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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职业学院

发布时间:2023-06-05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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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3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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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

量,根据《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结

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考评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考评人员在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

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考评人员的管理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监督指导下,

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评人员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的职业(工种)、等级和

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

审的人员。

第六条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两级。考评员可承担初

级、中级、高级职业技能的考核评审;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级、中级、

高级职业技能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核评审。

第七条考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技师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

格,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一定的考评

工作经验;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

格,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取得考评员资格

一年以上,具有丰富的考评工作经验;

(二)经过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培训并考核合格,掌握职业技能鉴定

理论、相应职业(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考评的技术、方法,熟悉国

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

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自觉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工作

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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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考评人员的资格认定

第八条考评人员的资格申报,按照考评人员的任职条件,由本人提

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并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

(附件1),提交本人学历证书、资格证书(高级工、技师、高级技

师)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证明本人工作经历、工作业绩

等材料。考评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通过后方能参加考评员

资格培训;高级考评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审核,通过后方能参加高级考评员资格培训。

第九条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委托负责本

市考评员资格考核,本市高级考评员资格考核和省属鉴定机构考评员

资格考核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条考评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为:

(一)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制度、法规和基本理论;

(二)考评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守则以及相应的规章制度;

(三)职业标准、鉴定命题以及鉴定程序和考评技术。

第十一条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分公共知识和专业技能两部分进

行。公共知识试题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从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考评

人员试题库抽取;专业技能考核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有关专家

命题。两项均合格的,方具备考评人员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符合条件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的,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准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

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

证卡,其证卡照片处加盖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印章(钢印),有效期

为三年。

第四章考评人员的职责与任务

第十三条考评人员在实施鉴定中的职责:

(一)在实施鉴定前,了解鉴定计划,熟悉鉴定职业(工种)的职业

标准、本次考评的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分标准等;

(二)在实施鉴定中,负责核查考核场地,测试鉴定所用设备、检测

仪器和工、卡量具,检验考核鉴定所用材料,核对准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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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独立完成评分任

务,认真填写考评记录并签名;

(四)按照《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山东省职

业技能鉴定考场管理制度》要求,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

规则。

第十四条考评人员执行考评工作时,必须佩带考评人员胸卡。

第十五条考评人员与报考人员有近亲属、师生及其他利害关系时,

考评员应申请回避。

第十六条考评人员应服从考评工作安排,因故不能参加考评工作

的,应提前通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并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考评人员接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委派的任务后,应按规

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鉴定场所。

第十八条考评人员具有按照标准独立评分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单

位和个人更改鉴定试题、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十九条考评人员对考评现场发生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可给予

劝告、警告、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应及时书面报告市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第二十条考评人员有权对鉴定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同时考评人员应

自觉接受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为保证考评人员的合法权利,考评人员权益受到损害

时,可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申诉。

第五章考评人员的聘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考评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

取得考评员资格者中聘任,高级考评员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聘任。

双方签定聘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聘用期限等。

第二十三条考评员聘期为三年,聘任期满,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组织考核,决定续聘与否。高级考评员聘期为三年,续聘期满,由省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考核。续聘须填写《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

人员续聘申请表》

第二十四条考评员任期届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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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评员在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递交任期内

考评工作总结和申请报告;

(二)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其在聘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并提出考核意见;

(三)经考核合格者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重新核发考评员资格证

卡,并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续签聘约后,方可继续从事考评工作;

(四)不按时提交工作总结和申请报告的,聘期满后不得再承担考评

任务。

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全部条件者为续聘考核合格的考评员:

(一)思想品德端正、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认真学习并熟悉职

业技能鉴定的理论和政策;

(二)服从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派,积极参加鉴定考评工作,

自觉接受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三)认真履行考评员职责,在考评工作中坚持科学严谨、客观公

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范、标准、程序和要求;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各鉴定机构的鉴定实施计划

安排相应考评人员并指派考评组长一人,全面负责本组工作。考评组

长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三年以上职业技能鉴定经验,最终裁

决有争议的技术问题。

第二十七条对考评人员实行不定期轮换制度,考评人员在同一职业

技能鉴定机构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能超过三次;考评小组成员每次

轮换不能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建立鉴定前考评小组例会制度。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巡

考人员在鉴定前组织考评小组的人员熟悉本次考评鉴定职业(工种)

的项目、内容、要求、考评方法及评分标准等。

第二十九条坚持鉴定后考评小组总结制度。每次考评工作结束后,

考评小组要登记《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汇总表》并签署姓名。

第三十条各考核鉴定单位受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委托,负责对本

次鉴定的考评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考核鉴定单位负责人和质量督导员

根据考评实际情况填写《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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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表》,由各考核鉴定单位在办理发证手续时,报市职业技能鉴定

中心。

第三十一条考评人员每次实施考评后,按有偿服务的原则给予津贴

补助。

第六章考评员的奖惩

第三十二条考评人员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各鉴定所根据考评人

员本年度工作情况进行年度总评,提出评议意见和评定等次,并于当

年12月底前将《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年度考核汇总表》(附

件5)报市鉴定中心复评备案。

第三十三条考评人员年度考核评定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考核优秀的考评员,将给予表彰奖励;对年度

考核不合格的考评人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经省职业技能鉴定

中心核准后取消其考评员资格,不再聘用。

第三十四条考评人员无特殊原因,一年内三次以上不接受考评任务

的;在考评工作中违背考评原则,营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

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准后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不再聘用。

第三十五条考评员在考评工作中造成丢失考生工件、无法鉴定考生

成绩或其他责任事故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解聘。

第三十六条考评员营私舞弊,收取考生贿赂的,取消其考评员资格

并通报其工作单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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