探》⑥从遣返工作筹备、遣返过程两方面论述,并对福建遣返工

作给予了正面评价。刘永连在《从处理侨产纠纷问题政策的出台看广东侨务的作

用和地位:抗战复员时期广东侨产纠纷问题系列研究之一》⑦一文中,以侨务机

关、政府、警察和侨务团体等机构的相互配合解决财产纷争问题,对于稳定复员

时期的侨民有着积极作用。

个案研究上,“南洋华侨机工”因在抗战时期归国参加军事物资运输,人力

支援祖国抗战,故而在战后东南亚华侨复员中,“南洋机工”群体较受学界关注。

资料方面有吴强、陈毅明和汤晓梅编著的《南侨机工档案史料选编云南省档案

①孟宪军.国民政府遣返东南亚华侨筹划研究(1943-1948)[J].暨南学报,2011(01).

②凌彦.国民政府东南亚难侨救助研究(1941-1949)[D].中山大学,2009.

③傅惠玲.从文物视野解读华侨历史——以“二战”后“华侨复员”相关证件为例[J].福建

文博.2015(03).

④吴爱玲:《抗战胜利后滞柳华侨的救济与复员》出版发行[J].八桂侨刊,2017(03).

⑤林真.战后初期闽籍华侨复员东南亚问题概述[J].南洋问题研究,1990(01).

⑥周情情,李天宇.抗战后福建难侨遣返问题初探[J].福建史志,2017(04).

⑦刘永连.从处理侨产纠纷问题政策的出台看广东侨务的作用和地位——抗战复员时期广东

侨产纠纷问题系列研究之一[J].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0(04).

硕士学位论文

4

馆馆藏部分》①第四章“复员”。著作有夏玉清的《为了忘却的爱国者南洋华侨

机工研究》②,书中的第八和第九两章节论述了南洋机工复员南返之艰辛。在论

文方面,吴爱玲在《南侨机工复员遣送》③一文中记叙了战后滞留柳州的南洋机

工遣送情况。夏玉清的《道阻且长:二战后“南侨机工”的复员与南返》④,从

南洋机工南返的背景、具体方案的制定、相关部门的协作努力和南返进程四方面

论述了南洋机工复员遣返的过程,并分析了其南返的特点。

针对具体的东南亚国家华侨复员研究。在菲律宾方面,有凌彦的《二战后归

国华侨复员菲律宾的交涉》⑤,这篇论文从菲律宾华侨复员时中菲两国的各自历

史背景、中菲两国关于华侨复员之交涉、复员工作差强人意原因三个方面论述了

战后关于菲律宾华侨复员的交涉问题。其中关于华侨复员部分,作者是按照时间

线索记叙了中美菲之间的关于复员交涉。缅甸方面,有凌彦《二战后归国难侨“复

员”缅甸析论》⑥、水海刚《战时缅甸归侨的战后复员——以“国家—社会”关

系为考察视域》⑦、孟宪军和纪宗安《战后国民政府对缅遣侨问题初探》⑧以及姜

帆《多层外交与救护侨胞——国民政府对战后缅甸归侨遣返危机的处置》⑨。其

中,凌彦从华侨复员时期缅甸历史背景、英缅政府时期的复员交涉、缅甸新政府

时期的复员交涉、对缅甸华侨的“甄审”和复员情形以及最后对缅甸华侨复员的

评价五个方面,论述了缅甸华侨复员时的中缅交涉问题。孟宪军和纪宗安的《战

后国民政府对缅遣侨问题初探》,从当时国际形势、积极筹备和制定遣侨办法、

遣侨中的外交交涉三方面论述此问题。其中遣侨中的中外交涉集中在四个方面:

允许华侨入境、华侨归缅条件、华侨分批入缅、滞留华侨的后续交涉。不同的是

前者对南京国民政府遣返归缅华侨进行了评价。姜帆《多层外交与救护侨胞——

国民政府对战后缅甸归侨遣返危机的处置》,跟上述两篇文章不同,姜帆进行了

①吴强,陈毅明,汤晓梅编著.南侨机工档案史料选编(云南省档案馆馆藏部分)[Z].北京:

中国华侨出版社,2009.

②夏玉清.为了忘却的爱国者南洋华侨机工研究[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16.

③吴爱玲.南侨机工复员遣送[J].中国档案,2017(04).

④夏玉清.道阻且长:二战后“南侨机工”的复员与南返[J].暨南学报,2015(02)

⑤凌彦.二战后归国华侨复员菲律宾的交涉[J].广东社会科学,2016(04).

⑥凌彦.二战后归国难侨“复员”缅甸析论[J].东南亚研究,2014(06).

⑦水海刚.战时缅甸归侨的战后复员——以“国家—社会”关系为考察视域[J].厦门大学学

报,2017(06).

⑧孟宪军,纪宗安.战后国民政府对缅遣侨问题初探[J].东南亚研究,2010(06).

⑨姜帆.多层外交与救护侨胞——国民政府对战后缅甸归侨遣返危机的处置[J].华侨华人历

史研究,2015(03).

二战后泰国归国华侨遣返研究

5

史料创新,以新解密的缅甸外交档案,结合国民政府档案、中外报纸、侨刊等多

方史料,从缅甸归侨遣返的背景、遣返工作中断的原因以及国民政府对缅甸归侨

遣返危机的处理过程三方面,论述了国民政府遣返缅甸华侨的问题。水海刚《战

时缅甸归侨的战后复员——以“国家—社会”关系为考察视域》,以“市民社会”

为理论支撑点,着重考察了当时滞留在国内的缅甸华侨在战后复员过程中所组织

的社团,在中缅政府关于复员交涉中发挥了“侨”和“社会团体”的特性,对交

涉有着促进作用。

新马华侨方面,有高伟浓、寇海洋的《二战后新马华侨返回原侨居地问题初

探》①,主要运用《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与《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

《中央日报》、《大公报》及南洋报纸等报刊资料,对战后国民政府遣送侨民办

法的筹划、侨胞返回原侨居地的过程以及国民政府在这一工作中作用的评价等问

题进行了分析。

2.泰国华侨遣返研究

关于泰国华侨遣返问题,暂时没有单独专著或者论文进行专题研究,主要在

相关论著或者文章中有所提及。关于战后中泰关系问题,张赛群著《南京国民政

府侨务政策研究》②简述了战后中暹条约的签订,杨世红《国民党政府1945-1949

年侨务工作述评》③一文中稍微提及了战后中泰两国关于排华问题的交涉,以及

中暹条约的签订使是时华人地位有所提高的问题。关于战后侨民生存问题,张赛

群著《南京国民政府侨务政策研究》偶有提及暹罗侨汇、教育情况,杨世红《国

民党政府1945-1949年侨务工作述评》中对战后泰国华侨教育中暹罗侨校问题作

为战后南洋侨教发展缩影进行了阐述。关于战后华侨遣返问题,凌彦的博士论文

《国民政府东南亚难侨救助研究,(1941-1949)》④,第四章第四节即为“中暹

两国关于华侨复员的交涉”,主要探讨了泰国华侨复员过程中归侨入境问题所引

发的双边交涉,具体对归侨老新客的性质、入境税和担保费等问题进行了简单描

述。另外,林真的《战后初期闽籍华侨复员东南亚问题概述》⑤中,提及了在泰

国华侨复员过程中,关于1947年泰国出台的新的华侨移民政策、国民政府颁布

①高伟浓,寇海洋.二战后新马华侨返回原侨居地问题初探[J].东南亚南亚研究,2011(04).

②张赛群.南京国民政府侨务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8.

③杨世红.国民党政府1945-1949年侨务工作述评[J].民国档案,2000(04).

④凌彦.国民政府东南亚难侨救助研究,1941-1949[D].中山大学,2009.

⑤林真.战后初期闽籍华侨复员东南亚问题概述[J].南洋问题研究,1990(01).

硕士学位论文

6

的“移民赴暹管理暂行办法”和入境保证金三方面的问题。

3.研究现状分析

二战后南京国民政府遣返敌侨敌俘和东南亚华侨的研究成果,对于笔者了解

战后南京政府遣返政策的出台、过程以及交涉事宜等问题,有着重要的参考作用

和启迪作用。通过梳理过往的研究成果,不难发现其中有着可讨论的空间。

对战后敌侨敌俘的研究学界已有较多的著作和论文。研究角度包括对整个日

侨日俘遣返政策和过程的研究,以及地域性日侨日俘遣返政策和过程的研究,其

中个案研究以葫芦岛遣返为重点。对于东南亚华侨遣返研究,专著方面主要是在

研究南京政府的华侨政策时,对于遣返东南亚的华侨政策有所提及,鲜少论及遣

返过程的交涉事宜。论文方面,既有对全国范围内华侨遣侨的研究,也有区域性

华侨遣返研究,集中于福建、广东和广西等区域。个案研究以“南洋机工”群体

为代表。在以国别为研究对象的基础上,主要集中在缅甸和菲律宾两个国家,详

细的探讨了华侨复员时的过程和相关交涉。此外还有一篇有关新马华侨的遣返问

题,对战后遣返华侨问题进行了探析。

目前学界对于战后遣返泰国华侨研究较少,大多是在东南亚遣返华侨中给予

一小个部分进行阐述,主要集中在战后《中暹条约》的签订以及泰国华侨入境税

两个问题,并且未作深入研究。而对于整个遣返泰国华侨的背景、准备、过程、

交涉以及结果等没有一个较为系统完整的陈述,这给笔者留下了探讨泰国华侨遣

返的空间。

三、研究方法

第一,运用实证、比较等方法,对战后泰国归国华侨遣返问题进行系统梳理;

第二,本课题坚持以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运用多重资料,

对战后泰国归国华侨问题,进行客观论述与评价。

四、创新与不足

本文在参考和借鉴以往学术研究成果的前提下,利用目前所搜集到的资料,

试图对二战后国民政府时期泰国华侨遣返问题作一个清晰和较为深入的探讨,力

求相对客观地分析遣返华侨。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为以下三点:

第一,视角创新。已有的归国华侨研究主要集中于战后国民政府的华侨政策

以及华侨遣返和交涉过程的研究。本文尝试在当时有关人权和难民的国际公约和

二战后泰国归国华侨遣返研究

7

惯例的基础上,结合战后泰国政变前后政府的不同移民政策,来分析战后泰国归

国华侨的遣返。

第二,内容创新。如前所述的研究现状表明,目前学界并未有系统研究战后

泰国归侨遣返问题,而是主要集中在东南亚整体或缅甸、菲律宾华侨方面。本文

试图对二战后华侨遣返时期的归国华侨遣返背景进行梳理,同时对遣返华侨相关

机构和政策、华侨遣返的过程和结果以及由此引发的相关交涉进行论述,是对于

战后东南亚华侨遣返的一个补充。

第三,多种史料综合运用。结合联合国救济总署相关档案,在以台北国史馆

整理出版的《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的基础上,综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福建省档案馆编《福建华侨档案史料》等,以求

尽可能丰富地占有史料,以史带论。

当然,本文亦存在一定不足。在史料方面,因为语言的局限性,没能够翻阅

泰国方面关于归侨遣返的资料。同时,由于笔者学识局限,对于已有史料的分析

可能存在不到位、观点难以超越前人等问题。

硕士学位论文

8

第一章泰国归侨遣返背景

近代史上的华侨移民泰国主要聚集在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曼谷王朝拉玛

五世时期(1882——1910),因为拉玛五世进行社会改革需要劳动力,故而这一

时期赴泰的中国人从每年1万多增至6万多。第二个时期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至

九一八事变爆发,据统计,在这期间赴泰人数约为1327600人,回国人数约为

829900人,出超人数高达50万人。①此时期泰国经济的繁荣发展,而国内华南

地区却遭受自然灾害,再加上内战不休,使大量侨民移居泰国。第三个时期是抗

战胜利后到国民政府垮台,该时期集中于战后华侨遣返。

据统计,1937年泰国“一千二百余万的人口中,华侨竟占有二百五十万,

可以说泰国是世界上华侨最多的地方,国内的工商实业,几乎完全由侨胞经营”。

②由于泰国给予中国侨民入境后即享受泰国本地人的同等国民待遇,故而相较于

其他侨胞饱受入境国政府政治势力的压迫以及经济势力的排挤,泰国不失为是时

华侨出境的优先选项。而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东南亚华侨因为各种原因纷纷回

国。二战结束后,在联合国相关部门和组织机构的牵动下,由国内组织机构相配

合,共同遣返因战争问题回国的华侨返回原侨居地的行为,在当时的官方往来文

件称之为“复员”。对于华侨归国的原因探析,不仅有助于我们梳理归国华侨的

心理和行为活动,更和是否符合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的遣返条件直接挂钩。

第一节战时泰国华侨归国原因

二战时,由于泰国政府的排华政策和华侨主动归国援助抗战两个原因,导致

了战时大量华侨归国,这构成了战后归国华侨遣返的主体。

一、泰国政府排华政策

泰国政变后成立的銮披汶政府推行了一系列排华、驱华政策。銮披汶政府上

台后,即对华侨严加限制,新政府一改以往对华侨入境绝对放任的措施,限制华

侨入境,修改移民律,颁布入口条例,同时驱逐违规者。

①斯金纳.泰国华人社区[J].南洋问题资料译丛.1964,(01).

②许葛汀入京谒当局,演讲中国与泰国[N].申报.1937-02-16(14).

二战后泰国归国华侨遣返研究

9

首先,提高华侨入口税,泰国政府从1927年初颁《移民律》的五铢,1933

年增至十五铢五十丁,后增至百铢,1938年更增至二百铢①。从1927年到1937

年的这十年间华侨入口费增长了20倍之多,泰国政府藉此希望通过提高入口税

限制外人移居泰国。

其次,打压华侨经营产业,暹罗政府奉行经济泰化原则,使得在泰华人经济

受到重创。旅暹华侨以“欲救祖国的贫弱,必须积极的兴工商业”②为唯一责任,

故而华侨在泰国积极兴办实业。华侨在泰国所经营的事业,以大米、树胶为主。

泰国的气候土壤适宜种植大米,每年大米丰收后都会运销各国,泰国境内的米厂

大部分都为华人创办,但暹罗政府却“巧立名目征收营业所得税、人口税、移民

税等,以榨取华侨之金钱,且各业账簿,亦均强用暹式”。③树胶业方面,由于

经济危机土人购买力锐减和暹方政府的打压,旅暹华侨“工商业受重大打击,失

业回国者,络续不绝。”④如,暹方政府在1941年将华侨萧礼琛等批准经营且有

营业执照的约三千英亩胶园,“无条件、无代价,悉数查封,勒令住居园内华侨

空手撤离,损失达一百二十余万元”。⑤另外,泰国在1939年2月和4月份出现

的立法热潮更是从根本上打击华人经济。如2月22日泰方政府密会通过的食盐

条例,建立起了政府对食盐生产的强有力监督,并且对食盐征收重税,通过之日

起后八日即生效。而当时食盐的生产商绝大部分都是华侨,加之当时经营食盐出

口的五家公司也主要是中国人,这无疑是对华侨毁灭性的打击,随后烟草情况亦

然。并且在当时经济不景气的大背景下,就以胶皮和米业来看,“胶皮市价近大

跌至十一元,锡已跌至百分之六,暹米已跌三分之二”,⑥无不引起华侨恐慌。

再次,直接逮捕、驱逐华侨,制造恐慌。泰国地广人稀,需要依靠华侨力量

发展经济。但又怕华人不能同化导致统治问题,而对华侨有所忌惮。针对此种情

况,泰国政府实行两面政策。首先实行“移化”⑦政策,干预华侨事务。再对于

同化不了的华侨,采取强硬的驱逐政策。“侨胞如不奉命维谨,与他们同化,则

①泰国突大增外人入境费[N].申报,1939-03-14(05).

②昨日十七团体欢迎陈忠伟[N].申报,1929-11-23(14).

③章振华谈泰国华侨概况[N].申报,1923-10-28(11).

④泰国代表述侨胞近状[N].申报,1934-10-25(06).

⑤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政治,五)[Z].南京:

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551.

⑥华侨决不助古陈[N].申报,1931-05-21(04).

⑦昨日十七团体欢迎陈忠伟[N].申报,1929-11-23(14).

硕士学位论文

10

横祸之来,直无可避免”。①如:旅暹华侨陈忠伟便因不接受移化政策,“特于

上月下令驱逐”。②同时因华侨以“贯输入祖国文化,推广教育”③为宗旨,与暹

罗政府的同化政策相悖,故而暹方政府关闭了一些华侨学校,从而产生了一批归

国华侨学生。“我居留香港南洋一带英法属地之侨胞,均纷纷遣送其子女回国就

学,现华侨学生抵昆明等地者为数达三四百人”。④暹方政府对于华侨的压迫愈

演愈烈,是时“荷、菲、暹、越等地,排华潮先后而生,侨胞备受排挤,其惨苦

情形,非言而喻……然而泰国压迫中国的手段,固然是无所不用其极了”。⑤据

1934年南京侨委会发布数据,截止1933年底各国政府虐待华侨苛例“达百十三

种,其中以泰国为最多,计十三种”。⑥1937年暹方政府“非法拘捕华侨五千余

人,其中七百余被放逐”。⑦1938年9月,暹警察搜查曼谷烟馆,共逮捕华侨5000

余人,其中3354人被泰国方面认定为无业游民被全部驱逐出境。这一时期泰国

的政府官员公然发表反华言论的情形也屡见不鲜。另外旅暹华侨通过“七七献

金”,向祖国捐两百余万后,使得泰国政府大为震怒,采取了封银行、停学校、

传讯华侨等一系列措施,产生了众多归国华侨。

最后,联合日本共同打压华侨。暹罗政府政变后,銮披汶政府除实行经济民

族化的政策外,泰日双方在摆脱华侨对暹罗的经济占有方面亦达成共识,即共同

打压华侨经济。因为泰国方面想要摆脱华人对泰国经济的控制,日方亦希望取代

华侨地位。1941年12月8日日本登陆泰国后,“泰国政府决定与日本军队合作,

隔天就开始逮捕与重庆政府有任何关系的中国人”。⑧同时,泰国政府“始则弃

权通过国联报告书,显系助长暴日之凶焰;继则向欧洲大购军火,转售于日”,

⑨并于九一八事件之后就公然支持日方。且日本在其“南进政策”的指导下,挑

拨当地人与华侨的矛盾,“尤视华侨为眼中钉,从而推波助澜”。⑩同时日本广

传亲泰口号,在报刊上登载广告以低廉的价格招揽泰国人士前往日本参观,“借

①昨日十七团体欢迎陈忠伟[N].申报,1929-11-23(14).

②泰国政府驱逐侨胞[N].申报,1929-11-06(13).

③昨日十七团体欢迎陈忠伟[N].申报,1929-11-23(14).

④教部设法救济返国华侨学生[N].申报,1939-11-18(07).

⑤泰国排斥华侨的真相[J].新中华,1933(16).

⑥各国政府虐待华侨苛例统计[N].申报,1934-07-22(08).

⑦旅暹侨胞被逐归国[N].申报(香港版),1938-10-03(02).

⑧斯金纳.泰国华侨社会史的分析[J].南洋资料译丛,1964,(04).

⑨本埠增刊谈言泰国〔赓〕[N].申报,1933-03-10(20).

⑩日人向暹急进[N].申报,1934-04-07(06).

二战后泰国归国华侨遣返研究

11

以引起暹人好感”。①此外,銮披汶政府还联合日本政府对华侨在暹产业进行打

压。“泰国既频向倭奴大送秋波,日货在暹变得到特惠的待遇”,②导致华侨损

失惨重。同时为了更亲附日本,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有几千名具有民族主义政治

色彩的中国人被政府以不受欢迎外侨的身份驱逐出境。③

二、华侨支援国内抗战

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华侨积极支持抗战,不少华侨因此纷纷回国,其中包

括不少泰国华侨。“自七七抗战开展至今,泰国回国服务侨胞不下千人”,④而

“直接回国参加抗战工作者,人数计逾二千人”。⑤除自发回国参加抗战外,泰国

华侨还纷纷组织战地慰劳团前往前线进行物资输送,如“曼谷的中国人医院继续

训练护士,遣送回中国为军队服务”。⑥华商在泰国境内因积极声援国内抗战亦

是受到驱逐的原因,如泰国中华会馆协理竹茂公司总经理“对于国货提倡尤力济

案发生,组织对日经济绝交,为暹政府所忌”,⑦后被暹方政府驱逐出境。同时

由于军政府1940年起即对华侨声援国内抗战进行严厉镇压,上述如训练护士归

国的华侨医院的院长和天华医院的主席都被暹方政府驱逐出境,护士训练因此被

迫暂停。

泰国政府政变后,銮披汶政府上台收紧了原有的宽松华侨政策,入口条例、

教育条例等随之颁布,显示了泰国政府意在政治、经济、教育各方面全力压制旅

暹华侨。同时日人谋图控制泰国,鉴于华侨在泰国的地位,故而视华侨为眼中钉,

从而推波助澜,妄图取而代之。且按照当时泰国移民法“照泰国籍法规定,凡父

母为外国人,而其子女出生在泰国者,即属泰国国籍”。⑧并取消华侨学校,要

求华侨讲暹语,进行同化。上述种种原因都使得华侨或主动回国,或被迫回国。

在战争之际,即有呼吁救侨之声音——“除同情之外,还应该积极地设法去救救

泰国华侨”。⑨抗战胜利后,华侨复员工作即提上日程。

①日人向暹急进[N].申报,1934-04-07(06).

②抗战与泰国华侨[J].中山公论,1939(05).

③斯金纳.泰国华侨社会史的分析[J].南洋资料译丛,1964(04).

④又一批旅暹华侨回国参加抗战[N].申报(香港版),1939-04-06(06).

⑤台湾华侨革命史编委会编.华侨革命史(下册)[M].南京:正中书局印行,1981:717.

⑥斯金纳.泰国华侨社会史的分析[J].南洋资料译丛,1964(04).

⑦明日欢迎陈忠伟[N].申报,1929-12-21(14).

⑧泰国排斥华侨教育之严重[N].申报,1935-03-19(13).

⑨泰国与泰国华侨[J].中国青年,1939(03).

硕士学位论文

12

第二节战后归侨遣返工作启动

由于海外华侨对于抗日战争时期给予了祖国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

其中有捐献金钱和物资的,也有个人投入到抗日战争中的。财力方面如,因中国

的工商业落后,侨汇在抗战时期很好了补充了当时的巨额军费,是战时国民政府

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从七七事变到太平洋战争爆发,我国军费开

支为123亿元,侨汇总额约有53亿元,约占军费开支总数的43%。物力方面如,

据不完全统计,到1940年10月,华侨捐献的坦克车27辆,救护车1000多辆,

运输卡车及其他各种车辆数百辆。①华侨的重要性也从侨居国当地人民对待华侨

的态度中反映出来。在泰国方面,由于华侨在泰国经济取得了客观发展,故而很

多泰国人认为“华侨掠夺了他们许多利益,每年以大量金钱寄回祖国,因而对于

华侨存一种仇视与轻视的心理”。②就是在遣返工作过程中,泰国华侨依然在给

国内捐献物资。如1947年向国内捐米59000吨后,仍有24000余吨的粮食配额。

③所以,对于华侨的复员,国民政府和整个社会都是抱有华侨复员后所赚取的经

费会裨益于祖国建设和发展的心态,故而对华侨复员问题尤为重视。

1943年11月在华盛顿成立的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是一个在美国主导下的

由英、苏、中等44个国家参与的国际救助型机构,伴随着《联合国救济善后公

约》的宣布而成立。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的成立后,即开始着手对各国因战争所

受的损伤做紧急救护,其工作分为善后和救济两个部分。

是时欧洲战场因为德国大举进攻造成了很多战争难民,太平洋战场爆发后,

日本占领东南亚,华侨因为各种原因纷纷回国。欧亚大陆大量战争难民的出现,

难民政策问题提上国际议程。

1943年11月15日,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召开了第四小组委员会第一次大

会,会议主要讨论了救济总署救助难民的政策。会上成立了由中国、法国、波兰、

苏联和美国五国代表组成的工作团,工作团主要的工作为协助战俘和难民遣返复

员问题两方面。但文件中只提及欧战流亡人员的处理办法,而鲜有提及远东地区

的工作。因而工作组中的中国代表谢征孚和林霖提出下述声明:“总署对于华侨,

因战事暂居中国、印度、澳洲等国,愿意返还缅甸、爪哇、马来亚、泰国、安南、

①赵红英,张春旺主编.华侨史概要[Z].北京:中国华侨出版社,2015:523、524.

②苏立人.暹罗华侨现状[J].亚洲世纪.1948(02).

③暹罗华侨继续捐米[J].侨声(广州),1947(10).

二战后泰国归国华侨遣返研究

13

菲律宾及其他南洋各地者,亦应负责遣送返还”。①

在小组第三次会议上,着重讨论了总署遣返流亡人民的权责问题。卢森堡及

比利时代表主张“外籍侨民因战事影响离开以前居留所在地者,亦应由总署协助

其返还”,英方代表复议并额外提出,“但以居留地政府愿意接受彼等返还为限”。

但中方代表考虑到中国华侨众多问题,反对英方提出的条件。将与会意见改为“许

多侨民因战争关系,被迫离去安南、马来亚、新加坡、荷属东印度、缅甸、泰国、

菲律宾及其他西南太平洋各地之居留所,倘此等中国人自愿返还其战前居留住所

所在地时,总署应予以扶助,总署不应通过或决定任何有妨害其返还之议案”。

②最终经过中国代表蒋廷黻在小组会议上与英方和其他各国斡旋达成一致意见,

将限制条件改为“与各国有关政府会商”。最终在第六次会议,大会决议为将“总

署负责遣送回国字样”改为总署有援助遣送回国的责任,并通过了设立专门委员

会主持扶助遣送工作,和总署应与各国政府合作办理遣送流亡人民回国或返还居

留地。同时删除小组总报告草案原第八条第一句“无论何人非得有关该国政府之

同意及合作,不能返还本国或以前居留住所”等语改为:“本小组委员会一方认

定非得有关各国政府之同意及合作,总署不能扶助上述各种流亡人民。同时希望

有关各国政府对于总署此种扶助流亡请求,能以宽大人道精神处理之,纵令此种

流亡非其公民。”③至此,中国政府完成了“复员”问题在国际上的努力,为战

后的遣返归侨进行了准备工作。

就泰国归国华侨而言,抗战胜利后他们也想返回泰国。其一,因为大部分的

归国华侨“其基本经营远在数千里之外的侨居地,为了生活,为了生产”④,华

侨复员都势在必行。其二,就回国支援抗战的青年华侨,在胜利后,他们“更想

解甲归田,从速返回侨居地家园与家人见面,于是陆续赶程返回泰国”⑤。

而上述国际性的资金支持和相关国际法规、公约的出台,对于中国战后华侨

返回原居住地复员有着莫大帮助。对战后华侨的救济工作是联合国对战时救济难

侨工作的延续,国际救助华侨复员不仅是是时中国政府在国际会议上取得的重大

外交胜利,更是一次由中国政府官方组织的华侨返回原侨居地的大规模移民行

①谢培屏编.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缅甸篇)[Z].台北:国史馆,2003:14.

②谢培屏编.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缅甸篇)[Z].台北:国史馆,2003:15、17.

③谢培屏编.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缅甸篇)[Z].台北:国史馆,2003:21.

④华侨的回国与复员[J].侨讯,1946,01(03):2.

⑤黄晓坚编.抗日战争时期华侨人口伤亡和财产损失[Z].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16:128.

硕士学位论文

14

为。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难民复员问题涉及两国利益,涉事对于公约解读

的个体差异性和公约本身存在着的模糊性,都成为了具体复员工作中的障碍。

二战后泰国归国华侨遣返研究

15

第二章华侨遣返的组织机构设置和政策制定

抗战期间,旅暹华侨由于各种原因归国。抗战胜利后,因国内生活不安定,

且去暹又不需护照,出国手续容易。老客的复员和新客的涌入造成了大量赴暹的

情况。因此为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遣返旅暹华侨工作,联合国和南京国民政府

进行了组织机构和政策上准备。

第一节相关机构设置

遣返华侨的机构主要包括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国际难民组织以及南京国民

政府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侨务委员会等。泰国归国华侨作为华侨遣返的组成部

分,亦是由上述机构负责遣返。

一、联合国相关组织机构

为更好地处理华侨遣返等难民问题,联合国先后设立了善后救济总署和国际

难民组织,这两个组织在遣返泰国归国华侨过程起到了重要作用。

1.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

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又称“联合国善后总署”,简称“联总”,于1943

年11月9日在华盛顿建立,性质为国际救援组织。第一届全会议决联合国救济

总署主要向二战时饱受战争之苦者提供物资,助其恢复生产和家园重建事宜。在

其运转期间,联总先后将700万难民和流离失所者遣返回原居国。①联总自成立

之日起,即宣布其使命为:“计划、统筹、执行、或准备执行若干办法,以救济

在联合国控制下之任何地区内之战争受难者。济以粮食、燃料、衣着、房屋及其

他基本必需品,供以医药及其他重要服务,并于足以供应救济之必需限度内,在

上述地区内促进上述之服务与各种必需品之生产及运输”。②简言之,联合国善

后救济总署的主要任务是以合作的方式,紧急救护各国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所造

成的战争损害。联总组织机构分为决策机构及执行机构。最高决策机构为各会员

①钱其琛主编.世界外交大辞典[Z].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1180.

②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政治,二)[Z].南京:江

苏古籍出版社,2000:410.

硕士学位论文

16

国代表组成的全体大会,下设远东及欧洲区域委员会和若干专门委员会,主要负

责“分别考虑物资、财务、农业、难民、卫生、工业、社会福利等专门问题,向

全会及执行机构提供建议”。联总的任务主要是救济和善后两项。救济工作主要

是“供给必需之物资及服务,以防止饥馑及瘟疫”;善后工作则是为“恢复灾区

内确因战争而遭受损失之公用事业,及协助恢复生活必需品之生产及运输”。①为

办理善后救济工作,联总在各国均有派遣团,在中国亦设有驻华办事处。但和其

他地区的办事机构不同,驻华办事处并不直接参与各项工作,而是将物资交由中

国政府自行处理。

帮助战区民众复员,是联总的重要工作。联总积极帮助滞留中国的东南亚华

侨返回原居留国。为此,联总制定了相关条例,明确遣返对象、范围、数额和经

费等。关于遣返对象,联总规定遣返者必须为“仅受限于战争影响之地方”,且

必须主动上报。关于遣返范围,联总规定“只限由中国至外国,或从外国回中国”。

关于遣返数额,经过统计后,联总规定为“由中国至南洋各地者为三万三千人,

(已遣送者不在此数内),由南洋至中国者为一千人”。关于遣返经费,联总规

定“经费原定三十万美金,现因物价高涨,预算均增为二百万美金”。②具体到

泰国方面,符合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援助条件的归侨为:在泰国有居住权且原则

上在泰国居住三年以上,并于1937年中日战争前后返回国内,而战后无力返回

的泰国华侨。其中有意返回泰国定居的,应尽可能的出示证明文件来证实其居住

权,如重新进入许可证、居留证、职业证书、侨务机构出具的证件、护照和签证,

朋友或亲属的来信等。另外还规定了以下人员不在援助条件之内:因为政治原因

被驱逐的难民,或者患有不治之症的等等。因为联总公布的条件是模糊而不确切

的,这就为具体的遣返华侨过程增加了难度。③

在遣返泰国归国华侨的过程中,联总主要负责提供物资,并将泰国归国华侨

由中国港口输送至泰国境内,同时还参与协调中泰双方的在遣侨过程中的交涉,

协助完成华侨遣返工作。

2.国际难民组织

①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政治,二)[Z].南京:江

苏古籍出版社,2000:411.

②谢培屏编.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暹罗菲律宾篇)[Z].台北:国史馆.2003:175.

③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政治,五)[Z].南京:江

苏古籍出版社,2000:517.

二战后泰国归国华侨遣返研究

17

1948年8月,联合国成立了国际难民组织,处理难民问题。联合国第一次

会议上即把难民问题列入议程,由社会、人道主义和文化问题的第三委员会讨论。

该委员会建议成立专门处理难民的机构。该委员会指出,难民处理问题很急迫,

应通过各种方式鼓励和帮助难民返回原居住国。同时也承认难民拥有在了解原居

住地的情况后,拒绝遣返的选择权利。此后,联大将难民问题提交给经济社会理

事会讨论。该理事会经过讨论提出了一个关于建立“国际难民组织”的报告以及

“国际难民组织”章程草案。该组织成立后主要承接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的工作,

旨在对难民和被迫流亡者的保护和根据其自身意愿遣返回原居地。①

作为联总的继任组织,国际难民组织的主要工作亦是协助完成华侨由中国到

泰国的输送工作。

二、国民政府主要组织机构

作为遣返华侨实施工作的主体,国民政府专门设立了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

并改革了侨务委员会,作为主要的负责机构。同时外交、财政、交通等部也参与

其中。

1.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

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成立于1945年1月1日。起因是联总在欧洲各国实施

善救工作时,要么自行办理,要么全权交由当地政府办理。基于两种办法都未获

得令人满意的效果,联总在与我国政府商议后,决定采取折中方式,即“中国在

其政府机构之内,成立一临时机构,代表政府为联总交涉之对象,统筹办理中国

境内之善后救济事宜,而联总亦在中国成立驻华办事处,以协助并配合前一机构

之工作”。行总自1945年10月接收到联总经海运运输过来的大批量物资起,即

开始执行业务。到任务结束止行总共计运行了两年,正好符合联总的在任何区域

内的工作时限不得超过两年的规定。行总主要职责为,“一方面承政府之命办理

善后救济,另一方面须依据条约,履行中国对联总之义务”。②

为清晰界定联总和行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中方代表与联总代表在重庆

签订了协议。基本协定之要点为:一、运华物资的免费。中国作为联总应援会员

①闫金红著.解读难民政策意识形态视阈下美国对社会主义国家的研究[M].北京:人民日报

出版社,2014:103.

②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政治,二)[Z].南京:江

苏古籍出版社,2000:415.

硕士学位论文

18

国,可免费接受联总供给的物资及服务,联总只保留若干长期使用设备的所有权。

二、中国政府在运用联总物资进行善后和救济工作时,在符合中国具体国情的基

础上,也要遵循联总对于会员国的各项约束条件。三、对于运华善后救济物资的

责任归属问题。联总和中国政府协定以船舶靠岸时为分界线,物资到港后即移交

给中国政府,由中国政府自行处理。且中国政府需自行售卖一部分物资作为善后

救济事业的流动资金。同时,对于运华物资的使用情况,中国政府也要时实与联

总保持沟通。四、需有联总专门人员协同参与中国政府的善后救济工作。五、联

总在中国的办事人员享有国际上外交官之权利。简而言之,行总是中国政府为对

接联总的善后救济工作而设立的行政单位。①

2.侨务委员会

为了适应战后侨民管理,国民政府战后两度修改侨务委员会《组织法》,最

终于1947年9月公布。侨务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侨务委员会下辖四个处:

第一处为侨务管理处,主要负责调查侨民现实状况、指导并监督侨民移民事宜、

管理侨民团体和实施对侨民的奖励和补助等各项福利事宜;第二处为侨民教育

处,主要负责管理侨民教育相关事项以及文化宣传;第三处为侨民经济处,则主

要负责侨民经济相关事宜;第四处由原秘书处改设,主要掌管文书类相关事宜和

其他不属于上述三处的事务。从侨务委员会的分工职责来看,分为政治管理、教

育、经济、文书宣发四大类。同时办法规定,在各地设侨务局,主要管理侨民出

国具体事宜,包括解答出入国咨询、对于侨民出入国进行登记、签发护照和报关

纳税事项,以及防止以私募、诱拐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妇孺出国。1947年国民政

府在上海、厦门、广州、汕头、江门、海口等处设立侨务局。②

除上述主要机构外,外交、财政、交通等部也参与其中。

关于各机构之间的分工问题,1945年8月行政院就战后侨务问题致电国防

最高委员会秘书厅中提出:“(一)战后侨民复员问题;(二)从速筹划遣散归

侨;(三)确立完整之华侨救济善后计划;(四)救济海外战区侨胞,并指拨专

款助其复业;(五)华侨复员应请积极准备;(六)设法救济古巴失业华侨等六

案”,随后国防最高委的意见为将上述六案交由行政院办理,并拟主要分责如下:

①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政治,二)[Z].南京:

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414.

②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政治,五)[Z].南京:

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581、541.

二战后泰国归国华侨遣返研究

19

由侨委会、外交部和财政部会同有关机关负责第一案;侨务委员会会商有关机关

负责第二案;外交、财政两部,侨委会及善后救济总署会商筹划办理,协同海外

部负责第三案;外交、财政、社会各部,救济总署,及侨委会负责第四案;外交,

财政,教育,交通,社会,经济六部,侨委会及善后救济署,会同中央组织部负

责第五案;侨务委员会和外交部共同负责第六案。①

1945年底,侨务委员会与外交部、善后救济总署开会讨论,议定了《南洋

华侨复员办法》,规定各自分工。办法规定,由外交部向有关南洋政府切实交涉

华侨遣返的善后救济事宜;由善后救济总署负责华侨遣返的相关物资;由侨务委

员会负责办理华侨出国登记等相关审查工作。②立法院侨政委员会和监察院侨政

委员会也负责部分工作,分别围绕侨务政策的立法和侨务政策实施检查开展工

作。

简而言之,协助归侨复员是个综合系统工程,涉及众多机构。在遣返泰国归

国华侨时,按照流程,首先由侨务委员会登记并审查泰国归国华侨证件,对确认

是战时归国的华侨进行登记并发给复员证,并进行统计和登记造册,随后将名册

交于外交部、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和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后期则交由国际难民

组织。其次,泰国归国华侨凭国内外证件和复员证,可向外交部申请护照。外交

部和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在接到侨务委员会所统计的名册后,即开始向泰国政府

交涉入境。再者,由分署、输送站、办事处等行总各侨务机构将泰国归侨协同送

至各出国口岸。最后由联总负责将归侨输送至泰国。

第二节华侨遣返的相关政策

鉴于归国难侨复员牵涉到中泰两国,故而在遣返过程中除国民政府方面制定

了相关遣返政策,泰国方面也颁布了移民接收政策。国民政府制定的一系列政策

旨在限制赴暹华侨人数,规范华侨赴暹行为和保障赴暹华侨的安全。而泰国方面

制定的政策旨在限制华人入境。此外,是时通行的国际公约、条例等也对当时的

遣侨行动有着指导意义。

①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政治,五)[Z].南京:

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517.

②南洋华侨复员办法[J].华侨评论,1946(01).

硕士学位论文

20

一、中方遣返政策

国民政府遣返华侨准备工作始于1945年。是年,中国国民党第六次全国代

表大会召开。会议上有人提出“华侨善后救济计划、华侨复员”等提案,经讨论

决议,“海外收复地区之侨胞复员及善后救济关系重大,政府已拟具整个计划送

政府从速切实参酌办理”,①并经中央常委会决议送至国防最高委员会办理。这

是国民政府确立战后华侨遣返政策的开始。

在六全大会交办案会议上,有关越泰马华侨复员的实施内容,主要涉及复员

机构、人事复员、经济复员三大部分。会议决议,规定华侨复员机构为行政院善

后救济总署、侨务委员会、外交和交通等部;规定有关人事复员事宜,由华侨所

在地的当地政府负责食宿费、侨务委员会负责流亡侨民复业、善后总署统计救济

款项的预算等方面。规定经济复员主要涉及对越泰马损失的清算和赔偿,其中提

到“废除暹罗苛例,拟俟与泰国恢复邦交后办理”,并且国家给予侨民事业经济

支持。同年9月颁布的《三十五年度国家施政方针》中,国民政府把“扶助华

侨返回原地,便利其复产、复业,并为其获取在侨居国的平等地位,作为1946

年侨务工作的首要任务”。②

南洋是华侨主要的侨居地,其中泰国华侨占很大分量。例如,“1946年底

就有从汕头出发到达泰国的华侨2万名”,可见数量巨大。这些华侨中有部分是

“不少未遵出国手续办理”的,即不符合复员条件。这些华侨涌入泰国,容易引

起泰方不满。国民政府考虑到“每月大量无限制入暹,亦为酿成暹人不安之一因,

倘我不自动提出限制,对于邦交实有妨碍”③。对此,国民政府决定采取相关措

施。

1.《人民出国回国管理规程》

针对赴暹人口众多的情况,外交部拟采取自动限制华侨入暹境的办法,来避

免暹方采取措施限制华侨入口。1947年2月1日,外交部一面致电广东省政府,

要求严加取缔,同时并电告侨务委员会,要求提出限制办法。2月24日,侨务

委员会致电外交部,提出自动限制华侨赴暹,即要求各侨务局严格执行《人民出

①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政治,五)[Z].南京:

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518.

②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政治,一)[Z].南京:

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532、86.

③谢培屏编.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暹罗菲律宾篇)[Z].台北:国史馆,2003:1、2、3.

二战后泰国归国华侨遣返研究

21

国回国管理规程》。该规程于1946年10月7日由侨务委员会公布,管理规程包

括两方面的内容:首先,人民出国方面涉及准许和限制人民出国条件、人民出国

程序和人民到达居留地后要求。关于人民出国条件,凡符合有谋生能力,拥有正

当理由,且符合各种法令规定的,或拥有合法证件任意一项的华侨即准许出国,

但是,尚在刑事处分期,或褫夺公权但未复权,逃避兵役,没有正当营业,有不

良嗜好等行为,或身体不康健的人,以及没有监护人的未成年,皆在限制出国行

列。关于人民出口程序,管理规程规定,人民出国皆需持有出国许可证,以便购

买车票和飞机票,以及向外交部或其委托机关申请发给护照。若当地设有侨务机

构,人民可直接申请办理。如无侨务机构,应向侨务委员会委托机关办理。关于

人民到达原居留地后要求,管理规程规定,人民到达居留地后,须将出国许可证

和护照上报给当地使领馆登记。其次,人民回国方面,涉及领证、验证、登记汇

报。主要为侨民回国时应首先上报给当地使领馆或其委托机关,领回国护照或者

证明书。在进口时,向各侨务处局或其委托机关呈验护照或证明书等证件,并进

行人员登记。同时各侨务处局及委托机关每月应详细登记出国回国人民之姓名、

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及往来地点,上报至侨务委员会。①

上述管理规程颁布实施后的不久,1947年伊始就发生了“近数月中来轮41

艘入口,华侨达8万人”,而且从汕头港赴暹限载800人的“怡美利”轮,船上

实际载人数却达2700余人,且又因霍乱滞留港口7日,华侨皆苦不堪言,“不

独引起侨民对汕当局之责难,且引起暹对我移民之憎恶”。②由此可见,仅颁行

《人民出国回国管理规程》是不足以解决大量华侨无秩序涌入暹境的。

2.《人民出国赴暹管理办法》

为限制华侨大规模无序赴暹,避免泰国政府借口排斥华侨,并保障华侨安全,

侨务委员会于1947年3月15日致电外交部,要求制定《人民出国赴暹管理办法》。

该办法具体内容为:一、无论新老客,赴暹人员均需先填写申请书,报经该地侨

务处局核准后发给出国许可证,然后再凭证领取护照和购买船票。二、当地侨务

处局收到申请书后,详细按照《人民出国回国管理规程》的条件,认真审核申请

人条件,根据每次赴暹舱位多少,酌情发给许可证,必要时可限制出国名额,并

在客船启程前,派员查验不合规定者禁止出国。三、侨务处局、各交通机关都应

①福建省档案馆编.福建华侨档案史料(上)[Z].北京:档案出版社,1990:158-159.

②谢培屏编.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暹罗菲律宾篇)[Z].台北:国史馆,2003:10.

硕士学位论文

22

明晓赴暹轮船相关信息。四、各交通机关必须在人民出示出国许可证和护照后方

可卖票,同时轮船公司不可滥载华侨出国。若有违反者,予以处罚。①

3.《移民赴暹管理暂行办法》

面对华侨大量涌入暹境,暹罗政府向中国政府提出交涉,要求将赴暹侨民额

限定在一万名以内。为此,南京国民政府侨务委员会于1947年6月10日公布了

《移民赴暹管理暂行办法》。该条例规定,除老客外,赴暹移民每年不超过一万

名,具体分配如下:汕头7000人,广州1400人,海口1200人,厦门400人。

以上名额均由各地侨务处局管理,按月平均分配,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变更。

暂行办法对新老客分别规定办法。关于新客移暹,与《人民出国回国管理规程》

中关于出国条件相同。至于老客,暂行办法规定:因经商、游历、工作或者学习

而取道、暂住暹罗者;暹政府聘任人员及其眷属,持有有效居留证或出口证的暹

籍妇女的配偶,传教士,教授,小学教员,暹国妇女在外国所生子女,以及因结

婚而失去暹国国籍的妇女;侨民眷。符合以上任意情形的侨民即算作老客,只需

呈验相关证件,即可出国,且不列入移民限额之内。②

1947年11月,侨务委员会修改了上述条例。条例主要变化是:出口名额分

配调整,其中海口减少50名,广州减少100名,汕头、厦门名额不变,多出的

150人分配给他各侨务处局。此外条例增加移民限制之外的入口条件。修改条例

规定下列人员不在限制之列:暹政府聘任人员的佣人;第二,申请入镜前曾有连

续两年传教经历的传教士,供职于暹政府承认的专门学校、学院、教育处所或大

学的教授和中小教员,教员的配偶和二十岁以下的未婚子女;第三,携有居留证

或持存有效的返暹许可证的外侨。而侨眷则依据暹罗外侨管理办法通行。③

1948年1月,侨务委员会第三次修正了管理条例。此次修订主要为文字修改,

如依据暹方移民条例将国民政府原颁布的“以与暹政府有最少两年以上关系者”

有关传教士这一限定,更改为“曾以宣传教义为职志连续有二年以上时间者”。

④但是,上述条例仍没有考虑从他国进入暹罗的情况。

1948年9月30日,侨务委员会第四次修正《移民赴暹管理暂行办法》,主

①谢培屏编.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暹罗菲律宾篇)[Z].台北:国史馆,2003:15.

②法令[J].法令周刊.1947-07(10).

③谢培屏编.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暹罗菲律宾篇)[Z].台北:国史馆,2003:51-52.

④谢培屏编.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暹罗菲律宾篇)[Z].台北:国史馆,2003:58.

二战后泰国归国华侨遣返研究

23

要变动内容有三:一是各港口的移民额分配问题,“规定每年由汕头移出者为百

分之六十五,海口百分之十五,厦门百分之五,广州百分之十,均由各地侨务处

局负责管理;其余百分之五,由其他各侨务处局移出”①。二是作为非移民入境

人口抵达暹境后须由移民局长或警察厅厂批准停留时间。三是强调无长久居留打

算的侨眷省亲应申请非移民入境。

4.《取缔往暹轮船滥载办法》

由于战后初期交通工具短缺,而华侨遣返数量较大,且多集中在汕头等少数

港口,“旅费有限,皆急于先走”,故而轮船滥载现象屡有发生。由于船只载客

多超过限额,“时有饿死情事”②。为防止轮船公司滥载,外交部拟定了《取缔

往暹轮船滥载办法》。该办法于1947年4月10日由行政院公布实施。办法规定,

赴暹人民必须符合《移民赴暹管理暂行办法》,并取得出国许可证和护照,轮船

公司不能卖票给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否则罚款票价三倍以上。客船开行前,须由

当地海关、侨务处局、航政局、市政府协同清查人数。若超载五十名以内,由航

政局酌情办理;若超载五十名以上,则严禁出口;若超过一百以上,吊销行船牌

照。轮船准予出口后,不得在码头或途中私自搭乘旅客。若有违反者,即吊销行

船牌照,并处以1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罚金。若有旅客强行登船,轮船公司

需停止开行,或返回原出口地,报告当地政府。航政局除负责将每次清查合格准

许出口的轮船名称、开行日期、旅客数量电告曼谷总领事馆外,还应将船上人员

的证明单一并呈送,以便总领事馆清查。③

综上所述,国民政府为顺利实施遣送泰国华侨,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从法律

上给予了保障,有利于保障泰国华侨利益。其中,《人民出国回国管理规程》是

国民政府在面对赴暹人数众多情况下实施的一项普适性政策,主要目的是为了完

善和规范华侨进出口流程。《人民出国赴暹管理办法》和《移民赴暹管理暂行办

法》则是主要为了规范赴暹流程和政策要求,限制赴暹人数,以免引发暹方政府

不满。不断修订的各口岸移民数额,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民政府在面对赴暹华侨

人数的灵活性。同时执行暹方有关移民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交涉的不

明朗而导致华侨留滞的情况。《取缔往暹轮船滥载办法》主要是为了保障侨民的

①谢培屏编.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暹罗菲律宾篇)[Z].台北:国史馆,2003:92.

②谢培屏编.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暹罗菲律宾篇)[Z].台北:国史馆,2003:29、167.

③谢培屏编.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暹罗菲律宾篇)[Z].台北:国史馆,2003:18.

硕士学位论文

24

生命财产安全。就当时随船医生齐鲁大学医学博士邓炳明记载,船只的通气、饮

水和伙食问题尤显重要。由于船上常伴有便秘、喉痛、疟疾等常见病,船只通气

对于整艘船上人员的健康的重要性不可忽视,然而很多随船医生的建议并没有得

到采纳。①而且华侨生病时有无金钱看诊,医生水平如何也很大程度上影响整船

人。由此可以看出,国民政府针对华侨赴暹时的一系列状况。经历了由一般普适

性政策向针对性政策的转变,致力于解决具体突出问题。但面对众多华侨亟待赴

暹这一现实状况,限制这一办法仍显机械化,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泰方接收政策

为了更好地处理战后华侨返暹,暹罗政府也颁布了相应的华侨接收政策,主

要为《移民律》和《外侨暂时居留通融办法》。

1.《移民律》

对于返暹华侨的接收,1947年4月29日泰国政府公布了《移民律》。主要

内容为移民限额、非移民入境条件与非限额移民入境条件三大类:第一,规定各

国每年的入口人数,其中华侨每年限额1万人,1947年度名额从5月1日起累

计。二、非移民性质入境的条件是,因事业、旅游或休养而暂时停留者;途经暹

罗者;进入暹罗海港的海员;在警察总监认可的学校或场所攻读暹罗语文和暹罗

文化,年满15岁以上,有资财满足自身学习和生活的学生。三、非限额移民包

括,暹罗政府任命的外侨官员、眷属及其佣人;暹罗妇人法律承认的外侨丈夫;

经营暹罗政府所推崇的各种事业的外侨;具有连续二年以上传教经历,并以宣传

教义为职志的传教士;在暹罗政府认可的学校学习的学生或老师,及其配偶和二

十岁以下的未婚子女;持有尚未过期的居留证或入口许可证的外侨;母亲所持的

移民许可证或居留证尚未过期的暹罗外侨所生之子女;生在暹罗却因婚姻丧失国

籍的暹罗妇人。②其中1万名华侨入口限额是针对新客而言,具有有效居留证或

出口证之旧客并不包含在内。

1949年暹罗政府修改《移民律》,将华侨移民限额由每年1万缩减至200

名,允许携带有由警察总署署长批准的居留证件者入境,同时规定官员雇佣佣人

只能带1名。③规定华侨赴暹必须持有泰国使馆签发的护照,经由暹驻港领事签

①邓炳明.华侨复员船医记[J].家,1947(23).

②谢培屏编.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暹罗菲律宾篇)[Z].台北:国史馆,2003:34-35.

③暹罗公布移民办法每年每国限二百人[N].益世报(天津),1949-01-02(2).

二战后泰国归国华侨遣返研究

25

署后始可入口。①

2.《外侨暂时居留通融办法》

《外侨暂时居留通融办法》主要解决侨眷如何界定问题。依据办法,侨眷不

纳入出口限额,“侨眷来暹省亲可依一般如经商、游历及康健关系来暹暂时居留

办法办理,普通居留期限为一月,期满即须离暹。如有特别情形,可呈请予以延

长。”其中,具体的延长办法为:“获得移民职官批准的外侨,至多可在暹罗境

内停留1个月;获得移民局长批准的外侨,至多可在暹罗境内停留6个月;获得

警察厅长批准的外侨,至多可在暹罗境内停留1年。即只有短期居留在暹罗境内

的侨眷不纳入移民限额。”②

由于在《移民律》中对于新老客身份界定未做明确区分,只是公布了新客赴

暹的限制数额,这给华侨复员中华侨身份归属问题留下了模糊空间,影响了华侨

复员进程,也成为了中暹双方交涉的一个重点。

三、相关国际公约和惯例

除上述国民政府和泰国政府的单边政策外,与遣返华侨相关的还有双边或多

边国际公约、宣言或国际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1928年《关于外国人地位公约》中,第一条为各国有权通过法律规定外国

人入境条件,并在第六条说明各国可以公共秩序或安全为由,将在其所管辖的领

土内居住或临时过境的外国人驱逐出境。③这显示了各国对于外来人口处于明显

的主动地位,能够独立制定有关移民条例。

1933年的《关于难民国际地位的公约》中,第六条提及难民在其设有住所

或经常居住的国家内,是享有同该国国民相同的权利或待遇。④虽然该公约只是

属于小范围的多边条约,但是1951年的《有关难民地位的公约》即是以此公约

为蓝本丰富发展而来,又在此期间没有其他明确的难民公约的提出,故而此公约

中对于难民的尊重和维护思想,对于复员时侨民的应有地位和待遇有一定的参考

意义。

1945年联合国宪章中,其宗旨明确指出促成国际合作,来解决国际相关的

①谢培屏编.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暹罗菲律宾篇)[Z].台北:国史馆,2003:142.

②谢培屏编.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暹罗菲律宾篇)[Z].台北:国史馆,2003:56、57.

③刘国福编译.移民法:国际文件与案例选编[Z].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134.

④世界知识出版社编辑.国际条约集1924-1933[Z].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61:525.

硕士学位论文

26

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问题,增进并激励全体人类对于人权和基本自由

的尊重。①据此,国民政府和1946年申请加入联合国组织并得到批准的的泰国有

义务遵循该宪章,配合此次遣返华侨行动。

1946年《国际难民组织章程》中表示,国际难民组织服务对象为难民和流

离失所者,这将难民的范围扩大至流离失所者,和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规定的救

济条件——因战争原因而流离失所者相吻合。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发表,认为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

政治、国籍或出身、财产等任何区别,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

自由,并且不得因个人所属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不同而

有所区别。同时主张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而人人在各国境内

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②这保障了各国人民的跨国自由迁徙的权利。

1946年《中暹友好条约》的签订,第四条为“此缔约国人民得在于任何第

三国人民同样条件下,依照彼缔约国适用于一切外人之法律章程自由出入彼缔约

国领土。”③即中暹两国在人员进出方面享受最惠国待遇。

联合国和国民政府在做好相关组织机构的准备后,即开始着手遣返工作。在

这个过程中,国民政府和暹罗政府都在不断地调整相关政策,以达到各自的目的。

而相关国际公约、惯例和国际组织规范性文件,虽没有强制法律性质,仅对整个

遣返过程起到建议和规范作用,但成为国民政府向暹方交涉有关华侨复员事宜的

相关依据。

①世界知识出版社编辑.国际条约集1945-1947[Z].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59:36.

②刘国福编译.移民法:国际文件与案例选编[Z].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252.

③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3册[Z].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2:1353.

二战后泰国归国华侨遣返研究

27

第三章华侨遣返工作的实施情况

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的临时性,决定了战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泰国华侨遣

返以主体不同,分为联总行总时期的华侨遣返和国际难民组织时期的华侨遣返两

个时期。而在整个归侨遣返过程中,国民政府相关侨务机构都协同办理。

第一节行总、联总主持下的遣侨工作

1944年3月,国民政府行政院成立善后救济调査设计委员会,特地聘请外

籍专门顾问,对于战后善后救济所需物资进行估算。随后,在中国代表9月正式

递交联总的计划报告中指出,对于战后“粮食、衣服、房屋、医药卫生、交通运

输、农业、工业、泛区、社会福利、难民遣送等项善后救济工作……是项计划,

共需进口物资之总值为二十五亿美元,此外并须具有战前购买力法币二十七亿元,

以备就地购买本国物资,及配合善后救济计划执行之费用”。因联总所有资金不

过20亿美金,故而联总在衡量了中国与其他各国的实际情况后,决定给予中国

政府“64750万美元”,①这相当于当时联总全部金额的1/3左右。

联总根据中国需求进行善后救济,总体而言分为食物、衣着、医药卫生、农

渔善后和工矿交通善后五大类,均由联总向全世界采购后运输至中国。而运输至

华的物资,行总在分配时都需对联总公开并征得同意。截止1947年底行总宣布

结束时,联总运往中国的物资“约为51750万美元”。据中国善后救济计划中有

关难民救济情况,拟对因战火背井离乡而成为难民(包括国内流民和归国难侨)

“在重要地区,设立难民站五百所。其中大站五十所,每所可容一千人,二等大

站一百所,每所可容五百人,村镇小站三百五十所,每所可容百人。总计各站同

时可容一三五,〇〇〇人”。②对于无力支付费用的难民予以免费供应。计划所

用经费须国币39,097,960元,美金5,632,693元。具体情况如下表:

表1:难民救济计划经费设备估计表

①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政治,二)[Z].南京:

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412、413.

②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政治,二)[Z].南京:

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412、528.

硕士学位论文

28

项目国内筹办请联合国总署资助

(国币〉(美金)(公吨〉

(一)招待所五百个所需

之设备

10,298,560元832693元800公吨

(二)招待所办事人员期

间十八个月

6,077,000—

(三)救济品及救济费期

间十八个月

22,722.400—

(四)华侨救济费及贷款—4,800,000元一

总数国币39,097,960

美金5,632,693800公吨

资料来源: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政治(二)

[Z].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539.

侨务复员工作,涉及部门甚多,工作甚为繁琐。为更好地处理工作,行总与

联总密切配合,以侨务委员会审查核实归侨身份,外交部负责交涉入境和核发护

照,连同交通、社会部等部门共同进行归侨遣返工作。同时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

委员在海外设立的支部,为其工作提供了诸多便利。行总在复员方面的原则是由

内地机构集中分期将归侨送往侨务委员会指定出口地区,再和联总接洽,由联总

担任从港口到原居住国的人员遣返。因此,依照程序在归侨遣返过程中,归国难

侨需待外交部入境问题交涉完成后,再由内地难民分署和输送站负责将归侨送至

相应口岸。抵达口岸至遣返出国的这一段过渡时期的所有食宿,均由招待站所提

供。

联总计划于1946年7月至1947年3月协助42000名东南亚归侨完成返回原

侨居地工作,主要以广州、汕头、福州、厦门和上海为出国港口。为更好完成遣

返工作,联总特地拨出170万美元经费于1946年6月在香港成立了香港遣送办

事处。①比如就有58名华侨由行总上海分署资助,乘坐“湖北号”轮船前往香港

①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政治,二)[Z].南京:

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439.

二战后泰国归国华侨遣返研究

29

与赴暹护侨汇合一齐前往暹罗。①

据侨务委员会1936年4月的统计数据,战时由海外各国归国之华侨约有20

余万人。在这20万人中,排除经济状况良好的,不能自行返回原居地,需靠政

府协助的约计6万人。在这20万人中,缅甸人数最多,有29391人,其次为马

来亚27314人,菲律宾19343人,最后为暹罗华侨3186人。而从暹罗回国的3168

人,则分别由四川、福建、广东、云南个口进入,广东为最多,有1508人。②因

此,泰国华侨复员工作大部分都是经由广东各口岸执行。

符合联总和行总遣返资格的泰国归国华侨需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是能提供在

暹罗住所的资产证明,第二是在1937年中日战争发生不久以前或因战事发生这

一段时间内归国。符合上述情况的华侨先由联总登记,再告知中国驻曼谷总领事

馆和暹罗移民局,经其核准后方能入境。登记表主要内容为:姓名、籍贯、性别、

职业、侨居地详细地址、返国日期、在外年月、持有何种证件及其字号、通行眷

属人数及其姓名。

在泰国华侨复员过程中,泰国方面要求华侨入境前需向泰国政府缴纳210

叨币的入境费和600叨币的生活保证金,其中保证金于华侨在暹就业后返还。但

由于战乱,华侨生活已然十分困难,亟待战后返回泰国复业,此时泰国方面收取

210叨币入境费和600叨币生活保证金,这无疑加重了华侨负担。基于此,1946

年9月联总驻香港代表即连同国民政府驻曼谷总领事馆同暹罗官方人员进行交

涉,但暹方坚持不肯让步,故而在此问题上,双方并未达成共识。③为改善复员

华侨生活,1946年行政院批准侨务委员会申请,仿照缅甸归侨补贴方式,补贴

暹罗华侨每人缅币500盾④。

1946年11月,联总和外交部开始按照计划将客船定期靠港,进行人员输送。

但从汕头港赴暹的船只经常有超载现象,甚至出现了华侨饿死的情况。为规避此

类情况再次发生,一方面侨务委员会、外交部和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协助严格办

理,另一方面由航运有关部门严肃清查。

①二批暹罗华侨昨搭轮赴香港[N].大公报(上海版),1947-04-24(05).

②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政治,二)[Z].南京:

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438.

③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政治,二)[Z].南京:

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442.

④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政治,五)[Z].南京:

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647.

硕士学位论文

30

同时,广东侨务局完成了赴暹华侨的第一、二期侨民信息登记,开始着手登

记第三期。截止至15日,“共登记侨民五百四十一人,侨眷三百九十四人,又

遗失海外证件侨民二百四十五人,侨眷一百一十六人”。并将这些侨民的原居留

地证件和侨民名册分送至联合国善后救济署驻港代表克拉克先生及行政院善后

救济署广东分署,以便其具体实施遣送华侨。同时也将同样的名册,连同遗失海

外证件侨民的名册,交至侨务委员会查办。然而,当1947年联总遣返的华侨抵

达暹境时,却发生了“抵边华侨已被扣押,是否豁免入口税,未获解决,中国领

事不负责任”①的情况。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驻港代表即致电外交部,要求其与

暹方有关部门交涉,以免除华侨入口费,并批准华侨入境。在入口费问题还未得

到解决的情况下,1947年3月,之前侨居暹罗的华侨“约六百人,由联总护送

乘船,今日抵达此间”。随后又有一批华侨约470余人乘坐“怡美利”轮入境。

而在这两批复员华侨抵达曼谷后,除一部分人能在缴纳保障金后取得外出候审资

格外,剩下的都被关押在移民局的拘留所内等待审查。经过暹方审查核示后,符

合暹方政府公布的复员条件的华侨,才能豁免入口费并予以释放,否则即需缴纳

入口费。截止5月下旬,“因移民局办事缓慢,且一部分华侨无法觅到保人,或

觅保后逃走,致移民局无法顺利进行审査,第一批复员来暹华侨中,现仍有多人

被拘于移民局内”。就在此种僵持不下的情况下,又约有160余名的赴暹华侨乘

坐“夏利南”号即将抵达暹境。②可见此时的华侨复员工作是在边交涉边遣返的

过程中完成的。

至1947年9月行总遣侨工作结束时,据行总统计送至各口岸的复员归侨共

计31688人,共协助归侨27802人返回各自的侨居地复员,其中遣返暹罗华侨共

计1360人,分别从广州、汕头和厦门港出口。在这过程中也有极少数因为手续

问题而被暹罗移民局扣留,经中方多次交涉,最终入境。除上述已遣归侨27802

人以外,还剩余3886在人亟待出国。但据联总和行总驻港侨遣代表调查,国内

剩余待遣归侨共计29399人,远超行总方面数据,在这份调查中,暹罗待遣出国

人数为145人。③

①谢培屏编.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暹罗菲律宾篇)[Z].台北:国史馆,2003:184、188.

②谢培屏编.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暹罗菲律宾篇)[Z].台北:国史馆,2003:189、191、

190.

③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政治,二)[Z].南京:

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444.

二战后泰国归国华侨遣返研究

31

1947年9月行总结束全部的遣侨工作,余下任务皆由国际难民组织负责。

并于10月1日将原有业务连同遣侨所用的救济物资,一并移由该组织远东办事

处正式接办。

第二节联合国国际难民组织主持下的遣侨工作

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解散后,完成其遗留任务的是联合国难民组织。而行政

院善后救济总署主要负责的行政和救济福利事业部分,分别移交社会部和福联会

分别统筹支配。

1948年2月19日,联合国国际难民组织香港办事处主任萧路得(Sherraad)

就遣返华侨事宜致电暹罗外交部长,“一、国际难民组织于1947年6月即接管

了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有关华侨遣返工作。二、难民组织将对复员华侨的信息重

新进行登记,登记内容较联总时期有所细化,侧重于华侨和暹罗方面的联系以及

自身的生存能力。三、华侨遣返问题在未达成一致前,不会开展工作。四、预估

最后一批华侨赴暹的人员为600到800人之间。对于这部分华侨的遣返,国际难

民组织准备先完成登记工作,然后将登记信息交给曼谷移民局,待移民局审查结

束后,只遣返移民局认为符合条件的华侨。”①

1948年4月,外交部驻广东广西特派员郭德华将国际难民组织寄送过来的

遣送归侨登记表上呈至外交部,以便各组织机构间相互配合,更好地完成华侨遣

返工作。

1948年5月7日,萧路得将遣返华侨事宜告知中国驻暹大使谢保樵,虽然

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和国际难民组织于1947年期间,共遣送了大约1300名归国

华侨返暹,但是在遣返过程中,许多华侨遭到暹罗移民局的扣留,因此国际难民

组织决定将剩余华侨的遣返工作推迟。具体的遣返计划待国际难民组织确定各遣

返点的相关事宜后便会提上日程。为解决华侨遣返中的入境费和担保费问题,国

际难民组织在与暹罗外交部进行外交交涉的同时,希望曼谷的华人社团给予资金

支持。经过国际难民组织的努力,暹罗外交部允许在6月1日进行一次小规模的

华侨复员。②

①谢培屏编.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暹罗菲律宾篇)[Z].台北:国史馆,2003:198—202.

②谢培屏编.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暹罗菲律宾篇)[Z].台北:国史馆,2003:202—204.

硕士学位论文

32

国际难民组织在分别和中暹两国沟通的情况下,于2至5月的三个月内,完

成了遣返暹罗华侨申请工作的重新登记,并向暹罗外交部递交了107张遣返华侨

申请表,这些申请人分别来自包括汕头、梅县、广州、江门和海南岛等地区,包

括家庭成员在内,此次华侨赴暹总人数为181名。对于2月国际难民组织对暹罗

外交部的致函,国际难民组织并未收到暹方的任何进一步消息,因此默认暹方移

民局对于2月份所提意见没有异议,于是国际难民组织将在6月1日将上述申请

表的181名华侨列入复员名单。而泰国方面于6月中旬给出回应,认为有关部门

在6月之前完成对此批华侨的审核是不可能的。同时在1948年5月12日,国际

难民组织远东局主任王人麟致电外交部次长叶公超,提到暹方对于这181名返暹

华侨的入境费和担保费“不允免除”,①由此会使得这些华侨赴暹时间一再推迟。

另外,国际难民组织5月即发布通告,事关最后一批暹罗华侨遣返登记截止日期,

“自廿一日起至廿五日止末及登记,过期即不再举办”。②

6月25日,经国际难民组织统计,“亟待赴暹复员之华侨共有409人”,

由驻暹大使继续向暹方交涉让其准允入境。针对181名归侨遣返的相关事宜,据

国际难民组织和暹方交涉,拟请暹方先就107份审查表进行审查,关于手印部分

由归侨随身携带至暹罗,以免遣返归侨时间再度延迟。同时中国各口岸有关机关

严格甄审各归侨资格,保证遣送的归侨均与原送申请注册书相符合。但直至8

月时,外交部致电王人麟,要求“贵局驻港办事处,于此批归侨乏入口费及担保

问题未解决前,勿遽遣送”。③

1949年3月31日,国际难民组织收到华南各口岸办事处报告,发现有少数

能自行承担所需费用且之前旅居暹罗却因为战争原因归国的华侨,符合暹内务部

所颁布的移民入境五条件,而不属于移民限额内移民,因此提出和国民政府外交

部共同完成对这一批人的遣返工作。此时的国际难民组织工作虽成效不显著,但

是对于难民的援助一直遵循相关的组织条例。

由此看出,国际难民组织主持下的华侨遣返过程并不怎么顺利,仍面临行总

和联总时期遣返华侨时的困难,即入口费、担保费和入境华侨的身份问题。鉴于

上一时期联合国善后救济组织时期未与暹政府达成一致便运输华侨进入暹境,出

①谢培屏编.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暹罗菲律宾篇)[Z].台北:国史馆,2003:220、213.

②汕难民处登记末批返暹归侨[N].申报,1948-05-22(02).

③谢培屏编.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暹罗菲律宾篇)[Z].台北:国史馆,2003:222、229.

二战后泰国归国华侨遣返研究

33

现了大量华侨滞留口岸的情况,故而国际难民组织十分注重与暹方政府达成共

识。因有关暹罗华侨复员交涉一直处于停滞状态,故而复员行动也随之搁浅。

硕士学位论文

34

第四章华侨遣返过程中的中泰交涉

1945年战争结束,侨务委员会即会同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和行政院善后救

济总署等相关部门开始了战争难民遣返工作。1947年联总结束工作,余下工作

由国际难民组织接手,同年年底行总结束其工作,有关难民遣送部分交接给了社

会部。在整个遣返华侨过程中中泰两国的交涉,主要集中于入口限额、护照签证

发给、身份认证和入口费问题。

第一节入口限额问题

中暹未建交前,华人赴暹并无限制。1946年至1947年初,因潮、汕一带的

华侨大量涌入暹罗,引起暹方政府重视。暹国务院长称:“最近六个月中,入口

华侨数达八万人,实非小国如暹者所能容纳,朝野反对,应付为难,故欲规定数

额,以资限制。”①

1947年1月,暹罗政府公布当年度中国赴暹数额限制为一万名。驻暹大使

李铁铮当即于1月24日向各报发表声明:“移民限额应根据1927年至1941年

的1万多名而定,而非1万名整;移民额应从5月开始计算。”3月6日,李铁

铮在致电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时指出,“从可靠方面采悉,暹政府内定入口限额,

我国每年万人,其他各国如英、美等均二百名,每年如超过万人,并不原船送回,

即在下年额内扣减”,②要求外交部处理。外交部当即饬令驻暹使馆调查华侨入

暹实情,包括抗战前赴暹华侨中新客每年或每月的均数、抗战期间回国的华侨人

数、以及数月来赴暹八万华侨中的新老客比例等等;同时,致电福建和广东地方

政府,要求将1931至1941年间每年对暹出入口侨民约数上报,以便制定限制华

侨赴暹政策和对暹谈判。外交部还致电侨务委员会,要求提供“二十年至三十年

间华侨每年对暹出入口约数,二抗战期间回国及胜利后返暹人数与有关资料”,

③以利谈判。侨务委员会报告,战前每年前往暹罗人数约为12万,其中新客人数

①谢培屏编.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暹罗菲律宾篇)[Z].台北:国史馆,2003:21.

②谢培屏编.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暹罗菲律宾篇)[Z].台北:国史馆,2003:95、10.

③谢培屏编.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暹罗菲律宾篇)[Z].台北:国史馆,2003:13.

二战后泰国归国华侨遣返研究

35

约4万。驻暹大使馆报告,“战前前十年,平均每年入暹华人为60237人,返国

42066人,入超月18000人。”显然,入暹华侨每年不止1万名,若限制为1万

名,势必影响华侨利益。因此,国民政府决定反对暹罗政府的限制主张,指出“不

可与暹订一定限数,限定为前此所无,可能激起民变,对两国皆不利”。1947

年3月15日,外交部在讨论华侨大量移暹及往暹轮船滥载一案时,认为“我不

可与暹订定华侨入暹数目,若必须订定,则以旅暹华侨三百万人计算,我应每年

至少移去新客三万名”。①经过多次交涉,暹罗方面准予自1927年至1941年十

五年间的华侨赴暹之平均数作为移民限额标准。按照这个标准,华侨赴暹限额本

可以达到一万四五千人。但这时暹方提出“自去年中暹交通恢复后,中国人进入

边境者,平均每月达一万人,其中甚多人,竟带来霍乱及其他传染病”②,因此

于1947年4月29日公布了《移民律》,限定移民额为1万名。尽管暹方政府已

经颁布条例,但国民政府仍未放弃交涉。5月19日,外交部致电侨务委员会,

“兹拟商洽每年入暹人数,唯有随机应变,酌量处理。如能超过一万固佳,否则

亦无法勉强。其须注意者,系入口人数应专指新客而言,并不包括旧客”。③并

同时与暹方进行交涉,认为如若规定移民数额,应不少于18000个名额,但是暹

罗方面以内政和国内经济状况等为由拒绝外交部议案,仍坚持暂定移民数额为1

万名,不肯让步。几经交涉无果,并且暹罗方面也已公布了移民条例,给予中国

方面的移民数额即为1万名,国民政府遂颁布了《移民赴暹管理暂行办法》,来

限制华侨赴暹人数。

对于1万名华侨定额,在实施过程中暹方政府却将1万名额减去了1月份的

入口暹罗华侨数,以剩余名额6667名④为1947年的定额,并将超过这个额度的华

侨遣返回国。8月暹罗政府即强制“第一批超过规定数额之华侨五十五人(内地

妇女及儿童)”,⑤返回国内。后经过交涉暹方虽同意不再遣返华侨回国,但是对

于1万名额该从何月算仍未有定论。

1947年11月暹罗发生政变,中暹双方中断外交关系。1948年1月,暹罗方

①谢培屏编.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暹罗菲律宾篇)[Z].台北:国史馆,2003:16、20、28.

②不顾我国要求暹限制华侨入境[N].申报,1947-04-22(02).

③谢培屏编.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暹罗菲律宾篇)[Z].台北:国史馆,2003:37.

④暹罗曲解移民限额,我交涉后已获补救,目前抵暹华侨不再遣回[N].大公报(上海版),

1947-11-03(02).

⑤超额华侨离暹返粤[N].申报,1947-10-22(02).

硕士学位论文

36

面致电国民政府,表示上年的移民额度超过1万名,而中方认为“一万移民应认

作去年首八个月中迁来暹罗之华侨人数”,①不存在超额情况。1948年5月驻暹

大使谢保樵赴任,随即向暹方政府提出要求交涉1948年的移民限额数目问题,

要求根据协议标准增加我国的移民限额数目,但是暹方对此态度漠然。早在同年

3月间,暹国务院长即对外申明,对于中国的移民限额数目为1万名,甚为妥当,

不用增加。除此之外,更有暹议员和报纸评论纷纷发出要求削减中方的移民限额

数目的舆论。1948年8月的泰国众议院会议中,銮氏主张“美国面积为暹罗之

十二倍,然规定每年华侨入境数目则仅一百零五人,同时美国亦尚希望中国支持

其民主思想,按照此一比例,暹罗之应将限额定为廿人,西方人民限额亦应如是”,

②此项议案约等于泰国拒绝外人入境。10月,汕头侨务局局长曾集熙致电侨务委

员会指出,暹罗政府有严格控制中国移民名额之意图。当时有传将每年的移民额

减至每年5000或500人,甚至可能是200人。同月,暹总理向记者透露,“暹

政府已决定实行新订之不歧视之移民配额制度,自明年始,外国移民限额一律定

为每国每年两百名等语”。本来每年1万的额度就已是对华侨赴暹的一个重大压

制,若压缩至200人,则对华侨移民为一大打击。对此,侨务委员会请外交部密

切注意,并争取在暹方公布新移民限额之前交涉解决有关移民额问题。但不久暹

方发表声明,“宣布三十八年度各国移民入暹限额,均为二百名,华人移暹,亦

非例外”。暹外长认为,200名限额已属优待中国,“诸如美国之华侨仅五万余

人,而美政府尚以一百〇五名之限额”。③暹罗政府声明发出后,外交部次长刘

师舜于12月20日邀约暹罗驻华大使商议华侨名额缩减一事,“认为暹方此项决

定与中暹友好条约之文字与精神,以及暹方关于此事叠次所作之诺言不符,请其

转达暹政府顾及中暹间传统友谊,对于此事重加考虑”。④同时,中方以《中暹

友好条约》中第四条最惠国待遇为依据,抗议暹方政府不加以区分地将我国移民

数额定于与其他各国一样,没有考虑到华侨赴暹人员众多以及华侨占暹罗总人数

众多之事实。同时,“暹方从新规定华人限额,应先与我方商谈”,⑤然而暹方

①暹移民限额问题,我使馆发表公报,重申我政府之意见[N].申报,1948-01-29(02).

②暹众议院定期讨论排除华侨入境案,全案如通过等于禁绝外人入境[N].申报,

1948-08(03).

③谢培屏编.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暹罗菲律宾篇)[Z].台北:国史馆.2003:96、99、128.

④暹新订移民额,违反中暹协定[N].申报,1948-12-23(02).

⑤谢培屏编.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暹罗菲律宾篇)[Z].台北:国史馆,2003:103.

二战后泰国归国华侨遣返研究

37

却以“调整移民额纯系暹内政问题,无需与他国洽商;因经济理由,暹罗不能听

任大批华侨涌入暹境”①拒绝交涉。

1949年1月,暹罗移民局即发表申明,“将一九四八年华侨移民限额一万

人减至二百人”②。1949年,在汕头市道德通讯社总社长黄凯上呈广东广西特派

员郭德华文件中提到,是时报刊上有登载泰国政府公布的苛待华侨条例,“限制

我广东潮梅区二十余县市局之民人,如有赴泰国旅行,并经营业务者,每年不得

超过一千人之规定。”此项规定除不符合国际公约经营自由外,还对于非移民限

额的数量做了限制,对于华侨前往暹境更加不利,故而两广特派员郭德华请求外

交部查明此事,并提起严重交涉。1949年8月11日在外交部李列一的呈文中提

到“经令该使馆暂不提出交涉,现限额一事,已成悬案”。8月23日,暹方即

公布废除1946年9月9日之“凡太平洋战前离泰于去年五月一日以前返泰,以

及其他时间离泰,于离泰后二年以内返泰之外人,持有居留证及入口证(返泰准

许证)者,回泰时,得免予列入限额,惟仍须缴纳入境居留等费”③布告,更加

缩紧了入口限额。

第二节护照签证发给问题

在暹罗政府限制华侨入口数额之前,华侨前往暹罗,不需护照签证,只需缴

纳入口税。但在战后遣返泰国归国华侨时期,由于广东地区遭受了严重的自然灾

害,导致了大量华侨经由广东各口涌入暹罗。为限制人员出国,国民政府颁布了

《人民出国回国管理规程》,要求各侨务处局严格办理。在此文件中,国民政府

即规定出境华侨需向当地侨务处局或其委托机构申请发给出国许可证,凭证方可

出国。这说明在这时出国的华侨原则上应持有国民政府相关机构所颁发的护照。

暹罗政府于1948年11月正式通知国民政府,自1949年1月1日起,赴暹华人

须持有暹罗驻外使馆签证的护照方可入境。

有关赴暹华侨的护照问题,1947年3月15日,侨务委员公布了《人民出国

赴暹管理办法》,办法规定赴暹侨民可在获得出国许可证的基础上,凭证领取护

①中暹友好条约被置脑后[N].大公报(天津版),1948-12-22(02).

②华侨移民额减至二百人[N].申报,1949-02-10(03).

③谢培屏编.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暹罗菲律宾篇)[Z].台北:国史馆,2003:105、118、

120.

硕士学位论文

38

照。如何获得暹罗使馆签发的签证却成为了问题,因为前往暹罗的华侨却主要集

中在汕头和海口两地,而此时的暹罗只在南京和香港设立了驻外使领馆,掣肘于

时间和金钱,赴暹人民无论是前往南京或是香港都极为不便。对此,国民政府以

华侨赴闽、粤不便一案请免签证,向暹罗政府提出交涉。但暹罗政府始终坚持需

要签证,不能通融。1948年6月,驻曼谷总领事馆即接到暹方通知,赴暹华人

须持有签证的护照方能入境。考虑到“我国来暹人民几全自汕、琼两地出口,在

暹方未在上述两地设馆以前,即令我方发予护照,亦无法就地取得暹领签证。如

必须向暹使馆申请签证,则路程遥远极为不便”,①由驻曼谷总领事馆向暹罗政

府加以交涉,暹方也表态允以考虑。但在11月,国民政府驻暹使领馆却正式接

到暹方政府通知,“自明年一月起,来暹中国人士,如无经南京暹大使馆或香港

暹领事签字之护照,即不得入境”。②同时由于此时暹外交部拟将华侨赴暹移民

限额削减至每年200人,便以南京、香港两地驻外使馆足以应付200人为由婉拒

在中国其他地方设立使领馆。同时出于现实的考量,泰国在华之侨民与利益微乎

其微,故而使得暹罗政府更无增加驻华使馆数量的想法。观之1948年11月之前

的华侨遣返过程,由于泰方规定经南京、香港两地出国进入暹境的新老客,才需

持有泰国驻外使馆签证的护照。而从未设泰领事馆地区出发地的人民,则不需护

照。可见此时关于华侨入境需要持有签证的护照一事尚且宽松。11月暹罗政府

正式照会国民政府驻暹使领馆有关入境华侨需持有签证护照一事,成为了日趋严

格转折点。并且在12月22日,驻曼谷领事与暹方东方司长的会晤中,暹方明确

表示“已作最后决定,不能通融,日内即拟正式照复大使馆,同时并称返暹老客

亦应具有护照,并经签证,始可返暹”,③即对护照签证问题绝不作任何通融。

然而事实上,有一部分老客在暹方宣布这一法令前即以离开暹境,没有向驻暹使

领馆领取护照,这就为其归国产生了严重阻碍。

国民政府在和暹方政府针对护照签证问题进行交涉的同时,也电令各侨务处

局和大使馆将出国许可证换成护照,并暂缓发放出国许可证,待中暹交涉结束再

行恢复。针对暹罗方面要求返暹华侨持有泰使馆签发了签证的护照,驻曼谷领事

建议国民政府外交部严令由海口、汕头出港的轮船不得搭载没有护照的华侨,同

①谢培屏编.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暹罗菲律宾篇)[Z].台北:国史馆,2003:125.

②华侨明年入暹须凭签证护照[N].申报,1948-12-20(02).

③谢培屏编.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暹罗菲律宾篇)[Z].台北:国史馆,2003:126.

二战后泰国归国华侨遣返研究

39

时在海口、汕头两地设立专门机关发给护照。然而对于在海口、汕头设立护照发

给机构提议,外交部以“自各该地赴暹人民,可将证件等邮寄厦门本部办事处,

或本部驻广东广西特派员公署申请护照,无须另授权地方机关办理”①拒绝。

在向国民政府通知了护照签证有关事宜后,暹罗政府即严查返暹华人的相关

证件。1949年1月,便发生了华侨因未持含有泰方所签发的签证的护照进入暹

境,导致入关时被泰国移民局扣留或需重金担保才能外出的情况。时有报纸报道

称,有赴暹华侨“因不悉暹政府去岁十二月卅一日所公布之新护照规定,本月初

曾为移民当局所拘禁”。②事件发生后,驻暹大使馆与驻曼谷总领事馆保持着密

切关注,希冀援引《中暹友好条约》中第四条最惠国待遇和美暹成例——人民往

来只需护照,不需签证,来交涉赴暹华人入境需要持有护照签证一案。驻曼谷总

领事馆于1949年2月22日照会暹外交部提出两项要求,“一、新来移民可持照

于抵暹时请求签证。二、旅暹华侨可于出口前先请办入境签证,其于本年一月前

出境者,则可于再入境时申请补签”,但是暹方对此并无回应,尽管随后多次致

电催询,也皆无音讯,始终未得到正式的书面回复。这几次国民政府的致电主要

诉求为:一,做出让步,同意华侨赴暹时须持有含签证的护照;二、争取老客赴

暹利益,要求在公布须持有护照之要求前离境的华侨,按照惯例,持有离开泰国

境内时泰移民局核查时盖章印即可入境,无需签证护照;三、因移民限额一事,

放弃对新客赴暹须持有签证的护照的交涉。③而在这个过程中,暹方一直坚持严

格的护照签证政策,“凡无签订护照者,在获许入境之前须缴纳五千元保金,一

个月内如不能遵照规章办清手续,则由原船遣送出境”。④

暹罗政府拒绝在中国增加使领馆的数量,国民政府外交部也否决了在汕、琼

两地设立专门的发给护照的机关的提议,这无疑给遣返泰国华侨增加了难度。于

是1949年4月7日,驻曼谷总领事馆要求外交部考虑“以来暹侨民百分之八九

十均来自琼、汕,如仅有厦门、广州两处可申请护照,琼、汕两地出国人民仍多

不便之处”的现状,增加派发护照的专门机构。但最终未获得批准。4月20日,

侨务委员会“以返暹华侨所持有的入口证有效期为半年或者一年为由,撤回了1

月初停发赴暹许可证的规定。并强调在交涉过程中返暹的人民,都应按照暹方规

①谢培屏编.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暹罗菲律宾篇)[Z].台北:国史馆,2003:146.

②华侨进入暹境尚未超过定额[N].申报,1949-01-23(03).

③谢培屏编.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暹罗菲律宾篇)[Z].台北:国史馆,2003:107.

④暹限制华侨入境,严格执行签照制[N].申报,1949-04-16(02).

硕士学位论文

40

定持有护照,并且在取得暹方驻外使领馆的签证后,再行进入暹罗。”①规范华

侨入暹行为,以避免出现到达暹境后,还须缴纳额外保证金的情况。

对于签证护照一事,时驻暹大使馆向外交部提供了两种交涉思路,“一种为

承诺所有赴暹华人都会持有护照,但是对于签证一事,需暹方允许华侨抵达暹境

后,依例缴纳签证费用办理;另一种为将移民区别对待,规定属于移民限额内的

华侨需持有暹驻外使馆的签证的护照方可入境,而在非移民和非移民限额内的,

只需抵达暹境后办理签证即可。”5月外交部在致电驻暹大使馆有关护照签证

交涉方向问题时,便综合了以上两种意见,将交涉重心集中于三个方面:“一、

承认华侨赴暹皆需持有护照;二、将老客返暹所需泰使馆签发的签证的护照与移

民限额分开向暹方交涉,以便签证护照一事能得到快速解决。而老客(包括已离

暹未回者)能依照前例,在出口时取得移民局盖章之证明即可入境;三、搁置有

关新客赴暹事宜的交涉。”②

因为暹方给予中国方面1949年的移民限额从1万名直接锐减至200名,且

据暹移民局方记载,中方已经将本年度的移民额度用完。外交部在致电驻暹大使

主动交涉的同时,也敦促老客“从速验凭各项证件,核发出国许可证,申请办理

护照,以便迅速返暹”。并规定“在未获解决以前,一切来暹人民,自均以按照

暹方现行规定,具备护照并取得暹驻外使领馆签证,然后启程”。③

6月28日,驻曼谷总领事馆秘书王心纯与暹外交部护照股长班猜的交涉,

在老客赴暹方面有了些许成果。泰国外交部应允老客按照惯例,无需持有签证之

护照即可入境。并且于1949年之前离开暹境的华侨,允许再入口时补办。从泰

国已设立使领馆区域出国的,应前往泰国使领馆申请签证;从未设置使领馆之港

口出国的,须向泰国移民局申请办理再入口证明。而只打算在暹罗短期居留的华

侨,可直接向暹罗外交部申请办理。但对于新客办理护照签证方面,泰方坚持仍

需前往泰国驻华大使馆或驻港机关办理。中方以前往大使馆或驻港机关路途实为

遥远请求免除,但是护照股长认为一国驻他国领事馆负责任有权决定是否准允该

国人民进入本国,否决了免除签证一事。对于从距离广州、香港太远区域出国的,

暹方建议新客可以将申请文件直接邮寄到泰京移民局核,并答应考虑中国方面提

①谢培屏编.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暹罗菲律宾篇)[Z].台北:国史馆,2003:149.

②谢培屏编.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暹罗菲律宾篇)[Z].台北:国史馆,2003:152、155.

③谢培屏编.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暹罗菲律宾篇)[Z].台北:国史馆,2003:157、158.

二战后泰国归国华侨遣返研究

41

出的由大使馆或驻曼谷总领事馆代为向移民局办理的请求。①

对于护照签证一案,以1948年11月为界划分为两个时期。前期泰国方面较

为宽松,只需新客持有签证的护照,而对老客并无严格规定,但是1948年1月

后,暹罗政府严厉要求所有赴暹华侨皆需持有签证的护照。国民政府希望用交涉

解决问题,但是1948年至1949年正值銮披汶政府实行排华政策之际,銮氏政府

便多次以国内局势动荡为由,拒绝驻暹大使的交涉。另外,有关办理签证所需时

长,还涉及到旅暹老客在华能停留的时限问题。据暹方移民法规规定,外侨返回

原居地时,在一年之内算作老客,一年之后即视为新客。我国发护照机关除广州

一处外,汕头、海口等地均无设立,而汕头海口人民是赴暹人民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两地的华侨为取得暹政府规定的签证,则需前往最近的广州或厦门办理。但是

广州机构效率低下,就护照来说即可能需要数月,这就使得华侨在中国境内停留

的时间超过一年,老客变新客,对于遣返暹罗华侨十分不利。驻暹大使虽多次建

议在汕、琼两地设立专门派发护照的机关,但均未获得答复。加之外交部在1949

年上季度通令各侨务处局暂缓发放出国许可证,无疑更增加了华侨返暹的难度。

第三节华侨身份认证和入口税问题

在界定遣返华侨的身份一事上,中暹双方发生了分歧。暹方政府认为归国华

侨入境属于移民问题,需按照暹罗的新客入口条例,缴纳入口税。但是国民政府

坚持认为归国华侨原本就属于暹罗境内居民,只是因战争等各种因素返归国内,

现在应以老客的身份入暹,而不受新客入口条例限制,也不用缴纳入口税。由此

可以看出,归国华侨返暹时属于老客还是新客,不仅涉及移民限额的问题,而且

涉及入口费的问题,不免成为了中暹双方交涉的一个侧重点。

1946年8月滇南、景栋归国华侨返暹即是一个典型案例。滇南和景栋的1000

余名归国华侨返暹时,被暹罗政府视作新客,要求这些华侨按照暹罗政府颁布的

有关外人入口条例,每人需缴纳入口费250铢(当时国币每万元合暹币40铢)。

由于赴暹华侨在差旅费上已经耗费巨大,故而对于入口费便无力支付,因此在入

口时滞留在边境。对此,滇南景栋华侨代表陈春水、陈华浓以滞留侨胞“皆因民

①谢培屏编.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暹罗菲律宾篇)[Z].台北:国史馆,2003:107.

硕士学位论文

42

二十八年暹銮披汶政府及敌人南进期间被迫逃难抵此,其中多为爱国侨胞”,①认

为当时离境主要责任在于暹罗政府,故而华侨不用另付入口费。同时,暹方代表

团之前在重庆时,即已表示“同意前此被迫离暹华侨拟返暹复业”,对华侨持欢

迎态度。基于中暹两国友好往来的基础,暹罗方面更不应该在华侨返暹一事上设

置条件。除华侨自发抗议外,海外部、外交部亦致电驻暹大使,要求其为1000

多名的滇南、景栋华侨的入境身份、入口费问题进行交涉。同时外交部致电赴暹

代表团秘书孙秉乾,授意其针对滇南景栋的复员华侨问题,与暹方进行交涉,交

代了主要诉求是:要求暹方承认滇南景栋华侨“老客”的身份,在进入暹境时不

受新客入口条例的限制。并指出在交涉此项问题时,暹政府有“鉴于我华侨赴暹

者日众,拟有增加我侨胞入口税暨居留费之议”的意向,强调了交涉的重要性。

对于国民政府的诉求,暹方政府给予的答复是,在收到中方提供的申请名单后便

审查核准。对此,外交部除电令赴暹代表团孙秉乾积极办理外,还要求侨务委员

会将陈春水等人之“离暹日期及原因,拟返暹罗何地暨在暹有何亲友、产业等

项”,②登记在册,作为与暹方交涉证据。

对于入口费问题,联总驻港代表克拉克早期就与中国驻暹大使及暹罗政府人

员洽商过有关遣送华侨返回暹罗原居留地的问题。当时李铁铮以尚未向暹政府呈

递国书为由,指出不能直接与暹方政府进行交涉。但就入口费一事克拉克和李铁

铮达成共识,“均主张应行豁免,以所有被遣送归侨均属前暹境内之居民也。惟

暹政府人员对于此点坚持不允让步”。③遣侨开始前,暹方认为国民政府即将遣

送的4600名归国华侨,都应该重新缴纳入口税。对此,驻暹大使在1946年10

月16日即电告暹外交部,要求进行交涉,但暹方未给予回应。11月外交部再次

致电驻暹大使馆,以联总遣返的4600名华侨是属于复员性质,而非新客入口,

要求驻暹大使馆继续向暹罗政府交涉,以取得归侨入境时豁免入口税,以期在

1947年联总结束其工作时,完成对暹罗华侨的复员工作。故而驻暹使领在11月

26日,以“联总将于明年六月宣告结束,该署迭次催请迅为商妥,请其迅即转

请主管机关,予以赞同之决定,俾克早日遣送在案”,要求和暹外交部进行交涉。

同时,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远东分署在沪召开会议,商讨遣送侨民出国返国及遣

①谢培屏编.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暹罗菲律宾篇)[Z].台北:国史馆,2003:161.

②谢培屏编.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暹罗菲律宾篇)[Z].台北:国史馆,2003:162、163、

164.

③谢培屏编.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暹罗菲律宾篇)[Z].台北:国史馆,2003:165.

二战后泰国归国华侨遣返研究

43

送国内外侨返籍相关事宜。指出在联总组织的华侨遣返过程中,暹罗政府认为归

国华侨属于移民性质并非复员,必须重新缴纳入口税。但是现状却是,此批入口

费总数对于战后的中国实在无力承担,故而国民政府一直未同意,因此遣返华侨

一事也暂时搁置。故而在入口税解决以前,联总的难民复员工作亦无法办理。经

会议讨论,决定由“外交部从速通知联总关于华侨返暹之地位究系归侨,抑为移

民”,①即为了更好的开展遣返华侨工作,有关归国华侨的身份界定问题,中泰

两国应尽快达成一致。

时至1947年3月,在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遣返的泰国归国华侨抵达暹境时,

暹方仍坚持不肯豁免入口费,而中方亦未提前有所准备,故而此批华侨因入口费

问题而被暹方扣押。由此看出,关于入口费是否豁免问题在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

遣返华侨的过程中“惟迄今尚未获得协议,此事已成为待决之问题”。②而在本

月末,国民政府驻暹大使馆终于获得了暹罗外交部有关入口税和担保费问题的答

复。“第一、暹方外交部表示不同意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遣返符合“流离失所者

或战争受困者”的华侨归国时,有权免除移民条例和支付移民费用的权利。即认

为4600名赴暹华侨,应缴纳入口税和担保费。第二、而暹方政府同意联合国善

后救济总署的遣返华侨行为,但是对于返暹华侨提出了限制条件,须满足以下条

件:不能被暹罗政府驱逐或拒绝入境,不在移民法禁止入境条件内,有能力谋生,

并能够证明是暹罗的前居民。”“第三、内政部对于在战前返回中国,却在居留

证件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返回暹罗的中国居民,给予战事时间不算居留证期限特别

优待。”4月,外交部还在致电李铁铮以“自准免入口费至拒,不许入境一段,

意义欠明,及如何解决”,③可见,此时国民政府对于华侨入境要求豁免入口费

之一事还未有详细的解决办法。4月30日,外交部将上述暹方豁免入口华侨入

口费的具体要求,电致联合国救济总署驻港办事处,但对滞留暹境之侨民去留问

题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解决方法。5月,暹政府被报道将“入口税至每人一千五百

铢,约值国币二千余万元,我侨胞无力缴纳而被扣者已有七十余人”。④

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分别于1947年3月和5月上旬遣送了两批华侨抵暹。

①谢培屏编.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暹罗菲律宾篇)[Z].台北:国史馆,2003:169.

②华侨六百人乘船抵曼谷[N].申报,1947-03-20(02).

③谢培屏编.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暹罗菲律宾篇)[Z].台北:国史馆,2003:215-216、

189、188.

④暹对我过境侨胞苛收巨额入口税,七十余人无力缴纳被扣[N].申报,1947-05-20(02).

硕士学位论文

44

首批为600人,第二批为474人,约合1000多人。但是这两批华侨抵达暹境后,

并没有得到暹方政府认可并准许入境,而是“除能觅保出外候审者外,其余均被

扣押于移民局拘留所内听候审查”,判断这些扣押华侨是否符合暹方规定的豁免

条件。但是由于移民局办事缓慢,以及部分华侨觅保后逃走,以上种种都为移民

局的顺利审查制造了障碍。扣押华侨一事还亟待解决,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遣返

的第三批华侨却即将抵暹。由此观之,联总对于暹方移民局所公布的移民条件也

不甚明了。对此驻曼谷总领事孙秉乾向外交部建议,以后华侨赴暹者,必须将能

证明个人之前侨居在暹罗的各项文件一同寄往办事处,“俾能事先与此间移民当

局交涉,准许来暹后,再行启程,以免抵暹后遭遇困难”。对于被扣押华侨,国

民政府外交部认为由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遣返的该批旅暹华侨,是为复员性质,

而非新客,都是经过外交部和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慎重核定者”,只是因为本

年6月底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将结束其工作,故而无法先将名单寄送至暹移民局

审查,但是暹方却将其扣留,是毫无根据的。外交部一方面照会暹方政府,要求

其将被扣留华侨予以释放,让华侨能营业生存,另一方面要求侨务委员会及联合

国善后救济总署,“今后遣送返暹复员华侨,慎重核定后,将名单同时送去,以

便办理,而免暹方以为借口”。因此,针对抵暹华侨的复员情况,经驻暹大使馆

及暹外交部规定:“已抵暹之归侨中,如确系回国从军,并具有确实证件及符合

大便馆与暹外交部商定关于归侨准予入口之四项规定者,可以免费入口”。6月,

第三批华侨正式抵达暹境,这批华侨“计共登记侨民五百四十一人,侨眷三百九

十四人,又遗失海外证件,侨民二百四十五人,侨眷一百一十六人”,①都分别

统计在册,并将有原居留地证明的侨民造册,送至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和行政院

善后救济总署广东分属,以便办理华侨遣返事宜。

关于前两批被扣留华侨,根据之前大使馆与暹方政府达成的符合条件的入境

华侨享有入口费豁免权的共识,暹方进行审核,6月初给到驻暹总领事馆关于第

一批598名复员华侨初步审查结果:除7名华侨具有双重国籍,可享暹人待遇,

豁免入口费外,有37人承认之前从未来过暹罗,17名因之前犯罪而被逐出境,

345名是在太平洋战争发生前离暹,3人后战后离暹,只有42名是在战时离暹,

但离暹原因多为回国探亲等,而非归国抗日,于是皆不符合联总遣返条件。另外

①谢培屏编.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暹罗菲律宾篇)[Z].台北:国史馆,2003:189、191、

192、242、193.

二战后泰国归国华侨遣返研究

45

还114名华侨被保外出后,未前往移民局受询,3人死亡。在这600多人中,据

返暹潮、汕侨领叙述,确实因汕头侨务局在审查华侨复员时,屡有行贿事件发生,

弊端百出,而使得不符合复员条件者也混迹其中。但根据暹罗官方认可的准允入

境的名额,在598名之中只有7个名额,足以见得暹方政府对我华侨入境的限制。

同时由于国民政府提供的证明资料不够充分,不能要求暹方政府重新审查。对此,

驻曼谷总领事孙秉乾再三催促移民局,要求移民局尽快完成对各批次的复员侨民

的资格审查,改善被拘留华侨的生活待遇,并通知暹罗各旅业工会及其他侨团担

保华侨外出,以便被拘留华侨能从事各职业。6月14日在孙秉乾对外交部的回

复称:“现据调查被拘该局之复员侨民,人数已无多,待遇尚属良好”。①鉴于

上述情况,国民政府除继续加以交涉外,各侨务局也加强了对华侨复员的资格审

查,并且行总、联总商议,由联总在遣返华侨时一并将名单送交给驻曼谷总领事。

10月,针对被拘留华侨,暹方政府对于保证金做出了让步,由统一的每人1500

暹币,改为“六十岁以上之男女付暹币八百,十二岁以下者付暹币四百,婴儿付

暹币二百,成年仍须付暹币一千五”。②另外,外交部与暹政府商议改良了华侨

入口登记方式,一改以往华侨入暹需按指模的方式,“用签字代替印模”。③

1948年由国际难民组织接手遣返华侨事宜后,关于入口费和担保费之问题,

仍在继续交涉。经过交涉,暹方政府承认自1941年12月8日以后离开暹境的,

两年内可以返回暹境,视为归国老客,不作为新客名额之列。④国际难民组织的

第一批复员华侨一共181名,难民组织认为该批复员华侨不是新移民,而是由国

际难民组织遣返的有关战时流离失所的华侨,所以并不需要缴纳入口费和担保

费。对于这181名华侨的遣返,外交部于5月13日电致远东局主任王人麟,表

示根据1947年中暹两方商定的免除缴纳入口费条件,此次遣送的181名华侨皆

符合条件,应该不会再出现被移民局扣押的情况,然而为避免出现上述情况,建

议完备华侨信息,以利交涉。同时也建议驻暹大使谢保樵应未雨绸缪,连同曼谷

各侨团共同完成此次的华侨遣返工作。⑤5月26日,暹罗外交部远东政治司司长

①谢培屏编.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暹罗菲律宾篇)[Z].台北:国史馆,2003:195.

②暹对华侨入境允减少保证金[N].申报,1947-10-30(02).

③改善暹罗华侨待遇,我方交涉已有结果,入境改用签字办法,废除指模[N]大公报(上海

版),1947-08-30(2).

④暹罗政府允许归侨复员,归侨重返暹罗,不别入新客内[J].侨声(广州),1948(03):41.

⑤谢培屏编.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暹罗菲律宾篇)[Z].台北:国史馆,2003:208.

硕士学位论文

46

王戈斯(Wongsa)函联合国际难民组织香港办事处时提及,已将5月7日国际难

民组织来函所附的申请书移交给移民局审查,但是由于技术和物质的困难不可能

于6月1日之前完成所有审核,故而不建议国际移民组织在6月1日进行华侨复

员工作,具体时间需等申请报审查完毕后再行商议。虽然国际难民组织华侨复员

工作负责人萧路得,就暹方技术和物质困难这一借口提出异议,认为107封申请

不用6月1日也能审查完,但是具体遣返华侨的实施工作也只能等待暹罗方面回

信后再行开展。随后暹罗外交部就关于华侨赴暹一事表达自己的立场,认为在由

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于三和四月份所组织的复员华侨中,有很多不符合移民条例

的华侨,这使得整个复员过程减缓。6月底,关于此批181名华侨返暹时的入口

费问题,暹方给予驻暹使领馆正式回复,因暹方政府于1947年3月21日公布的

豁免入口费条件是:“曾领有居留证者,特此批准战时时间不纳入计算时间。但

从照会之日期到现今,拘留证上之有效时间为一年,此条免费条件已无法使用,

同时现在距离战事结束已超过一年,所以暹方认为从现今始,无论是战前还是战

时离开暹罗,即使有居留证明,在时间上也已失效,故而不允免除这181名赴暹

华侨的入口费问题。”同时暹方政府还规定“除入口费以外,归侨尚须由亲友以

现款一千五百铢将其等担保外出听候审查,是否与暹内务部所设之各条件相符,

俾决定可否入境。如无亲友担保者,可由职业担保人出面担保,但须付与手续费,

成人每名三百八十铢,十二岁以下孩童每名壹佰二十铢,此项手续费包括准许入

境后应缴之入口费在内。如无人担保者,则须被羁押于移民局内,听候审査,以

防逸逃。”①面对巨大的担保费,驻曼谷总领事馆一面建议在暹有亲友的华侨,

取得和亲友的联系,让亲友代为缴纳入口费并担保外出,无亲友的则必须携带充

分的现金,用来支付职业担保人担保时所花费用;另一方面遵照外交部所示,让

侨务团协助办理,就同年6月报道来看,“移民局方面所责令苏君等应代该辈新

客负担之罚金,首批共计五十一名,全部罚金共九千七百铢,苏君等见移民局已

不尤通融,于是祇有遵照办理”,②可见,侨民团在面对巨额担保费面前也尚显

无力。

驻暹大使早于6月底即电致外交部,暹外交部不予免除赴暹华侨的入口费。

但在7月中旬,国际难民组织远东局办事处主任王人麟依然以此问题函至外交部

①谢培屏编.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暹罗菲律宾篇)[Z].台北:国史馆,2003:213.

②苏君谦等代担保新客缴罚款约达一万铢[N].光华报,1948-06-10.

二战后泰国归国华侨遣返研究

47

次长叶公超,外交部也以此问题重新致电驻暹大使,要求其“应即遵照继续据理

交渉,并査明证实暹方已同意免缴入境费”,①出现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另外,

国际难民组织驻港办事处负责人萧路得声明,暹方要求入境华侨必须缴纳20铢

入口税,还另须担保,实在是多此一举,但是肯定了暹方提出的入境华人需满足

的五项要求。鉴于以往的中暹谈判毫无进展,他建议中方政府接受暹方所提要求。

8月,外交部在致电难民组织暂时搁置遣返计划时,同时要求驻曼谷领事馆继续

就归侨入口费一事进行交涉,理由为:此批返暹归侨,本就属于联合国善后救济

总署规定的“难民”定义,属于复员性质,并不是普通之移民性质,因此应该豁

免该批归侨之入口费和担保费。②

9月1日,联合国国际难民组织香港办事处主任萧路得就181名华侨问题,

向暹罗外交部远东政治司司长王戈斯再次提出交涉。首先就指纹采集问题,国际

难民组织以181名华侨临时居住地点分散,在复员进行之前将其召集起来不太现

实为由,建议先由国际难民组织开始进行华侨遣返,在华侨登船时采集,最后抵

达暹境时上交给移民局即可。其次,关于入口费和担保费的问题,国际难民组织

认为这些华侨已经失去了工作和住所,故而已无积蓄,入口费和担保费的承担仍

然是问题。并要求暹方政府告知入口费和担保费的暹罗货币的确切数额,以便指

示难民准备适当的金额。最后针对遣返计划,国际难民组织会在遣返华侨过程中

仔细地筛选和审查,由此希望暹方政府答应在10月开始华侨遣返工作。③次日,

萧路得去电远东局主任王人麟,交代了国际难民组织和暹外交部、驻曼谷总领事

与暹方因为华侨复员一事,都陷入交涉僵局。暹方始终坚持五项复员人员规定和

收缴入口费、担保费一事,不肯让步。以上交涉皆没能达到关于免除入口费和担

保费至预期,虽然一直保持交涉,但暹方一直并未松口。

10月,外交部收到驻暹使领馆有关入口费和担保费交涉的具体事宜。暹方

认为“当时暹移民局长对已抵达暹境之归侨,特准免缴入口费,此原系一种通融

措施”,④所以之前驻暹大使李铁铮与暹外交部所商议之办法,已不再适用。同

时国民政府外交部认为此次国际难民组织远东局遣送来的归国华侨的入口费和

担保费,应由驻暹使馆和侨团洽商解决,由各侨团负担赴暹华侨中无担保人之担

①谢培屏编.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暹罗菲律宾篇)[Z].台北:国史馆,2003:222.

②谢培屏编.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暹罗菲律宾篇)[Z].台北:国史馆,2003:256.

③谢培屏编.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暹罗菲律宾篇)[Z].台北:国史馆,2003:231.

④谢培屏编.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暹罗菲律宾篇)[Z].台北:国史馆,2003:240.

硕士学位论文

48

保工作,但“各侨团因无法担保归侨逃逸,曾被罚款无算,不愿再接受此无可避

免损失之担保”,①故而此条办法行不通。

1949年2月,福州侨务局发表声明,“案奉香港办事处来示:以暹罗归侨

遣送事,如各侨能自备入境费及担保费,并自行办理入境手续者,本处自可筹措

船费,予以遣送”。②这就直接承认了暹方要求入境归侨缴纳入口费和担保费一

事。一经发布后,经古田华侨协会统计合有32人符合要求。福建侨务局即电致

侨务委员会,要求协助办理入境手续,发给出国护照,并在本年份暹侨入境名额

内尽早先准予该批归侨出国。就福建华侨赴暹一事,外交部认为因为这批归侨差

不多都是老客,故而也应该享受老客之同等待遇,即豁免入境费即担保费。关于

归侨护照问题,希望驻暹大使馆援引归侨返回他国时多免持护照进行交涉。对于

能负担入境费和担保费至归侨,应及早于国际难民组织联系,进行复员一事。

同年3月28日,驻暹大使上呈外交部有关赴暹华侨交涉事宜,对于曼谷各

侨团代为华侨担保一事,各侨团皆已拒绝,只能请求国际难民组织给予帮助。对

于免除入口费和担保费一事,“本案经两年余之一再交涉,无法得暹方有所通融

之情形已极明显…殊难望暹方有所通融”,另一方面国际难民组织关于华侨复员

的交涉亦陷入困局。5月20日,驻暹大使馆再回复外交部时提到,暹罗已完全

取消豁免复员华侨的入口税和担保费一事。而具体的入口税和担保费具体金额一

事还在咨询国际难民遣送局远东分局驻香港办事处,至今未收到回复。7月1日,

国民政府外交部对于泰国方面以户口居留证时间以超过一年为由,拒绝豁免入口

税和担保费,坚持“纵令泰方将如此解释,我仍应积极交涉延期至归侨回至泰国

之日为止”。③

有关华侨的入口费和担保费问题,严重阻碍了战后泰国归国华侨的遣返工

作。联总主持的遣侨时期,即发生抵暹华侨被扣押情况。而且因为泰国方面审查

效率低下,使得华侨遣返工作不能有效的展开,更直接的影响到后期国际难民组

织主持下的遣返华侨,即需等待入口费和担保费一事明确解决后方能开始。而且

对于入口费和担保费一事的交涉,暹方政府始终占据优势位置,对此不肯让步。

到国际难民组织时期,更是直接拒绝不予以豁免。巨大的费用无疑是国民政府的

①谢培屏编.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暹罗菲律宾篇)[Z].台北:国史馆,2003:242.

②谢培屏编.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暹罗菲律宾篇)[Z].台北:国史馆,2003:254.

③谢培屏编.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暹罗菲律宾篇)[Z].台北:国史馆,2003:244、259.

二战后泰国归国华侨遣返研究

49

巨大负担,因此国民政府拒不接受,从而导致华侨遣返也不能顺利展开。

硕士学位论文

50

第五章华侨遣返工作的评价

国民政府在遣返泰国归国华侨的工作中,做了相应了的组织政策准备。由一

般普适性的华侨遣返条例到有针对性的政策方针,体现了国民政府对于遣返泰国

归侨的重视。在具体的遣侨过程中,国民政府除完成将符合遣返条件的归侨运送

至各出境口岸外,主要是和泰国政府进行入口限额、护照签证和入口费等相关问

题的交涉。国民政府外交部除自行交涉外,还试图依靠国际组织力量来减少华侨

遣返的阻力。但是也出现国民政府对于国际组织过于依赖的情况。就遣返结果来

看,联总时期的遣返华侨虽然困难重重,但是因为较好的中泰关系的环境,总体

而言效果要优于国际难民组织时期。虽然遣返华侨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但这是

国民政府对其“保侨护侨”口号的实践,总体上是值得肯定的。

第一节组织政策

抗战结束后,国民政府即连同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开始了对华侨的遣返工

作。在组织准备上,为直接对接联总,国民政府成立了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并

与侨务委员会及各口岸侨务局,共同组成了华侨遣返的主要负责机构。在政策上,

国民政府颁布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如《人民出国回国管理规程》、《人民出国赴

暹管理办法》、《移民赴暹管理暂行办法》和《取缔往暹轮船滥载办法》等等,

以期更好的完成泰国华侨的遣返工作。同时,泰国方面也制定了《移民律》和《外

侨暂时居留通融办法》,规定了华侨入境条件,如缴纳入口费,须持有居留证、

护照和签证等来应对当时大规模华侨返暹情况。

由于是时国际公约和惯例对于难民处理和国际移民法的不完备,故而对当时

各国多起建议作用,具体遣返过程中还是遵照中泰双方相关的移民政策和1946

年中暹双方签订的《友好互助条约》。出于各自国家利益的考量,国民政府希望

华侨出国,赚取外汇,支援国内。而泰国政府则推进民族“泰”化,从1948年

下半年开始,即实行严厉的华侨入口政策,故而双方的移民政策制定方面,更多

二战后泰国归国华侨遣返研究

51

的是国民政策调适政策配合泰国方面,同时为自己争取更大的利益。而1946年

签订的《友好互助条约》,前期确实见证了中暹双方的友好往来,但是泰国政府

政变后,新政府即不承认此条约,因此在遣返华侨的过程中此条约并未起到很大

作用。

第二节遣侨过程

遣返泰国华侨的具体过程由实施主体的不同划分为两个时期,前期(1945

—1947年)的遣返主体为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和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后期

(1947—1949年)则主要是由联合国难民组织负责。在整个遣返华侨的过程中,

由于国家利益不同,不可避免出现矛盾冲突,导致中泰双方的交涉。而交涉主要

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入口限额问题。因1946年涌入约8万人之多的数额,

暹方政府于1947年初即提出要对赴暹华侨的入口额度加以限制,并于1月公布

入口限额为1万人。中国方面几经交涉无果,暹方政府于在4月又正式颁布的《移

民律》,以1947年5月始算,将中方的移民限额定为1万人,并将移民条件作

了详细界定。对于暹方公布的入口限额,国民政府多次想要重新谈判,但暹方一

直处于漠然态度,认为一万名额已足够。更恶劣的是,暹罗政府于1948年底宣

布将名额由1万下调至200。第二,护照签证的发给问题。伴随着入口限额问题

而来的是护照签证的发给问题。在没有限制入口额度之前,华侨进出泰国是不需

要护照签证。但是,在1946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人民出国回国管理规程》中,

明确提出国民出国要办理护照签证。暹方也于1949年1月正式宣布,赴暹华侨

需持有驻暹使馆签发的签证的护照方可入境。而国民政府在《人民出国赴暹管理

办法》中指出,赴暹侨民凭出国许可证发给护照,然后前往暹罗驻中领事馆办理

签证即可。但是,暹罗政府只于南京和香港两地设立领事馆,主要的赴暹华侨却

集中在闽、粤二地。中方一面加紧发给护照,一面以领事馆位置距离赴暹华侨居

住地较远,华侨不便办理之情况和泰方进行交涉,希冀最好是能取消办理签证这

一步骤。中方一直坚持交涉,只是从最开始的希望取消办理签证这一步骤,演变

为以入境华侨身份(新老客)和入境时间(是否在《移民律》颁布之前)区别要

求办理签证,并且希望可以抵达暹境后再办理签证。此项交涉最终于1949年6

月取得初步结果,即老客无需办理签证即可入境。但新客依需提前办理好签证。

硕士学位论文

52

第三,华侨身份认证和入口税问题。归国华侨身份属于新客还是老客的这一问题,

除了影响入口限额问题,还会引发入口税缴纳问题,所以归国华侨属于新客还是

老客,入口费豁免条件成为交涉重点。但暹方虽有明文规定,但是在具体的实施

过程中却进展缓慢,泰国方面不能快速有效对华侨身份问题进行核准,导致了联

总和难民组织难以展开遣侨行动。

首先就暹方限制新客移民限额一事,这符合战后政变后的泰国民族化的立

场。依据《中暹友好互助条约》中的关于人员进出的最惠国待遇,来看《移民律》

中所公布的各主要国家的移民限额,是时国民政府的名额确实属于合理范围,但

是考虑到华侨在整个暹罗人口中的比重,以及因战乱归国的因素,在战后华侨恢

复和调整阶段,暹罗政府对于制定的移民限额不断缩减是不合理的,特别是最后

还将1万名额缩减至200。其次,有关护照签证方面,一战后,国际交往的频繁,

各国为了更好的管理出入口情况,出现了护照制度,并随着二战后的发展更加成

熟。相对应的签证政策早在1815年的维也纳会议上就有涉及,并随着护照制度

的发展日趋完备。国民政府早在1932年就颁布了《护照条例》,并在1944年重

新颁布。但是考虑到战时时局动荡的因素,战后对于华侨的遣返的要求也应该有

所放松。但是就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基于赴暹华侨多集中于汕、琼两地,但是却

没有专门发给护照的机构,这两地的华侨需要前往广州或者厦门办理,驻暹使领

馆多次建议国民政策为方便华侨行事,在这两地设立专门机构发给护照,但是并

没有得到同意。所以,对于护照签证一事,国民政府确实在与暹方政府进行交涉,

但也仅停留在对外交涉,对内没有去实行更好的解决办法。最后,对于新老客身

份认证和入口税问题,华侨间不同的经济状况以及部分华侨缺乏身份证明也确实

为华侨遣返增加了难度。在这个交涉过程中,国民政府面对泰国方面不能全部免

除入境华侨的入口费的问题上,便一直争取保证老客返暹的利益,最后也达成目

的。其中,就移民入口费来看,1937年泰国颁布移民律,需要入境华侨缴纳200

铢入口费,按当时美元汇率来算,200铢约等于88美元,而战后因为通过膨胀,

200铢入口费换算成美元约为8.3。可以看出战时泰国对华侨入境控制的十分严

厉,仅为当时富裕阶层方可入境,而战后因为通货膨胀入口费实际上变低,导致

了大量劳工阶层的涌入。同时,由于1947年泰国方面将要颁布移民限额一事也

刺激了更多的华侨涌入泰国。这也解释了为什么1946年到1947年大量华侨涌入

二战后泰国归国华侨遣返研究

53

泰国,据1946年中国贸易报告,从汕头港直接移入曼谷的华侨就有40875人。

第三节遣侨结果

就遣返华侨这一举措来看,据侨务委员会统计在册的“战时暹罗归国华侨为

3186人”,联总时期登记在册的遣侨人数“约为1300余人”①,难民组织接手

后,至1948年2月,共遣侨人数约为2300余人②,可以看出,这一时期泰国方

面实行较为宽松的对华移民政策。而这一时期,“暹罗华侨汇返国内之款项,从

低估计总额在二千万美元以上,暹境华侨每人去年平均汇返家中国币廿万元”,

③由此可见泰国华侨的巨大经济实力,且两年间华侨社团、教育、报刊都极度活

跃。但1947年底泰国发生军人政变,銮披汶政府于1948年4月重新掌后,变自

由放任对华政策为严厉的对华政策,排华潮随之席卷而来。与此同时,重启的“经

济泰化运动”,也压迫着当时在泰国经济社会占优势的华人。1948年华校小学

受到30年代中期相同的严格管理,全国华校比全盛时期少了2/3以上,而中学则

全部停办,导致了“中国学生数千人被迫返国”。④斯金纳也在《泰国华侨社会,

史的分析》一文中提到,战后碾米业中,以曼谷为例,因为政策结构的变化,技

术性劳动由泰人担任,则非技术性大部份由1946年至1948年移民高潮时入境的

潮州侨民担任。并且华侨在慢慢丧失掉对优势领域的占领,取而代之的是泰籍华

人或者同化后的华人。至1949年泰国方面实施的高压对待华侨政策也并未结束,

极大影响了旅暹华侨前往暹罗。

同时,国民政府对于侨教的复员问题应不容忽视。迁移到泰国的华侨经历了

由华侨社会到为华人社会的转变,成为了当地社会的组成部分,更好的适应了泰

国不断变化的政治、经济等环境。尤其是泰国政府对于华侨学校的取缔和严格把

控,加速了华侨彻底融入当地社会,非常有效地割断了华人子女与中华文化联系,

这其实是对于华侨青年一辈有关中华民族认同感的割裂。战后国民政府虽有意识

的对侨民教育复员,加强祖国和海外华侨的联系,但是由于泰国严厉的侨民教育

①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政治,二)[Z].南京:

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438、444.

②谢培屏编.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缅甸篇)[Z].台北:国史馆,2003:440.

③去年暹侨汇估计共逾二千万美元[N].申报,1948-01-10(02).

④暹侨生数千近被迫返国[N].申报,1948-09-08(07).

硕士学位论文

54

政策而不得复兴,反而呈现越来越惨淡的趋势。这一结果显然是和国民政府遣返

泰国归国华侨的初衷相悖的。华侨赴泰只是最表层的结果,更深一层是国民政府

想要依靠华侨资本完成对国内的重建和复兴,而侨民教育的断裂很大程度上中断

了这一层情感纽带。

此外,行总登记在册的南洋各国战时归国华侨人数分别为缅甸29391人,其

次为马来亚27314,菲律宾19343,最后为暹罗华侨3186人。①对于南洋地区的

华侨遣返,因为各国对华态度不一样,故而在入境条件和手续上面宽严各异。就

遣返缅甸华侨来看,缅甸政府自1948年1月脱离英国独立后,面对英国殖民时

期大量迁进的印侨抢占本国人资源产生的排外情绪,缅甸政府只允许从事从属于

国家经济复兴中的特定行业的华侨返回,分别采取了甄别侨民资格、分期分批返

回等措施来尽量拖延和减少遣返华侨人数。而新马华侨与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经

济建设密切相关,战后需华侨复兴经济,故而新马两国对于华侨复员持支持态度。

有关菲律宾华侨遣返,菲律宾一直实行严厉的排华政策,对赴菲华侨毫不让步。

战后菲律宾基于对政权巩固、经济重建等因素的考虑,民族排外情绪严重,拒绝

华侨集体入境,联总时期的遣返工作并不能正常进行。

国民政府对自身华侨“复员”工作的评价是:“就整个人数比例观之,行总

似只达成协助半数复员之任务;如以工作成效衡之,除去入境困难无法协助之因

素,其可能复员之各地归侨,大都均获协助,返回原侨居地。吾人于此,差堪自

慰”。②客观来看,当时中国境内因内战没有平稳的环境,经济上崩溃而导致用

于华侨复员的款项并不能及时到位,战后东南亚局势巨变,这些都使得整个东南

亚华侨,包括泰国华侨的遣返充满困难。但国民政府在战时就已经提出遣侨行动,

并且于战争结束后能迅速加以执行,在这方面是值得肯定的。在遣返泰国华侨方

面,外交部和侨务委员会积极主动交涉,同时在交涉过程中并没有拘泥于中泰之

间的双边交涉,分别利用了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和国际难民组织远东办事处等国

际组织的力量斡旋,力图更好解决华侨的遣返问题。例如人口限额问题,驻暹使

馆直接发表公报,认为“不能循直接之外交途径处理之”③。遣返赴暹华侨虽有

①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政治,二)[Z].南京:江

苏古籍出版社,2000:438.

②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政治,二)[Z].南京:江

苏古籍出版社,2000:444.

③暹移民限额问题我使馆发表公报,重申我政府之意见[N].申报,1948-01-29(02).

二战后泰国归国华侨遣返研究

55

各方面的不如人意,我们还是可以看出这是国民政府对其“保侨护侨”口号的实

践与遵守。但同时国民政府面对泰国政变前后截然相反的对华政策,很大程度上

依赖联合国相关组织,将整个复员工作落点于外交上,并没有拿出相关措施和行

动来解决遣侨过程中的诸多问题,导致了遣侨工作仓促收尾。

硕士学位论文

56

结语

华侨在我国近代史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被孙中山赞为“革命之母。发展

经济,供应侨汇,无不裨益于国计民生,且在抗战时输财救国。国民政府时期一

直以“保侨育侨”为口号,且将保护侨民权益属于中华民国外交目的之一写入

1947年1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战后国民政府在国际舞台上为华侨

复员争取国际支持,成功的将遣返华侨事宜纳入到了联合国善后救济范围。

泰国特殊的地理位置让其成为我国沿海地区人民出国的优先选择。1937年

时,华侨约占泰国总人口的20%①,而且几乎垄断了泰国橡胶、大米等优势产业,

在经济上占有很大优势,这时的华侨在泰国地位较高。但是随着太平洋战争的爆

发,泰国成为日本帮凶,日泰两国联合起来对华侨进行打压,在经济上限制和打

击华侨产业的发展,在教育上取缔侨校,在政治上实行激烈的排华政策,迫害华

侨等等。并且泰国政府严厉镇压战时华侨在泰国境内的各种爱国行为。这些都是

华侨归国的原因。二战结束后,对于战争难民的安置工作随之提上日程,经过国

民政府在国际上的努力,华侨遣返工作也得到顺利开展。在遣返泰国华侨的过程

中,很大程度上受到泰国方面对华政策的影响。随着泰国对华政策的收紧,华侨

遣返工作也日趋艰难。1948年以后泰国政府的强硬政策,也为双方交涉增添了

难度。国民政府主持完成的战后遣返泰国归侨,是国民政府对其“保侨育侨”口

号的践行,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在具体过程中,并没有采取更加便民的措施,来

帮助泰国华侨顺利返暹。最典型的就是在设立护照机构方面,拥有返暹华侨最多

的汕、琼两地却无任何颁发护照的机构。当时有关人权、难民的国际公约和惯例

尚未成熟,仅起到建议作用,故而归侨遣返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的还是中泰双方

的移民政策。但是依据《联合国宪章》、国际难民组织章程等国际公约和惯例中

有关难民的条例,结合自身的保侨思想,国民政府在遣返华侨的过程中也注重华

侨待遇的改善。

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华侨依然遍布全世界。如何让华侨在当今世界背景

下,与祖国共呼吸、同命运,既能保持华侨和祖国的血肉联系,又能让华侨在异

国得到保障和发展,这仍然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同时,当今社会国际移民法

①许葛汀入京谒当局演讲中国与泰国[N].申报,1937-02-16(14).

二战后泰国归国华侨遣返研究

57

日臻完善,有关难民的国际公约和惯例也逐渐形成体系,战争难民问题延续至今,

那么对于难民的安置和移民问题,也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国民政府在处理泰

国归侨遣返的得失,相信对以上问题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58

参考文献

一、史料汇编

[1]福建省档案馆编.福建华侨档案史料[Z].北京:档案出版社,1990.

[2]世界知识出版社编辑.国际条约集(1924-1933)[Z].北京:世界知识出版

社,1961.

[3]谢培屏.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Z].台北:国史馆,2004.

[4]中国政府与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编.善后救济基本协定[Z].上海:国际出版社,

1946.

[5]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Z].南京:江苏

古籍出版社,2000.

二、著作

[1]刘国福.国际难民法[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14.

[2]毛起雄,林晓东编著.中国侨务政策概述[M].北京:中国华侨出版社,1993.

[4]王德春.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与中国(1945-1947)[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4.

[5]翁里.国际移民法理论与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6]王铁崖主编.国际法[Z].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7]杨建成主编.泰国的华侨[Z].台北:中华学术院南洋研究所,1986.

[9]中山大学东南亚史研究所编.泰国史[Z].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

[9]张国钢.我国侨务行政及侨务政策之演进[M].香港:香港私立珠海大学历史研

究所,1985.

[10]张赛群.南京国民政府侨务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8.

三、论文

[1]窦文金.南京国民政府侨务工作剖析[J].八桂侨刊,1996(04).

[2]高伟浓,寇海洋.二战后新马华侨返回原侨居地问题初探[J].东南亚南亚研

究,2011(03).

[3]姜帆.多层外交与救护侨胞——国民政府对战后缅甸归侨遣返危机的处置[J].

59

华侨华人历史研究,2015(03).

[4]凌彦.国民政府东南亚难侨救助研究(1941-1949)[D].中山大学,2009.

[5]凌彦.二战后归国难侨“复员”缅甸析论[J].东南亚研究,2014(06).

[6]孟宪军.国民政府遣返东南亚华侨筹划研究(1943-1948)[J].暨南学报(哲学

社会科学版),2011(01).

[7]孟宪军,纪宗安.战后国民政府对缅遣侨问题初探[J].东南亚研究,2010(06).

[8]吴群,李有江.二战后泰国华侨华人社会的变化[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

社会科学版),2004(05).

[9]杨世红.国民党政府1945-1949年侨务工作述评[J].民国档案,2000(04).

四、近代报纸杂志

[1]大公报

[2]华侨先锋

[3]华侨通讯

[4]南洋研究

[5]南洋问题译丛

[6]侨声

[7]申报

60

后记

时光飞逝,很快我的三年求学生涯就要结束了。这三年一路走来,我收获颇

多,有知识上的丰富,也有情感上的充盈。对于离别,我有太多不舍,也有太多

的感谢。

很感谢我的导师刘利民教授对我这三年的悉心教导,这篇论文从选题到写

作,就是在老师不厌其烦的指导和细心修改下完成的。在和刘老师学习的这三年

中,刘老师认真严谨的治学态度和风格对我影响很大,并将伴随我终身。同时,

也感谢我的授课老师李育民教授、郑大华教授、莫志斌教授、李传斌教授的倾囊

相授,让我受益匪浅。

在这三年期间,我很感谢我的室友张巧、尚娜娜、谢瑶、谌责义和刘慧玲对

我的帮助与包容,特别是我的良师益友张巧同学对我鼓励与支持;也很感谢我的

同门宋博、贺飞,对我三年学业和生活上的帮助,师兄吉凯东、师姐彭艳艳、魏

琳、郑慧娴对我的指引,师妹王加、罗露云对我的帮助。

最后,我由衷地感谢我的父母对我求学之路的全力支持与无私奉献!是他们

一次次的鼓励和开导,让我完成了自己想做的事情。

湖南师范大学学位

文原

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

呈交

学位

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

独立进行

研究工作所取

得的成果

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

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

或集体已经

表或撰

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

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时个人和集体均已在

中以明

确方

标明本

全意识到本声明的

法律结果由本

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月g

曰

湖南师范大学

位论

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

论文作者完全

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

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论

文工作的知识产权单位属湖南师范大学

学校保留

向国

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

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

授权湖南师范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

全部或部分内容编

入有

数据

进行检索可以采

影印缩印或扫

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

汇编

本学位

论文

作者签名曰期年6月#曰

签名

👁️ 阅读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