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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发布时间:2023-06-06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精密模锻-可爱的地球

2023年2月19日发(作者:好房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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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吊装平安操作规

1定义

起重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

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2起重吊装作业的分级

起重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3起重吊装的一般规定:

1.必须编制吊装作业施工组织设计,并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的环境、道路、

架空电线等情况。作业前应进展技术交底;作业中,未经技术负责人批

准,不得随意更改。

2.参加起重吊装的人员应经过严格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作业前,应检查起重吊装所使用的起重机滑轮、吊索、卡环和地锚等,应确保其

完好,符合平安要求。

3.起重作业人员必须穿防滑鞋、戴平安帽,高处作业应佩挂平安带,严格遵守

高挂低用。

4.吊装作业区四周应设置明显标志,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夜间施工

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5.起重设备通行的道路应平整坚实。

6.登高梯子的上端应予固定,高空用的吊篮和临时工作台应绑扎牢靠。吊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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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台的脚手板应铺平绑牢,严禁出现探头板。吊移操作平台时,平台

上面严禁站人。

7.绑扎所用的吊索、卡环、绳扣等的规格应按计算确定。起吊前,应对

起重机钢丝绳及连接部位和索具设备进展检查。

8.构件吊装和翻身扶直时的吊点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异型构件或无

设计规定时,应经计算确定,并保证使构件起吊平稳。

9.安装所使用的螺栓、钢楔〔或木楔〕、钢垫板、垫木和电焊条等的材质应符合

设计要求的材质标准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0.吊装大、重、新构造构件和采用新的吊装工艺时,应先进展试吊,确认无问

题后,方可正式起吊。

11.特殊天气及恶劣天气应停顿吊装作业。事后采取防滑和防漏电

措施。

12.吊起的构件应确保在起重机吊杆顶的正下方,严禁采用斜拉、

斜吊严禁起吊埋于地下或粘结在地面上的构件。

13.采用双机抬吊时,宜选用同类型或性能相近的起重机,负载分

配应合理,单机载荷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两机应协调起吊和

就位,起吊的速度应平稳缓慢。

14.起吊过程中,在起重机行走、回转、俯仰吊臂、起落吊钩等动

作前起重司机应鸣声示意。一次只宜进展一个动作,待前一动作完毕

后,再进展下一动作。

15.开场起吊时,应先将构件吊离地面200~300mm后停顿起吊,并检查起重机的

稳定性、制动装置的可靠性、构件的平衡性和绑扎的结实性等,待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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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已吊起的构件不得长久停滞在空中。

16.严禁在吊起的构件上行走或站立,不得用起重机载运人员,不

得在构件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

17.起吊时不得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动。回转时动作应平稳,当回转

未停稳前不得做反向动作。

18.因故〔天气、下班、停电等〕对吊装中未形成空间稳定体系的

局部,应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

19.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和零配件等,必须放在工具袋〔盒〕,严

防掉落,并严禁上下抛掷。

4作业中平安措施

4.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应佩戴平安帽,平安帽应符合规定。

4.2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展指

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4.3正式起吊前应进展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

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

常,方可正式吊装。

4.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

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5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

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顿作业。

4.6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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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岗位。

4.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4.8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

运行应保持同步;

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自行式起重机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5.1起重机工作时的停放位置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平安距离。且作业时不

得停放在斜坡上进展。

5.2作业前应将支腿全部伸出,并支垫结实。调整支腿应在无载荷

时进展,并将起重臂全部缩回转至正前或正后,方可调整。作业过程

中发现支腿沉陷或其它不正常情况时,应立即放下吊物,进展调整后,

方可继续作业。

5.3起动时应先将主离合器别离,待运转正常后再合上主离合器进

展空载运转,确认正常后,方可开场作业。

5.4起重机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猛起猛落。起重臂未停稳前,严禁变换

档位和同时进展两种动作。

5.5当起吊载荷到达或接近最大额定载荷时,严禁下落起重臂。

5.6汽车式起重机进展吊装作业时,行走驾驶室不得有人,吊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

并严禁带载行驶。

5.7伸缩式起重臂的伸缩,应符合以下规定:

〔1〕起重臂的伸缩,一般应于起吊前进展。当必须在起吊过程中伸缩时,则起吊

荷载不得大于其额定值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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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起重臂伸出后的上节起重臂长度不得大于下节起重臂长度,且起重

臂的仰角不得小于总长度的相应规定值。

〔3〕在伸起重臂的同时,应相应下降吊钩,并必须满足动、定滑轮组间

的最小规定距离。

5.8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鼓外表磨损到达1.5mm~2.0mm或制动带磨损

超过原厚度一半时,应予更换。

5.9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和限位开关等平安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整、

灵活可靠,严禁随意调整、撤除,或以限位装置代替操作机构。

5.10作业完毕或下班前,应按规定将操作杆置于空档位置,起重臂全部缩回原位,

转至顺风方向,挂好吊钩或将吊钩落地,然后将各制动器和保险装置固定,关闭发动机,

驾驶室加锁后,方可离开。冬季还应将水箱、水套中的水放尽。

6.桅杆式起重机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6.1桅杆式起重机应按国家有关规规定进展设计和制作,经严格的

测试、试运转和技术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2安装起重机的地基、根底、缆风绳和地锚等设施,必须经计算确定。

缆风绳不得与供电线路接触,在靠近电线附近,应装设由绝缘材料制作的

护线架。

6.3在整个吊装过程中,应派专人看守地锚。每进展一段工作后或

大雨后,应对桅杆、缆风绳、索具、地锚和卷扬机等进展详细检查,发

现有摆动、损坏等不正常情况时,应立即处理解决。

6.4桅杆式起重机移动时,其底座应垫以足够的承重枕木排和滚杠,并

将起重臂收紧处于移动方向的前方,倾斜不得过大,移动时桅杆不得向后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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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收放缆风绳应配合一致。

7.卷扬机的设置与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7.1卷扬机的根底必须平稳结实,并设有可靠的地锚进展锚固,严格防

止发生倾覆和滑动。

7.2导向滑轮严禁使用开口拉板式滑轮。滑轮到卷筒中心的距离,对于带槽卷筒应

于无槽卷筒应大2并确保当钢丝绳处在卷筒中间位置时,应与卷筒的轴心线

垂直。

7.3钢丝绳在卷筒上应逐圈靠紧,排列整齐,严禁互相错叠、离缝和挤压。钢丝

绳缠满后,不得超出卷筒两端挡板。严禁在运转中用手或脚去拉、踩钢丝绳。

7.4在制动操纵杆的行程围不得有障碍物。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卷扬

机,并制止人员跨越卷扬机钢丝绳。

8.吊装作业中使用的白棕绳应符合以下规定:

8.1必须由剑麻的茎纤维搓成,并不得涂油。其规格和破断拉力应符合

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8.2只可用作起吊轻型构件〔如钢支撑〕、受力不大的缆风绳和溜绳。

8.3穿绕滑轮的直径根据人力或机械动力等驱动形式的不同,应大于白

棕绳直径的10倍或麻绳有结时,不得穿过滑车狭小之处。长期在滑车使用

的白棕绳,应定期改变穿绳方向,以使绳的磨损均匀。

8.4整卷白棕绳应根据需要长度切断绳头,切断前必须用铁丝或麻绳将切

断口扎紧,严防绳头松散。

8.5使用中发生的扭结应立即抖直。如有局部损伤,应切去损伤局部。

8.6当绳不够长时,必须采用编接接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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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捆绑有棱角的物件时,必须垫以木板或麻袋等物。

8.8使用中不得在粗糙的构件上或地下拖拉,并应严防砂、石屑嵌入,磨伤

白棕绳。

8.9编接绳头绳套时,编接前每股头上应用绳扎紧,编接后相互搭接

长度:绳套不得小于白棕绳直径的15倍;绳头不得小于30倍。

9.吊索及其附件应符合以下规定:

9.1吊索可采用619但宜用6×37型钢丝绳制作成环式或8股头式,其长度和直

径应根据吊物的几何尺寸、重量和所用的吊装工具、吊装方法予以确定。

使用时可采用单根、双根或多根悬吊形式。

9.2吊索的绳环或两端的绳套应采用编插接头,编插接头的长度不应小于钢

丝绳直径的20倍。8股头吊索两端的绳套可根据工作需要装上桃形环、卡环

或吊钩等吊索附件。

9.3当用吊索直接捆绑重物,且吊索与重物棱角间采取了妥善的保护措施

时,应取6~8倍;当吊重、大或精细的重物时,除应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外,

平安系数应取10。

9.4吊索与所吊构件间的水平夹角不宜过大。

9.5吊钩应有制造厂的合格证明书,外表应光滑,不得有裂纹、刻痕、剥裂、锐角等

现象存在,否则严禁使用。吊钩应每年检查一次,不合格者应停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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