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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发布时间:2023-06-05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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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7日发(作者:现代诗人)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批复后备案工作的

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2.11.21

施行日期2012.11.21

文号鲁建规字[2012]10号

主题类别城乡规划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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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批复后备案工作的通知

(鲁建规字[2012]10号)

各市规划局:

为促进城乡规划依法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

法规、规章规定,现就做好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批复后的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规划备案工作责任主体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城的总体规划获得批复后,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60日内将

总体规划备案材料逐级报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设区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备案工作;县级市、县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负责上报本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备案材料。

二、总体规划备案材料内容

总体规划备案材料应当包括:

(一)总体规划成果十份,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附件包括说明书、基础资料、专题报告。

(二)总体规划成果的电子文件三份(规划文本和附件为word格式,图纸应提供DWG和JPEG两种格

式,存储介质为不可修改数据的光盘)。

三、总体规划成果印刷要求

上报备案的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成果按照下列要求印刷:

(一)规划文本、说明书、基础资料、专题报告均采用A4纸规格印刷,分别装订成册,图纸采用A3

纸规格的纸张印刷,装订时按照A4纸规格进行折叠。

(二)规划成果的封面和扉页上的落款为法定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并注明印刷时间。说明书、基础资

料、专题报告的封面左上角分别标注"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三)规划文本中依次装订总体规划批准文件、规划编制单位和参加编制人员名单、规划编制单位资

质证书、文本等。规划说明书中依次装订当地人民政府申请修编总体规划的请示、上级机关同意修编规划

的批准文件、规划评审意见、规划行政审查意见、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当地人民政府申请批准规

划的报告、说明书等。

四、总体规划备案工作程序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收到总体规划备案材料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在规划成果上加盖

公章。

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备案的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保存2套,其他

由设区的市、县(市)保存,其中应送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分别保存1套。

总体规划已获批复的市、县(市),要按本《通知》要求,尽快将总体规划备案材料上报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今后,凡未按要求进行总体规划备案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不予审核该市、县(市)上报的

城乡规划审核事项。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1月21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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