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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小场所界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3-06-06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九小场所界定标准

九小场所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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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0日发(作者:八佰伴创始人)

山东省公安厅(通知)

鲁公通〔2010〕83号

关于修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进一步加强重点单位消防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重点监管是防控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重要手段。随

着《消防法》和公安部107号令的颁布实施,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已经不适应当前消

防安全形势的需要。为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力度,防止失控漏管,省厅结合我省实际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认真贯彻新《标准》,抓紧调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各地要高度重视重点单位调整工作,

认真学习贯彻新《标准》,并与《山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明确的“九小场所”界定

标准相衔接,按照前一阶段对社会单位进行消防安全大清查掌握的情况,对重点单位进行调整,把

符合标准的单位全部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必须做到一个不漏,与“九小场所”

中的人员密集场所实现无缝隙对接。对设置在重点单位建筑中,法人与该重点单位法人不同的单位,

如果也符合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应当视为独立的重点单位。各地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和重点单位总

量,确定一、二级重点单位,原则上一级重点单位由市级公安消防机构管理,二级重点单位由县(市、

区)级公安消防机构管理。调整结束后,要由当地公安机关发文公布并报当地政府和上级公安消防

机构备案。今年已经调整完毕的,要按新《标准》重新进行核查,对补充进来的单位要下发补充通

知进行公布。这项工作必须于4月10日前完成。省厅将结合各项督察,对各地重点单位调整情况进

行检查,凡发现未按要求调整,造成重点单位失控漏管的,将全省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二、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全力防范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各地要认真研判当地火

灾形势,针对当地火灾发生的规律和特点,突出防范重点,按照公安部107号令的要求,把消防安

全重点单位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合理制定抽查方案,对重点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在火灾多发季节,

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都要组织监督抽查,确保消防安全。特别是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

的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在此基础上,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九小场所”也要按照

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具体抽查比例由各支队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抽查结果要及时通过各种媒体或行

业通告等方式向社会通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特别是构成重

大火灾隐患的,必须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坚决预防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确

保全省火灾形势稳定。

三、进一步明确职责,切实规范和强化分级分类管理和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各地要严格按照

三级管理的要求,以公安机关名义下发文件,明确消防支队、大队及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职

责,明晰工作责任,严格监督管理。省厅重申,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由消防支队、大队负责监管;

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设置在同一建筑物或者场所内的单位,由负责监督管理该单位的公安消防机构

实施消防监督;重点单位和“九小场所”之外的非重点单位由辖区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负责

监管;派出所只负责“九小场所”的监管,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将重点单位下放给派出所。各地重

点单位调整结束后,要按照省消防总队《关于进一步推进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公消【2010】

47号)的要求,尽快对重点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评价并分类。对“九小场所”可不进行评价,由派出

所根据其经营性质和火灾危险性进行分类,人员密集场所应列为Ⅰ类,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其他

场所列为Ⅱ类,每年至少检查一次。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工作力度,扎实推进以“六化”和“四个能

力”为核心,以可视化为载体的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切实提升单位的整体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附:山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山东省公安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山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消防法》,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根据《机关、团体、企

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全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做出以下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的购物场所(商场、商店、市场);

2、床位数50张以上的住宿场所(宾馆、旅店);

3、额定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餐饮场所(饭店);

4、公共体育场(馆)、会堂;

5、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含酒吧、茶社、咖啡厅);

(4)网吧、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足疗、美容美发美体、棋牌室、健身俱乐部等营业性休闲健身

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数30张以上的省、市、县(区)级卫生院;

2、床位数30张以上的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

3、床位数50张以上的各类寄宿制学校和托儿所、幼儿园;

4、5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1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驻地;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报纸和邮政、通信、防灾枢纽单位:

1、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

2、县级以上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3、防灾指挥调度中心。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县级以上及重点镇有室内候车厅、候船厅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3、寺庙、教堂、道观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经营管理企业;

3、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商店、仓库;

4、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职工总人数50人以上或设有30人以上员工集体宿舍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

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电子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1、省属、部属科研单位;

2、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

3、具有火灾危险性且储存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品50千克以上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

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10层或24米以上)民用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管理和使用单位;

2、地下公共建筑和具有火灾危险性且使用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经营、使用单位;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花库;

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经营单位;

6、总储存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

单位:

1、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期货交易、劳务、人才中介市场的管理经营单位,典当行,县

级以上银行、保险等金融服务机构;

2、日生产纸浆60吨以上的造纸,30000锭以上的纺织,固定资产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机械、电子、

冶金、卷烟(烟草)、医药、造船、汽车等企业;

3、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多家合用、多产权建筑物。

4、A级以上的旅游风景区。

主题词:消防重点单位标志监管通知

山东省公安厅办公室2010年3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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