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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落户政策

发布时间:2023-06-06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积分落户政策

积分落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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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7日发(作者:)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申请条件

昨天下午,《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向社会

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都有哪些重要信息?

1.什么是“积分落户\"?

积分落户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本市居住证持证人申请落户的条件进行量化,并

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人员可在本市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2。何种条件可以申请?

(一)持有北京市居住证;

(二)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四)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

(以下条件需同时具备)

3。积分落户建立的指标体系具体指什么?

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包括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教育背景)和导

向指标(包括职住区域、疏解行业就业、创新创业、专业技术职务、纳税、信用记录、守

法记录)构成.

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下面,将为你介绍各项指标及其具体分值:

(1)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

合法稳定就业指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

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

以上.以连续缴纳社保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积

3分。

(2)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

合法稳定住所指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符合登

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合法租赁住所;用人单位提供的拥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

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房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房

屋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保年限,以连续缴

纳社保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3)教育背景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具

体积分标准为:大学专科(含高职)9分,大学本科15分,硕士27分,博士39分。学历

的认定以申请人获得的全日制最高学历为准,不累加.获得多个全日制硕士或博士学位的,

在其最高学历得分基础上,每多获得1个硕士学位,加3分;每多获得1个博士学位,加6

分。

(4)职住区域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居住地由城六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

石景山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的申请人,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就业地和居住

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的申请人,每满1年加4分,最高加12分.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居住地由本市其他行政区转移到城六区的申请人,每满1年减

2分,最高减6分;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本市其他行政区转移到城六区的申请人,每满1

年减4分,最高减12分。

(5)疏解行业就业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区域性专业市场、一般制造业、《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

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范围内就业的申请人,就业每满1年减6分.就业时间

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6)创新创业指标及分值

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中的创业企业就业,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申请人,

工作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具体条件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相关专业科技服务机构

就业,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加1分,最高加3分.具体条件在实施细

则中明确。

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就业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加1分,最高

加3分.

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或本市奖项的申请人,可获得相应加

分.其中,获国家级奖项的加9分,获本市奖项的加6分。具体奖项认定标准在实施细则

中明确。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7)专业技术职务指标及分值

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人,可获得相应加分。其中,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加2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加5分.需为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中央企事业单位评定的专

业技术职务,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8)纳税指标及分值

近3年连续纳税,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加6分:平均每年工资、薪金以及

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在10万元及以上;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平均每年纳税

15万元及以上;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

伙企业的出资人,根据企业已缴纳的税金,以其出资比例计算纳税额,平均每年纳税20

万元及以上。以上三种情况积分不累加。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个人、企业法人及个体工商户户主,申

请积分落户的,每条记录减12分.

(9)信用记录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有行政处罚信息、不良司法

信息、商品服务质量不合格信息、被列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异常状态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对作为其法人代表或户主的申请人,每条记录减12分。

(10)守法记录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申请人,每条行

政拘留记录减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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