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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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8日发(作者:藏书票教案)XXX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农村集体资产流失,确保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
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归全体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共同所有.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财务人员
第三条全面实行农村会计代理制,各委财务、委组集体资金由
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经营管理站)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农村工作办公室是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直接领导下的
农村集体财务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各委
的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农村工作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强化对农经人员和委财务人员的培训、管理和考核,组织好委组
集体财务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2、管理好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在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委托代管的委
组资金属于集体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为他人
或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抵押,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3、按照内部监督管理的要求,对农村集体开展财务一般审计、离任
审计和专项审计工作;
4、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直接领导下,不断加大对集体资金和财
产物资的使用、分配、核算的监管力度,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监
督。
第三章票据管理
第六条各委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性拨款收入,必须由各委报账员
到农村工作办公室开具加盖各委财务专用印章的《农经专用收据》。
第七条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正式票据开具的发票作为报账凭证,
报销各项费用时,必须经农村工作办公室审计,并加盖审计员名章。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支出,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填制票据并有2名以上证明人
签字的方可报账:
1、处理集体公益事业用工的劳务报酬;
2、村组干部报酬补助;
3、运送集体物资的运费;
4、向群众购买零星物资的支出;
5、其他无法开具正规发票的支出.
第四章集体资金及物资管理
第八条村组集体资金必须纳入镇农村工作办公室集中统管。
第九条委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年编制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
要内容包括年度收支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固定
资产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财务计划由委集体经济组织讨论提
出,上报镇农村工作办公室审核,再经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村民
理财小组会议审批通过后报镇农村工作办公室备案,并在公开栏中
公布,无异议后方可支取。
年度计划需作部分变更时,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十条委报账员要及时将资金存入集体银行存款账户,不得坐
收坐支。
第十一条各委报账员须持有效原始票据到农村工作办公室出
纳员处开据现金支票.
第十二条各委报账员要在每月25日之前对本月发生业务票据
进行报账,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账的要及时通知农村工作办公室,
对逾期不报的,必须有镇主管主任签字认可后方予报销。
第十三条各委存款账户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也不得为任何单位
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各委提取现金超过1000元的大额资金
提取必须填写委组集体资金使用审批单后方可提取。村组支付业务转账
起点为1000元,超过1000元的支付事项(支付个人押金、补助、报酬、
福利待遇等除外),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第十四条数额较大且无法转账支付的资金,必须填写委组集
体资金使用审批表,列明资金用途,由主管会计、农村办主任、镇分管
领导、主管领导逐级审批签字后,方可支取,并于支取后3日内按照委组
集体资金使用审批表上列明的资金用途到农村工作办公室,按照票据审
批程序进行报账,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账,需及时通知农村工作办,
否则不予入账.
第十五条不允许白条抵库,不得私自将集体资金私借其他个
人和单位,招待费不得超过每年集体收入的5%,无集体收入不允许报销
招待费;报刊费每年不得超过1000元.
第十六条报销差旅费、会议费要有有效的原始票据并配有相关
文件、会议安排,手续不全将不予入账。
第十七条工资、奖金的支付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不得私自
更改。
第五章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财务的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发的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账务处理流程及相关责任。各委发生财务支出业务
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1、当事人按审批程序对票据进行审批;
2、经委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报账员支付相应的报销金额;
3、各委报账员将票据交由街道相关人员审核后交给出纳员,出纳员
与各委报账员核对现金余额后填写《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3出纳员将票据交给农经站会计,并填写现金收付交接单;
4、农经站会计核对编制《记账凭证》录入财务电算化系统;
5、由审核员对本期间录入会计凭证进行审核;
6、会计试算平衡后,打印《会计总分类账》、《记账凭证》、《明细
账》、《科目余额表》和《财务公开报表》,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
后进行财务公开,对相关会计资料进行立卷归档。
第六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筑物、机械设备、工具、经
济林木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生产资料和集体资产,凡使用年限在
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要单
独建立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发包、出租给承包
者经营的,要实行公开竞价和招投标,民主理财小组参与监督。承
包者必须认真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条款。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购建必须经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由2/3
以上代表同意后进行公开招投标,要有承建合同、预算与结算表资料。
第二十三条10000元以下资金使用,须由主管会计、农村办
主任、镇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分别逐级审批签字后,方可支取。购置汽
车等超过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必须经由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上报镇党工
委会议审批通过后,方可支配。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出售时必须经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
由2/3以上代表同意后进行公开竞标,要有会议记录、有现场照片。
第七章民主理财
第二十五条各涉农委要成立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理财小组是村
(涉农委)、组集体财务监督的重要组织,属义务组织。民主理财小组成
员由全体村民从本村(涉农委)村民中民主选举3—9名办事公道、德高
望重、有一定财务知识的人员组成,现任村(涉农委)组干部不得兼任
村(涉农委)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涉农委)民主理财小组不得少于5
人,推选1人为组长,由村(涉农委)、社民主理财小组组长保管稽核条
章。村(涉农委)、社民主理财小组每届任期三年,与居委会任期同步。
第二十六条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职责是对本单位本期间的收
支票据进行审核。居委会民主理财小组按月对该期间的收支票据进行审
核。社民主理财小组对涉及本社集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社集体资
金在使用前需经社民主理财小组审批后经委财务负责人签字报镇审批签
字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条民主理财小组每次开展财务审核时,必须有80%
以上成员到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和出纳人员当场对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进行财务审核,凡是发生因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发现不合理开支不予报
账的票据而对其打击报复的行为,将对当事人按照相关规定移交纪检、
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镇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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