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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条例

发布时间:2023-06-05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农业保险条例

农业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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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9日发(作者:读书手抄报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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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关于报备北京市2021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统

颁条款的说明

为了标准2021年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行为,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

关工作,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于2021年1月6日印发了《北京市2021年政策性农业保险

统颁条款〔试行〕>的通知》〔京政农发[2021]1号〕。我司作为通过市政府选拔并得到批准

在京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之一,在这七年中万农户提供了风险保障并且得到

了广阔农户的一致好评,同时我司也期望继续为北京市广阔农户提供保险保障,从而为北京

市农业开展保驾护航。

在收到北京市农委印发的2021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统颁条款〔试行〕的同时,我们也发

觉该条款的局部内容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席令第十一号,自2021年10

月1日起施行〕、《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农业保险条

款和费率治理的通知》〔保监发〔2021〕25号〕的相关条例、规定存在肯定的差异,主要有:

1、统颁条款中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内容,字体没有加黑〔我司已对统颁条款中免除

保险人责任的内容进行了字体加黑〕。

2、对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统颁条款中并没有“要求被保险人按照约定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的表述。

3、统颁条款赔偿处理中关于“如果有剩余价值,应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其金额,并在

核定实际损失时作相应扣除〞的表述。

4、西瓜种植保险条款中关于“酌情赔付〞表述。

5、温室大棚条款承保面积约定中“缺乏一亩按一亩投保〞的表述。

6、奶牛养殖保险条款中关于“出售、转送他人的奶牛,自离开保险单载明地址的固定

喂养场地后,保险责任即时终止〞的表述。

针对上述问题,我司也一直在和北京市农委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并且在具体的实务

操作过程中,我公司将严格遵守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及中国保监会出台的相关法律政策、

条例的要求,以维护广阔农户利益为根底,尽最大努力让农户放心、中意,从而为北京市农

业的健康开展做出自己应有奉献,同时也请中国保监会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给予指导。

特此说明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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