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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3-06-05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合同法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威海华夏城

2023年2月17日发(作者:二建教材电子版)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1】

第一章因劳动合同的签订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一:单位发出ffer后是否可以反悔

季某是成都某公司的技术总监,北京一家公司招聘技术副总

裁,季某经过网上视屏面试,北京这家公司正式向季某发出ffer,

通知其国庆后即来北京上班报到。

季某为此很高兴,请亲朋好友多次聚会,花费上万元。

国庆后季某刚到北京,公司就通知其撤回ffer,原因是该职

位已经有更合适的人员。

季某大为光火,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北京公司履行

与自己的劳动合同。

本人观点:北京这家公司的做法非常不妥,有违诚信的市场

原则,但是从劳动法角度,季某的主张不会得到支持。

单位发出ffer,应视为要约邀请,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还没有建立。

Offer不等于劳动合同,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

第二章因劳动合同的解除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一:到底是辞职还是解雇?

曾某是单位的主管,工作能力一般,与同事相处也不和谐。

人力资源总监与其谈话,要求自动离职,并且手写一份辞职

申请书。

曾某写完辞职申请书并且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后,非常后悔,

认为自己被单位算计了。

于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

同的经济赔偿金。

而单位称曾某是自己提出离职了,有辞职申请书为证。

本人观点:本案看似复杂,其实关键一点是用人单位提出解

除劳动合同的动议,劳动者同意了,双方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

合同。

辞职申请书只是一个表象。

本案既不是辞职,也不是解雇,而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进一步讲,本案的关键在举证。

如果曾某能举证证明人力资源总监的谈话内容,则应认定为

协商一致,如果不能举证,那么辞职申请书就具有强大证明力,

足以证明是劳动者自动离职。

第三章因劳动合同的终止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一:约定终止条件出现,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无效。

魏某(女)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单位提前一个月发

出不予续签通知书。

在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但是几天后魏某发现自己已经怀有身孕,随要求与单位继续

履行劳动合同。

单位称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并且也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不可能继续履行。

本人观点:《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孕期、

产期、哺乳期)以及劳动者在医疗期等,如遇劳动合同到期,则劳

动合同自动顺延至上述期限届满。

本案中魏某在单位办理离职手续期间已经怀孕,实际上此时

劳动合同并没有到期,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而不予续签是缺乏法

律依据的,因此劳动合同的解除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魏某有权回单位上班,并享受相应

孕期待遇。

进一步说,女职工的三期以及医疗期等可以改变劳动合同期

限,使其延长,可以使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变得没有法律效力,但

是这些期间不能对抗《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过错性解除

——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即使正处于医疗期,用人单

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因调岗调薪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一:增设部门总监,对部门经理是否意味着调岗

张某是公司的财务经理,是财务部的一把手,全面负责财务

部的日常管理。

后公司架构调整,在财务部设立财务总监的职位,其级别高

于财务经理。

张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认为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没有协

商一致,要求恢复自己对财务部全面管理工作。

本人观点:公司出于发展需要进行必要的战略调整,增设或

者减少一些部门或者岗位,法律是允许的,只要不调整薪酬,问

题就很好解决。

所以,对于某个员工欲进行调岗调薪,可以分两步走,先调

岗不调薪,待其接受这一事实或者劳动仲裁败诉后,再相应的调

整薪酬。

并且,就调岗的合理性来说,财务经理原先承担着巨大的工

作压力,这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义务,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权利。

(用人单位的义务是给付工资,劳动者的权利是获得报酬)。

现在增加了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的义务少了,相当于用人单

位放弃了自己的部分权利,从民法原理角度,是符合权利可以放

弃的原则的。

案例二:岗变薪不变,员工拒绝到新岗位报到被企业辞退

陈某是单位的技术总监,在总部北京工作。

公司因为业务发展需要,在南京开设了分公司。

人力资源负责人和陈某协商,希望调任陈某至南京分公司副

总经理。

陈某认为公司将自己调往南京,是想把自己支走,因此不同

意。

双方发生争议,诉至劳动仲裁委。

本人观点:劳动合同履行地点是劳动合同重要条款。

将陈某调往外地,是对劳动合同条款的变更,双方应遵循协

商一致的原则。

本案双方已诉至劳动仲裁委,可以预见陈某将胜诉。

除非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否则陈某将继续在北京总部工作。

公司的快速多元化发展,在各地设立分公司,并派驻总部人

员常驻是常有的事。

但从法律角度,应遵循协商一致原则。

提出两点对策,一是充分协商,签署补充协议,作为对劳动

合同的变更;而是不任命分公司的职位,以出差的名义排其前往工

作,即不形成对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五章因劳动报酬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一:设计师昼夜加班,离职时索要加班费

本人观点:由于岗位需要,广告公司平面设计人员一般是晚

上工作,并且每天实际工作时间是超过8小时的。

因此比较稳妥的方法是申请综合工时制,这样即不存在延时

加班等情形。

当然,劳动者主张延时加班,是要由劳动者举证的。

这些证据包括——与会人员签名的会议记录、在延长时间内

完成的工作并有相应记录、证人证言(效力较弱)、往来收发的邮

件等等。

案例二:客户毁约,离职销售员索要提成工资

白某是一家培训公司的销售人员,一次与某事业单位顺利签

单。

该培训公司与事业单位的合同约定总款项*****,分3个月

支付。

根据培训公司提成制度,当月回款额5%作为提成发放。

合同签订后,白某因为身体原因而提出离职,并办理了离职

手续。

但是商海难料,事业单位解除了该培训合同。

白某得知后,认为自己在职时签下此单,根据规章制度公司

应支付提成,至于该合同时候履历,则不关自己的事情。

本人观点:剥茧抽丝,本案的关键就是提成制度的效力以及

执行的问题。

只要该制度经过民主程序讨论协商或者公示并有劳动者签

字,同时内容合理合法,就是有效的。

具体本案中,提成制度明确规定,支付提成的前提是当月有

回款,而不是签订合同就支付,所以白某的要求是不会得到支持

的。

第六章因日常管理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一:员工拒不交接工作,却反诉企业拖欠工资

岳某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单位不打算续签。

在向岳某发出不予续签通知书后,岳某表示反对,称自己找

不到其他工作,于是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后,仍然每天来上班,并

且每天在公司门口,拿一份当天的报纸拍照,以证明自己每天来

上班。

岳某为人蛮横,公司同事都不愿招惹。

此状况一直持续两月之久。

鉴于岳某每天都来,公司也支付的工资。

后单位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自X月X日起将不

再支付工资。

岳某随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双倍工资,经济赔偿金

等。

本人观点: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完全有权利不续签。

个别劳动者的蛮横无理,用人单位应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自

身利益。

本案中用人单位大意失荆州,岳某每天来上班,单位还支付

工资,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该事实劳动关系相当于原劳动合

同的续签,因此用人单位不仅要支付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在发出

解除通知书后还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者拒不交接工作时,用人单位应及时停发工资,停止缴

纳社保,谨防因为拖延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案例二:预休年假,企业想收回不容易

2008年颁布了《国务院年假管理条例》,对于年假有了详细

的规定。

除非与员工有书面协议,否则年假不能存入下一年度,即在

当年必须使用完,或者按照300%来支付。

支付300%,包含本身工资,其实是多支付2倍,这一点与法

定节假日支付300%是不同的。

合同法案例解析【2】

1997年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

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某补票。

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

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

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

站。

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

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

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

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不

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

“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

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

戊坚决反对。

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后

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

(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

法?为什么?

(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

(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

(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

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

答案:

(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

补票。

(2)合法。

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

(3)有权。

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

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

一定责任。

(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

但公司可对其工作人员售票员进行追偿,让其承担部分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如果王某没有过错,王某将不承担任

何责任,其责任主要由运输公司承担。

(7)客运公司应对丙的人身伤害负责。

解题思路

本题可分为两个部分,第(1)-(3)问为第一部分,考查客运

合同的权利义务,第(4)-(7)问为第二部分,考查违约责任及人身

侵权责任的承担。

本题设计思路比较简明,法律关系也比较简单。

法理详解

(1)、(2)、(3)《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

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超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

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

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297条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

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

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

送交有关部门。

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根据以上两个条文的规定,可得出第(1)-(3)问的答案。

(4)、(5)、(6)、(7)《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

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

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

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

拱乘的无票旅客。

依该规定,客运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应负无过错责任。

本案中赵某作为旅客,在乘运期间人身受到伤害,客运公司

依法应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丙的伤害赔偿责任,依第302条第2款之规定,仍应由

客运公司负担。

因为在第(7)问的假设中,检票员未将不买票的丙赶下车,

而是同意将其带到某某站,这就意味着丙是经承运人许可拱乘的

无票旅客,在运输途中发生人身伤亡的,照样适用第302条第1

款的规定。

至于丁对赵某的责任,应是建立在一般侵权的责任基础之一

的,而王某并无过错,对赵某不应负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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