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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发布时间:2023-06-05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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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9日发(作者:大鸡鸡网)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银

行员工职业操守指引

Lastrevisiondate:13December2020.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

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

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

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

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

融机构)从业人员和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控股、参股

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从业人员应当学法、懂法、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和

保护知识产权,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信息。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任职资格或能力,熟嫉掌握业务技能,自觉遵

守行业自律制度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合规操作;对已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尚未

发生但存在潜在风险隐患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客户自愿原则,不得从事违规揽存、低

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客户,了解客户需求,依法保护客户权益和客户信

息。

从业人员应当对客户如实详细提示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切实保护客户权益;不

得采取隐瞒或误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权益。从业人员应当执行首问负责

制,诚待客户,语言文明,举止大方,提供优质服务。

从业人员不得因国籍、地区、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健康情况

或其他因素等差异而歧视客户。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关爱社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发扬勤

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珍惜资源,抵制铺张浪费。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公私分明,秉公办事,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单位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在办理授信、资信调

查、融资等业务涉及本人、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人时,主动汇报和提请工作回

避。

从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从业人员应当有效识别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进行证券投资和其他投

资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资本市场产品;不得挪用本单位资金和客户资

金或利用本人消费贷款买卖资本市场产品。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

从业人员应当拒绝洗钱,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抵制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商业欺诈、非法集

资、高利贷和黄、赌、毒活动。

从业人员在社会文往和商业活动中,应当廉洁从业,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及不正

当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应当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与时俱进,追求新知,提升素

质,完善技能。

第十四条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除遵守第四条至第十

三条所列内容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职业操守。

(一)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服从国家宏观调控,维护大局。

科学管理,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坚持原则。

(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规

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薪酬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本单位稳健的薪

酬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忠实履行决策、监督和经营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科学的发展战略,谨慎用

权,防范风险。

(五)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本指引并承担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遵守本指引

的责任。

(六)知人善任,任人唯贤,关心员工职业生涯发展,培育团队意识。

(七)适度参与公共活动,防止违法及不良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或

输送非法利益。

(八)优化流程,精细管理、重点监控,明确本单位关键岗位特殊职业操守并组

织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学习、遵守。

第十五条本指引是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标准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行业自

律组织应当依照本指引制定或者修订本单位(行业)员工具体职业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从业人员遵守本指勃的情况纳入反腐倡廉建

设、合规和操作风险管理、员土教育培训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定期评佑,建

立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本指引和本单位员工职业行为规范以适当形

式告知社会,接受监督。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模范遵守本指引的从业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本指引的

从业人员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八条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将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本指引的情况纳入任职资格管理范围。

第十九条银行业协会、信托业协会及财务公司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可以依

据本指引对会员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条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指引自公布之黔起生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

发的通知》(银监发[2009]12号)同时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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