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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全文

发布时间:2023-06-06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反家庭暴力法全文

反家庭暴力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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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7日发(作者:)

学习时间:2017年1月26日下午地点:会议室

主持人:练友芳

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

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

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

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

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

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

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

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

保障。

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

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

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

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六条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

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

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

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

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

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

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

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

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

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

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

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

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

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

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

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

阻。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

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

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

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

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

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

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

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

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

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

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

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

力。

第十八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

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

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

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

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

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

家庭暴力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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