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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装

发布时间:2023-06-06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特种设备安装

特种设备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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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9日发(作者:国防日)

特种设备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与

监督检查,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防止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

财产安全,促进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

员会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

生产用锅炉、压力管道、起重机械。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的人员

及管理人员。包括以上设备操作人员、电工、焊接工、切割工和行车

司机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

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

岗和复审等。上述各项管理工作,由生产部负责。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

第四条在安装新购置锅炉、起重机械、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之

前,应当先将安装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方案与安全保证体

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应证书

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同时书面报

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确认由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

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

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锅炉、起

重机械、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

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合同有约定

除外)应当在30日内,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并且将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五条特种设备的维修,在签订维修合同前,应先将维修单位

资质证书、维修、维护保养合同文本内容、维修人员的资质证书等材

料报生产部门审查。经审核同意后,签署生效。

第六条改造锅炉、起重机械、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按照新

安装特种设备审查报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档案等进行。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经检验合格,负责

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移交使用

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

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八条使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特种设备的安全全

面负责。

第九条生产部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安全技术档案管

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

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保证特

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条生产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

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

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

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第十一条使用部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

养,并且定期自行检查,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生产部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

制度。安全性能年检的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锅炉一年;起重机械二

年;压力管道、各类气瓶应按相应的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的定期检验周

期执行。逾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视为无证运行或使

用。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

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及时申请

予以报废,并且应当向最近一次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

理注销。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前,使用部门应当向所属公司设备部

门书面申请,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处理

与注销手续等。

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

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停止使用特种

设备,并且立即报告生产部有关负责人。

第十五条锅炉、起重机械等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即: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

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二年复审

一次。逾期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自动失效,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操

作或管理工作视为无证上岗。

第十七条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

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聘用退休的特种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的(凭区、县级以上医院的

健康检查证明),可以从事特种作业的指导或示范性操作,但是不得直

接顶岗作业,年龄应控制在男65周岁和女55周岁以下。

第十八条凡特种作业人员,在初复审合格后,应当及时将审验

合格手续复印上报人力资源部办理登记手续。特种作业人员应保持相

对稳定,如需调动,应征得本部门安全生产主任同意。

第五章特种设备管理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特种设备人员管理由安全部负

责。

第二十条生产部负责全部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

监督管理,积极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组织特种设备审验和特种设备操

作人员的培训,掌握本项目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配

备情况,定期检查监督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制度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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