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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肤科检查价目表

发布时间:2023-06-06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皮肤科检查价目表

皮肤科检查价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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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0日发(作者:酷诺)

眼科基本标准(试行)

一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眼科可不单独设置,与耳鼻咽喉科共同以五官科

的形式执业。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应当设置眼科门诊、眼科换药

/手术/治疗室、眼科检查室和5张眼科病床。

二、人员

(一)以五官科形式执业的,由具备5年以上临床工作

经历和眼科基本技能的医师负责诊疗工作,并由护师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护士1名负责护理工作。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1名具有

眼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眼科医护比应当为

1:1以上。

三、设备

视力表、眼压计、裂隙灯、直接检眼镜/带状光检影镜、

色觉检查表、眼科用球后注射针、泪道冲洗针、睫毛拔除镊、

手术床、手术灯、常规外眼手术器械等。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

可的眼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

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二级综合医院(含县区级及部分地市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至少设有眼科门诊与眼科病房。因医疗服

务需求和医疗机构布局原因,不需单独设置眼科病房和门诊

的,可与耳鼻咽喉科共同设立五官科病房和门诊。

(二)床位:眼科床位至少10张。

二、人员

(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

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二)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4名医师,其中至少

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增加20

张床位,增加的医师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

(三)科室主任应当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

(四)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中级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与耳鼻咽喉科共同设立五官科门诊和病房的,每

床至少有0.4名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

三、设备

视力表、眼压计、裂隙灯、直接/带状光检影镜、色觉

检查表、视野计、读片灯、A/B超声检查仪、验光仪、角膜

曲率计、荧光眼底造影机、眼科用球后注射针、泪道冲洗针、

睫毛拔除镊、视网膜光凝激光设备、视网膜冷冻仪、手术床、

手术灯、常规外眼手术器械、手术显微镜、显微手术器械、

眼内用电磁铁。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

可的眼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

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三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至少设有独立的眼科病房、眼科专科门诊

和专科手术室(可与非感染性手术科室共用)、独立的验光

室、眼科检查室、换药室及治疗室。

(二)床位:眼科床位至少20张。

二、人员

(一)至少有8名医师,其中至少3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5名医师,其中至少

增加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科室主任应当具备眼科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

(四)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其中每10张床至少1名具

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设备

(一)专科设备。

视力表、裂隙灯、直接/间接检眼镜、眼压计、验光仪、

房角镜、三面镜、视野计、眼科用A/B超声诊断仪、眼科超

声生物显微镜(UBM)、角膜曲率计、角膜内皮细胞计数仪、

眼科电生理仪、光学相干断层扫描仪(OCT)、角膜地形图仪、

视网膜荧光眼底造影机、YAG激光仪、光凝激光设备、氩离

子激光机、手术显微镜、白内障超声乳化机、玻璃体切割机

视网膜冷冻仪等。

(二)基本设备。

1.病房:氧气、吸引器、压缩空气、监护仪及消毒设施、

无障碍设施。

2.手术室:手术床、麻醉机、监护设备(有创及无创)、

眼科手术器械、无影灯、氧气、负压吸引设备等。

3.具有开展眼科诊疗项目的其他设备。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

可的眼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

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耳鼻咽喉科基本标准(试行)

一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耳鼻咽喉科可不单独设置,与眼科共同以五官科

的形式执业。

(二)单独设置耳鼻咽喉科的,应当设置耳鼻咽喉科门

诊和5张耳鼻咽喉科病床。

二、人员

(一)以五官科形式执业的,由具备5年以上临床工作

经历和耳鼻咽喉科基本技能的医师负责诊疗工作,并由护师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护士1名负责护理工作。

(二)单独设置耳鼻咽喉科的,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

具有1名耳鼻咽喉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医护比应

当为1:1以上。

三、设备

音叉检测设备、前鼻镜、间接喉镜、简易光源、气管切

开包、专用的手术器械等设备。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

可的耳鼻咽喉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

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二级综合医院(含县区级及部分地市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设有独立的耳鼻咽喉科病房和门诊。因医

疗服务需求和医疗机构布局原因,不需单独设置耳鼻咽喉科

病房和耳鼻咽喉科门诊的,可与眼科共同设立五官科病房及

门诊。

(二)床位:耳鼻咽喉科床位至少5张。

二、人员

(一)至少有4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耳鼻咽喉科

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4名医师,其中至少

增加1名具有耳鼻咽喉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

20张床至少有1名医师具有耳鼻咽喉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科室主任应当具有耳鼻咽喉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至少有4名护士,其中至少1名具有护师以上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增加床位后,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

(五)与眼科共同设立五官科门诊和病房的,每床至少

有0.4名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耳鼻咽喉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

三、设备

(一)专科设备。

前鼻镜、鼻内镜、间接喉镜、气管镜、食道镜、支撑喉

镜、纯音测听仪、新生儿听力筛查仪、脑干诱发电位仪、声

导抗仪、手术显微镜、气管切开包、专用的手术器械等设备。

(二)基本设备。

1.病房:氧气、吸引器、压缩空气、监护仪及消毒设备。

2.具有开展诊疗项目所需的其他设备。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

可的耳鼻咽喉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

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三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至少设有独立的耳鼻咽喉科病房、耳鼻咽

喉科门诊、内镜(鼻内镜、纤维喉镜)和临床听力检测的场

所。

(二)床位:耳鼻咽喉科床位至少20张。

二、人员

(一)至少有8名医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耳鼻咽喉专

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4名医师,其中至少

增加1名具有耳鼻咽喉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

(三)科主任应当具有耳鼻咽喉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

(四)每床至少0.6名护士,其中至少2名具有中级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10张床至少有1名护士具有中级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设备

(一)专科设备。

鼻内镜、纤维喉镜、手术显微镜、气管镜、食道镜、纯

音测听仪、声导抗仪、听觉脑干诱发电位仪、微创手术动力

系统、配套的微创手术器械、冷光源系统和工作站、其他专

用的手术器械等设备。

(二)基本设备。

1.病房:氧气、吸引器、压缩空气、监护仪及消毒设备。

2.具有开展诊疗项目所需的其他设备。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

可的耳鼻咽喉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

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

一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设有皮肤科诊室。

(二)床位:可不设皮肤科床位。

二、人员

至少有1名具有皮肤与性病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的医师以及护士1名负责护理工作。

三、设备

应有真菌镜检等设备。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

可的皮肤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

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二级综合医院(含县区级及部分地市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设有独立的皮肤科门诊,至少设2间诊室、

1间治疗室和1间皮肤科检查室。

(二)床位:皮肤科病床至少3张。

二、人员

(一)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皮肤与性病专

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增加床位后,每床至少有0.5名医师。每10张床

至少有1名皮肤与性病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每20张床至少有1名皮肤与性病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科室主任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

(四)门诊至少有1名护士。病房护士可与其他专科护

士共用,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

三、设备

(一)专科设备。

紫外线治疗仪、CO2激光治疗仪、微波治疗仪、高频电刀、

液氮储存罐、真菌镜检设备等。

(二)基本设备。

1.门诊:消毒设备,抢救车或抢救柜等。

2.病房:氧气、吸引器、监护仪及消毒设备。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

可的皮肤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

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三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设有独立的皮肤科门诊,至少设2间诊室、

1间治疗室和1间皮肤科检查室。

(二)床位:皮肤科床位至少10张。

二、人员

(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皮肤与性病专

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名具有皮肤与性病专

业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二)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4名医师,其中至少

有1名具有皮肤与性病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

(三)科室主任应当具有皮肤与性病专业副高以上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每床至少0.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护士具有护

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10张床至少有1名护士具

有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设备

(一)专科设备。

必备设备:伍德灯、紫外线治疗仪、CO2激光治疗仪、红

外线治疗仪(包括氦氖激光或半导体激光)、手术床、无影

灯、显微镜、洁净台、真菌培养箱等设备。

(二)基本设备。

1.门诊:消毒设备,抢救车或抢救柜等。

2.病房:氧气、吸引器、监护仪等。

3.手术室:手术床、急救设备、皮肤外科手术器械、

紫外线消毒灯、无影灯、必备的消毒设施。

4.开展诊疗项目所需的其他设备。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

可的皮肤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

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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